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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未入额初任法官的“限权”发展路径探析

2017-09-12

中国应用法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初任速裁助理

未入额初任法官是指司法体制改革之前最后一批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司法体制改革之后转为法官助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其属于未入额法官的一种。基于实践中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度上涨、法院员额却保持一定数量不变的客观现实,以及未入额初任法官一般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些甚至能够独立承办简单案件的实际情况,大部分法院都选择让未入额初任法官参与办案以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

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未入额法官不能独立承办案件。因此,在2017年上半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强调未入额法官不能独立承办案件,山西、江苏、广西等高级人民法院也分别出台了相应文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发挥未入额初任法官的经验优势,不但能够消化部分案件、缓解入额法官的工作压力,也能充分培养法院未来的骨干力量。有鉴于此,本文在对A省(市)三级法院目前存在的417名〔1〕该数据来源于A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其中2012年入院,到2014或2015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为192名;2013年入院,到2015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为225名。未入额初任法官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限权法官”作为主要着眼点,提出了不同的“限权”思路,以发挥未入额初任法官的优势,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参考资料。

一、“限权”的范围

在目前的讨论中,多数观点支持将包括未入额初任法官等在内的未入额法官转为“限权法官”。然而,“限权法官”中的“限权”究竟是指限制什么权力,现行讨论对之语焉不详。本文认为,审判权是国家赋予法官的裁判权力,从理论来说只有入额法官才有完整行使审判权的资格。就此而言,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中所要求的“未入额法官不独立办案但是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办理”应指未入额初任法官等人员不能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全部内容,而只能行使一部分内容。换句话说,在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诸环节中,未入额初任法官等人员虽然能够参与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但是不得参与裁判。

二、审判业务部门未入额初任法官工作设计

根据对“限权”的认识,本文建议法院在进行未入额初任法官工作设计时,可以分别从民事诉讼程序和案件审理的角度对未入额初任法官的发展路径进行规划,以在过渡期内最大限度地明确未入额初任法官的发展路径,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而实现个人和集体的共同发展。

(一)以“速裁”+“调解”为核心的“限权法官”

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包含小额程序)和普通程序、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法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而设立了诉前调解中心和速裁法庭,并将速裁法庭的程序简称为“速裁程序”。小额程序和速裁程序均无独立的程序,小额程序只是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取消了当事人的上诉权,速裁程序的适用则同简易程序一致。所以,本文所建议的方式不是对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进行分类,而是依照法院实践中的程序进行分类,让未入额初任法官参与案件承办,以达到“限权不限办理”的目的。

1.速裁程序

速裁法庭主要审理包括物业、供暖在内的易调解、易审结的案件。尽管该类案件与普通案件相比难度系数较低,但由于案件数量巨大,所以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很高。让未入额初任法官参与速裁程序的办理,一是能够发挥其过去积累的办案经验,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以一定的速度消化简单案件;二是能够保证未入额初任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持续接触和消化,进一步积累办案经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未入额初任法官是“限权法官”,不参与裁判权的行使,为了防止最终的裁判文书签发人“判而不审”的问题,在速裁程序的具体操作上应由未入额初任法官参与签发起诉书、庭前准备工作和罗列法庭审理问题,而由入额法官负责庭审工作;裁判文书由未入额初任法官草拟,入额法官签发。

2.诉前调解程序

目前,法院的立案部门大多设立了诉前调解中心,这些中心多由法官负责引导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一旦案件无法顺利调解,则直接转入速裁法庭以实现诉调对接。本文建议将一部分未入额初任法官安排在诉前调解中心或立案部门,通过发挥其自身经验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开展必要的调解工作。一旦调解不成,则直接由其与速裁法庭的未入额初任法官实现对接,以节约其他入额法官在案件对接等工作上所花费的时间。这一做法确保了未入额初任法官能够始终围绕案件的进程开展工作,既积累了群众工作经验,又切实地缓解了入额法官的办案压力。

(二)以《民事诉讼法》审理节点为划分依据的“限权法官”

另一种路径是在部分未入额初任法官已经参与承办案件,甚至已经独立承办案件的情况下,将未入额初任法官继续安排在现所在庭室,以法官助理的身份协同入额法官共同办理其剩余的未结案件。具体的工作安排可以以《民事诉讼法》列明的审理节点为划分依据,以充分调动未入额初任法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需要说明的是,下文的法官助理主要是指由未入额初任法官担任的法官助理。

1.审前阶段:重在庭前化解矛盾

审前阶段是指从立案到正式开庭前的阶段。依据通常的工作流程规范,法官在收到案件后会先行浏览,在对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预判后转交给法官助理。法官助理随后启动送达工作,并在送达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在调解不成功时,法官助理会根据送达过程中的情况,结合其工作经验来预判是否需要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并向法官请示。本文认为,将是否组织证据交换的权限交给法官助理的原因在于,目前基层法院的分案机制以类型化为主,法官多是审理某类案件的专家,法官助理也长期接触该类案件,因此对该类案件具备独立判断的能力。以医疗纠纷为例,法官助理的首要工作就是组织当事人确定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助理进行预判后将庭前证据交换会议的相关安排告知法官,法官再根据案件的重要性决定其是亲自参加庭前证据交换会议还是只需交代部分注意事项。

图1 审前阶段助理重点工作一览表

2.审理阶段:重在协助调查

在复杂程度较低的案件中,庭前证据交换后,法官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会有相对明确的预判。对于一次开庭就审结的案件,法官助理无其他特定职责;但是对于需要二次开庭的案件,特别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继续调查了解的内容,法官助理应将其记录在册,并且在开庭后主动开展调查。

3.裁判文书写作阶段:重在文书草拟

将文书全部交给法官助理草拟,能够锻炼法官助理的写作能力,有助于将法官从案件裁判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但是本文不建议将裁判文书草拟工作全部交给法官助理,其理由在于:首先,裁判文书写作是法官裁判思想的凝炼,所以不能将其简单视为千篇一律的事务性工作;其次,法官助理通过浏览大量的文书和适当的写作练习就能培养其写作能力;再次,将裁判文书全部交给法官助理草拟容易使法官助理认为自己工作负担过重,从而产生心理不平衡。本文建议,裁判文书写作应该采用“法官写作为主,助理草拟为辅”的模式。对于可以套用写作模板的裁判文书,法官助理可以自行草拟;对于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官则需要自行写作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本院认为等部分。法官在写作过程中可以引入讨论机制,就案件争点问题与法官助理交流讨论,以激发法官助理的积极性。

4.裁判后阶段:重在总结梳理

案件裁判后,法官助理应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进行审核、送达,并对上诉卷宗进行整理、移送。本文建议,法官助理可以自行建立一个案件库,对个案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形成规范化的模板,以为将来的工作奠定坚实的经验参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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