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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同业公会与1923年抵制日货中的行业动员

2016-03-09魏文享

关键词:同业公会天津

魏文享,张 鑫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



天津同业公会与1923年抵制日货中的行业动员

魏文享,张鑫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1923年3月,为从根本上否认“二十一条”及援约收回旅顺、大连,国人发起抵制日货运动予以声援,津埠地区积极响应。各业同业公会整体上对抵货运动表示支持,但其态度与方法却存在行业差别。在抵货运动中,同业公会采用了情感诉求、公约限制、组织查禁等方式进行行业动员。同业公会之抵货意愿和其与日本之经济关系程度相关,这影响到不同行业在市场层面上的集体行动。

[关键词]同业公会;抵制日货;天津

在近代民族危机及外交冲突之中,因积弱之中国政府难以从政治及军事上进行反制,国人往往以抵制外货运动表达诉求。既以此打击外国之侵华经济势力,也宣示国民态度。诚如时论所言,“为求生存,在不平等条约废除之前,弱小民族,最善对策,莫若坚持排货运动;盖排货运动,为弱国最有效力及仅有之和平手段,以促侵略者之反省者也”[1]。1923年兴起之抵制日货运动是为收回旅顺和大连并废止“二十一条”之目的而发起的,尤以上海、天津地区最为激烈。关于此次抵货运动,学界已有相对丰富的研究成果,且注意到从民众和商人的不同角度来讨论抵货运动的组织及其影响。在商人研究层面,较多是以商会为对象进行讨论①陈传海:《一九二三年的河南反日爱国运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2期;蓝旭男:《收回旅大与抵制日货运动(192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86年第15期;明石阳至:《1908—1928年南洋华侨抗日和抵制日货运动:关于南洋华侨民族主义的研究》,《南洋资料译丛》,2000年第3期;彭南生:《民族主义与人道主义的交织:1923年上海民间团体的抵制日货与赈济日灾》,《学术月刊》,2008年第6期;周石峰:《1923年抵制日货运动的经济效果与政治制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于文浩:《1923年抵制日货运动中的反抵制考察:以日本商人团体为主体》,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第十二届青年学术论坛会,2010年;魏国栋:《集体行动理论下的探讨:抵货运动产生的驱动力量及其生成机制——以1923年津埠抵制日货运动的产生为例》,《宁夏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另有硕博士论文进行专门研究,如刘柏冲:《天津商人与抵制日货运动(1919—1923)》,台湾政治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魏国栋:《天津商会与北洋政府对日交涉山东、旅大》,河北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李永玲:《1923年抵制日货运动考察》,天津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抵货运动之中,不同行业之态度其实存在差异,对于社会舆论的反应及自身的动员能力亦有所不同。因此,从行业层面来对各业商人的不同应对方略加以讨论实有必要。本文即以天津商会档案及报章史料为依托,对1923年抵制日货中的行业动员问题进行探讨。

一、抵制日货运动的兴起与各业同业公会态度的分化

1923年的抵制日货运动是为了否认“二十一条”及援约收回旅大而发起的。旅顺、大连位于我国辽东半岛南端,背托东北大陆,面朝黄、渤二海,不仅有可观的经济价值,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鸦片战争以来,一直被俄、日两国所觊觎。1898年俄国通过与清政府签订《旅大租地条约》与《续订旅大租地条约》,强租旅大,租期为25年。1905年,日俄战争后,俄又擅自将旅顺口、大连湾的租借权及其附属特权,转让给日本。1915年时,日本企图利用袁世凯的“帝王梦”,通过与其签订“二十一条”及换文,将旅顺、大连的租借期延长至99年,但并未获得中国国会的批准,以后历届政府也始终未曾承认。此后,无论是1918年的巴黎和会,亦或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都始终主张废除“二十一条”及收回旅大。

1923年时,按照中俄《旅大租地条约》和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的规定,旅大租借地应在1923年3月26日如期归还中国。但日本政府却要求按照租期99年的规定,租至1997年。3月14日,北京政府的外交牒文遭到日本悍然拒绝,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商人亦不甘落后。3月15日,上海山东路商界联会首先致函总联会,要求开会筹商对付办法,并拟定继续抵制日货“一面由商界发起检查进口日货,一面请国民勿忘国耻,一致拒用,凡我商界自应激发天良,以作救国救民之运动”[2]。3月24日,上海地区由二百多个团体、一万余人参加的市民大会在总商会召开,决定成立“对日外交市民大会”,并通过了致各国政府、致日本国民和全国国民等通电,全体主张收回旅大,绝不承认“二十一条”,在未达目的前,全国对日经济绝交[3]。

