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2016-10-26丁天佩
丁天佩
摘要:对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本文将以犯罪构成的概念界定、犯罪构成的起源和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犯罪构成;刑法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2-000-01
引言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而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则涉及到刑法解释,故刑法解释属于法律范畴,却有着特殊的解释特征。刑法解释是对刑法分则,即犯罪构成的解释,而犯罪构成是由构成要件堆砌而来,构成要件又是构成要件要素组合而成,所以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概念及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界定
犯罪构成指的是刑法中对某一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量化表现形式,对社会造成多大程度的危害,这个危害的量化罪行及惩罚标准以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所有的犯罪构成都是有一定的主体,客体,以及行为人主观以及客观方面的原因及环境所组成的。
简单的举例来说,如果犯罪主体A预谋在火车这种人流量大的犯罪客体B站泼汽油并进行点火行为,不论其行为是否成功,这个行为人的做法已经构成犯罪。而这个行为构成中犯罪主体A 是存在犯罪的主观因素,并在犯罪的客观环境B站做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会对B站中的人流客体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就是行为人在预备什么特定的情形下,想要对社会或者公众造成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这个危害行为的结果可以量化,国家刑法会根据这个量化的结果,即犯罪构成,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并另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就是罪行的所有结果都是按照成文的刑法且明确的规定,来界定所以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其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犯罪构成概念的起源
本文中提到的刑法解释即犯罪构成解释,已经足以说明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和刑法中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的,它的起源是产生在资产阶级刑法学家中,由其提出创立并逐渐完善。概念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宗教判决程序。后续到19世纪德国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正式将犯罪构成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应用到裁决中。
而我们现在使用的犯罪构成,是由德国贝林格首次严谨的将其完善到刑法中,并形成犯罪构成理论,但其不包含主观方面要素,只有客观方便的论述。目的行为论在本世纪30年代开始完善犯罪构成概念中的目的。现代,在所有犯罪构成理论的结合下,犯罪构成逐渐趋于完善,并应用到现代刑法中。
我国的犯罪构成概念理论是在新中国初建时期在前苏联国家的影响下,中国学者在中国国情下结合前苏联引进并吸收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的内容,一步步完善并实施起来。我国因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很多方面受前苏联影响深刻,自然包括法律方面,起步晚使我们存在着跟国情不符的弊端。好在中国学者遵循中国特色,结合我国国情,在逐步完善中,并取得了可见的成就。例如对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对于欧美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是一个怎样的惩罚决定,对于前苏联是另一种相应的惩罚决策,但对于中国环境下的虐待家庭成员,要针对性的结合家庭实际情况和中国时下的实际大环境进行相应的惩罚教育。
三、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决定了它是由刑法加以明文规定的。而前文提过构成要件要素诠释构成要件,而构成要件组成犯罪构成,而社会上对构成要件更多的是一种思维归类,在案件实际事实与构成要件过程是可以相互等同的。所以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的条件。而犯罪构成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到,犯罪大多分为:预备、未遂、中止,还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这些都是犯罪构成的各种情节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
举例说明,白宝山案件,被公安部列为1996年1号案件,被公安部列为1997年中国十大案件之首,被国际刑警组织列为1997世界第三要案。案件发生之时轰动了北京、新疆、警界军界,更甚者震惊国务院。案件犯罪主体白宝山,持有“五六”式半自动步枪、“八一”式自动步枪、“五四”式手枪,先后杀害军人、警察和无辜群众15人,击伤15人,并在狱中杀害2人。这些所有无辜受害的犯罪客体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要求较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情节。而白宝山在监狱中的各种胁迫警察,杀害2人的行为,可以判定为犯罪情节要求严重,且没有悔改之心的情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国家应以危害社会加强监管之责。
这是犯罪情节及其严重的,再比如非法集资的案件,就可以以其犯罪情节要求判决其刑事责任,因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简单的判定为犯罪情节,所以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我们可以依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量化结果来进行区分并判定。而情节要求的评价标准是我们可以考量构成要件是否被类型化和抽象化的基本实际事实为依据,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刑法中的某种情节,是否具备某种事实,而该实际情况又可以抽象可剥离的判定到刑法的具体章节中,并有据可依。也就是说,构成要件其实是因子,可提取,并运用到各个刑事案件中。以侮辱行为为例,现代社会中,小到口角争执,会遇到侮辱性言语攻击,大到利益争执,各种各样的口头、暴力或其他形式的侮辱方式,而涉及到暴力的侮辱,其严重程度,是可量化的抽象提取的构成要件,而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就是具体内容,即其侮辱的实际事实。
四、结语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其实就是解释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并按这个情节要求量刑定罪,其中包含的犯罪构成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并受其约束。如果行为人有意地进行破坏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的话,那么行为人有意地完成破坏或危害他人或社会行为但其未完成的行为构成就是修正补充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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