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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管理拟定“天花板”政府举债步入制度化

2016-03-29本刊编辑部

财会研究 2016年12期
关键词:预算法天花板限额

债务管理拟定“天花板”政府举债步入制度化

近期,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4号)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统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国务院确定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省级政府确定省本级、各市县政府债务限额。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国发〔2014〕43号文件明确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要求,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和《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83号),指导地方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工作。2016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在2016年全国预算草案、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中完整反映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此次《办法》是近期财政部在系统总结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5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情况下制定出台的,就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有关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限额的确定依据和程序,要求地方做好限额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保障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法定的“天花板”上限要求。

二是规范预算编制和批复的流程。按照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办法》细化了债务收支列入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科目使用等,推动政府举借债务和使用债券资金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严格预算执行。按照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地方政府举债应当有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的规定,《办法》细化了债券发行、转贷、使用,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支付的处理方法,保障偿债资金来源,维护政府信用。

四是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经清理甄别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要求,明确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的程序、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转化为政府债券的程序、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的程序等,提高存量债务管理透明度和规范性。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办法》强调债务公开有关要求,强化人大和社会监督,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专员办的监督作用,形成依法监管合力。

此外,《办法》中还进一步强调了地方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举债付息等重要规则。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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