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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社会功能及其规范化建设刍议

2016-03-16韩剑尘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关键词:规范化建设社会功能微博

韩剑尘,王 琦

(安徽理工大学 法学研究所,安徽 淮南 232001)

微博的社会功能及其规范化建设刍议

韩剑尘,王琦

(安徽理工大学 法学研究所,安徽 淮南 232001)

摘要:微博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媒体。它是一把双刃剑,其价值及影响需要我们理性地评判。在正确的导向和规范下,它可以成为虚拟开放社交的载体、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助人维权的平台、舆论监督的媒介。但是其一旦失范,将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主要表现为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侵犯知识产权、违反程序正义、消极的舆论导向、“群体极化”效应。微博的规范化建设必须加快微博的立法建设、加强微博“把关人”的制度建设、引领微博社区的自律建设。

关键词:微博;自由;秩序;社会功能;规范化建设

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催生了“微”时代的到来,比较典型的“微”是微博、微信、微电影、微小说、微商、微课等。可以说,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世人能够感受到这些“微”在日常中带来的无“微”不至的乐趣。近年来,微博作为一种崭新的“微”形式,因其清新而颇受关注、热捧和推崇,已发展成为互联网上最火爆同时又受人质疑的一种新媒体。作为一种新的传播载体,微博的价值及影响需要我们理性评判。本文以微博为例探讨微时代的自由与秩序。

一、微博彰显时代价值

自从Twitter把世人的眼光引入了一个叫微博的世界里以来,微博这个时新的词语,以摧枯拉朽之势席卷网络世界,成为全球网络的日常流行语。在我国,“微博”这个名词,像久未谋面的老友,网民瞬间熟稔起来,其使用频率也超出了人肉搜索等网络用语。

目前,我国微博发展如火如荼:2007年,我国第一家初具微博雏形的饭否网开张;随后,随心微博、腾讯滔滔也相继登场亮相;2009年,大围脖、Follow5、贫嘴、新浪微博等一些微博新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些标志性事件真正掀开了微博的盖头;2010年,四大门户网站均开设微博,国内微博迎来春天。时至今日,从名人微博到草根微博,从个人微博到机构微博,微博确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作为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一种新生事物,微博在一定程度上给个人、社会、国家乃至世界带来的正面效应自不待言。此处略举一二,以管中窥豹。

第一,为社会草根表达自由与民主表达提供了新途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被国内宪法学界概称为表达自由。表达自由作为社会草根的一种权利与自由方式,需要一定的平台才能实现。在传统方式中,社会草根只能通过发信函、打电话、街头静坐、上访等方式来表达一定程度的自由,然而这些方式有不少不足与缺陷,导致社会草根表达自由的能动性受挫甚至丧失。微博实现了信息表达直通,使社会草根可以通过微博分享话语权,表达真实的心声,反映真切的利益诉求。

第二,虚拟开放社交的载体。现代人工作时似旋转的陀螺,生活时类黑匣中人,走亲访友渐行渐少,累积的压力和情绪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排解和释放。个体的孤寂促使人们渴望找到话聊知音。网络提供了有益的条件,微博也从中衍生而来,以其无限的开放性和良好的兼容性迅速成为网民的一大选择。微博将作为“私人”的个人聚合,使虚拟空间拥有一种现实感,大大提高了网民的参与热情,无形中促进了人际间的交流。

第三,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微博给人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不仅有趣味段子、精彩文字、重要新闻,而且有一颦一笑、一图一画、一花一草。这种语言风趣、观点独到、图片迷人的微博信息,就像一个资源共享的快餐店,谁饿了都可以进来惬意地品尝几口,没有隔阂,没有戒备,没有隐私。

第四,助人维权的平台。由于受后现代思潮的影响,权利救济的常态多是私力救济,或是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结合。微博是一种社会自力救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力救济缺失的不足。侵害私权的,众人喊打;侵害公权的,千夫所指。微博激发与汇集了人们心中的爱心、善心与责任心。生活难免坑坑洼洼,深陷困境者微博上求助,救助者千手伸援。于建嵘研究员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微博爱心救助活动,凸显了微博的人性光辉;云南盈江地震发生后,“成都军区盈江救援”微博,吸引了大批群众和网友投入救援大行动,彰显了并不微薄的微博力量。