津埠地区积极响应。当时,代表津埠各界的主要社会组织是天津各界团体代表会①天津各界团体代表会成立于1921年华盛顿会议期间,由津埠一百多个社会团体组成,是天津各团体参与的民意代表机构。。3月21日,各界团体代表会召开会议决定:请各商家在门前悬挂白旗,上写“取消二十一条”、“收回旅顺、大连”字样。并于26日在南开操场开市民大会,请各商店派人前往,去时携带手旗或国旗或本会会之旗,或写“取消二十一条”、“收回旅大”之旗。同时委托商会通知各商“按照上列办法一律实行”[4]4874~4875。为保障大会的顺利召开,25日,天津团体代表会讲演员分作六队出发,用汽车游行全市宣传,请商民均于26日下午2点悬挂白旗,同时赴南开市民大会,沿途发放传单[5]。商会也张贴布告向商民呼吁“事关外交,凡我国民,自应同作后盾”,“本埠各行商一体周知,迅速照办”[6]。26日,市民大会在南开操场隆重召开,大会决议以抵制日货的形式抗议日本政府。

在天津总商会的领导下,各业同业公会也纷纷表态。斗店同业公会表示:“极表同情,现已劝告敝行同业取一致行动以表我商民爱国热忱。”(天津市档案馆藏:《为赞同抵制日货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 -2-000295-040)米业公益研究会表示:“对于抵制日货,全体一直主张严厉进行,并公同议定办法五条:(1)誓死不卖日货;(2)与日商断绝经营;(3)本行各商号速将有无存批日货造册三份送交敝会,转送总商会及团体代表会各一份,以备存查;(4)公推代表马辅臣加入团体代表会;(5)公推代表杨晓林在商会磋商办法。”(天津市档案馆藏:《为议定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01)人力车行同业拟定办法三项:“车上一律不用日货;车辆一律不上日本捐;一律不拉日本人。”[7]五金铁行同业会议决:“由本日起,一律停止购办。所有在日本有庄之家,亦一律去电停购,速速清楚应办手续,办理完毕,即行回津。”(天津市档案馆藏:《为讨论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02)鞋商研究所议决:“各商凡关于日本之材料者及奢侈化装等品,一律不准购用,以表反对之意。”(天津市档案馆藏:《为不准购日货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 -J0128-2-000295-003)砖瓦商同业公会“表示同情,以尽匹夫之责”,并公决数条:“凡日人买砖等事一致拒绝,实行不与通商;凡日人钞票一律拒绝使用;凡日制产货物一律不购;在乡间鼓吹农民购用国货,以抵日货。”(天津市档案馆藏:《为公决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11)皮行公会亦表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该行对于日货将终抵制,并愿加入大会,取一致行动,以尽国民天职。”(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抵制日货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15)灰煤业公会业经全体议决:“与该国(日本)实行断绝贸易。”(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推举代表参加抵制日货游行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23)抵制日货,实施对日经济绝交,成为商界的主流民意。

天津总商会提出,4月10日举行全埠商业大游行,以向国际国内表达商界决心,大多同业公会均予以明确支持[4]4883。灰煤业公会推选高聚五为代表参加商业大游行(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推举代表参加抵制日货游行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23),鲜货商研究所也表示不仅支持抵制日货,并将派代表追随4月10日举行的否认“二十一条”的商业大游行。麻袋商同业公会表示:“愿追随诸同胞之后,加入游行,似此办法,不难奏效,望能毅力进行,坚持到底。”油商“全体停市一日,携代(带)大小旗杆加入游行”(天津市档案馆藏档:《为停止参加抵制日货游行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26)。转运商业公会更决定“各栈先做小旗多数,每于货车开行之时,先将小旗插于货车之上,旗上书否认二十一条、援约收回旅大等字样,每车一旗,一列车数十旗,东至奉天,西北至绥远,西至正太陇海,南至浦口。凡属国有铁路之处,一日风行千余里,四周八达。俾使一望而知我全国商民之公愤有一舒洩而不可遏止之势,以示爱国而伸民气”(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天津转运商业公会为报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35)。政府外交不力,商民之爱国精神被迫应激而起,国民责任得以彰显。

