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义视域下公民民族主义理论辨析
2016-05-17张圆喻涛
张圆 喻涛
【摘要】公民民族主义被视为以政治认同为核心、与自由主义理念相融合的民族主义形态。但多元主义者认为,公民民族主义理论本身具有一元论倾向,可能产生特殊主义诉求,甚至催生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沙文主义。为此,当今各自由民主国家应当重新审视公民民族主义理论,寻求更合理的自由民族主义理论支持。
【关键词】公民民族主义 多元主义 中立性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
【中图分类号】D063 【文献标识码】A
在当前民族主义类型学研究中,普遍存在“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和“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的分类法。这种分类将族裔群体与公民群体对立起来,认为前者是反自由主义的,而后者是自由主义的,并由此认定公民民族主义是合理的民族主义形态。多元主义则认为,所谓公民民族主义的一元论理论基础及中立性的价值观与实践中的伦理特殊主义倾向无法实现逻辑自洽,而且公民民族主义在实践中也不断受到各种形式民族主义运动的挑战,无法完成其消解民族主义、建构普遍理性统治下的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目标,进而危及其自由主义的本质特征。
本文将从多元主义的视角出发,对公民民族主义理论进行剖析,分析其理论缺陷及实践中的不可行,并提出自由民主的多民族国家中合理的民族主义形态。
公民民族主义的基本理论
在对民族主义进行论述时,几乎所有支持“族裔民族主义”和“公民民族主义”分类法的思想家都认为:“公民民族主义是与族裔民族主义相对的民族主义形式”,它以自由平等原则为基本理念,以政治认同为核心,提出“人们因为共同的法律和权利而联接在一起,而不论其族裔血统”,“民族成员被视为个体,他们自由地、全面地、自主地对事关自己命运的问题作出决定”。①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公民民族主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本特征:
其一,公民民族主义国家中成员身份的界定不以血缘或文化为基础,而是以该国家疆界内的公民对民主自由政治原则的认同和忠诚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特定的民族性格和公民文化。这一特征假设了两方面情况:一方面,在同一国家内,任何血统和文化传统的公民最终能享有同一的文化,有共同的目标,并构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共同体。另一方面,只有成为“民族国家”成员,个人才能获取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且得到作为“民族国家”成员身份赋予的公民权及其带来的各种利益。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享有公共文化的人,那些遵循民族国家的‘公民信仰的人,才有资格享受那些构成公民权的权力和义务。”②
其二,公民民族主义以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或称“国族”)为其表现形式。在现代多民族国家中,公民民族主义大多表现为国家民族主义的形式。国家民族主义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以民族国家利益为核心处理国家与其他民族国家的关系,通常以国家领土为疆界确定国家公民身份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其三,公民民族主义国家保持文化价值的中立性。公民民族主义假设其支持的自由民主社会对所有公民在民族性和文化上都是中立的,这也是自由主义一元论者一贯为之自豪的特质。公民民族主义之所以为自由主义一元论者所推崇,被认为是在“后民族主义”时代能够代替民族主义、且优于民族主义的社会认同体系,是因为“自由主义使得国家与族裔性绝对分离。自由主义国家位于国内所有族裔和民族群体之上,拒绝赞同或支持他们的生活方式,或是对他们的社会繁衍表现得高度感兴趣。相反,国家对这些群体的语言、历史、文学和历法都保持中立。”③
由此可见,公民民族主义是基于自由主义的个人无差别权利理论提出的一种关于民族主义的思想,它扬弃了族裔民族主义以血统和文化为基础的民族成员身份认同,主张以高度发达的理性和公民权利消解非理性的、不成熟的民族归属感和民族文化诉求,进而提出公民民族主义国家的价值中立原则以及多民族国家内部所有公民间和各民族间无差别的平等原则。此外,公民民族主义被视为一定是自由主义的,公民民族主义国家一定具有自由、平等、宽容、和平等自由民主社会的基本要素。
多元主义对公民民族主义的理论批判
虽然自由主义一元论坚持认为公民民族主义是优于族裔民族主义的现代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可以成为处理现代自由民主社会普遍性与民族主义特殊诉求之间矛盾差异的最佳方案。然而,公民民族主义这一概念本身具有相当突出的一元论倾向,在近年来,由于多元主义思想的兴起和广泛被接受,公民民族主义思想也受到了多元主义的挑战,对其理论基础和具体内容提出了质疑。
公民民族主义的一元论倾向。首先,公民民族主义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族主义。公民民族主义缺乏民族主义的典型特征—它没有对特定民族形成认同感和归属感,没有认定本民族的特殊价值,也不承认本民族价值有高于其他民族价值的超越性。换句话说,公民民族主义缺乏民族主义的特殊主义诉求,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理论。
