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提高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2016-02-19赵翠翠
赵翠翠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0241)
尽快提高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赵翠翠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上海 200241)
[摘要]作为一种信仰体系或传统信仰方式,民间信仰其内容纷繁复杂且根深蒂固。民间信仰出自于本土,毫无疑问是宗教发展坚持中国化方向的最深厚土壤和须臾不可或缺的营养与水分。因此,深入体会习总书记所强调的宗教发展要坚持中国化方向的精神,似有必要把民间信仰事务及其治理层面的法治化问题给予清晰的梳理。越是传统的,越需要对法治化的适应。对于民间信仰及民间信仰事务的法治化管理工作而言,如何更好地适应法治中国、法治化社会,尽快提高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无疑是当代中国宗教及其信仰方式演进更新的一个必然趋势。
[关键词]民间信仰事务;适应法治化;社会治理
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谈及宗教工作时指出:“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要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而要处理好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好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习近平出席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参见央广网http://china.cnr.cn/news/20160424/t20160424-521964065,shtml,2016-4-24。
学习与体会习总书记有关宗教工作的讲话,我们觉得,民间信仰虽然还不是宗教,但它作为我国传统宗教信仰之代表,作为佛、道、教在民间社会的最基本信仰形式,植根于我国乡村社会,制约着农村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千百年来已成为民众最为重要的生活方式及信仰惯习。
当然,作为一种信仰体系或传统信仰方式,民间信仰其内容纷繁复杂且根深蒂固,同样有其信仰对象、信仰活动场所、信仰精英(或民间香头等重要组织者)、信仰活动事务等,其信仰活动的开展、信仰活动场所建立、合法性、土地资源使用等过程,都需要国家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化治理。尤其是随着城镇化、城市化建设速度的加快,新农村、非遗文化建设等,都使民间信仰日益与地方社会经济、权力、利益等发生关联,这就更加需要积极引导民间信仰,理顺各种镶嵌于信仰关系中的各类关系,使其在治理层面尽可能地提高其法治化水平,不断丰富与开拓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与新方法。民间信仰出自于本土,毫无疑问是宗教发展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土壤和水分。因此,深入体会习总书记所强调的宗教发展要坚持中国化方向的精神,似有必要把民间信仰治理层面的法治化问题给予大致的梳理。
一、民间信仰法治化的诸多困境
本文的“民间信仰”是指一般意义上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结合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属于非官方、非组织的既有佛、道、教的民间信仰惯习、思维方式及其行动模式,也还有儒教很多信仰传统。它在民间社会广泛存在,具有一种情感寄托、对神灵崇拜的传统信仰形式。在其信仰实践上具有自发性、民俗性、功利性、分散性、私人性等特征,所以在提升民间影响管理方式的法治化水平方面也是一大难题。
只是对于目前而言,由于民间信仰在社会政策方面的“被悬置”,民间信仰管理方法很不统一等,很多时候,民间信仰大多被置于一种“自生自灭”的模糊化、碎片化状态,缺乏明确的主体性定位与公共性表达机制。正因为如此,民间信仰的活动展演大多局限于私人生活之中,是民众个体与神灵建构关系的私人信仰模式,公共性极弱。
一些地方为了管理之便,大多将民间小庙、小庵的管理纳入到乡镇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实行属地化管理。一些地方则实行备案制、挂牌制等模式。但就全国范围而言,则大抵缺乏统一的管理方式。因此,乡镇干部在落实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事务时,由于管辖事务较多,往往身兼多职,他们对于已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只是进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监管,有的每年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以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至于对那些未登记的民间小庙、小庵等,在乡镇主管宗教事务的干部看来,不但是不成规模的,甚至只是一种“自生自灭”的自然生存状态,甚至成为所谓的“非法场所”。在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制度规范等结构性局限下,宗教及其民间信仰的诸多事务当然就不能得到相关的注意与重视。
在法律、社会政策等被悬置,而民间社会非常热衷的情况之下,国家对于民间信仰的管理却大多处于较为“无序的”状态。同时,也正是因为法律与制度的这一特点,也使民间信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到过一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立,更是因为这种管理方面的缺口与模糊,容易得到乡村干部的默许及地方有威望人士的热心推动。
此种背景下,民间信仰在信仰活动场所、土地资源使用、资金筹集等方面都很容易获得地方民众的认同,并迅速成为一种合乎地方传统的信仰类型与合法性存在物。至于这其间的土地是否规范化流转,是否体现了村庄整体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公正分配,则另当别论。尤其是地处那些传统信仰极为兴盛的地方社会中,这种因为信仰群体大小的要素,很容易成为地方村干部处理这一类信仰事务的潜规则或地方规则。一些地方老百姓甚至会认为,只要造的时候没有人反对就好了。这意味着信仰群体大小在某种程度上直接构成了一种资源分配的规则,但却呈现了一种非公正的私人行动逻辑。
民间信仰在法律、政策、制度等方面的结构性局限,促使地方社会逐渐形成了一套地方性规则,并为老百姓所熟知、运用。然而,一旦这些规则被经济利益、权力关系等所打破时,则意味着规则的重新整合与定义,甚至因为私人利益、私人关系、私人权力等纠结其中而引发地方冲突性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严重影响其法治化水平。
