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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句因”新探
——从溯因推理的角度

2016-03-09

温 雪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第五句因”新探
——从溯因推理的角度

温雪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2488)

[摘要]对于陈那因明和法称因明的逻辑性质,国内因明学研究者有一些不同的见解,由此引申出关于“第五句因”的一些讨论。从溯因推理研究中“原因合一”的角度出发,对“第五句因”或有不同的解读。“第五句因”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在陈那因明阶段,因明论式仍存在归纳成分,而因明发展到法称阶段后,演绎成分比重增加,导致喻依的论证功能地位下降及“第五句因”的消失。依据“原因合一”的解释,首先是一个现象对应一个原因,当经过归纳推理以后得到同一个原因能够解释一系列彼此独立但互相关联的现象而非某一个特殊现象时,就达到了“原因合一”,从归纳阶段发展到了演绎阶段。因此,“第五句因”在法称因明中的消失是因明论式发展的自然结果。

[关键词]因明;陈那;法称;九句因;溯因推理

国内因明学研究者对于陈那因明和法称因明的逻辑性质有一些不同的见解,由此引申出对于“第五句因”的讨论。然而,目前的相关研究缺乏一种较为宏观的、在一个统一的逻辑理论框架内进行讨论的视野。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基于舒尔茨(G. Schurz)对溯因推理的分类研究,从“原因合一”(causal unification)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一种结合认识论的角度来解释“第五句因”在陈那因明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在法称因明中失去地位的原因。

一、“第五句因”——一种特殊的过

目前关于“第五句因”的讨论多集中于陈那和法称的因明体系比较研究中。“第五句因”指“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即同品无,异品也无。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过,是因明特有的规定,即因必须有同品:因只在宗有法上有,却不在同品上有,是不符合第二相的规定的。举例如(1)所示:

(1)声音常住,所闻性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法称因明取消了“第五句因”,是因为法称因明中第二相和第三相等值的缘故[1]。另一种观点认为,法称在论述不定因时并未提及“第五句因”,是认为其在思维中没有实际作用的缘故[2]214~215。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法称虽然主张喻依可以不出现,但并未明确表示在论式中取消喻依[2]234~241。另外,关于陈那因明中究竟是否存在归纳成分,有学者认为陈那因明是演绎和归纳的结合[3]569~575,[4],但也有学者认为“因三相”只是一种规定,并不存在归纳成分,否则也无法解释同、异喻体如何能够被成为毫无例外的普遍命题[1]。以上探讨均是运用现代逻辑工具分析因明逻辑体系的成果,其成就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于陈那和法称因明逻辑体系的研究,大多以体系内的一些概念为起点,试图论证体系内的另一些概念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缺乏一种较为宏观的把握,导致因明研究中的一些问题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巫寿康的著作《〈因明正理门论〉研究》是目前运用形式化手段分析因明的逻辑性质的比较成功的尝试。该著作中指出,同喻依、因的第二相以及九句因的“第五句因”都属于归纳成分[5]30,然而多是从因的第二相的独立性而言的,并未进一步介绍因的第二相之独立对于陈那因明逻辑体系的意义。本文支持巫寿康的观点,并从溯因推理研究的角度,试图为“第五句因”的逻辑性质提供一些佐证。

二、陈那因明中“第五句因”性质再探

(一)关于“第三类推理”的界说

由于结合人的认识进程来讨论“第五句因”,本文将尝试从溯因的角度对“第五句因”的性质作一些新的阐发。溯因推理(abduction)被认为是一种建立在不完备信息基础之上的从结论推导出解释性假说的思维方式,而回溯推理(retroduction)通常被认为是溯因推理的同义词,但有时也指从结论到前提的回溯式的逻辑推导过程。溯因推理通常用来解释某个令人惊讶或迷惑的现象。皮尔士(C. S. Peirce)被认为是现代提出溯因推理理论的先驱。他的前期理论将溯因和归纳、演绎并列为三种互相独立的逻辑推理形式,而他的后期理论认为这三种推理形式分别代表了科学探索过程的不同思维阶段。在认识论层面,皮尔士将溯因推理看作一种反思的手段,通过对令人惊讶的(通常是日常观念中被认为“反常”的)事实的反推,从不确定的认识中借由经验积累逐步锁定确定的认识,最终借由经验和推理获得确定不变的认识[6]167~177。由于皮尔士的理论涵盖了比较丰富的内容,其中一些概念的描述也存在模糊之处,他所提出的溯因推理相关理论被之后的研究者们从各自的角度加以阐发。弗兰克福特(H. G. Frankfurt)讨论了皮尔士的溯因思想,认为溯因更像是一种对于假说的合理性(admissibility)高低的论证(argument),而非推理[7]593~597;基于假说形成的猜测性质,辛迪卡(J. Hintikka)认为溯因甚至不能算是推理,创造性假说也无法通过推理的手段获得[8]503~533。阿利塞达(A. Aliseda)给出了区分归纳和溯因这两种推理形式的标准,认为归纳的结果(如大前提)的有效性是可以被反例推翻的,然而溯因推理的结果(例如发生某件事的原因)是一种推测或假说,只能被新加入的背景信息推翻,并提出了一个基于逻辑推演、所猜测的内容和猜测结果的类型(事实、规律或新理论等)三个参数的区分不同溯因类型的标准[6]55~57。

