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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矿业权抵押担保中债权人的风险防范

2017-01-25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续期矿业权价款

《物权法》第119条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矿业权流转包括国家出让矿业权的一级市场和矿业权人转让其矿业权的二级市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将矿业权抵押以获得融资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矿业权抵押融资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支持矿业权人合理配置权利,实现矿业权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矿业权抵押担保中,债权人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债权人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矿业权价值不确定风险及矿业权变现风险;其面临的道德风险主要是由于矿业权的期限性和矿业权使用费及矿业权价款可分期缴纳造成矿业权消灭、抵押权丧失的风险。现有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及矿业权人行为规范体系的不完善加大了上述风险,故建立健全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及矿业权人行为规范体系,是降低矿业权抵押担保中债权人风险、活跃矿权流转市场的重要手段。

一、完善价值评估体系以科学评定矿业权价值

常见的固定资产有较多的参考标准,通过自行定价或者评估公司评估等方式可较快地确定其价值。矿业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品价值。矿业权所划定矿区范围内的矿产品储量的不确定性及矿产品价值受到市场、开采效率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矿业权价值认定的风险增高。司法实践中,勘探期间通过对矿产品储备的取样处理,测算出矿业权的区间价值,并以该区间价值考量矿业权价值。由于受时间或地质条件的影响,实际储量可能会出现偏差,进而影响矿业权的实际价值,致使误差范围很难预估。矿产品的品位、种类、价格因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亦会导致矿业权价值波动,出现矿业权贬值情况。由于上述风险的出现,建立完善的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尤为重要。

(一)建立健全矿业权评估法律制度

《矿业权评估指南》为矿业评估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作用。因国土资源部未对矿业权市场的评估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该指南只是一个参考意见和指导方向,我国矿业权评估法律依旧不完善,故应在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度上予以完善,从而达到矿产行业对矿业权评估的规范要求。为使中介机构和矿业权人在交易期间能对交易标的的价值有公正公平的评价,国土资源部应以《矿业权评估指南》为基础,尽快出台《矿业权价值评估办法》。借鉴国外矿业评估的成熟经验,对这些技术进行完善补充,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推进。完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认定标准后,才能更好地预防权利实现的风险。

(二)加强矿业权评估的行业协会自律

中国矿业评估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矿业权评估业自律体系的建立。矿业权评估无论单纯依靠行政监管,还是全部依托评估协会对行业的自律管理,都无法获得最佳的效果,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产生最优效果。依托行政机关赋予的权力,加强评估机构的交流,促进评估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定期组织评估师的专业考核,不定期进行评估师道德评估;及时与主管单位沟通和交换意见。保障双方的相互信任、协作,体现各方的优势,形成互补的合力,这样才能推进矿业权评估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监管力度

重罚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的评估机构,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个案的教育和警戒作用,促使作为中介机构的评估师事务依法评估。在市场建立之初,重罚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秩序。

二、考虑价格波动因素以降低市场风险

(一)严格控制抵押率

债权人应当综合矿产资源储备、企业收益、经营管理成本和销售市场等各种因素,以评估价值为基础,充分考量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与真实性,多渠道确定矿业权的公允价值后,在综合考虑借款人融资规模、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因素下确定矿业权抵押的抵押率。为了降低风险,还可以参考矿产的开采进度以降低矿业权价值,同时对抵押物价值贬损部分要求抵押人追加第三方担保。

(二)建立风险准备金

由于矿产的开采本身也是具有风险的,所以安全开采是矿业权经营中的重点,而安全开采也直接影响后续抵押权的实现情况。在设定抵押权前,抵押权人应对开采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该矿产是安全开采的,这可将风险调查前置,来把控风险。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如要求企业开设风险备用金账户,并委托金融机构对该账户进行监管。准备金的数量应根据融资金额,以相应比例来确定,这也是应对矿产企业安全事故、财产事故、人身事故等应急金的资金来源。

三、完善法律制度以防范道德风险

矿业权价款及矿业权使用费的可分期缴纳、续期矿权性质认定的差异,导致债权人抵押权的道德风险不断增加。因此,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

(一)建立矿业权价款及矿业权使用费信用体系和黑名单制度

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范,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一次缴纳,亦可分期缴纳。不按期缴纳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探、采矿许可证。简言之,逾期缴纳的处罚仅仅是限期缴纳以及加收滞纳金后仍不缴纳的一吊了之,其自然带来债权人的抵押权因矿业权消失而得不到支持的结果。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建立矿业权人逾期缴纳的信用登记及黑名单制度。登记病公示逾期缴纳矿业权权价款的矿业权人的逾期缴纳情况,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防范矿业权人的道德风险。同时,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体系及被申请执行人黑名单的互联互通,限制逾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的贷款申请;限制矿业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等自然人的高消费,督促矿业权人按期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威慑力。同时,强制拍卖设定有抵押权、未按期交足矿业权价款的矿权,拍卖所得在扣除矿业权人应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及矿权使用费后提存,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当然及于该拍卖所得。

(二)正确认识续期矿权性质以保障抵押权

关于续期矿权的性质,实践认定不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到期,则权利人不再拥有采矿权,设立在采矿权上的抵押权随之消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四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认为:“江西省华昊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尽管采矿权证号及发证机关发生变化,却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笔者认为,续期矿权与原矿权尽管在矿业权证号上存在差异,但在矿区面积、坐标位置、矿业权人等实质要件上均相同,续期矿权是原矿权的延续,抵押权人对续期矿权当然享有抵押权,而无需再次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此举是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当然要求。实践操作中,矿业主管部门、债权人应当敦促矿业权人按期申请矿权续期并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及矿权使用费,原矿权抵押权当然及于续期矿权;如矿业权人放弃续期,则在矿业主管部门及债权人申请下,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拍卖,在扣除矿业权价款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矿业权抵押是矿业权流转的重要形式,其能够解决矿业权人资金匮乏的燃眉之急,促进经济发展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但在矿业权价值评估难、采矿风险不确定、矿业权抵押立法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下,债权人风险逐渐增加。故完善矿业权价值评价体系、规范矿业权人行为及正确认定矿业权期限届满后续期矿权的性质,应是矿业权抵押担保制度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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