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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抑或“分散”:近代苗疆农村土地的分配关系

2014-10-17李飞龙

桂海论丛 2014年4期
关键词:集中苗疆苗族

摘 要:近代苗疆的土地分配关系是少数民族土地占有关系的一个例证。诸多宏观材料表明苗疆的土地占有相对集中,但从典型材料看,土地占有却是相对分散。如果去除宏观材料来源于民族交融区的原因和苛捐杂税、抓兵拉夫的外力,典型材料则更具有代表性,因为其民族成分更加单一。苗族地区农民生活水平总体低下、农民对土地比较看重、农村副业和家庭手工业的辅助,以及分家析户的传统等诸多因素都分散了集中的土地。需要强调的是,苗族地区的土地分配不均是一种常态。

关键词:苗疆;苗族;农村;土地分配关系;土地集中;土地分散

中图分类号:K258.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4-0054-06

土地在中国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也是不可替代的。也正因为此,近代中国的土地分配关系,一直以来都倍受学界关注。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近代土地分配关系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均问题,且呈集中之势。最典型的观点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认为,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仅占有20%-30%的土地。不过,从1980年代以来,随着对近代土地关系研究的深入,郭德宏、章有义、史建云、赵冈、李金铮、曹幸穗、史志宏、张佩国、黄道炫等学者提出土地分配并非传统观点认为的那么集中,而是相对分散。至今这两种观点仍是对垒严重,远未取得共识。

分析以往争论的原因,除了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外,研究时段和地区选择的差异可能是导致争论的主要原因,很多学者把某一特定时段特定地区形成的观点,扩大到整个中国近代地权分配关系中,进而得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观点,以特殊性代替普遍性,从而引发相应的争论。而且,上述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汉族聚集的华北、华东地区,对少数民族聚集的西南、西北等地区几乎没有关注。时至今日,我们仍然需要大量的,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实证研究,只有建立在无数实证研究基础之上的普遍规律,才更具有可信性。本文选择苗疆①的县乡作为研究对象,考察近代苗族地区农村土地分配的关系,如果能够通过对苗族地区土地分配的了解,进而透视整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地分配状况,或许能加深对近代乡村地权的认识。

一、近代苗疆农村土地的分配关系

(一)从宏观材料看,苗疆土地相对集中

长期以来,不论是革命的阶级分配土地方法,还是乡村经济史学界对农民土地占有关系的研究,都是采用将农村社会的阶级划分方法,即将农民分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等各个不同的阶级阶层。这是一种综合了土地占有、使用和剥削关系的方法。亦如陈翰笙所强调的那样,只有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才能真正地对农村土地分配关系进行科学的分类[1]。不过,仅仅是解放前苗族地区的土地分配,就有不同的材料和结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苗族简史简志合编》中的数据和结论,其认为,贵州台江、炉山、雷山、黄平等县,地主占农村总人口的6.4%,占有33.5%的土地,贫雇农、中农占农村总人口的53%,占有16.6%的土地。四川古兰县共和乡,地主占农村人口的7.35%,占有土地的53.83%,中农和贫雇农占农村总人口的85.68%,只占有25.17%的土地。贵州威宁县地主占农村总人口的10%,占有76.11%的土地,中农和贫雇农占农村总人口的80%,只占有土地20.69%[2]。以上的数据说明,贵州、四川的苗疆地主占有土地的比例很高,如果把地主占有比例换算成10%的话,地主占有土地就会变为52.3%、73.2%和76.11%,那么土地分配中存在着严重的集中化现象便十分明显。

以上数据来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央访问团、各省相关单位及国务院民族事务委员会先后在贵州、云南、四川、湖南等少数民族居住区的调查,应该具有很强的可信性,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土地集中的现象呢?在考察各阶级阶层的占有土地比例之后,苗疆土地集中化现象存在两个主要的因素。

