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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难以落实的原因和对策*

2016-03-29田红艳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保育员保教幼儿园

田红艳

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难以落实的原因和对策*

田红艳

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虽被认可,却难以得到落实。幼儿教育的居高不下和缺乏立法保障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通过设置保育专业、推进保育立法和完善宣传机制等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幼儿保育;理论地位;现实地位;对策

学前教育,包括对幼儿的保育与教育,是由幼儿的发展特性所决定的。在对幼儿进行文化知识教育如日中天的今天,在一味地去赞颂幼儿文化知识教育好处的同时,我们应该更冷静地去反思这样做的弊端。即幼儿的身心是否有足够的承载力去接纳这份“好处”。对承载能力的关注是保育的任务,也是缓解或去除文化知识教育弊端的有效途径。

一、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与实际表现

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状况决定了对他们实施保育和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幼儿保育是为了满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需求,幼儿教育是为了满足幼儿对社会文化成长的需求。为了促进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保教并重”势在必行。“保教并重”是指幼儿园教育必须把促进儿童的身体健康、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及自理能力放在与儿童的知识技能学习和智力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1]为了更好地处理保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学者提出“幼儿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幼儿园必须以‘保’为前提,保教并重”。[2]“保育优先,教育其次;保育为重,教育为辅”[3]等观点,这逐渐成为一种理论发展的趋势。

“保教并重”的原则是科学实施幼儿园教育的基本要求,“保教并重”原则看似对保育很重视,但由于只是简单规定保育与教育同等重要,并人为地把保育排除出教育的范畴,与教育相对,不可避免地具有形式主义的弊端。[4]如果落实主体不能准确把握“保教并重”的本意,那么在落实这一原则时,容易受到外力的影响而歪曲了其本意,导致幼儿教育的地位高于甚至远高于幼儿保育地位。首先,2016年版《幼儿园工作规程》对保育员的隐含定位是辅岗,即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需要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此处的潜在含义便是,保育员没有独立开展保质保量保育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在幼儿园教育活动过程中处于教学、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从属地位。其次,针对幼儿教育的教科研活动多于幼儿保育活动。关于幼儿教育的论文远多于幼儿保育的论文,对幼儿教育的过度关注与重视甚至还一度出现诸如读经运动、小学化教学的现象。[5]再次,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的机会远多于幼儿保育员。最后,保育活动的货币价值体现远不如教育活动的货币价值,保育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与教师差距甚远。[6]

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逐渐提高与其实际地位低下的现状,使我们明确认识到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真正落到实处,还存在较大的困难,并非朝夕可解。为此,在关注的基础上,建设更加科学合理的保教关系,势必有利于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难以落实”问题的原因

1.对幼儿保育工作的内涵与职责认识不够,还停留在“类保姆”层面。保育工作就是打扫卫生、打饭喂饭、洗漱整理餐具等。这种对幼儿保育工作“类保姆”的认识,使幼儿保育变成了一种“低技术含量”的工作,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可以经过短期培训“速成”。这种误区必然使能够担任此项工作的合格人员数量庞大,具有较高的可替代性。由此产生最直接的影响是幼儿园以较低的标准对保育人力资源进行配置,保育质量不会太高。她们在完成诸如卫生、洗漱等常规保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更高层次的诸如幼儿科学安全监护、生活技能、习惯的培养,生理心理的健康教育则显得能力不足。

公办园的保育岗位一般由教育系统内难以担任教育岗位的人员、临退人员或外聘社会人员等来担任。由于各种原因,长期难以满足高质量教学要求的人员、临退人员,幼儿园会通过转岗的形式将其安排到保育岗位或其他岗位上,继续发挥编制的稳定性作用,“依材分配”。对那些无法调岗或保育人力不足的幼儿园,会依据一定的准入标准外聘社会人员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保育的质量。而民办园,尤其是非普惠性民办园,保育岗位的人力安排以节俭为原则。具体表现为数量配置不达标和工资待遇较低。究其原因,一是民办园的日常工作运行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自筹的渠道又有限,只能在各开支项目上尽可能地压缩。二是民办园在生存基础上进行营利是被允许的,但营利往往被有意放大,为此而降低各项费用的开支。在这种状况下,保育人员的准入标准往往形同虚设。

