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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意义下自然数的运算(一)

2016-10-13张新春

湖南教育 2016年27期
关键词:结合律交换律公理

张新春

基数意义下自然数的运算(一)

张新春

基数意义下的自然数的运算是通过集合的运算来定义的,因此,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集合的运算。

(1)设给定的集合A和B,由至少属于集合A或者集合B之一的元素组成的集合,叫做A与B的并集。记作A∪B。

(2)设给定的集合A和B,由集合A和集合B的所有共同元素组成的集合,叫做A与B的交集。记作A∩B。

“交”与“并”是集合间两种基本的运算,它们都满足交换律与结合律,即:

A∪B=B∪A

A∩B=B∩A

(A∪B)∪C=A∪(B∪C)

(A∩B)∩C=A∩(B∩C)

这些集合的运算律都是可以证明的。我们以证明A∪B=B∪A为例。

我们知道A∪B和B∪A都是集合。元素x是A∪B的元素(通常记作:x∈A∪B)指的是x是A的元素或者x是B的元素(也就是x∈A或x∈B)。为了证明A∪B和B∪A这两个集合相等,我们通常用这样的思路:证明集合A∪B的每一个元素都在集合B∪A中,同时,集合B∪A的每一个元素都在集合A∪B中。

设x∈A∪B,则有x∈A或x∈B。(并集的定义)

于是x∈B或x∈A。1

从而x∈B∪A(并集的定义)

以上即证明了A∪B的任意一个元素都是B∪A的元素。

(你可能觉得很无聊,不就是把“或”字两边的内容换一下位置吗?的确是这样,可数学有时候就是这样的:定义是严格的,判断需要根据定义并按照逻辑规则做出。根据定义,x∈A∪B是指x∈A或x∈B,x∈B∪A指的就是x∈B或x∈A,而“x∈A或x∈B”与“x∈B或x∈A”是一个意思,则正是我们所做的推理(使用了数理逻辑命题演算的公理进行推理)。数学推理的最开始几步往往看起来就是这样简单,简单得甚至有点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让人觉得多此一举。当你觉得某一步推理简单得不可思议时,你应该提醒提醒自己,当前要证明的这个结论,只能根据已有的定义、被假设为正确的公理、已经被证明了的结论以及基本的逻辑规则来证明,而不能是想当然,也不能依靠直观图形(直观图形只能帮助我们理解,不能代替证明)。于是,你就应该追问:为了证明这个结论,我已知一些什么,我有些什么工具可以利用?当你发现其实此时你可用的工具非常之少、少得不可思议时,你就会觉得那个刚才还看起来不可思议的证明其实非常精巧。欧几里得从几个定义、几条公理和公设出发,推导出欧氏几何的参天大树,其最初几步就是这么精巧。)

完全类似的,可以证明B∪A中的任一元素都是A∪B的元素,于是A∪B=B∪A。

下面我们要利用集合的并来定义加法。

我们知道,集合A∪B的基数并不等于集合A的基数与集合B的基数之和(回忆一下,所谓基数就是指一类互相等价的集合的标志。说得这样绕是为了数学定义的需要。数学中的新概念通常只能用已经被定义了的概念来定义。如果允许我们在还没有定义自然数时就使用“个数”这样的概念,我们一定会把这句话说成“所谓一个集合的基数就是这个集合中元素的个数”)。事实上,如果我们用|A|表示集合A的基数,则有:

|A∪B|=|A|+|B|-|A∩B|

这是所谓的容斥原理,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的“数学广角”中有这样的内容。

这说明,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两个集合的并来定义加法。我们讨论一种特殊情况,即两个集合没有共同元素的情况。

定义:若自然数a,b,c分别是集合A,B,C的基数,而A与B没有公共元素(即集合A∩B是空集),且A∪B=C,则把c叫做a与b的和,记作c=a+b。而求自然数a与b的和的运算,就叫做加法,a和b都叫做加数。

从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加法是以两个不相交的集合的并为基础定义的。儿童用掰手指的办法计算加法,其实就体现了这种定义加法的方式:比如计算4+5,先数出4个手指,再数出5个手指,然后一起数这些手指的个数,就得到4+5的和。

接下来讨论加法的性质,此时,讨论的依据只有加法的定义和前面讨论过的集合的相关性质。

加法交换律:a+b=b+a。

我们要证明加法的交换律。就像以前讨论的,此时的依据只有加法的定义与集合的性质。

按加法的定义,所谓a+b,指的是一个基数为a的集合A与一个基数为b的集合B的并(A∪B)的基数。当然,要求A∩B是空集。而b+a则指的是一个基数为b的集合B与一个基数为a的集合A的并(B∪A)的基数。当然,也要求B∩A是空集。简单地说,a+b是A∪B的基数,b+a是B∪A的基数。由于集合的并满足交换律,即有A∪B=B∪A,而相同的集合具有相同的基数,于是a+b=b+a。

同样,由于集合的并满足结合律,即(A∪B)∪C= A∪(B∪C),从而有:

加法的结合律:(a+b)+c=a+(b+c)。

值得注意的是,按上面的方式定义了加法,并讨论了加法的交换律之后,我们尚且不知道a+b+c是什么意思(别觉得奇怪,想想,加法定义不是只定义了a+b这样两个相加的情况吗?或者说,按我们的定义,所谓加法,就是指两个数相加,a+b+c还没有什么意义)。我们想赋予a+b+c以意义,必须把它转化为两个数相加的情况,于是至少有两种方式,一是规定a+b+c=(a+b)+c,即先把前两个数相加,再加上第三个数;二是规定a+b+c=a+(b+c),而加法结合律则正好告诉我们:不管采用这两种规定中的哪一种,最后的和都是一样的。于是,我们就规定a+b+c=(a+b)+c。

1这里使用了逻辑推理的法则:“x∈A或x∈B”与“x∈B或x∈A”等价。这个推理法则是数理逻辑命题演算的公理。可参见有关数理逻辑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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