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工商同业公会法律初探
——以上海茶叶业同业公会为例
2020-12-22罗晓宇
罗晓宇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 310018)
1 统一规范工商同业公会的时代背景
清末时期,帝国主义列强凭借强大的工业经济实力对我国的侵略使传统小农自然经济瓦解。当时朝中有识之士意识到发展工商业经济的重要性,便提出以实业救国为宗旨的洋务运动,大力发展工商业。同时,清政府也急需以发展工商业来增加税收。有研究统计,在1885年后,工商业已成为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基于这种政府鼓励工商业发展的环境下,1904年清政府下令由刚成立不久的商部颁行了《奏定商会简明章程》,鼓励商人成立商人团体,办“商会”。商人办商会的积极性很高,到1912年,各地商会合计超过2000家,会员人数有近20万。这是政府首次对商人团体的法律地位有明确规定,为后期1917年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颁布奠定了基础。
但此次颁行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并未将之前的民间行会组织,即会馆、公所等纳入该法律规定中,而当时的会馆、公所等行会已经在全国各地存在已久,且数量上远超商会。以上海为例,行会几乎遍布钱业、典当、杂货、纸张、航运、肉类、建筑、茶叶、丝绸、米粮等所有专业化分工形成的行业。数量庞大且行业种类繁多的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并不利于政府的统一管理,同时,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各种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使工商业组织的管理呈现出一种混乱、复杂的态势。对此,时任政府为解决此问题,只是简单的针对某行业进行了法律制定,如1906年为解决商船问题的《商船公会章程》和1915年为解决商办银行的《银行公会章程》等。但这种单一的对公会章程的法规并未真正实施。因此,无法解决行业组织面临的复杂问题,也未对行业组织造成很大影响,但对后期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制定积累了立法经验。
民国初期,在工商界人士的要求下,政府颁布了《商会法》,该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人团体“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商会广泛的职能和职权。在此情况下,没有被《商会法》纳入法律规章制度内的同业团体纷纷要求政府可以制定一部规范同业团体的法律文件。因此,在同业团体的呼吁和新兴行业的推动下,政府决定由农商部制定一部统一规范同业团体的法律。
2 工商同业公会法规的制定及修订过程
2.1 1917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1917年北京政府农商部制定并公布了中国第一部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该规则,为同业团体设立了统一的名称,即“同业公会”,并为同业公会确立了“联络同业、维护利益、矫正营业上之弊害”的宗旨。该规则还为同业公会设立的程序、规章等内容做出了规定。由于该规则只有简单8条内容,对同业公会设立程序规定不够详细,因此也引起一些纷争。不断扩大的工人团体也想组建工人同业公会但遭到了商会的拒绝,由此引发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第一次修订。
次年,新修订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其施行办法由北京政府农商部公布。此次修订对同业公会的宗旨、设定条件、种类等都做了修改,除此之外,还对违反同业公会规则的情况制定了罚则,对“一地一会”做出了限制条件,并删去了同业公会改组的时限。与修正版《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一起公开的还有《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施行办法》,该办法对同业公会的内部组织人事和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次修订,进一步增加了商会的权力,强化了商会作为同业公会上级组织的地位,政府的部分职能由商会代为行使,引起基层组织同业公会的强烈不满。这种不满造成全国各地的工人罢工和私自结社。基于此种情况,1923年农商部对1918年修订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禁止手工劳动者设立同业公会的条款。
2.2 1927年工商同业公会法的分流
1927年北京政府为振兴工业,将工商同业公会拆分成工艺同业公会和商业同业公会,并分别制定了《工艺同业公会规则》和《商业同业公会规则》。《工艺同业公会规则》规定“凡属机械及手工之工厂、作坊、局所等,操同一职业者”可以设立工艺同业公会,设立不需要商会的认可和审核,而是由地方上报农工部审核。由于《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并未将工艺同业公会排除,因此政府将其中关于工艺同业公会的内容删除,并简单修订,改名为《商人同业公会规则》,此次修改并没有内容上的变动,只是简单字面上将“工商“改为”商人“或”商业“。此次工商分流,使后来的商人团体组织的发展和法律规定等有了借鉴之处。