民族大义当前,但并不能全部去除商利的因素。一些商家及行业因实际利益关系,在对抵货运动表示支持的同时,也希望能够有时间清除存货,避免损失。天津市纸商公会仿照去年做法,“三月二十六日以前所批卖日货履行三联单手续,抄具存货清单,存贮一处”,售脱时“即行报告注销,倘有贪图小利,不顾国家存亡,私行购置者,除本会严行惩罚外,并宣布共罚”(天津市档案馆藏:《为召集抵制日货会议情形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18)。公会允许商家将已购日货售罄。布商同业公会开会议决,“不与日做交易”,“所有结存货物出入需有敝会印戳”(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报召开抵制日货会议情形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 -J0128-2-000295-024)。也允许将所存日货售清。木商同业公会决定:“1.各号现并无批定之货;2.所有现存货数目在决定日起五日内造册呈会(天津商会);3.木货非比细微之货,最易考察;4.自开会表决抵制日起,至外交解决日止,与各界团体取一致行动。”(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拟定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 -J0128 -2-000295-048)此外,药业公会表示“从表决日起,所有已定及存储之日货均立急(即)出脱,以后不准续定”(天津市档案馆藏:《为已定及存储日货及出脱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04)。洋广货行会议所表示,“将以前所定之货收齐,存货售净,俟阪庄手续清理完结,即当回国”,对于开始时间、截止日期等均无明确规定(天津市档案馆藏:《为声明所有日货已清洁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05)。在太平洋会议外交运动期间组织的“祥”号公会①祥号公会系在天津地区以“祥”字命名且经营多年的商号合组的公会,成立于太平洋会议期间,是作为外交运动的后盾而设。,也宣称“向不在日本直接订购日货,有时为应付门市起见,在本埠各行家采购少许,以为销售,聊以充数”。此次抵货运动发生后“经众公决,由今日起不准再卖,已存之货查清之后,赶速售销以副”(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推举代表商办抵制日货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14)。颜料商同业公会也留有退路,“将现存之日货,前已批定未起之日货,造具清册,随即呈上。但未起之日货,由今日始五日内完全起清,逾期不准再起。批定未到之货,业已正在交涉作退之中,是否能行,再为详报”(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报办理抵制日货情形事致天津商务总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55)。各业在支持经济绝交的同时,也希望尽量减少损失。

有些行业或商家与日商关系紧密,在实际抵货运动中就难免因循松驰。油商同业会就提出因为门市、油铺家店太多,难以查考,故只能传达同业公会的要求,而无法禁止(天津市档案馆藏:《为停止参加抵制日货游行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26)。天津姜商同业公会表示,“姜业素运南北土货为业,而兼作东洋杂货业者为瑞益祥号并山东帮客奉泰仁号,故两号合商互相监视,共同议决各以良心实行抵制日货,所有进行抵制办法,两号合组东洋杂货庄名义与贵会(天津总商会)接洽”(天津市档案馆藏:《为议决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27),显然姜商同业公会并不打算干涉经营东洋货的商号,而将责任推向杂货商。至于杂货商,虽表示“对日本要求取消二十一条并援约收回旅顺、大连,日政府拒绝通牒,凡我国民无不痛恨,群起抵制”,但对于实际的抵制日货办法,却是“所有各商号已存未售及与日商定妥未起之日货,各数目由各商号察点自行办理并公推董事孙采岩与商会筹商办法,随时报告各商号”,在监管方面并未有太多实际限制(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推举代表与会筹商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 -J0128-2-000295-034)。随后复称:“凡我同业务必坚持到底,必须挽回外交”,抵制日货的办法也仅为“一月内一律与日商停交,将以前手续一切察清,各号将以前存货以及卖出未交之数具账呈报,运货须用三联单盖议德福图章为据,以防流弊”(天津市档案馆藏:《为公推代表与会共商抵制日货事宜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 -J0128-2-000295-037),未加严格禁绝。海货商虽发布告要求在日本有庄之家,火速办理手续,速速回国,但借口所需手续繁冗,借机拖延(天津市档案馆藏:《为议决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商务总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57)。商界抵货,要全部整齐划一,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延缓时间及降低程度都有可以理解的利益考量,但却会破坏抵货运动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在政治上,各业同业公会均力证本行业的爱国性,对废除“二十一条”及收回旅大持支持态度。但在真正涉及到对日货的抵制时,由于各业的行业性质以及与日货商关系的不同,不同的行业间存有分歧。大体而言,与日货商存在竞争关系的行业,其同业公会在抵制日货运动中,多热情高涨,表现积极。而与日货商有利益关联的行业,多感于“在商言商,中有窒碍”[8]1580的无能为力,对于抵货运动并无多大热情,但又不得不进行,故多采取敷衍塞责的态度。