2.传统幼儿教育观念根深蒂固,短期内难以革除“幼儿教育至上”的痼疾。“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难以落实”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要想彻底解决并非朝夕之事。首先,我们尚不能摆脱时代发展的局限性。幼儿的年龄特点到底是什么?针对幼儿的保教到底该如何科学开展?该如何评价当前的儿童观、保教观等等,这些问题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去反复论证与研究,而这所需要的时间是长期的,所经历的过程也是繁杂的。其次,改变幼儿教育现有地位的阻力较大,不可能在短期内排除。家长、幼儿园和社区是影响幼儿发展的重要环境力量,他们的价值导向、行为习惯和教育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儿童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

在市场竞争机制的影响下,大部分家长认同“教育是决定个体在现代社会中优胜劣汰的法宝”。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寄希望于通过“在起跑线上快人一步”的教育来提高儿女在未来社会生活中的适应性。他们要求幼儿园进行小学化教育,为儿女报名参加各种兴趣班、特长班等等。归根结底,这是成人本位的教育观在发挥作用。

幼儿园作为社会实体,其生存状况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需求,两者缺一不可。政府的支持可以保障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包括园舍、师资和课程等。社会对幼儿园的需求水平往往能体现出家园之间的相互选择。作为保教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幼儿园本身的资源供给如果出现了问题,那么便会出现“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长期难以落实”的现象。另外,幼儿园为了保障生源也会向家长的无理要求妥协,如为了迎合家长的教育要求开设小学化的课程,这种现象并不少见。

3.涉及幼儿园教育的法制尚不健全,对已有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监管不够。依法施保、依法施教是现代社会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但目前此方面的法制和政策体系并不健全。

一是在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时找不到法律依据。比如为何要读幼儿园?学前教育目前并非义务教育,读与不读的决定权完全取决于家长,政府无权干涉。仅仅接受家庭式的学前教育,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科学幼儿保教价值在幼儿身上的实现。这种家庭式的学前教育,一方面不能保证家长都接受过专业的学前保教训练,在保教观念和行为上难免有所偏颇;另一方面,不能保证家长都有足够的时间去开展保教活动;另外,无法解决因为同伴数量的缺失所导致的幼儿同伴之间社会性交往的问题等。

二是即使能够在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找到相关的表述,但表述过于概括和抽象,具体操作性较差。例如,在《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保教结合是幼儿园工作的原则之一,但是实施细则并没有很好的表述。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带有极大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常被现实状况所左右。

三是缺乏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律规范。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学前教育法。与之相关的规章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立法层级相对较低,法律效力不高,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要求,更不能及时解决当下的学前教育问题。大量的实证都显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缺乏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律规范有密切的关联”。[10]

除了相关法制不健全以外,对已有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监管不够同样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一方面现有幼儿园的性质庞杂,给主管部门的全面监管带来挑战。公办园具有公益性质,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进行筹建和运营。全额划拨财政支持的公办园能够得到国家规范管理,有相对完善的监察制度和教科研交流体系。差额划拨财政支持的公办园,在运行方面除去人员费用由财政支持外,其他费用需要自筹资金。民办园的性质较为复杂,既有普惠性质的,也有营利性质的,以后者居多。另一方面,监管的依据本身就不够完善,给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管带来挑战。如前所述,涉及学前保教领域的法规尚不健全是导致宣传本身和执行本身缺乏足够自信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那些还未被明文立法但已经被理论认可的保教观念,在宣传和执行监管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三、解决“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难以落实”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用法律确保幼儿保育的理论地位落实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前教育立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依法施保、依法施教当是必然之选。因此,“要从法律上确认学前教育对人生发展、对家庭及对国家民族的价值,确保学前教育的地位,确保政府的投入,确保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真正使学前教育走出洼地,稳步前行”。[11]首先,要通过立法来确认学前保教对人生发展、对家庭及对国家民族的价值。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前教育在保障并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自身独特的规律,学前保教机构正是本着尊重幼儿发展规律的原则,为他们提供恰当的能够满足其身心发展需求的保教服务。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保学前保教的价值得以实现。一方面要完善学前保教的法律规范,从法律上确保学前保教的地位。“保育优先,教育其次;保育为重,教育为辅”既是高质量学前教育的理念,也是高质量学前教育的标准。如果得不到法律的保证、政策的扶持、人力和财力的保障,这一理念是难以落实的。在立法的形式上,不管是将其纳入《义务教育法》中,还是单独立法都是可行的。另一方面,要依法制定各法律条文的实施细则,使具体操作表里如一。依法制定因地适宜的政策,确保保育经费的投入主体、投入方式和投入数额,通过建立问责机制等方式确保专款专用。