第五,舆论监督的媒介。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较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来行使监督权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1]。微博以空前的渗透力和冲击力超过了传统媒体,堪称最强力的媒体。随着微博“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展,其“资金”也频频“投入”于国家机关的舆论监督工作中。如广泛兴起的“微博问政”,显示出微博用户理性地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诉愿权和监督权。微博用户人人都是记者,通过信息的挖掘和公布,能够更及时地还原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乱纪事件的真相。

二、微博凸显社会负效应

微博媒体发挥着社会正功能的同时,也时有发生失范、失控的现象,甚至演变成甚嚣尘上的微博暴力,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妨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微博的滥用造成危害的个案俯拾皆是,譬如被称为“微博第一案”的周鸿祎侮辱金山安全公司案、碘盐抢购事件,等等。可见,微博的社会负功能“杀伤力”也不可小觑。

首先,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微博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合理性,但是,其在操作层面上被滥用:有的博主任意将他人的照片甚至裸照发于微博上,有的随意把目标人的信息发布于微博上,有的肆意侮辱、诽谤他人,更有怀着个人目的的报复、造谣、骚扰和辱骂……微博的匿名性、开放性、无限性,使得微博缺少监督,造成了博主随意地、雪崩似地恶意发帖、转帖,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使得受害人的正常生活难以为继,涉嫌侵害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

其次,侵犯知识产权。在网络社会,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且屡禁不止,微博也是如此。有些微博用户擅自抄袭他人独创性的微博博文,又不注明来源,堂而皇之地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这种赤裸裸的抄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为微博虽微,区区百字,但它也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结晶,理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任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抄袭、改编,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

再次,违反程序正义。所谓程序正义,是这样一种法律精神或者法律理念,即“任何法律决定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而这种程序的正当性体现为特定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2]。它要求人们在对某种行为作出评价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看这种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些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3]微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却忽略了文明社会应有的程序正义,“远离了维护社会公德、社会公正所需的理性与中立,很难摆脱被人诱导后的偏听、偏信”[3]。

第四,消极的舆论导向。自由民主性是微博世界的一大突出特点。这种自由与民主一旦缺失内生力量的约束,势必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现实中的不公平事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满、愤懑的情绪一经在微博中不适当地放大,各路博主“拔刀相助”,各显神通,肆无忌惮地炮轰被“定位”者。也有微博用户恶意造谣、传谣,让本不复杂的事件在讹传中变得扑朔迷离。而社会公众又难以辨别真伪,从而容易“导致缺少理性和清晰度的激愤的社会情绪的产生”[4]。

最后,“群体极化”效应。美国当代法哲学家桑斯坦认为“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是“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倾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集体形成极端的立场”[5]41。微博的参与人有些是类聚的,表现出群内同质的特性。这类群体成员随意性、情绪性,甚至是过激性、错误性的言行,易得到群体的认同与盲从,进而导致群体成员推波助澜、理性被吞噬,致使局面难以掌控,最终走向极端。这种群体极化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对立。

三、微博的规范化建设

“微博”是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科技发展的“新生儿”,对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但是,一旦我们过度对其放任自流,甚至纵容它的暴力行为,就必然导致网络环境的恶化。因此,我们应该引领其运行于正确的轨道上,对其所患“疾病”必须借助制度化的规范来诊治。正如英国学者哈耶克所言,“社会秩序乃是以相应的规则为依凭的”[6]87。

(一)加快微博的立法建设

法谚云:“没有救济的权利是不现实的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也特别强调:“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因此,对于“微博”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害,法律必须给予切实的救济。我们在完善现行的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基础上,应该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1.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微博”之所以侵权,就是因为滥用了受害人的信息。目前,我国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款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有所规定,但仍缺失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是保护个人正当权利的公器。国家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义务主体,应该积极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步伐,“满足保障人权之义务”[7]11-12。美国、英国等国家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已经建构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美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均比较完善,如《隐私权法》《信息保护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盗用法》《网上隐私保护法》《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等。英国也制定了许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如《数据保护法》《调查权法》《通信管理条例》《通讯数据保护指导原则》等。这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技术、成功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不言而喻。