第一,各苗疆有大量土司残余和外族地主的存在。一部分地区存在着土司残余及其势力影响。解放前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十分落后,很多地区存在大量的土司势力。在云南金平县,据1950年代对金平第一区(今城关、十里村区)部分村寨调查的资料表明,平安寨占全村总户数11%的地主富农,占有水田总数的35%;马鹿塘村占农户总数9.24%的地主富农,则占有全部水田的76.4%[3]50。但这些土地主要为土司所有,大量的水田被土司及其直系家族、外戚、寨官、爪牙亲信以领地、职田等形式占有,广大农民仍然是土司的永佃户。在猛拉坝的新勐村,占总人口数12%的土司和直系家属,占有水田总面积的61.7%;占总人口17%的外戚、臣属和爪牙,占有水田总面积的24.3%;占总人口71%的农民仅占水田总面积的9.4%[3]51。而此地的地主经济则十分弱小,勐丁锣锅塘等8个村寨占总人口0.4%的地主占有水田总数的2.8%,山地总数的0.9%;0.5%的富农占有水田总数的2.7%和山地总数的0.4%[3]52。就地主经济而言,土地的占有尚不十分集中,而土司的势力却很庞大。另一部分地区彝族汉族地主势力庞大,尤其在苗族的杂居区。杂居的苗族在解放前除个别外,占有极小量土地的农民都很少,无地的佃农约在80%以上[4]263。很多苗族无地农民在高山上开垦荒地,等把生荒地开成熟地,又被地主撵走,常常迁徒不定,每家只有几把锄头一口锅,搭简陋的茅棚居住,生活艰难。黔西北的苗族农民,有些生活在彝族土司的势力范围中,土地高度集中在彝族、汉族地主手中。有些地区被汉族地主侵蚀,贵州台江萃文镇地主杨宇芝发展到占地2000亩,台江施洞的8个大地主,每户从几百亩并升到千余亩,而施洞的苗族贫农则增加到百分之六七十[4]262。从而导致大量苗族农民完全耕种汉族地主的土地,四川省古兰县麻城乡寨和东园两村,共有苗族63户(佃耕中农10户,佃耕贫农53户)占全村总户数的26%,完全佃耕汉族地主的土地[5]6,因而很多地方用“老鸦无树桩,苗族无地方”的谚语来形容苗族农民的无地生活。endprint

第二,苛捐杂税、抓兵拉夫等外力会使土地逐渐走向集中。国民党政府对苗族地区的农民征收苛捐杂税和抓兵拉夫,致使中农下降为贫农佃农,土地逐渐走向集中。在贵州炉山凯棠乡,该乡在20世纪30年代有两家全乡最大的地主,各占有土地不过二三百亩,其余几户地主占有土地约百亩上下,富农家不达百亩,至中贫农五六百户,最多的户不过几十亩,其余是无地或仅有几亩的佃农贫农,中贫农占全乡总数的80%以上,应该说此地的土地集中现象并不突出。但1938年农民被迫种植鸦片烟以及当权县长疯狂抓兵、派款之后,大量中农普遍下降为佃农贫农[4]263。广西隆林县的杨阿济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解放前,他家生活中等以上。不过,乡长杨福昌征他的大儿子去当兵,其子不愿去,杨就抓他到乡府吊起来打,扬言要600块法光②才放人。杨阿济家卖了在小德峨的5亩地,保上了5亩水田、革乌的10多亩地,共得185块法光,又卖了两匹大驴和两头大牛,还卖了一些拉拉杂杂的东西,总共凑起来,还只得580块,交钱后,才把人赎回来,而杨阿济从此就倾家荡产了[6]19。土地落到乡长手中。

(二)从典型调查看,苗疆土地相对分散

根据典型调查,解放前苗族地区的土地占有情况就大不一样,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一类是贫雇农人数比较多的地区,这类地区人数占10%以内的地主,占有土地达到50%左右;二类是阶级分化虽然已达到一定程度,但土地集中不及一类地区,这些地区约10%的地主占有25%左右的土地,中农相当多,约50%,占有土地达40%左右;三类地区地主人口只占0.4%,土地占2.5%左右,富农也不多,绝大多数是贫农和中农[7]17。从上述的苗族典型材料看,即使是一类地区地主占有土地也只有50%。另外一些苗族典型区土地的分配关系也呈现出相对分散的态势。表1就反映出苗疆的阶级划分与土地占有情况。

由上表可知,地主富农占全部人口的18%,占有全部土地的40%左右,如果换算成地主富农占全部人口的10%,那么占有全部土地就低于1/4;而中农却占有近50%的土地。其他村庄也可大体证明这一点。表2中贵州省台江县反排苗寨地主富农共占有田地的11.8%,中农和贫农共占有田地的76.7%;同时,从占有山林的情况看,地主富农共占有全部山林的13.7%,中农和贫农共占有全部山林的80.1%。四川叙永县枧槽乡南垇村139户居民中,有127户苗族,占全村总户数的91.36%,占有耕地1352.03亩,占全村耕地面积的80.18%。苗族中有地主2户,占总户数的1.4%,占有耕地为总耕地面积的4.5%,平均每户占有耕地45.68亩;富农5户,占总户数的3.5%,占有耕地为总耕地面积的17.88%,平均每户占有耕地54.65亩[5]6。在广西隆林县,解放前德峨区的苗族,只有地主,富农、中农和贫农,做生意的人很少,专门做长工的人也极少,在德峨公社的265户中,只有1户地主,1户富农,中农38户,其余的都是贫农。这户地主仅有14亩地,其余的生产资料不是很多。那户富农有20亩左右的田地。因而这个地区的土地、农具、耕牛等生产资料并不多,也不是很集中,贫、中农都有自己的一些土地、农具、耕牛等生产资料[6]19。