(二)设置学前保育专业,使幼儿保育“师出有门”

专业的设置是为了通过人才培养更有针对性地去满足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一特殊领域的专才需求,幼儿的身心具有明显的特殊性,这对其抚育者提出了必须具备良好的保育素质和教育素质的要求。设置学前保育专业是从源头上保证幼儿保育的专业化。目前的学前教育专业,虽然在其人才培养方案里兼顾了对保育素质和教育素质的培养,但是更多强调的是教育素质。

专业的设置离不开相应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设置是核心,因为课程的建设和开展情况直接决定着培养人才的质量。在课程设置上,第一,要安排针对通识性表层保育能力培养的课程,如对幼儿独立开展卫生保健能力培养的课程;第二,要设置针对具有抽象性、深层性保育能力培养的课程,如心理卫生保健。第三,要设置有关社会学,尤其是具备区域适用性的社会学课程,训练学员善于与人沟通合作的能力,如保教合作和家园合作等。第四,还要设置培养研析能力的课程,确保学员能够独立开展保育活动的设计与实施,确保能够较好地配合教育活动的开展,能够开发显性或隐性的保育课程资源并利用。另外,还要设置诸如法规类、管理类的课程等。

学前保育专业设置的初衷和目的是通过专业课程的学习,能够系统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保育素质,较好地掌握现代幼儿保育理念,较好地掌握科学合理的幼儿保育技能,合理定位并处理好幼儿保育与幼儿教育之间的关系等。

设置学前保育专业的意义是巨大的,一方面,可以在源头上解决从业者的素质结构。积极的现代保育观念、扎实的保育技能、较强的法律意识等,都是基于确保幼儿健康成长而对保育员提出的素质要求。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保障保育员的身份师出有门。目前“保育员的师出无门与普遍的素质低下,决定了他们的待遇与地位都是极其卑微的”。[13]所以,不管是从素质结构上,还是从社会公平上,都应设置学前保育专业。

(三)完善现代幼儿保教观念的宣传机制,促进科学保教关系的普及和良好保教环境的建设

首先,充分利用教师教育平台建设一支保育素质过硬的保育员队伍。“从一定意义上说,幼儿学习与发展是教师对保育与教育价值选择和创造的过程,幼儿园教师保育与教育价值选择将直接影响幼儿学习与发展目标的实现”。[16]所以,通过职前的学历教育,保育员应学习和接受现代的保育理念,并在内化的基础上能外化为实际的行为。通过职后的继续教育,能够不断地去更新现代保育观念,不断精炼保育经验。其次,充分利用制度建设平台保障幼儿良好保教环境的建设。现代保教观念、保教关系的落实需要有相应制度的保障,单凭理论支持和个人意志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在传统保教观念力量仍十分强大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依据制度开展工作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体现,依制而作是我们应有的态度,教育主管部门在此责无旁贷。

最后,充分利用家园合作的平台,加强教育机构对家长群体的指导。家园合作不能只停留在接送交接等低层次水平,如定期的家访(特别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探究式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学校、亲子活动等都是较为理想的家园合作方式。幼儿园最好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家长达成共识,确保保教观念和行为上的一致性,让“健康是基础,也最重要”的理念为家长所接受。

[1]黄人颂.学前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2]周南海.保育员的质与量都需提升[N].中国教育报,2013.

[3][4]赵南.学前教育“保教并重”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J].教育研究,2012(7).

[5]李大维,刘秀丽.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现状与对策[J].东北师大学报,2006(6).

[6]李立新,胡耀岗,李艳丽,马晓琳.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的现状分析与建议——以河北省幼儿园为例[J].教育探索,2014(3).

[10]吴琼,林筱彬.美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教育探索,2010(11).

[11]教育部.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显著任重道远[EB/OL].http://www.cnsece.com/KindTemPlat e/MsgDetail/34672.2016-04-02

[13]李姗泽,杨文婧.保育员素质及工作现状的个案研究[J].学前教育研究,2007(5).

[16]冯艳慧,王冬兰.幼儿园教师对保育与教育价值的选择比较[J].学前教育研究,2014(5).

责任编辑:苏航

G615

A

1671-6531(2016)08-0034-04

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省级重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基于‘校园合作’的农村幼儿教师培养模式创新与实践”(2015zdjy170);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科研项目“保育员课程开发与利用”(tcszky018)

田红艳/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助理讲师,硕士(安徽桐城2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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