2.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同业公会法的完善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取消了工商分流,再次修订了《工商同业公会法》。此次修改与1923修订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相比,一是同业公会的宗旨变为“维持增进同业公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二是降低决议公会章程同业代表的出席率,由“四分之三”降低到“三分之二”,三是同业公会内部管理人员条件限制,“一、褫夺公权者,二、有反革命行为者,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四、无行为能力者”。四是同业公会内部管理制度为委员会制。五是吸收同业公会实施细则中关于职员的规定。六是同业公会改组的时间是该法实施一年内。七是将同业公会联合会不得以同业公会名义营利条款删除。但在其实施6年后,由于走私猖獗,实业部在听取工商代表意见之后,于1937年拟定修改1929年修订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
1938年国民政府将同业公会法分为三业同业公会法,分别是《商业同业公会法》、《工业同业公会法》和《输出也同业公会法》。首先,三业同业公会法的宗旨不同,《商业同业公会法》的宗旨是“维持增进同业之巩固利益及矫正弊害”,而《工业同业公会法》和《输出同业公会法》则是“为谋本之改良发展及矫正同业之弊害”。其次《商业同业公会法》、《工业同业公会法》和《输出同业公会法》规定的发起人数量要求也各不相同。根据同业公会法的规定,同业公会可分为两种类型:重要的同业公会和非重要的同业公会。《商业同业公会法》规定,重要同业公会要求发起人同业公司在三家以上;非重要同业公会要求发起人同业公司在七家以上。《工业同业公会法》规定,重要工业同业公会要求发起人同业公司在两家以上;非重要同业公会要求发起人同业公司在七家以上。《输出同业公会法》则不区分重要与非重要,而是对发起人同业公司均要求在两家以上。再次,在同业公会的区域划分上,三同业公会的划分方式也不相同。最后,三同业公会法对该同业公会内部的主管机关的设立和合并、章程的修订、代表名额的分配等等都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的规定以是实践为基础,并对三同业公会的内部规范和整体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 《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对上海茶叶业的影响
茶叶作为我国传统商品,深受本国和其他国家人民的喜爱。在上海成为第一个开埠城市后,茶叶的出口量也占据了出口商品第一的位置。但在19世纪下半叶,由于印度、锡兰、日本茶叶涌入国际市场,中国茶叶在品质和价格上都无优势,因此中国茶叶出口量急剧下降,中国茶叶贸易市场也被外国洋行垄断。到民国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茶叶业也有了新的发展,与茶叶相关的行业组织也纷繁建立,如茶店、茶号、茶行、茶厂、茶栈等。
自《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以来,上海茶叶业的行业组织形式在原先的会馆和公所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变,改组为同业公会。上海茶叶业积极响应《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规定,改组同业公会的同时还指定了《上海市茶业同业公会章程》,并对会员的一系列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规定。上海市茶业同业公会在《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引导下公会机制不断完善,茶叶市场也得到了有序稳定的发展。
而随后爆发的战争导致国内环境的极不稳定,上海茶叶业同业公会也因此受到影响,公会业务一度停滞。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市茶叶业同业公会的发展才得到了恢复,茶叶市场也逐渐稳定。因此,《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颁布对上海茶叶业的发展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4 结语
近代同业公会作为民国时期的行业组织代表与古代传统行会的根本不同之处就在于其有立法保障来支持发展。近代作为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同业公会,使其具有现代行业协会的雏形。本文通过对《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立法背景、立法变迁、立法对上海茶叶业的影响等内容的分析和梳理,得出《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立法对近代同业公会的统一规范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中小企业也都面临着产业转型,对此,我国政府提出“让行业协会走上前台”,鼓励行业协会发挥主导作用,规范组织行为。因此,行业协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立法与规范,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