可见上述的苗疆土地分配大部分是以中农和贫农占有较多土地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的观点认为地主富农占地百分之七八十以上③,的确有些偏离。甚至与近些年来章有义、郭德宏、乌廷玉、刘克祥的研究分别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为60%、50%-52%、50%-72%、50%-60%④也有很大不同。这也说明苗族聚居区土地占有集中现象并不十分突出。

(三)矛盾材料的背后

在上述苗疆的土地分配论证中,似乎发现宏观材料和典型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一对矛盾,宏观材料得出的土地占有相对集中的结论,而典型调查则认为土地占有相对分散。不过,其实两者并不冲突,反而更能证明苗族农民的土地占有关系。宏观材料都是从县乡,或者更大的区域出发,由于杂居的原因,就必然包含汉、彝等其他民族在内,而苗族在中国历史上常常处于被其它民族压迫的地位,如在贵州威宁县凉山灼圃乡的凉山是彝族、汉族、苗族混居的地区,土地就完全为彝族和汉族占有,占总户数的46%的彝族占有土地的73%,占总户数32%的汉族占有土地的27%,而占总户数22%的苗族却一分土地都没有,全部为佃农贫农雇农[8]。加之国民党政权的苛捐杂税、抓兵拉夫等外力作用,苗族人民的生活空间受到压缩,土地就会被他族侵占,因而出现了土地集中的现象。而典型调查的材料,都选择单一的苗族农村进行分析,这些村庄又更像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乡村共同体,有自己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如在广西隆林县,解放前德峨区苗族的荒山野岭都有主人,主人也不一定是地主、富农,据传说,大家公认谁的,就是谁的。本族的上层人物——族长、把土、寨老之类的人,也不能随便占某片土地或某个山坡,不管他采取什么手段掠夺,最终都要通过买卖立契的形式[6]19。因而,土地相对分散也就容易解释。

二、土地分散的推动力

地权分配为什么出现相对分散的现象?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可供解释,一是苗族地区农民生活水平总体低下,很难累积出购买土地的资本;二是农民对土地比较看重,万不得已不会出卖自己的土地;三是农民的副业和家庭手工业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也为保留自己的小块土地提供了保障;四是农民分家析户的传统,分散了集中的土地。

(一)总体经济水平低下

苗族地区整体经济和收入水平较低,土地购买力不强。从贵州省台江县反排苗寨统计的1948年15户家庭收支情况看,只有地主家庭收支相抵后,还剩盈余;包括富农、中农、贫农在内的其他农户家庭都出现入不敷出的现象(见表3)。反排苗族农民,特别是贫下中农,解放前过着十分贫困的生活。反排苗寨虽然是台江县的产粮区之一,但是,贫苦农民连年缺乏口粮。根据对1948年农民生活情况的典型调查统计,贫农平均每户全年粮食收入为2254斤谷子,其中各种剥削支出达到968斤,仅余1286斤,如以五口之家计算,平均每人仅有257斤谷子,全部用作口粮,也不够维持最低生活。因此,贫农农民被迫出卖劳动力谋生,或采集野菜,或以米糠充饥,甚至讨饭过活。全寨每年都有数十个劳动力出外帮短工或长工,四、五人讨饭[9]157。佃户的生活也十分贫困,根据对贵州大方县和织金县5户家庭的调查,租田收入和支出相抵后,分别亏损53.58元、54元、45元、78元、101元,为了维持生活,他们需要把背煤作为副业,从100天到200天不等,终年不得休息,但即使加上副业,这5户家庭还是入不敷出,少的负债15元,多的达30元以上[7]20。在这5户的支出中,生产资料的支出极少,一般佃户只占总支出的2%左右,多为购买种子和添补小农具[7]20。在这种情况下,购买土地只能是奢望。endprint

