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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牧区专业化合作社管理和制度建设

2016-05-14牧仁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牧仁

摘 要:牧业合作社以把农牧民组织起来, 实行股份制, 自愿入股, 草场、土地流转, 实行集中养殖、集约生产、统一出售、规模化发展、年底分红为前提,并且由于合作社极大提高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可以提高养殖效益, 所以吸引了很多农牧民参加到合作组织中。合作经济的意义和价值也已达成共识: 合作经济有利于提高农牧民市场谈判地位、增加农牧民收入, 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但是现实中合作社成立的多,真正见成效的却为数不多,本文将从专业化合作社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来解释其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牧区专业化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近几年牧区合作经济组织( 或协会) 的数量增长较快, 但真正发挥功能和作用的组织却比较少。合作社成立容易,但是牧业合作社要继续发展壮大、运营步入正轨,制度建设和管理很重要,应成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 建立科学的财物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形成统一品种、统一用料用药、统一培训、统一防疫、统一管理和统一销售的管理模式。现实中合作社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内部管理不完善

大多数牧区专业化合作组织都是牧民自己发起组建的。由于牧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缺乏现代组织管理知识,在合作组织自建之初, 就没有制定出完善的合作组织章程,缺乏作为组织运作管理的依据, 所以难以形成自我发展、有效自我管理的组织。例如, 一些专业化合作组织内部组织制度、议事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不健全, 存在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问题。一些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权力的行使得不到会员的有效监督, 合作组织与会员、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 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

合作社作为一个民主的管理体制, 需要较高素质的服务型管理人才, 但是现阶段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层的人员多数是牧民,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法定代表,他们的现代管理知识有限, 没有制定规范的章程, 自放自由, 运作极不规范, 管理无章无法可依, 随意性很强; 有的虽有章程, 但没有按章程办事, 实际上也是处于放任自流, 没有自己内部的运行组织机制。

2.民主管理理念不足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顺利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合作社实现“民受益”的前提条件。然而,合作社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少数人掌握着最终与最高的决策权,社员大会形同虚设,专门负责监督的监事会也形同摆设,有的合作社甚至没有设置。因此,民主管理就无法得以实现。同时,由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信息不完全性,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很难了解合作社的实际收益情况与收益的分配情况,致使有些合作社的少数管理者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而侵占农牧民的合法利润。这些有些管理者会通过处理账目,将本应该分配给农牧民的利润占为己有。也有的合作社由于组建时间不长没有形成民主分配的理念或者还没有多少可分配盈余,于是忽略了做好分配的重要性。因此,合作社要得到长远发展必须做到依法合理分配和民主管理。

二、对策建议

本文在总结实践经验, 学习借鉴其他先进合作经济方式, 根据现阶段的牧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牧民的基本素质状况, 提出了以下的对策建议。

1.在政府引导下不断完善内部管理

政府在鼓励牧区专业化合作组织发展的同时,还要逐步促使其走向规范化, 通过规范促进发展。专业化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组织成员对其的认可度和信赖程度的高低。规范化运营的组织会使提高个体牧民参与合作组织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性,进而合作组织的团体优势就越越能发挥出来。因此, 地方政府应该尽快帮助农村专业化合作组织制定出比较切合合作社实际的规范的合作章程,进而引导专业合作组织走向规范化。这是健全专业化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基本手段, 也是保证其健康运行的基本规则。

2.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政府必须在坚持牧区专业化合作组织 “民办、民管、民受益”这个基本原则下,帮助建立健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合作组织的活动一定要置于会员的监督之下, 要以充分民主的方式管理民办的专业合作组织; 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要经过会员授权来进行理,应当坚决杜绝个人控制并利用合作组织来发展自己的经济实体现象的发生。

重要的原则是牧区多样化的制度模式和多样化的合作模式的建立,必须让牧民充分地参与进来。

3.采用多样化的制度模式和合作模式

牧区的地域辽阔。各地的地理、人文条件不同,产业、产品存在差异,因此,牧区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也不能采用统一模式。要因地制宜, 逐步发展。在组建形式上, 可以完全是农民自办, 也可以是其他力量与农民联办。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是由官办逐步走向民办, 但是在创办初期政府部门也可以牵头, 以示支持。要坚持谁有能力谁牵头。大户可以牵头, 龙头企业可以牵头, 政府部门、供销社乃至科技人员和流通骨干也可以牵头。在推动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的产生、发展的过程中, 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和职能正确定位, 既要推动又不强迫, 既要扶持又不干预, 既要参与又不包办。总之,在制度和管理、合作模式上,尽量根据实际进行一些创新,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不同需求,政府应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专业合作组织服务, 对其进行推动、扶持、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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