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

2016-11-26张锋学

长江丛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特点

张锋学



浅谈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与处理

张锋学

【摘 要】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但同时,种类多样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对于我国经济秩序的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保险诈骗罪是我国经济犯罪案件当中一种新型犯罪。因此,它既有一般经济诈骗犯罪的特征,又具有新型经济犯罪的特点。由于保险诈骗罪在当前社会中的复杂性,本文将通过阐述当前社会中保险诈骗罪的特点,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当中逐一分析,结合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探讨在保险诈骗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关键词】保险诈骗 特点 构成要件 认定问题

一、保险诈骗罪的法律概念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报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表早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当前的保险诈骗活动中,犯罪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自然人的实施行为,以法人为主体的犯罪在一些特大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中也有所体现。

(二)隐蔽性极强

一般犯罪主体的诈骗活动均以合法的保险合同为载体,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人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合法的保险关系,为行为人的保险诈骗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并且在实际生活中,保险所经营的对象涉及各行各业,范围十分宽广,因此保险人订立合同之前的资料审查也仅是形式审查。而行为人不仅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均能够进行周密的安排,从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三)社会危害性严重

一般人认为,保险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险诈骗活动不仅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经济秩序;更主要的是对公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为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受益人为了通过保险合同获取巨额保险金,通过残忍的手段杀害被保险人,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四)多罪并发性

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为了故意使保险财产遭受灭失,往往采取放火、爆炸等残忍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针对人身保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五)常具有偶发性

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观因素相对比较复杂,保险诈骗的意图往往是因为某种特定的情境激发或诱惑而产生的,因此该类犯罪具有偶发性,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犯罪分子主观方面的认定较为困难。

三、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权。保险诈骗罪是以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为外衣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这是本罪与其他诈骗性经济犯罪的本质区别。我国保险制度的设立其目的是分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为社会大众提供安全的保障。保险公司把投保人的保险费用通过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集中到一起,建立保险基金。不法分子由于受到巨额保险金的诱惑,通过一系列蓄谋的保险诈骗行为非法获取保险人的保险金,一方面侵害了保险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阻碍了保险制度对于经济补偿、风险分散、和资金分配作用对于市场经济的推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得包信任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向行为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98条的规定的几种诈骗行为都是通过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保险事故原因和夸大损失程度进而非法获取保险金,构成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本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而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并不当然的构成本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仅包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法人。

1、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当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2、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本罪的主体的不仅包括自然人,还有法人单位。那么,如何认定法人能否构成犯罪的主体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具备本罪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3、由于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惩罚不同,因此应当准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在刑法规定中,单位犯罪的成员所要接受的处罚要比仅是单个的自然人犯同种罪行要轻。自然人犯保险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单位犯罪的中的单位成

员犯该罪,则无并处罚金的惩罚。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1、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形态。保险诈骗罪作为一种目的性犯罪,即行为人实施一系列的保险诈骗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获取保险金,为了实现此目的,行为人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即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对于诈骗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因此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划分,可以确定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在主观方面上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犯罪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保险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以及破坏社会保险制度的危害结果,并且在主观上希望此危害结果的发生,使自己或第三者非法获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

2、保险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按照时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前故意,另一种是事后故意。如果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初衷就是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犯罪目的,那么此种就属于事前故意;如果投保人事前并无欺诈保险金的故意,但是由于投保人客观情况的突然变化,或者为了自身危机的解除,在投保之后出现了犯意,进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就属于事后故意。这两种故意形态主要是以犯意发生在投保时间的前后为标准划分的。

四、保险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认定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我们应当着重把握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当中的“数额较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的有关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但是,该项规定仅仅只是说明在保险诈骗活动中的涉案数额标准,并没有说明该涉案数额的状态达到什么标准,即关于数额较大的性质认定标准。而在司法界关于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意见。(1)主观说。即主要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状态为定罪的依据。即行为人只要在主观上表现出希望得到一万元或者五万元的故意就符合了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构成要件的标准,而不考虑实际是否取得一万元或者五万元。(2)所得说。认为行为人必须在实际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过程中,将已经实际取得一万元或者五万元的行为作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的标准。(3)交付说。这种学说是从保险人的角度入手,认为应以保险人基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受骗而实际交付了一万元或者五万元的行为作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的标准。(4)双重标准说。认为在既遂的情况下采用交付说,在未遂的情况下采用主观说。

笔者认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关键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行为人如果在主观上有非法获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故意,并且在实际过程中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骗取保险金的,当然构成保险诈骗罪;而行为人在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达不到较大数额的标准的,也应该按照保险诈骗罪(未遂)来处理。

五、结语

为了保障我国经济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保险事业正在积极的分散经济风险、消化着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但是,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来进行保险诈骗活动的行为对于我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此,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厉打击在社会生活中日益猖獗的保险诈骗的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阚小东.保险案例精选精评[M].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00.

[2]林荫茂,陆爱勤.保险违约与保险犯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3]李玉泉.保险诈骗及其法律对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

作者简介:张锋学(1975-),男,湖南怀化人,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猜你喜欢

构成要件特点
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浅析和思考
浅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相关问题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高中生道德价值观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微信辅助对外汉语口语教学研究
从语用学角度看英语口语交际活动的特点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英国隐私法发展进程及规则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