表3 1948年各阶级家庭经济收支对比

单位:谷斤

资料来源: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页。

同时,田地价格也非常高。1926年前,贵州台江县反排苗寨田价十分昂贵,上等田每挑⑤值银10两左右。1926年大灾荒后,田价猛跌,二三十挑中下等田价格下降到七八元大洋,上等田一元多大洋一挑。1930年后,地价逐渐上升,到1937年前后,是田价最贵的时候,一般是上等田每挑值十至十五元大洋。中农唐当九买上等田8挑,花了100元。此后,田价又有所下降,约降低20%[9]143。反排稻田的价格,与贵州其他地区比较,还算低的。1930年台江城区较好的田,16挑售400元,每挑为25元大洋,比反排最好的田最贵时的价格还高一倍[9]143。这种价格对普通农民来说基本阻止了其购买土地的可能,即使是收入较高的地主富农,购买土地也十分有限。

(二)农民对土地惜卖

土地对于农民的意义不仅是物质生活的保证,更是精神的寄托。“从出卖者方面说,非到万不得已时是不会把农田出卖的,所谓万不得已,就是需要现金交付而筹不到款的时候。”[10]369“进入市场的农田数量,并不完全决定于市场上的价格,而是决定于农家经济支绌的窘状。”[10]377因而,“土地转让远不是单纯商品交易那么简单,而是代表了一种为生存的斗争。”[10]418这就使得购买土地变得十分困难,即使是购买到部分土地也是规模很小,“一个家庭从邻居那里买下的往往是小片土地,很少是整块土地。”[11]

在广西隆林县德峨区的苗族集聚区,土地买卖现象极少。民国以前,这个地区一般家里有人死亡、火烧房子、挨抢或欠债还不起才卖地、当地。国民党时期,除了以上原因要卖、当地外,杂派和征兵的勒索,成为卖地、当地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能收回,就得搬家[6]19。在贵州台江县反排苗寨,1926年以前很少出现土地买卖的现象,人多田少,土地不轻易出售,稍微富裕的也很难购买到土地。1926年以后,田地买卖才较以往稍多了一些,但也还不是很频繁。据1948年18户占有土地的来源统计,属于买入的仅占13%[9]143。这说明在苗族地区土地买卖并不是很频繁的事情。

(三)一定数量副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存在

苗族地区整体生活水平的低下,阻碍了购买土地财力的积累。同时,为了保证自己仅有的小块土地,就需要一定额外的经济来源,家庭手工业为之提供了可能。

苗族养猪、养鸡等家庭副业比较普遍,广西隆林苗族有部分家里养马、驴,养牛也很多,多的七八头,最少的也养一头,除了用来耕地外,还杀来吃。此外,很多家庭还靠卖猪仔来解决生活费用。[6]20从事家庭手工业的人口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广西大苗山融水镇是大苗山一个最大集镇,是土特产的集散地,商业发达,手工业落后。全镇记1497户,6788人,其中手工业户188户,占12.5%强,手工业人口347人,占5.1%左右。手工业的种类计有铁器、木器、竹器、成衣、纺织、首饰、弹棉、皮革、印刷、雨伞、白铁修理、神香、牙刷、雕刻等行业[12]。家庭副业和手工业给贫困的苗族家庭带来了一定的收益。这里仅举贵州从江县加勉乡木匠韦老吾的民间手艺来说明,1938年全年共卖出泡水桶14个、挑水桶10对、饭甑18套、盛米桶1个、脸盆16个、脚盆16个、饭盆3个、稗子桶30个、盛水桶6个,共计赚得27.7元[13]。正是这些苗家副业和手工业补贴了农业生产的不足,也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家庭工业的附加收入支持了没有足够土地的农民,使他们能生活下去。”[14]也可以说,是家庭副业和手工业维护了小农土地所有的继续。

(四)中国分家析户的传统

“多产之家往往多妻妾子孙,而再多的田产也经不起一析再析,几代之后,集中的土地又会化整为零。这是和土地集中同时存在的另一种方向。与之相伴随的是:在对立的经济等级之间,其个别成员可以相互对流。即一部分人由贫转富,另一部分人则由富变贫。”[15]这种现象在苗族地区也十分普遍。苗族地区的分家分田有自己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父母的田地,由亲生的儿子继承,绝嗣者则由同胞兄弟继承,无同胞兄弟者,由死者亲房叔伯或他们的儿子继承。也有子死父存,而由父承子产的。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继承土地的时间,一般是在次子结婚以后进行,由父母支持,请本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者或者“娄方”参加。分田办法,通常是先由父母(主要是父亲)将田分好坏两类或三类,又将每类分为基本相等的数份(有几个儿子,即分为几份),然后,好坏搭配均分。分好田时,由兄及弟依次各择一份;分坏田时,则由弟及兄依次各择一份。兄弟中如有残废者,分较好的田给他作为照顾,并由他决定和那个兄弟同居,同居的兄弟即负有帮助和代耕的义务。对年幼的弟弟常是父母随谁住,房屋就给谁(一般父母是随幼子居住)。其他儿子则另起新房居住。