二、同业公会的查禁日货行动

抵货运动是否能发挥实效,与查禁及监督行动是否落实有关。外界监察固然重要,业内监察则更知根知底。4月9日,已有58行向天津总商会表示支持抵制日货的决定,“惟于办法尚属分歧,颇不一致,虽具同情,无所表发,甚为缺憾”。故在总商会对各行来函逐一审查、汇集众意后,公定出具体办法:1.与日货有关系之各行商号,应将已批未到之货数若干,已批已到之货数若干,旧有存货数若干查清结数,报明本行公会转报本会备查。2.经此结数之后,不得再为批购。3.已批未到、已批已到及旧有存货,统名之曰存货,结清报明之后,准其尽量销售。4.销售此货时,应由公会制备三联单,如有日货商家领取之后,于销售时填明报告公会,转报商会随时销账,以期逐渐销净,防止暗购。5.自公布翌日起,限五日内将数结清报明,以备查考。6.各行公会对于以上办法,应推举调查员若干人,随时调查检举,以为监督。对此六条“通告各行,共同遵照办理”(天津市档案馆藏:《关于抵制劣货事的布告》401206800-J0128-2-000297-004)。

那么,各行业执行情况如何?特别是与日货商有联系的行业,又是如何应对呢?整体上看,同业公会采取了情感动员、公约规范、组织查禁等办法来推动抵货运动的发展。

在抵制之初,各业同业公会对各商家并无强制要求,只是诉说日本的贪婪,强迫我国人民承认“二十一条”的野蛮行径,激发商民的爱国心。在各业同业公会进行抵制日货的动员中,多强调抵制日货为爱国行为,“对于取消二十一条,收回旅大问题,我商民应一致抵制日货”(天津市档案馆藏:《为议定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01)、“惟国家存亡,匹夫有责”(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抵制日货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J0128-2-000295-015)、“表示同情,以尽匹夫之责”(天津市档案馆藏:《为公决抵制日货办法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 -J0128-2-000295-011)、“不遗余力,足见爱国热忱”(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抵制日货事致天津总商会函》401206800 -J0128 -2-000295-015)。商人既为国民,应尽爱国责任,不可唯利是图。

各业同业公会要求各商家“各以良心解决”,“自行通知各摊商铺商,欲作自动的抵制,勿待他人强执,致使外人轻视吾商人之人格”[9]、“各家须平(凭)良心上之抵制,作外交之后援,倘有贪图小利,私行接受,甘为国民公敌者,除本会严行议罚外,再宣布其罪”[10]。天津总商会也强调各行业以“良心解决”[4]4877。情感动员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基础。

同业公会较为普遍的是采取制订行业公约的方式,来对同业进行限制,同时也向外界表示其查禁日货的决心。4月17日,绸布纱同业公会①1918年12月26日胡维域等人鉴于“绸缎布疋棉纱各业均属正大之行商,东西各国所最注重之营业”,商等经营绸缎布疋棉纱等业,历有年所,遵照农商部公布规则,呈请设立天津绸缎布匹棉纱同业公会,假针市街永立姜店旁胡同为事务所,以联合同业,发展商务,提倡国货,维持公共之利益,矫正营业之敝为宗旨。其商号既有绸缎庄,亦有棉纱庄,既包括洋布庄,还包括洋布棉纱庄。无论是绸布业还是棉纱同业,对外均称绸缎布匹棉纱同业公会,简称绸布纱同业会。与织染商同业公会、五金商同业公会、洋广货门市商同业公会、颜料商同业公会等14家同业公会,为了有章可循,同时也是为避免“手续不能一致,加以外界爱国者认为现买之货致生误会”,要求天津总商会同团体代表会刊印放行货单,“盖商界公认字样,一示同心救国之意,亦免外界爱国者生出误会”[4]4888~4889。至此,同业公会开始采取积极手段,公布具体措施,动员各商号抵制日货。