2.微博网站作为举证责任倒置主体入法。微博网站作为微博信息交流平台的提供者,对于微博侵权行为,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微博网站怠于履行该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的举证,如果分配给受害权利人,有失公允,难免有强人所难之嫌。相比之下,因网络的技术性、独特性,微博网站有其特有的举证优势。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仅在特定的8种情形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微博侵权不在这些特定情形之列。将微博网站规定在举证责任倒置主体之列,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失为一剂良方。当然,如果一旦微博网站作为举证责任倒置主体入法,我们也应该设立微博网站的免责条款,即微博网站只要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采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即可免责。

3.肖像人格权保护入法。肖像权是特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出来的、以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微博”侵权行为人擅自将“目标人”的照片帖于“微博”上的行为是侵犯肖像使用专有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然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显而易见,现行法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这表明法律仅仅保护的是肖像财产权。肖像权作为一种权利对象,既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也可体现为人格利益。“如果只强调保护其物质利益,则会使肖像权变成财产权,将对肖像的保护引入人格权财产化的歧途;如果只强调保护其精神利益,将不能全面保护肖像权的权利、使其财产利益受到损害。”[8]235因此,应同时给予“肖像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保护”[9]38。

(二)加强微博“把关人”的制度建设

在微博传播的各关节点上有网络管理者、网络运营商等“把关人”,其中较重要的是微博网站。现实中,由于缺乏对微博后台信息发布的有效监管,微博网站对后台信息的处理不到位或根本不管不问,甚至有少数故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因此,应确立微博网站的制度建设,以此增加他们的责任感。

1.完善微博实名注册制度。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要实行微博实名注册制度。微博实名注册制度是“实现网络监管、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个人隐私、遏制虚假信息和制止网络暴力最有效的措施”[10],是“网络时代、匿名社会的管理基础。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与社会法制化程度、现代化程度同步”[11]。然而,目前,我国网络实行的是匿名制。网络的匿名性与身份虚拟性使得微博成为最好的发力场。任何人都可以在微博上留下恶言恶语,却完全无负担,更无需担心承担任何后果。为防止微博匿名攻击,我们可参照韩国的做法,实行网络实名制,制定相对完善的微博注册实名制度。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微博信息的真实度和可靠度,也可以增强博主的自律。因此,微博网站对于申请开通微博的用户,必须要求用户注册时,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单位的真实信息,如个人用户的身份信息和手机信息,等等,并提倡用户尽可能地填写其他信息。在微博用户认证时,只有凭借这些真实的信息才能验证成功。

2.建立微博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微博网站经营者在对用户申请微博注册严把“入口关”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日常的微博安全管理制度。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成立微博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与配备专职的微博安全管理员。该机构与管理员要定期公布信息安全情况,更重要的是审查微博的关键内容,对于明显的有害信息,如虚假信息、垃圾信息、侵权信息等,应该承担起断开链接、屏蔽、删除的义务和责任,确保在时空上不留死角。

3.实行分类惩罚制度。多数微博用户在“微博”上的言谈并无“伤人”目的,之所以发生有违本意的恶果,有多种原因使然。譬如,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优势者的欺诈等。因此,应该根据“微博”侵权者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对侵权者因情循理、“分门别类”地处理:后果轻者属道德调整范围,应给予警告,并进行说服、教育、引导;重者属违法范畴,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向有关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报告。

(三)引领微博社区的自律建设

目前,我国网络管理的能力落后于网络的发展,尤其是面对日益发达的微博,更显滞后。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重视微博用户自觉性的关键作用,引导微博主自我教育、恪守微博道德。

