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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2016-03-29■/车

财会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发票

■/车 蓉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车 蓉

本文结合“营改增”税收政策,就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影响与对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四大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结合营改增税收政策,就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难度大,进项抵扣不足

1.根据财税〔2009〕9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按上述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11%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8个百分点,进项抵扣明显不足。另外,上述材料来源及材料种类具有“散、杂、小”的特点,如砖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施工企业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发票或者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困难,实际税负加大。

2.甲供材料。建设方(即甲方)直接购买材料,专用发票由供应商提供给甲方,施工方无法取得发票,进项税额无从抵扣。

3.人工成本。零散农民工工资和自有劳务用工工资分别占人工成本的80%和20%,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能抵扣。

4.机械使用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关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法规定: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税时,以收取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率3%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基于目前市场情况,租赁方认为17%的税率已经增加了税负,部分租赁方就会转向小规模或个体户,采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施工企业只能取得低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由17%降低至3%。

(二)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投标报价受到影响

1.“营改增”后新的定额造价体系没有建立。目前,住建部虽然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但只是原则上做出了“价税分离”的规定,行业定额和地区定额还没有依据,并且编制标书过程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投标只能估算,投标工作复杂,投标报价受到影响。

2.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部分项目存在挂靠和转包行为,“营改增”后这两种经营模式都不能操作

1.挂靠方式。即以挂靠方(包工头个人、低资质企业)为核心,建筑施工单位(以下称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按合同金额收取固定比例的挂靠费用,基本不参与项目部的经济业务管理,在营业税制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所以这种经营模式虽然违反《建筑法》但可以存在。营改增前,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一般情况下商定的项目挂靠费为合同金额的3%,后者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合同金额的3.41%,两项合计6.41%,被挂靠方从业主单位收到多少款,就向业主单位开多少票,然后将挂靠的管理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扣留之后剩余款项划拨给挂靠方。营改增后,被挂靠方扣留管理费、税费的比例高达14%左右,即3%的管理费+11%的代扣销项税=14%,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率本身就已经升高(从3%升至11%),挂靠方也不愿意承担高税负,被挂靠方又不能从挂靠方获得或者不能足额获得进项抵扣发票,导致被挂靠方税负增加,增加幅度甚至超过收取的管理费或利润,从而使利润大额缩水,甚至造成亏损,因此挂靠方式的经营风险极大。另外,挂靠项目实施时,为降低采购成本,挂靠单位购买材料往往不要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方利润又将大幅减少,直接导致偷工减料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发生。

2.转包方式。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给包工头或低资质的单位,这是建筑法明确禁止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这种转包行为是违法的。另外,税务机关从公司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对应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就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一旦被确认为非法转包,正常的增值税抵扣被停止,施工企业税负上升,利润随之减少,对于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很大冲击。

二、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材料供应商管理

实施“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应纳增值税的多少,只有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发票才能实现抵税的目的,优先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作为供应商,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税负。在选择材料供应商的同时还应关注价格折让点。有资料(高顿财税学院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五大财务对策》)显示:当一般纳税人为17%的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的税率情况下,价格折让临界点是60.81%,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是一般纳税人的60.81%时,从两者选择任何一家都是可以的,没有差别,低于此比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高于此比例,选择一般纳税人;而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0(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价格折让点是84.02%,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低于此比例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我们应根据上述资料,认真研究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材料来源等具体情况,分析上述价格折让点是否适用。

(二)加强甲供材料管理

对于甲供材料,施工方可以和业主商谈,采用以下办法解决:(1)避免甲供材料的合同签订,取消甲供材料,全部归施工单位采购;(2)甲供材料改为甲指乙供,由施工单位采购并付款;(3)甲供材料继续甲方采购,甲方付款,但甲、乙双方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用乙方委托甲方采购的形式,发票直接开给乙方;(4)若业主单位不愿采取以上几种方法,对于税务成本的大幅上升,可要求业主单位进行补偿。

(三)掌握租用机械设备时索取发票的技巧

(1)施工企业尽量选取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程租赁公司租赁建筑设备,这样可以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施工企业向工程租赁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租赁建筑设备,也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4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施工企业向个人租赁建筑设备,则个人到税务主管当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也可以索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尽快建立新项目报价测算模型,确定投标报价方案

营改增后在没有相关的定额出台前,施工企业应根据一些企业模拟后的测算成果进行报价,测算进项税的比例,计算不含税造价,估算应交增值税金额,测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较为准确的增值税制下的投标报价体系及管理制度。另外,公司还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价税分开的方法调整,并及时跟踪研究住建部和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计价调整办法,拟定公司的工程造价、市场报价体系和策略,与市场规则紧密对接。

(五)杜绝挂靠和转包行为

挂靠和转包行为的纳税和施工都不是同一个主体,造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称中标单位)名义上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向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主体,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因此,施工企业的经营思维、经营模式需要按“营改增”下依法规范经营,完全杜绝挂靠和转包行为,将精力放在对现有施工项目和业主信息的详细梳理上:统计整理好项目类型、行业性质、完工情况、验工结算、资金拨付以及摸清业主对增值税发票的倾向性要求、业主身份等等信息,为做好核心项目而夯实基础工作。

三、结束语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开展,施工企业能够取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决定了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数额多少。因此,注意保管和收集已经取得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选择优质材料供应商,及时转变经营方式,同时关注有关部门对工程造价修改的信息,积极应对营改增对投标报价的影响,增强堵漏意识,就一定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1]许云锋.“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6年(02).

◇作者信息: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何 眉

◇责任校对:何 眉

F810.422

A

1004-6070(2016)12-0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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