一些同业公会还根据行业交易的特点,从产运销的过程之中加强监督,防止徇私,绸布纱同业公会的做法较为典型。4月22日,绸布棉纱同业公会公议出调查规则九条:“(1)由本家发整件,货至车站码头等处时,将三联单填清裁下二联报会,留下一联发给凭票,经调查员验过方准放行。(2)无论由起卸行或洋行码头发过河得由本家联单填清裁下,二联单报会领取放行票亲至货栈或他处黏贴。(3)本起货即用原联单注明本起,或发本街,或发之整件物,均将三联单填清裁下二联报会盖印,领取小凭票,以便放行。(4)凡在本同业公会之卖主本家发卖主本家之货,及各项零货,皆仿照第三条报会盖印放行,惟不发凭票。(5)街友样子下账得用联单报会,及本市每日现卖之货,令抄清单均一日一报,邮包亦然。(6)定货路货卸到时,或存栈,或本起,预先以说条报会盖印以便查验,并发给本埠通行票,黏贴车上,如无此项通行票者,以私购劣货论。(7)同业互购货物限于入会各号彼此通融,不准购会外他号之货。(8)同业所卖之货发到时,将批号送条来会,查验盖章,以便存账。(9)在报会以前卖出客帮之货,至报会之后收退者,由调查员查清再为收册[11],通过严格货物进出来控制日货入市。公会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且对职责也做出相应规定:“(1)调查委员受本同业会之委托,遵照本会章程办事,以尽值守。(2)调查委员有调查同业各号,及各货栈期备货物之权,不得拒绝,但须处以和平。(3)调查委员如查出同业各号及各货栈有私购劣货,隐匿不报,或所报不符等弊,应报由本同业会按公约处罚。(4)调查委员执行事务,须破除情面,不得以私废公,并须回避本号及连号。(5)调查委员如有行为不正,损坏本会名誉,查有实据者,应即报告本同业会,由董事处理。”[12]调查委员会曾在大红桥码头查获一批既无三联单又无放行票货物,货主高阳某号店铺“自知违章,情认捐助公益费二百五十元”。随后又针对查获的由栈房起归车家,未领凭票的货物,经调查员查觉报会议处,董事会议决“将该家货物完全封锁,不许再动”(天津市档案馆藏:《绸布纱公会抵制劣货之严厉》129-3-6-3344)。面对同业调查,商家难以毫不忌讳。

6月8日,针对私购日货及发货不合手续的行为,绸布纱同业公会又颁布更为详尽的认捐办法十四条:“(1)直接私购日行货物查有确据者,每包须认公益捐五十元至二百元。(2)私购会外货物查有确据者,每包须认公益捐三十元至百元。(3)起运未报之货物无三联单亦无放行票者,每包须认公益捐三十元至百元。(4)起运报数之货物无放行票者,每包须认公益费捐二十元至五十元。(5)大放行票与小放行票试用错乱者封存。(6)发过河起本家有三联单无放行票或有放行票无三联单者每包须认公益捐一元至三元。(7)放行票中途失迷有三联单或有放行票而三联单失迷者须速来会声明补领,否则查出每包须认公益捐一元。(8)放行票号数与三联单所载不符者,每家初误从宽,再误每包须认公益捐一元,如仍错误,每包可认至五元数临时由会长酌定。(9)领出大小放行票未贴于货上者须认公益捐一元。(10)第一至第三第五各条数目临时由会长酌定。(11)第四及第六至第八各条办法及数目如实认为情有可原者由会长召集董事会议决定免除或减少。(12)以上各条公益捐如本家不认纳时得由会将货封存于本家,其如数交纳者由会发补单票将货放行,但第一条不在此限。(13)本办法如与公约抵触时仍以公约为准。(14)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董事会公决修正。”(天津市档案馆藏:《关于订立抵制日货办法的一组文件》129-3-6-3504)公会的公益捐的方式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