其次,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民族主义和启蒙运动、自由主义一元论倡导的世界主义十分相似:它们都认为无论在哪个国家和民族群体中,只要个人权利受到尊重,人们就会产生归属感。公民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都认为,在实现普遍的个人自由基础上,少数民族融入多数民族、小群体融入大群体,最终达到民族融合的终点—产生出世界通用的、所有文化高度融合的单一的全球社会—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民族认同必将随着人类理性的高度发达、社会文化的高度交融最终消亡。这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一元论思想,也即认为民族主义不过是人类理性不够发达阶段的产物,民族认同最终会为国家认同所取代。
公民民族主义不可能在多民族国家内实现真正的价值中立。在民族主义的问题上,公民民族主义认为自身已经彻底排除了种族、文化等非理性因素对民族主义的影响,因此可以做到普遍的适应性和中立性,但是它忽略了文化背景对个人的影响。事实上,公民民族主义也不可避免地含有特定的文化意涵,任何自由民主国家都有其族裔根基,也必然具有相应的族裔民族文化。族裔文化与自由主义理念并不是一对绝对冲突的概念。自由主义一元论的本质已经决定了公民民族主义国家必然具有某种价值导向。
多元主义者们认为,国家不可能在民族文化上保持完全中立。例如,人们通常认为,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美国的国家民族(国族)认同是极成功的。迈克尔·沃尔泽就曾说:“美国的象征和节日—国旗、誓言、独立纪念日和宪法—在文化上是无特色的,是被发明而不是被继承的,在形式上是唯意志论的,在内容上是狭义政治的。”④但事实上,美国社会文化的中立性也不是完整的。例如,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美国政府事实上采纳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西班牙语,目前美国的50个州有31个州已经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而只有3个州承认其他语言有与英语平行的地位。⑤对生活在美国社会、母语非英语的个人和群体而言,能否流利使用官方语言关涉到能否适应学校教育,能否在主流社会文化中如鱼得水,在国内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政治活动,这常常迫使他们放弃自己的母语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转而学习和使用非母语的英语。由此可见,即便是在号称自由民主高度发达的美国,完全的文化中立仍是不可能的。对那些享有与主流文化相同文化的个体成员而言,他们能够自然而然地认同于某种共同的善的观念。与之相对,对那些少数民族群体来说,他们缺乏社会认同的“基础观念”,因此在生活中也难以被承认和肯定。⑥这种实质的文化不平等及其造成的机会不平等常常被普遍的平等公民权利所掩盖,成为自由民主的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矛盾丛生的导火线。
公民民族主义以民族国家为界限决定成员身份以及成员之间道德义务的逻辑不合理性。一般来说,公民民族主义提倡的分配正义、平等原则等目前都只适用于边界清晰、相对封闭的社会框架中:对同一民族国家的“自己人”来说,我们享有同等公民权利且相互间负有特定的道德义务;而对那些即便地理位置只有几公里之遥却身居他国疆界内的“外人”,我们则不必承担任何道德责任或者只承担更有限的道德责任。民族国家“只在有限的社群之中运作,这要求公民把国界看做道德义务的象征。”⑦显然,这种只对本国公民负有道德责任和义务的观点与自由主义“普遍理性”之下消除民族主义影响力、实现世界主义的观点相抵触,而具有伦理特殊主义的特征—国家及公民个体只针对特定人群负有特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关系。
从现实来看,这种以国界为界限构成的“公民民族主义国家”也不像其理论所说的那样,公民成员身份的获得已经完全排除了血统和文化对公民权利的影响,以对自由民主原则的忠诚度来判断。就美国来说,“对92%的本地出生的美国人而言……(其)公民身份的获得与他的政治信仰毫无关系。由于血统,他们靠出生自动获得公民身份,而这种身份不会因为他们变成原教旨主义者或法西斯主义者就被取消。”⑧与之相对,美国的移民政策并不向每一个对美国表示忠诚、赞同其自由民主制度的人开放,而是设定了诸多准入条件加以限制。可见,所谓“普遍性”和“中立性”绝非公民民族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18世纪的启蒙运动家曾经赞成边界开放的原则,以彻底实现他们诉求的无族群、国籍以及血统差别的个人自由和平等,但其后的自由主义者并没有提倡这一点,他们通常默认了一个人在其社会文化内部才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公民民族主义容易转化为民族沙文主义。多元主义者认为,所谓对文化持中立态度的西方自由民主国家事实上都强烈偏好主流群体的文化。18、19世纪,在启蒙运动和一元论思想的影响下,许多西方国家都试图用武力或高压政策迫使其国家疆界内的所有民族形成统一的民族认同。他们将其称为“民族构建”进程,主要表现为在法律、经济和教育机构中推行统一的语言,塑造民族历史和象征物,有时还采纳一些特定的民族宗教、种族以及服饰的元素。对这些国家内的少数民族而言,“民族构建”运动是不公平的,因为被采纳的、广泛应用于公众场合与私人生活领域的文化、语言、民族历史及种族象征等都是多数民族的,所有公民包括少数民族成员都能够接触到的历史、象征物和文化也是多数民族的。不可否认,一些现代国家的民族认同构建获得了相当的成功,树立了所谓“公民民族主义国家”的典范,但这种成功是建立在破坏其国内少数民族群体固有的民族认同基础之上的,是民族沙文主义的变形。例如,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国民族主义就是典型的公民民族主义,但却要求国内的黑人和犹太人如果要成为法国公民,就必须放弃固有的文化和传统,成为“法国黑人”或“法国犹太人”。⑨可见,公民民族主义并不如想象中那样总是宽容、平等与开放,而是常常会用统一的公共文化整合多元的族裔文化,并要求族裔群体放弃其族裔特性,而这种要求往往是严格且毫不妥协的,有时甚至要让人们付出血的代价,这事实上是一种民族沙文主义的变形。