虽然皮尔士将溯因推理列为独立于演绎和归纳的“第三类推理”,从溯因推理的角度考察“第五句因”并不和形式逻辑的标准相冲突,原因在于“第三类推理”的实质仍然是对经典或非经典的演绎或归纳推理在实际推理和论证中的作用机制的刻画,演绎有效性和归纳可靠性的标准在这种实际评估中并没有被摒弃。以往对于因明逻辑性质的讨论,多依照形式逻辑的标准。巫寿康认为“第五句因”是归纳成分,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巫寿康把前提与结论之间有或然性关系的推理都归为归纳推理,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性关系的推理都归为演绎推理,同喻依不是演绎推理的必需成分,因此属于归纳成分;二是根据陈那因明中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可以否定一部分演绎推理的作用,如果举不出同喻依,这个演绎推理就不是有效的[5]28~29。沈剑英认为陈那三支是演绎和归纳的结合:“三支论式采取演绎与归纳相结合的形式,集中体现在喻支上。喻支中的喻体既是演绎的前提,又是归纳的结论,同时还是归纳方法的标志;而喻依作为喻体之所依的实例,既是普遍命题的前提,又是衡量普遍命题真理性的尺度。”[3]570但从非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一些原先依照形式逻辑的标准被认为属于“归纳”的内容可从“第三类推理”的角度进行新的阐释。

(二)舒尔茨的溯因分类与因明的对应关系——一种结合认识论角度的阐释

虽然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能够对“第五句因”有一种较为透彻的分析,但考虑到过论中除了逻辑的内容以外,还包含认识论的内容,因明的总纲中也指出论辩的根本目标并不在于把对方的观点给驳倒;论辩的根本目标,至少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在于“自悟”和“悟他”。因此,本文结合舒尔茨对溯因推理的研究,为“第五句因”带来一种结合认识论角度的阐释。

舒尔茨认为,人们并不能穷尽针对某个现象的所有可能的解释,只能是针对该现象推理出目前可获得的最佳解释,然而目前可获得的最佳解释的合理性并不总能达到令人完全可以接受的程度。换言之,人们需要将具有科学合理性的溯因推理和纯粹的猜测区分开来。鉴于这种情况,舒尔茨提出,溯因推理需要满足如下两条规则:

1.一个最小的衡量溯因推理的科学性的标准;

2.一个相对的衡量所得出的解释的合理性的标准。

关于溯因推理的合理性的评价标准,舒尔茨认为由于溯因内部也可以区分出很多类型,针对每一种类型的溯因都各自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同时舒尔茨沿着以下三个维度将溯因分为事实溯因、法则溯因、理论模型溯因、类比溯因和常因溯因等11个类别:

1.回溯推导出的假说的种类,也就是所猜测的内容;

2.溯因意图解释的证据的类型;

3.驱动溯因机制的信念或认知机制。[9]

在舒尔茨的溯因分类中,有三类是和因明较为相关的:类比溯因(analogical abduction)、推论性(共同)理由溯因(hypothetical(common)cause abduction)以及法则溯因(law abduction)。类比溯因与古正理及古因明五支性质最为相近,推论性(共同)理由溯因中的针对二阶溯因的最小的充分性标准和运用莱辛巴赫原则(Reichenbach principle)之前对可能导致其他结果的解释的排除非常接近陈那因明“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和第三相,法则溯因则与法称因明三支的性质最为相近。

类比溯因指一个在背景理论中部分新奇的概念联系经验上更为熟悉的概念,通过二者之间某种同构性使得某种规律得到解释。一个例子是通过经验上较为熟悉的水波来解释声波的传递性。类比溯因只关注结构之间的共性,例如声波和水波在波形和传导机制上的共性,其他的次要的特征则不在考虑范围内。古正理及古因明的五支论式和类比溯因的基本思想非常相近。沈剑英举论证式如(2):