同业公议的系列规章,使得同业公会的行动有据可循。1923年7月9日,绸布纱同业会调查员在河东竹记起卸行查到人字呢三箱,斜纹呢两箱,均未贴放行单,再三调查为慎丰号走街在日行购买,该会第二天即召集紧急会议,对私自购买日货且无放行单的货物予以惩罚(天津市档案馆藏:《绸布纱公会抵制劣货之严厉》129-3-6-3344)。7月17日,又有四家商号违规操作,19日依据认捐办法做出惩罚:万源成私购日纱廿包,每包罚洋一百二十元,共罚洋二千四百元;恒庆号因其所发之货既无三联单亦无放行单,交公益捐二千二百二十二元;同丰裕发给元隆号的货物,有三联单,无放行单,按第八条规定,应交公益捐二元;久丰号先走货,后报告,罚四天不办事,如再犯应议罚款[13]。同业公会在履行查禁职责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同业公会之行动对象主要限于会员,在会外还有部分同业存在。政府虽强调要求同业入会,但实施程度并不彻底。在抵货运动之中,棉纱同业就有一些店铺拟通过出会来规避公会的查禁。在棉纱公会存在这种情况。5月11日,棉纱公会发出郑重声明“对于抵货日货,实力进行,调查员调查货物,亦极认真,惟各号有无抵制之诚意,不能断定,凡借端出会,或要挟破坏者,将来亦所难免,而近来爱国分子,历有激烈举动之宣言,能否实现,固不能预料,然果有此事发现,各商号难免不有此等损失,故该会将郑重声明,凡不在会,如无故出会之商号,有批卖私货情事,本会并不负责,凡在会之商号,必竭力维持其营业之发展,以不负其热诚”[14]。表明对在会会员负责,仍然抵制日货,至7月3日时,仍保持有72家会员商号。商号出会,在公共责任方面会受到指责。

因棉纱同业公会的坚持抵制,日本商号受到沉重打击。据商界调查,棉丝、沙塘出口大为减少[15]。“日纱销路,视昔一落千丈”[16]。这其中又以各行不起日货和发放放行单,对日商打击最为明显。故日本人商业会议所致函棉纱同业会,要求速起已定之货和取消放行单。经棉纱同业会议决,声明“催各商号起货,是各行与各商交易,同业会不能干涉。放行单,系各处公团的公约,销售已定日货,通行凭证,不能取消”。后虽日人坚持“非将放行单取消不可”,然同业会最终议定“日人令取消放行单,实越分的干涉,致已定日货不能运外销售,公决:放行单无论至何地步,不认取消”[17]。

此后日商仍不死心的一再就取消放行单一事,致函棉纱同业会,然同业公会始终坚持“不令贴放行单,即暂不起日货”[18]。通过正规的途径无效后,日商遂指使邱子良蓄意破坏。邱子良,津埠棉纱跑合人,即日本洋行与中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人,以代日行销售棉纱为业。中国棉纱商与日本洋行交易时,因语言不通,人情隔阂,且棉纱不止一家,直接交易,有诸多不便。“至行市之涨落,与各行是否同一价值,各棉纱庄前往买货,是否同一价洋,均需有人介绍”,并且棉纱并非零星货物,随到随买,必须早日批定,然后始行运货,订定手续,尤须有一中介人[19]。因而津埠棉纱,跑合人极有操纵之能力,凡各号批货,必经邱子良之手,邱子良操纵着津埠棉纱业。

此次抵货运动中,日商损失甚重,于是收买邱子良破坏抵制。邱子良先是不与同业会合作,对调查科员的调查百般阻挠,并召集各行走街领袖分头鼓动各商家退会。在其鼓动下德瑞兴、中和成、存记、存聚兴、存记兴、慎丰、厚记、万德成等九家商号脱会[20]。

为了挽回这些商号,团体代表会派演讲员去这些商家进行跪哭劝说。7月31日,团体代表会各团职员十余人,赴估衣街、针市街、竹竿巷劝导退出同业会各棉纱商。到万德成纱庄时,邱子良协同日本兵警数人,汹涌而至。不仅自伤诬赖系演讲员所为,还殴伤演讲员,后警察赶到,将邱子良与演讲员一同带回警厅讯办[21]。针对此桩破坏行动,当天团体会讲演团即召开紧急会议,先与绸布棉调查委员会去函,“请其顾念四万万同胞将来当亡国奴之惨,变更前议,照常办公,以维大局”[22],同时议决各演讲团出发,宣布退出棉纱同业会的九家商号的罪状及邱子良殴打演讲员情形。

之后,退出同业公会的九家商号四面楚歌。后记棉纱庄张小江致函绸布棉纱同业会,解释“前奉之函发时,并未经鄙人看阅,皆系同人主张送上,即请大会发还,所有议定法则,敝号仍照常遵守”[23],重新要求入会。另外八家生意萧条,驻津山西帮客商,在栈房门外,黏贴八家字号,不准山西商人,到此八家买货,如仍有买货者,发生性命危险,无人负责。各路转运商,议决不与此八家运货,当此八家运货至车站时,各栈房见无放行单,声明不负看管保存之责任,如有失迷或发生意外,与栈房无关。红桥各船户,对此八家货物,不为起运,并严词拒绝[23]。