在此,如何规范民间信仰在信仰活动场所建立、土地资源使用、合法性构建、活动展演等方面的具体过程,使其真正与法治社会相适应,体现信仰实践过程中的公正与平等,发挥民间信仰的公共性与社会性,成为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构成,这是学习与贯彻中央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最为重要的方面。
二、越是传统的,越是要法治化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习近平: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参见新华每日电讯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6-04/24/c_135306689.htm,2016-4-24。作为传统信仰的重要构成,民间信仰如何走上一条法治化道路,如何处理法治化与民间信仰之间的关系,使民间信仰与法治化社会相适应,而非将其置于“自生自灭”或“任其自由发展”的状态,也是民间信仰活动方式,乃至社会治理的关键。
众所周知,民间信仰在中国社会拥有最为深厚的宗教、文化传统,是无数老百姓不能须臾离开的精神文化语境。但是诸多田野调查的经验与现实反映出的问题却是,人们很热爱,甚至是偏爱自己的信仰传统,可就在这种偏爱之中也会生出一些偏见:只要是传统的,就越肯定是好的。由此在民间信仰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就很容易衍生出:越是传统的,就越是合理合情,也会合法,于是就会受到特别对待,以此作为不同于法律及规则的一些理由。虽然民间信仰事务在法治化层面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传统就等于合法的问题,其实还有一个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层面的法治化要求,即是我们还需要从重视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出发,考虑到民间信仰的特殊性,也必须重视民间信仰香头或精英分子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习近平: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参见凤凰资讯http://news.ifeng.com/a/20150521/43801268_0.shtml,2016-5-21。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坚持“四个必须”: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四个必须”中的第四个必须告诉我们,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可谓宗教事务或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保障。习总书记所强调指出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对于民间信仰事务在乡村社会的治理及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民间信仰虽然并非“宗教”,但在民间信仰的复兴过程中,有一批在乡村社会中具有强大号召力、并能够整合乡村社会资源的信仰精英或民间香头,他们在民间信仰的复兴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组织与中介作用。可以说,“民间香头是管理民间信仰的关键,把握了组织并左右信仰活动的各地香头,就等于把握了各地民间信仰活动的领导权”[1]。这就是说,把握民间信仰事务的关键,就在于把握这些民间香头或信仰精英。所以在民间信仰事务的法治化建设层面,不单要重视对这些人群的积极引导,更要在此基础上引导民间信仰的活动展演、仪式承办、资源使用、场所建构等,逐渐走上法治化建设的轨道。因此,在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层面上提高法治化水平的一个关键,就在于对民间香头或信仰精英的“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时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习近平出席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参见央广网http://china.cnr.cn/news/20160424/t20160424_521964065.shtml,2016-4-24。这就是说,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关键在于把握引导的重要性及其内涵,把握导之主体与方向。而所谓“导”,不单是要积极“引导”使其规范化,关键还在于如何“导”,如何在引导的过程中抓住工作重点,深入调研,实事求是,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与科学化水平,同时又能维护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探讨民间信仰法治化道路的新途径与新方法中,同样也应该是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
就民间信仰及民间信仰事务的管理而言,如何更好地适应法治中国、法治化社会则是一个必然趋势。民间信仰的法治化,也就是如何使民间信仰适应法治化社会中的公共规则,使民间信仰相关事务能够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表达出来,建构其社会影响力,在体现其民间主体性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文化性、社会性与公共性,更好地为乡村的社会、文化建设服务。
三、民间信仰法治化与社会治理
民间信仰事务的法治化是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建构过程中的有机构成。民间信仰法治化建设不单要使得民间信仰适应法治化社会的节奏,更要在此过程中与其他宗教信仰体系、社会组织等共同体现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法治、公正与平等。
在法治社会中,国家公共权力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要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人关系,解决相关的社会纠纷,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治化社会强调法律至上原则,并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高于法律。在法治化建设的理念下,一切宗教信仰及其思想类型,都必须以遵纪守法为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处理好国法与教规间的关系。