1.培养微博用户的自律意识。微博用户都是“麦克风”,都是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其言论随意性大,主观色彩浓厚,对转发的信息往往一知半解,甚至盲目跟进,人云亦云。因此,引导微博用户自律地使用微博,加强自身的道德教育与素养教育,增强网络社区的道德约束力至关重要。对微博用户而言,我们不仅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他们合法地使用微博,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断,让他们认识到微博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要引导他们坚守客观、理性、温和的立场,不能有碍他人,进而增强他们实践网络道德行为的自觉性,促成他们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的提高,形成网上道德舆论氛围,构建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2.培育微博意见领袖的自律素质。微博是大众广场,人人都能发声,但影响力较大的莫过于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常常是中青年网民,尤其是出生于市场经济、成长于网络时代的青年网民。他们往往是微博最热烈的追捧者、使用者,社会影响力较大,也是微博空间人数最多、最活跃的人群。同时,这部分群体的民主意识比较强,关注国家时事以及自身民主权利的行使。而且,大多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对国家的管理和社会事务有比较深刻的看法和意见。然而,他们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比较冲动和激进,过于感性,容易受一些消极信息的误导。

这就需要培养他们理性操守、着眼大局的素质,引导他们在网络世界中理性表达,避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破坏分子利用,被一些布满迷雾的错误信息误导,盲目做出一些冲动的行为,并引领他们在自媒体时代承担较多、较大的社会责任。

3.引导微博用户订立《微博自律守则》。作为一个网络社区,微博理应有自己的边界与规则。目前,微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言论,给人一种乱象感。为保护个人、他人、国家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根据微博独有的特点,引导微博用户通过讨论、达成共识之后制订微博自律准则。这种准则有利于防范微博用户的负面言行造成的潜在危害,有利于推动微博用户的有序参与,有利于营造和谐健康的微博运行环境。

微博作为目前最给力的新媒体,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对社会诸领域的介入和渗透与日俱增,社会影响力日益巨大。它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正确的导向和规范下,可为人类更好地服务,但一旦失范,将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我们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有效防止微博行为向微博暴力的极端转化,才能净化微博良好而有序的环境,才能推动微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J].中国社会科学,2003,(3):99-112.

[2] 赵旭东.程序正义概念与标准的再认识[J].法律科学,2003,(6):88-94.

[3] 罗良.道德、法律与微博中的隐私权[N].人民法院报,2008-08-12(3).

[4] 郭明飞.网络舆论的消极难控现状及其引导[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5):193-196 .

[5] [美]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上海:上海出版集团,2003.

[6] 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7] 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2.

[8] 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9] 刘德良.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10] 孙健,张玉珍.“网络问政”的问题与纠偏[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5):61-65.

[11] 王晨.虚拟社会管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31-34.

【责任编辑刘蓉】

The Social Function of Microblog and Its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HAN Jian-chen, WANG Qi

(Law Studies Institute, 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ainan 232001, China)

Abstract:Microblog is a new media growing out of the era of informatization and network. It is a double sword, so its value and influence needs us to evaluate reasonably. Under correct orientation and specification, microblog may be the vehicle for virtual and open social interactions, the channel of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the platform of helping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the medium of the public supervision. But once microblog is in anomie, it will produce negative effects, which include encroaching on the spiritual rights of personality, infringing up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violating the procedural justice, misleading the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and producing the effect of “group polarization”. So, the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is obliged to accelerate the legislation of microblog,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icroblog as “gatekeeper” and to lead the self-discipline of the microblog as a community.

Key words:microblog; freedom; order; social function;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B8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5128(2016)11-0044-05

收稿日期:2016-03-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发展研究(13BKS050);安徽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安徽基层民主发展、政治信任和治理绩效研究(SK2013A057);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弘扬核心价值观名师工作室(Szzgih1-1-2016-8);安徽省级质量工程教学研究重点项目:从“毛坯房”走向“精装房”:理工科“形势与政策”课课内实践教学品质提升研究”(2015jyxm135)

作者简介:韩剑尘(1971—),男,安徽阜阳人,安徽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新媒体与社会发展研究;王琦(1980—),男,陕西西安人,安徽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社会与法律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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