与棉纱商有关的同业公会也紧急召开会议,织染同业会议决“此后与破坏救国之棉纱庄十一家,经济绝交,并将该十一家字号黏贴门首”[24],织篾同业联合会代表报告“此后对于出会各棉纱庄,丝毫也不买他的,如有违约者,即以私买日货论”[24]。在各方的努力后,被拘代表在8月25日被释放,出会商家也都受到了“教训”,对日经济绝交的秩序得到维护。

同业公会负有查禁之责,但也并非事事明查,商家如有心私自舞弊,也不易发现。天津布匹绸缎棉纱同业公会在抵制日货之初,即表示“国事关系国权,存亡所系,敌气同仇,公同拟定公约,以资遵守”,并拟定了抵制日货公约八条:

天津布匹绸缎棉纱同业公会抵制日货公约

1、本公约为抵制劣货、拒绝来源,亘立公约共遵守之。

2、同业议决于民国十二年(1923年)四月五日实行停止批卖、批订日货。

3、各号现存之货及已批未到之货,均限三日内开单连同批票来会,报明注册,过期不准补报,但上海订货限七日,大阪限十四日报会。

4、同业公举调查员十八人,常办理调查事项,其规则由调查员会议订之。

5、发售已报各货源来会注册,发售给联单位凭并由会派人查验贴,用凭票方准放行。

6、倘有违背公约查有证据者,由同业分别议决相当之罚金,以作公益宣布不守公约之情节。

7、同业各号均盖章于此公约以上,以为信守之据。

8、未尽事宜由调查员会议订之。

(天津市档案馆藏:《天津布匹绸缎棉纱同业公会为抄报报抵制日货公约事致天津总商会函(附该公约)》401206800-J0128-2-000295-025)

抵制内容之详实,时间之明确,措施之到位,不逊于其他行业。但其有些商号却并未真正实行,反藉抵制日货之时机,批定日货,以此牟利。4月4日,就被爆出购进日本棉纱三百六十七担[25]。5日,又购进日本白色布三百九十匹,粗斜纹布五百匹,標布四百匹,日本棉纱二百四十四担[26]。此后每日也均有不等量购进,见诸报端。4月12日,门市商中也曝出:东门内源丰,每日能销日货一千八九百元;鼓楼东之广太,每日销日货一千四五百元;北海楼东同发永,每日销日货一千余元;北海楼西同顺永,每日销日货一千余元。此四家,不但门市销售如是之多,而北海楼,东安市场各小洋货家,大半均此四家供给[27]。

1923年4月5日,团体代表会接到报告:“天津帮之棉纱商,在上海购买大批日货,欲乘抵制日货之机会,为居奇之绝计,多者为隆聚、隆顺、敦庆隆三号。”[7]针对此种破坏行为,布匹绸缎棉纱同业公会登报重申抵制日货的决心,“天津绸布棉纱同业会,以各报载有棉纱商私运日货一节,大为愤慨,特为此事于日前召集会议讨论结果:凡本埠各号事前批定之日货,自昨日起一律停购,在上海批定者限一星期停批,并将运输日货出境,在大阪批购者限两星期内不准在购日货,全体一致通过”[28]。