由此,公民民族主义的真正目的已然显现:将少数民族群体纳入多数民族之中,使前者成为后者中的一员,而不是一个独立或自治的民族;以无差别的公民权利抹杀个人的民族归属感和民族文化认同感。对历史上曾经和现在依然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少数民族群体而言,自由主义一元论所持的所谓价值中立态度或公民民族主义的平等政策不能弥补他们历史上遭受过的创伤,也不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民族文化的存续和发展,其实施的结果是造成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进一步限制和对少数民族成员个人权利的损害。
结论
在实践中,如果自由民主的多民族国家能够在文化上做到完全中立,个人也只要拥有了完善的自由权利和平等环境就能够完全满足,为什么在自由民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少数族群对文化权利、文化自决和民族自治的要求仍会越发高涨呢?在21世纪,即便我们已经普遍接受了自由民主的公民权利,我们仍无法忽视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的民族主义运动。⑩如果公民民族主义所仰仗的自由主义中立性原则能够协调多元的文化,并让个人和群体都能够自由地追求喜好的文化,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体会要求民族自治权和国家特殊政策的保护呢?如今看来,加拿大的魁北克人、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英国的苏格兰人都是自由民主制度国家中民族主义运动的代表,或许从这些国家的现行法律来看,前述少数民族谋求文化自决、民族自治的诉求是非法的,但这恰好充分驳斥了公民民族主义者和世界主义者对于民族认同即将消亡并出现一个通用的世界文化的热望。
总体而言,在多元主义的视域下,公民民族主义由于其一元论的理论基础,最终无法实现价值中立性的理想,反而容易走向自由主义的反面:以国家民族主义的名义压制甚至剥削民族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诱使进攻性民族主义复燃。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多民族国家必须重新审视公民民族主义这一理论,寻找更合理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理论支持,改进和完善本国的民族政策。
(作者单位:西南医科大学;本文系2014年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思想政治理论课青年教师专项)“认同视域下大学生民族精神培育研究—基于高校思政课内容体系的思考”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ZQ2014038)
【注释】
①Leigh Oakes, Language and National Identity, John Benjamins Publishing Company, 2001, p.12.
②⑨[英]安东尼·史密斯:《全球化与民族主义》,龚维斌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第119~120页。
③Walzer,M., Comment, in Amy Gutmann(ed.), Multiculturalism and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100~101.
④Walzer, M.,"What Does it Mean to Be an 'American'?", Social Research, 1990, 57, p.602.
⑤分别是路易斯安那州的法语、夏威夷州的夏威夷语、新墨西哥州的西班牙语。
⑥Seglow, Jonathan, Universal and Particulars: the Case of Liberal Cultural Nationalism, Political Studies, 1998, 46(5), pp.963-977.
⑦Kymlicka, W,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255.
⑧Kymlicka, W, 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p244.
⑩两次世界大战前后以及近年的欧洲民族主义运动,以及在自由民主制度内部出现的少数民族权利诉求,如魁北克、加泰罗尼亚、弗兰德斯、苏格兰、波多黎各等地的民族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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