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丢掉对司法不合理的期待
2016-04-16鲁跃晗
文/鲁跃晗
4丢掉对司法不合理的期待
文/鲁跃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涌进法院,司法“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越来越得到淋漓尽致地发挥。将自己的事情交给司法解决,就会对司法形成期待,而期待能不能得到回应,往往会成为人们评价司法的直接标准。虽然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但不可否认,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加上对权力的传统认知,导致部分公众一开始就对司法抱有不合理的期待。
期待法院与自己结成同盟去“对付”另外一方。法院存在的主要目的是裁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中立性是它的根本特质。法院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任何一方,在没有审理之前,法院没有宣布孰是孰非的权力。作为国家机关,为人民服务当然是法院的宗旨,但这种服务是为双方当事人的服务,是居中解决矛盾纠纷,而不是仅注重于满足一方的要求。实际上,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严格执行法律就是在执行人民的意志,也是彻彻底底地在为人民服务。即便一方的主张在裁判中得到了支持,法院也只是站在了法律的一方,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应然结果。即使自己很占理,认为法院应该站在自己一方的想法也是天真的一厢情愿。
期待法院相信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主张。虽然自己确信事实存在,但从法律上来讲,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所谓“空口无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亲历纠纷的法官,不会也不应该片面地听信一方之词,作出毫无根据的事实认定。虽然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具有正常人都具有的同情心,但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可能感情用事,哪怕心里百转千回,判决的依据也只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情理只能放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内进行考量。法律是刚性的,法官没有权力突破法律的规定,否则便是枉法。法官不能随心所欲地扮演“救世主”的角色。
期待法官为了事实真相凡事主动调查取证。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即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面,被动性是司法的本质属性,法院主动介入案件证据调查是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理念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而且必须要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在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的前提下。
对司法不合理的期待不仅会使自己陷入“司法不公”的次生痛苦,对整个社会的司法公信力亦是一种负面影响。类似的期待下,一旦形成对司法的成见,便容易对司法的严肃性构成威胁。无论如何,一些基本的诉讼理念应该得到认真对待,不应对司法抱有不合理甚至是错误的期待。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应在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的时候妄论司法不公,因为站在自身立场之上的情绪化宣泄终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责任编辑/史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