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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哪些风险

2014-03-29唐学强

财会通讯 2014年4期
关键词:普通发票罚金国家税务总局

上期纳税问题解答

“营改增”纳税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哪些风险

问:我是一家仓储企业的负责人,我公司原来使用的是从地税机关领取的普通发票,去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我公司开始主要使用从国税机关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近来有一个好朋友让我给他代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人员劝我不要开具,说是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很严格,如果发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请问,“营改增”纳税人在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哪些风险?

南阳市高新区某仓储经营有限公司 唐学强

答:首咨先询要的告朋诫友这,位一定不能涉足开具或者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一旦涉足开具或者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将可能要遭受经济和人身的双重惩罚,造成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营改增”纳税人还未能充分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营改增”之前纳税人使用的是地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增值税发票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而且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区别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和申报在管理和稽查上都更加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10号,以下简称《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行为都作了严厉的惩处规定。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就是由于还缺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在实际经营中存在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受到了国家机关的严厉处罚,给纳税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主要涉及开具和取得两个方面的问题: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面,个别纳税人缺乏高度的重视,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缺乏更加严格的内控监督管理,从而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对于普通发票而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更加严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惩罚也更加严厉,因此,纳税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切实加强对开具发票业务的监督审查,切勿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避免给纳税人带来重大的损失。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方面,主要是一些纳税人有意或者无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刑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对虚开发票的有关规定,如果纳税人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不能够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而且还要受到罚款,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是由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把关不严,而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仍然需要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也会给纳税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时候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彭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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