16日时,针对敦庆隆等商号因购卖日货被编入“爱国歌”①此爱国歌是扶中义校所编,用来讽刺批卖日货的商号。内容为:奸商无耻太可怜,不懂爱国懂爱钱,隆聚、隆顺国家危险全不问,恨煞人的敦庆隆,不怕亡国怕受穷,大批日货接着定,劝也劝不听,骂也骂不动,难道说不作奴隶不算告终。,油印传送群众和唱一事,布匹绸缎棉纱同业公会做出的回应,也是再次重申抵货的决心。在与天津总商会的信函中,首先说明贩卖日货系误会,“我会于前次开会,公议于四月五日一律将劣货结清,由翌日起不得再买。敝号曾经结存数目,报告我会转函天津总商会存查在案。前于本月5日见津埠各新闻报纸多有登载敝号私定劣货等情,此种误会既载于五日之报,则自系在五日我会公决办法以前者,是否真实,本无研究之必要,嗣后一再登载,并甚有谓假冒国货,私印牌号云云,敝号以为系根据于五日报纸之误会,而讹传日久”。接着诉说被编入爱国歌的损害“信口污蔑,且油印多张,随处散布,于敝号之名誉及商业前途关系实非浅鲜”,再次又重申自己抵货的决心“伏念敝号同人均属国民,当仁不让,具有同心,际此国民一致对外之时,敝号赞助之不暇,何敢稍有破坏”。最后陈请恢复名誉,“在此肃函陈明……如查有敝号于议定结止以后批买劣货或假冒牌号各事,一经证实,敝号情甘领罚。设无丝毫凭据,竟以附会谣传认为真实,既于敝号营业有关,尚祈设法恢复名誉,以免意外之损失,各界均以爱国为前提,此种实事求是方法,当必乐为办理”[4]4887。公会的回应更多是一种辩解,隆聚、隆顺、敦庆隆三家是否存在借机囤积日货行为,并没有得到查核和说明。同业公会的说辞中,更多是担心商家的行为对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从这个角度看,同业公会虽负有查禁日货之责,但也存在掩弊的可能。

三、小结

经济学家雷麦(C.F.Remer)将抵货的效果分为两类:断绝贸易往来;迫使当局(或外国政府)改变政策[29]。此次抵制日货运动将第二种意义作为目标,号称经济绝交,不与日商交易、不受日本公司雇聘,不登广告于日本新闻,不载货于日本商船,不买日本公司保险,不向日本银行存款,不收受日本纸币,不往日本医院治病[30]。希望通过抵制日货,可以从经济上“制日本死命”,从而迫使日本同意中国的政治要求,可惜,此次运动“既未能改变既成的外交局面,亦未能解决旅大收回的问题”[31]。抵货运动在经济上有一定成效,从抵制开始的3月到8月末,1922年的输出总数为18146.8万元,同期的1923年减少到13421.3万元,减少了约27%[32]。据日本大藏省调查表《支那排日之影响》也指出,六月间对华之输出为1405万元,输入为1866万元,入超461.9万元,比前年同期输出额减少1346.6万元,输入额增加855万元[33]。可见两者统计并无多大出入,基本可信。据报载,在中国本土的日本商人所受到的损失,在天津约为一千二百万,上海约为四千万,各埠总计超过一亿元[34]。

各业同业公会在此次抵制日货运动中整体上呈积极态度,借助于行业组织化的宣传网络和动员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抵货运动在市场层面的实施。不论是情感动员,还是公约限制,还是查禁行动,都体现出同业公会所体现出之商界的爱国精神及国民责任。然而,各业因其性质的不同,在抵制日货中面对的困难也存在差异,有些同业公会在查禁问题上体现出两面性,对会员的舞弊行为,采取较为放驰的态度。如绸、布、纱三个行业对抵制日货有重要的影响力,然如其同业公会所言“其各商店本有财产性命之关系,非审慎周祥不能作进行之方针,其中困苦曲折非行外人所能明其底蕴,实非他行无关紧要之可比也”(天津市档案馆藏:《为抵制劣货各机关来往函件存查附宣言等》129-3-6-3344)。禁绝日货,引起了同业会员的不满,加剧了内部纷争。9月1日,天津绸布棉纱同业会会长宣布辞职,委员会一度停止办公。在抵制日货的过程中,国货产品销量增长,1923年1月至8月,棉布、棉纱、水产品、煤、砂糖、纸张、药品、丝织品、火柴、肥皂、人参、杂货、银行、保险、海运等方面,日本对华输出减少,部分产品出现中国对日输出增加的现象[35]590。但在国货行销中,甚至出现部分国货以次充好,故意抬价的恶劣行径。从这个角度讲,在抵货运动的高峰期,同业公会可以以舆论压力为动力,强化查禁行动,但这一行动较难持久。特别是对于与日货经济相关度较高的行业来说,对日经济绝交受损更重。这部分商家的意愿会反过来影响到抵货运动的公平性,进而影响到商界的整体态度。在评估商界在抵货运动中的表现之时,不可不注意到其行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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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严成]

[中图分类号]K2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3-0071-08

[收稿日期]2015-10-2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BZS051

[作者简介]魏文享(1975-),男,湖北安陆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张鑫(1987-),女,河北邢台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2014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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