不过,中农以上人家在分家产田地时,还须先留出下列几种田,才按上述办法分配。1. 养老田,主要是作为父母的生活费用和丧葬费用,其数量大致是每人五至十挑。父母死后,由与父母同居的儿子继承。2. 长子田,是因长子曾协助父母管理家务,抚养年幼兄弟,一般要另分二三挑田作为酬劳。3. 姑娘田,按习惯女子一般无继承田地的权利,但也有因父母不留养老田或父母死后才分家时,为了给未出嫁的妹妹备办出嫁的衣饰等原因而临时留给少量田地(二三挑)[9]141。在这种情况下,耕地没有增加,而家庭和人口的数量增加,那么分家析户就会导致耕地分散。

三、讨论:分散与不均并存

从总体看,尽管苗族地区的地权呈分散状态,但又必须认识到土地分配的不均。其实,只要有私有制的存在,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阶层之间的流动就是必然,从而造成土地不均的事实。事实上,土地分配不均是历史常态,地主富农肯定比一般农民占有更多的土地,比如贵州省雷山县大塘区桥港乡掌披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占有土地的比例分别为25.2∶14.6∶48.0∶11.0∶1.2[16]。因此,我们所讲苗族地区土地相对分散,是针对传统观点的一种反证,而并不是绝对的否定。实际上,“苗疆的封建经济水平整体落后,与汉族明清以至民国的地主经济相距甚远,市场化水平较低,没有出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广泛分离”[17]。因而,苗疆的土地分配关系也不能作为普世的结论。土地分配关系怎样才是合理的,地主和富农,尤其是大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贫农雇农佃农没有土地的分配方式肯定不符合生产的发展,但绝对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也不一定就十分合理,这里就涉及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不再赘述。总之,在研究中国近代土地关系,乃至诸多问题时,都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endprint

注释:

①据20世纪50年代调查统计,苗族人口共有270多万,分布在贵州、湖南、云南、广西、四川、广东、湖北等省(区),其中居住在贵州省的人口最多,有160余万,分布在湖南省的有44万多人,云南省约36万多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约22万多人,四川省约9万多人,广东省约1700多人,湖北省约1600多人。见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编:《苗族简志》(第二次讨论稿),1959年12月,第1页。

②法国货币,铸于印度支那半岛之安南,称之为“法光”,又称“座人”,广西南部俗称“七角鬼”,系法国侵略越南期间和侵占印支半岛各国后,在这一地区发行并正式流通的一种银币。

③中国土地分配高度集中的观点源自1950年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即认为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仅占有20%-30%的土地。这一观点,实际上又来自1927年国民党中央农民部土地委员会报告。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第199页;章有义,《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见《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76-79页。

④章有义,《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84-85页;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第211页;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第59页;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中册,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3页。

⑤苗族地区常用的土地度量单位,水田约5-6挑折合一市亩,二三百亩可收产量约一千多挑。

参考文献:

[1]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5-9.

[2]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苗族简史简志合编[G].1963:167.

[3]金平县概况编写组.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概况[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

[4]费孝通,等.贵州苗族调查资料[M].贵阳:贵州大学出版社,2009.

[5]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四川省苗族傈僳族傣族白族满族社会历史调查[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6]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广西隆林苗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R]. 1964.

[7]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苗族简志(第二次讨论稿)[G].1959.

[8]贵州省编辑组.黔西北苗族彝族社会历史综合调查[Z].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61.

[9]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

[10]费孝通.费孝通文集(2)[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11]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7.

[12]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广西大苗山苗族自治县融水镇调查报告[R].1964:3.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从江县加勉乡苗族调查资料[Z].1958:27.

[14]费孝通.中国绅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76-77.

[15]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5.

[16]贵州省编辑组.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209.

[17]李飞龙.近代苗疆土地所有权转移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2(5):106-111.

责任编辑 莫仲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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