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德制度建设
2016-11-23李晨曦
李晨曦
摘要:社会公德失范是当前我国社会公共领域存在的突出道德问题。社会公德失范的重要原因是公德制度建设滞后,这种滞后体现在公德制度的缺失和缺乏强制力两方面。对社会公共领域存在的社会公德失范问题展开道德治理必须改善公德制度建设,加强公德制度建设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促进公德制度建设主体多元化发展,建立健全公德制度的褒奖和惩戒机制,以有效的制度安排促进道德治理的展开。
关键词:社会公德失范;制度建设;道德治理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8-0081-01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首次指出:“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1]为解决我国社会公共领域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外在的制度规约是加强社会公共领域道德治理的重要途径。
一、相关概念释义
(一)“社会公德”概念界定。道德就其起源和本质而言,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的行为规范和实践活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2]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
(二)“道德治理”概念界定。“所谓道德治理,是指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突出道德问题,通过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以及全体公民等多主体的参与合作,制定出治理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和消除的活动。”[3]道德治理主要针对食品行业、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三大行业,解决公德失范和诚信缺失两大问题。
二、社会公共领域的突出道德问题——社会公德失范
(一)何谓“社会公德失范”。“道德失范是指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作为存在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行为的混乱”[4]。社会公德失范作为道德失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可定义为:社会公德失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作为存在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失,或者缺少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从而表现为社会行为的混乱。
(二)社会公德失范问题表征。1.宏观上的价值观扭曲。主要指金钱至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当前社会,“钱规则”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许多人深信,在现代社会中没有金钱将寸步难行。2.中观上的社会秩序不和谐。尽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但人们的规则意识仍然淡薄,闯红灯、不排队、不讲诚信等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时常发生。3.微观上的道德冷漠现象出现。“道德冷漠是对他人道德急需的无响应。既可能是一种无意识的无反应,也可能是一种有意识的道德推卸。道德冷漠是不为善,但不为善与为恶异常接近,与为恶可以互相转化”[5]。
(三)社会公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公德制度建设滞后。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取代传统社会中的自然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之由原有的亲缘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对于道德的规约机制也应由传统的“德得相通”转变为外在制度约束。然而,目前我国公德制度建设并没有实现制度对契约关系的有效制约,原因如下:1.制度对人们社会交往的调节和规范不够到位。首先,制度覆盖不足。已有的公德制度并未能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制度的缺失给了不道德者以可乘之机。其次,已有制度效力有限。《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已已经实施15年,但已有经验证据表明,《纲要》未能在道德领域起到良好的调节和引导作用。2.制度的道德合理性不足。首先,制度保障不力。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具有公德制度安排,但是由于人们的制度意识低,制度并没有得到真正应有的重视,使得制度形同虚设。其次,制度惩罚不力。如果没有对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处罚,那么“遵循社会公德的行为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能够获得同样的利益,或者说后者能获得更大利益,那么,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将会日益泛滥,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失去它的生存空间”[6]。
三、加强公德制度建设的措施
(一)加强公德制度建设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7]”由此可见,公德制度建设首先应是正义且合理的,才能引起人们的理解和接纳,树立起对公德制度的遵守、服从和执行意识。
(二)促进公德制度建设主体多元化发展。首先,坚持以人为本,提升人性管理。公德制度必须体现“为了人、依靠人、尊重人和发展人”的人本思想。“当制度成为习惯,特别是正义的制度成为习惯,人们不会感受到太多的恐惧和不安,相反,开始重视人的生命和人的价值——因为生存、自由地生存这样的问题已经解决”[8]。其次,要创建人文关怀的管理育人环境。作为社会公共领域道德治理的重要手段,公德制度是促进人性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手段。
(三)建立健全公德制度的褒奖和惩戒机制。奖励可催人奋进,增强道德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对于践行社会公德并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的个体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以鼓励更多的社会成员积极践行道德行为。惩罚机制能够使个体认识到自身过失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在以后的生活中将犯错的几率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惩戒机制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使社会成员意识到不道德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尽量避免不道德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1-10-26(001).
[2]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EB/OL].http://www.cnrencai.com/fangjia/jieri/86623.html.
[3]龙静云、熊富标.论道德治理的基本路径与社会合作[J].江汉论坛,2013(5):32.
[4]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的道德失范研究[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15-23.
[5]高德胜.再论道德冷漠与道德教育[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5(5):1.
[6]孙希磊.社会公德的制度性培育——兼论梁启超的社会公德理论[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1(4):71.
[7][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8]张振学.制度高于一切[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