(2)(宗)此山有火;

(因)以有烟故;

(喻)如灶;

(合)此山亦如是(有烟);

(结)故此山有火。

依据沈剑英的分析,“于灶见是有烟与有火”是一个经验命题,与“此山有烟”的经验结合,得出“此山有火”的结论,是一种从特殊到特殊的类比推理[3]564~565。从类比溯因的角度来解读,“此山有烟”是观察到的事实,而“此山有火”是推测出的“此山有烟”的原因,这个原因是基于灶房里有烟与有火相联系的经验,通过类比推理而来的。

推论性(共同)理由溯因和类比溯因都是舒尔茨所划分的二阶存在溯因(second-order existential abduction)下面两个平级的子类。在二阶存在溯因中,待解释项包含一或多个经验上的现象或法则,而需要回溯的是一个至少部分新奇的特性或种属概念,且由一个至少部分新奇的理论法则所支配。推论性(共同)理由溯因被舒尔茨认为是一种最为基本的引发概念上的创造性的溯因。舒尔茨认为需要制订一些标准来区分“科学性的溯因”和“推测性的溯因”。当针对一种现象只有一种与之对应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并不能扩展到对其他现象的解释时,这个解释就会被认为是一种“推测性的假说”,只是事后的解释,并没有任何预测力。“推测性的溯因”举例如(3):

(3)推测性的事实溯因(speculative fact-abduction)

待解释项E:约翰生病了。

推测H:有一种神秘力量想要约翰生病,并且这种神秘力量想要发生什么就会发生什么。相比较之下,一个“科学性的假说”应该能够扩展到对一类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关联的现象,于是提出了“原因合一”的概念。舒尔茨提出了一个基于“原因合一”的针对二阶溯因的最小的充分性标准:

只是为了专门解释某一现象而引入的新个体或新特性总是具有太多推测性并且应用范围过窄。只有这种被引入的新个体或新特性能够解释多个彼此关联但又互相独立的现象时,并且以这种方式达到原因或解释的一种合并,该溯因推理才是合理的,并且值得进行后续研究。[9]

“原因合一”的指导原则如下:

莱辛巴赫原则(Reichenbach principle):如果两个特性或者两类事件有可能互相依存,那么它们之间是有因果关联的,或者一个是另一个的原因(反之亦然),或者二者皆为一个共同原因的结果(X 是Y的原因,当且仅当有一条从X指向Y的因果关系链)。[10]

莱辛巴赫原则的工作原理是:当遇见多个彼此内部关联的现象,我们可以先排除掉能够导致其他结果的原因。依据莱辛巴赫原则,这些彼此关联的现象背后一定有某种尚未觉察的可以同时解释所有这些现象的共同原因[9]。

法则溯因指“待解释项和针对这个项的解释性假说二者都是形如蕴涵式的法则(implicational law),并且溯因推理受到一个或多个已知的形如蕴涵式的法则的驱动”,例如(4)所描述的:

(4)背景知识:所有含糖的物质都是甜的;

待解释项:所有的菠萝都是甜的;

推测:所有的菠萝都含糖。[9]

(三)“第五句因”的逻辑功能

回到“第五句因”。“第五句因”指因没有同品也没有异品,这个因就不能算作正因。结合前文舒尔茨提出的“原因合一”,不难看到陈那因明中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基于“原因合一”的针对二阶溯因的最小的充分性标准之间的相似性:二者都要求一个原因能够解释一系列现象而非个别的现象,否则就像舒尔茨所表述的,这个解释(“因”)不确定性太强,而且缺乏预测力。这是“从特殊到特殊”的类比推理走向“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推理的起始点。而“原因合一”的指导原则即莱辛巴赫原则中提到的具有因果关联的两个性质或两类事件,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背后有一共同的原因。举例来说,“声”和“瓶”都具有“无常”的性质,虽然“声”和“瓶”有很多不同之处,但在“无常”这一点上它们是相同的。在排除了互为因果这一情况之后,便可以推测“声”和“瓶”的“无常”性是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原因即“所作性”导致的。这个原因不仅要解释“声”和“瓶”所具有的“无常”性,而且还要避免出现导致具有“常”性的结果,也就是因明所说的“止滥”。