从法治化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来看,前者特别强调法律至上原则,而后者更注重法律与社会间的协调、互动与整合。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就是将民间信仰事务给予法治化规范,最后使碎片化、无序化的民间信仰能够真正走出一条公共化的建构路径。其一,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小庙、小庵,让其在信仰建构、资源使用、合法性建构等方面得以规范化治理。其二,加强法治社会方面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其三,改变固有的对民间信仰的管理模式,从“去行政化”出发,将管理转变为治理,真正发挥民间信仰在地方社会中整合资源、调节社会关系、建设社会的文化功能。
民间信仰事务的法治化建设,就是要法律规范深深地嵌入到民间信仰实践中的利益、土地、合法性、权力等相关事务之中,如此才能得以落实。法治化的建设及其水平的提高,意味着信仰层面的规范化,更意味着信仰不单是局限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个体信仰方式,它还可以建构出一种公开并表达其群体性、公共性的社会信仰模式。
在此过程中,如何将民间信仰的各类事务给予规范化,提高民间香头、住庙人、信仰民众的法治意识,将分散的、私人的、各不认同的信仰群体及其活动场所的资源有效整合并发挥出来,在地方社会构建乡村社会的公共意识,将私人信仰与公共意识整合,引导人们在其民间信仰方式中积极培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此乃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其实,在法治社会中,公共权力是体现公正与平等的代理人,规则是普遍的,而非特殊的。在信仰层面,如何改变传统与非传统的二元划分,建构一种信仰格局中的平等与多元化趋势,视一种信仰类型为众多信仰类型之中的一种,并以一种公正、正常而平等的眼光看待,也是民间信仰适应法治化社会的前提与基础。
基于这一理由,越是传统的信仰类型,越是要规范化,使其适应法治社会。因为传统信仰也有一个时代化的过程与要求,而非以民间方式中要求人情、面子、权力等特殊规则,乃至风水、信仰群体大小等信仰资源来左右,甚至是改变了法治规则本身。
在此,如何在民间信仰的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过程之中,实践在信仰层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公共价值理念,实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途径,也就体现了现代社会中民间信仰事务法治化管理的基本运行特征。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遵循普遍性规则,而民间社会中的信仰方式也是要体现其应有的公共性的,而公共性及其规则一定是公开性的,是在具有广泛共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普遍主义原则,这就构成了民间信仰事务与社会法治化的内在关系。
总之,法治化背景下,民间信仰不是要不要管的问题,也不是是否要进入宗教体制的合法性问题,而是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法治社会相适应等更加重大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如何走出一条与社会、法治之间良性互动的社会化道路,在规范各种关系和信仰事务中,实现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时代转型,发挥民间信仰在民间社会整合资源、调节人群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建构生命意义等功能,在信仰实践与处理信仰关系的过程中体现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与法治,成为建设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文化资源与思想类型,才是民间信仰适应法治化社会的关键所在。
依此逻辑,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才能真正落地,构建一种法律被信仰、信仰被实践、资源被整合、社会被推动的社会治理体系与现实格局,构建一种维护公共理性的公共意识,一种不同阶层、信仰群体、社会组织所认同的基层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向平.建议分类管理民间香头,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N].中国民族报,2015-11-17.
(责任编辑杨士宏责任校对李晓丽)
[收稿日期]2016-06-27
[作者简介]赵翠翠(1985—),女,陕西扶风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博士后,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宗教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16)04-0032-04
Enhancing Legalization Level of Management of Folk Belief Affairs
Zhao Cuicui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1)
[Abstract]As one of belief systems and traditional belief modes, folk belief is complicated in contents and deeply rooted. Folk belief originates from the local regions, and is undoubtedly the fertile soil and indispensable nutrition and moisture of sinicization orientation of religious development. Therefore, in order to understand General Secretary Xi's emphasis that religious development should stick to sinic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sort out legalization issues of folk belief affairs and administrative level. The traditional ones are in much need to adapt to legalization. In terms of folk beliefs and legalized administration of folk belief affairs, the inevitable trends for the contemporary religions and evolution of belief modes are: adjusting to legalized China and legalized society, enhancing the legalization level of folk belief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folk belief affairs; adjustment to legalization; social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