“第五句因”明确提出了因明论式必须包含同喻依的规定,从溯因推理的角度来看,是为了保证“因”能够解释一类现象而非只能解释个别现象。这个规定提高了前提和结论之间联系的必然性,并使得“从特殊到特殊”的类比推理发展为“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推理。这也是陈那对古因明五支论式的喻支进行改造的意义所在。由此可见,“第五句因”是因明论式中的归纳成分。

三、法称因明中“第五句因”消失原因探究

法称对陈那因明三支论式进行了改造,也对“因三相”进行了新的阐释,并主张喻依可以不出现在论式中。然而法称在同法式和异法式中仍然使用了喻依,这一做法表面来看和他的理论主张似乎是矛盾的。《正理滴论》原文如下:

仅说因之三相,辄能了知所说义,无须另说能立支“喻”。之所以未另说彼相者,义已了知故。于说因时,则曰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而不说差别法;亦说差别法者,乃为显示果性、自性之所生性、所遍性而说。[2]234

由这段话可知,至少站在立论的角度,法称把“因三相”放在了比喻更为优先的级别。如果式中相当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部分是合格的,从而使“因”满足了因三相,“义已了知”,就无需另说喻依①陈那三支和法称三支对于因支和喻支的规定不同。陈那三支包含宗、因、喻三支,而法称的因式是同法式或异法式,相当于陈那三支中的喻体和因;法称的喻相当于陈那因明的喻依。此处为表述方便,将陈那的喻依和法称的喻统一以“喻依”指代。相关资料可参考剧宗林《藏传佛教因明史略》第180~183、235~236页。。然而如果论敌仍未能信服,就需要从认识论的角度加以解释,即引入喻依(“差别法”)。因此,喻依的论证功能地位下降,降到了一个次于“因三相”的位置,不同于陈那因明中将“第五句因”和因的第二相直接关联的处理方法。

结合之前的分析,可以看到“第五句因”在法称因明中的消失是一个自然发展的结果。如前文所述,法称因明三支论式形式上非常接近亚氏三段论,相比陈那因明三支,提升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联度。举同法式如(5):

(5)(喻)凡所作皆是无常;

(因)声是所作;

(宗)(所以,声是无常。)

为了方便理解对照,虽然法称三支的同法式第一支和第二支都属于因式,但仍按照陈那三支的宗、因、喻三支进行标注。相当于大前提的喻支在这里表现为全称命题,使得喻支成为了演绎推理的前提。这是“原因合一”的归纳过程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结果。正如舒尔茨的“法则溯因”所显示的那样,由于一系列互相关联但又彼此独立的现象能够被同一个原因解释,并且能被经验证实,于是就成为一个法则固定下来,表现为带全称量词的蕴涵式。此时就无需再额外检验大前提的真实性,因的三相已经具足,无需再使用喻依,从而导致“第五句因”在法称因明中的消失。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前文中法则溯因的示例(4)可看作“自性因”式的法则溯因阐释,但这并不适用于“果性因”式。以同法式(6)为例,按照法则溯因的形式,可简要表示如(7):

(6)(喻)凡有烟处必有火,犹如灶房;

(因)此处有烟;

(宗)(所以,此处有火。)

(7)背景知识:火产生烟;

待解释项:此处有烟;推测:此处有火。

然而(7)中的背景知识“火产生烟”并不是一条形如蕴涵式的法则,它也不是一个全称命题,它只表示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如果它能够表示为全称命题,那么论式的结构就和(6)一样。但(6)并不是(4)所示的法则溯因,而是接近亚氏三段论的演绎推理,如(8)所示:

(8)(大前提)凡有烟处必有火;

(小前提)此处有烟;(结论)此处有火。

或者严格按照法则溯因的模式改写为(9)所示的形式:

(9)背景知识:凡有烟处必有火;

待解释项:此处有火;

推测:此处有烟。

但(9)的问题在于,虽然形式上符合了法则溯因的要求,但“此处有火”不应该是待解释项,而应该是推测。如果背景知识改为“凡有火处必有烟”,由于火是因,烟是果,又违反了因明的因果关系规定。由此可见“果性因”式采用了如(8)所示的接近三段论的推理形式,然而其中“凡有烟处必有火”的因果关系是经验规律而非逻辑规律,首先产生于前文所提及的类比溯因推理,然后又通过法则溯因形成一条形如蕴涵式的规律。这样,即使具有溯因推理性质的“果性因”式也能被描述为演绎推理的形式。论式(6)中的同喻依“犹如灶房”,就是一个火与烟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个经验层面的佐证。此外,法称因明三支中有一个重要的演绎前提是“凡有果处必有因”,但反过来有因不一定有果[2]190。举例来说,论式(6)喻支是“凡有果处必有因”这个前提代入“火为因,烟为果”的因果关系而得到的,这也进一步说明为何“火产生烟”既不能改写为“凡有火处必有烟”,也不能改写为“如果火存在,烟也存在”。如果把(6)改写为皮尔士所提出的溯因推理,如(10)所示:

(10)观察到事件(小前提):此山有烟;

背景知识(大前提):如果火存在,烟也存在;

推测(结论):此山可能有火。

论式(10)的前提“此山有烟”和结论“此山有火”的关系是或然的,然而由于“自悟”和“悟他”二益的要求,因明并不接受或然性的结论,而是追求结论的必然性,否则该论式既不能“自悟”也不能“悟他”。或许这就是法称因明没有采取形如溯因推理的形式,而是采用了接近亚氏三段论的演绎推理的背后的原因。然而法称三支的逻辑性质仍需要区别看待——在喻依出现的情况下,法称三支并不是纯粹的演绎推理,而是综合了演绎推理和溯因推理的特征。只有在因三相具足,“义已了知”,无需另举喻依的情况下,法称三支才可以看作演绎推理。顺真在《百年中国佛教因明量论研究史略(论纲)》一文中也指出,由于允许喻依的存在,法称因明不能和演绎推理等同[11]201~210。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称因明并没有明示喻依可以在论式中取消。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法称虽然意图把论式改造得更为简洁,但仍然保留了三支论式列举喻依的传统做法,因为在实际论辩中喻依不仅在逻辑层面可以作为归纳的起点和检验论式中因三相是否具足的手段,还有进一步示例以解释说明的作用。依据威提布萨那(S.C.Vidyābhūsana)的研究,法称虽然对喻依的态度与陈那不同,. .认为喻依并非论式的一部分,因为它已经被包含在中词(即“因”)当中,所以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在因式之外又添加喻依,但是相比于较为抽象的中词,喻依有一个好处,那就是更为具体和直观[12]317~318。另一方面,因明的论辩逻辑和西方的形式逻辑还是有所不同的。正如陈望道在《因明学概略》中所言,三段论法是思维的法式,注重思维的是非;而因明是论辩的法式,注重论辩的成败[13]25~28。我们试举一个同喻依不当的论式(11)为例,来进一步比较二者的区别:

(11)(宗)兔子会死,

(因)因为兔子是动物;(喻)动物都会死,如麒麟。

如果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只要大、小前提是合格的,那么这个论式的结论就是合格的,喻依的出现及正确与否并不影响这个判断;但是在因明中,即使大、小前提合格,若喻依出现错误,在论辩中也算作失败。论式(11)中宗、因和喻体部分是没有问题的,但同喻依“麒麟”放在这里不恰当,因为麒麟是神话中虚构的动物,实际并不存在,也无所谓生死,因此犯“自体依不成”过。由此可见,如果完全取消喻依,就会导致因明在实际论辩中的部分功能无法体现,因此不能仅从逻辑的角度评价喻依,而要综合考虑因明服务于论辩的特点。

四、结语

本文从溯因推理的角度对“第五句因”的逻辑性质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基于舒尔茨的溯因分类研究和“原因合一”理论,将每一历史阶段的因明论式看作多种推理成分的结合,而非单一类型的推理。随着历史的发展,因明论式中的推理成分组成结构也在发生变化,具体表现为古因明五支、陈那三支和法称三支(或二支)的不同。“第五句因”是古正理及古因明五支中的类比推理成分发展到陈那因明三支的归纳推理成分的必然产物,“因”必须为一系列彼此关联但又互相独立的现象提供一个统一的解释,而不是只为个别现象提供一种单独的解释;当归纳成分发展到法称因明三支的演绎推理成分时,“因”已经被经验反复证实是能够解释一类现象的因,所以“第五句因”在法称因明中的消失是因明论式自然发展的结果,因明论式的发展符合人类认识世界的知识积累的一般规律。

从溯因推理的角度对“第五句因”进行分析,能够从一个新的角度考察其在因明论式的发展变化中所承担的角色。由前文分析可见,因明对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考察经历了历史的演变过程——在陈那三支阶段,“第五句因”和因的第二相有直接关联;在法称三支阶段,区分了“自性因”和“果性因”,从而也区分了逻辑考察的内容(“因三相”)和经验考察的内容(喻依),而逻辑层面的考察优先于经验层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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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显长]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3-0040-06

[收稿日期]2016-01-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资助项目:12&ZD110

[作者简介]温雪(1987-),女,北京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