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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应用

2015-10-14崔钰靖

卷宗 2015年10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

崔钰靖

摘 要:民商法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人身关系也是不能忽略,民商法是我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基本法律法规。本文试图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民商法之间的重要关系入手,同时对我国的民商法制度进行相应分析,并提出适合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制度构建;独立责任

1 引言

国家所设立的民商法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实现相应的经济目的和利益需求而行使国家权力,并且对民商事活动进行相应的指导、发展和规范,同时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的机智,尽可能鼓励市场主体向上的法律制度。而社会主义市场中的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民商法、经济法与社会法三者共同组成,在这里民商法的作用是规范市场主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其功效即反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构的基础性的法律制度。

2 市场经济制度与民商法间的重要关系

2.1 民商法律制度的作用

国家为了可以实现相关额经济目的和利益设想,就设立了民商法律制度以便国家机构能行使自己的职权,从而对市场主体从事民商活动时进行规范、指导与发展,并且为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构建相关平台,尽可能地鼓励民商经营加快发展。而社会法。民商法与经济法这三者直接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可以说民商法规范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构成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保证社会经济稳步前进。而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所进行的调制对象就是在经济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经济关系,民商法可以对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各种要素实行规范和调整,以促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例如民商法可以在其运用的范围内对市场活动主题进行交易时加以桂法,使其能顺利掌握实施市场活动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2.2 市场经济形成要素和民商法律制度相互促进

市场经济是依赖于民商法实现调节与控制的。一般来说民商法在确立和规定了市场经济建立的要素,也就是说国家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经济利益与权力行使的目标,由此制订了民商法律制度,从而对于市场经济主体从事的活动加以规范、发展和指导,并且对此建造一个平台,以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同时尽量鼓励市场主体的商事活动。可以说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历史改革,以往主要是通过法律措施来实现国家各项体制的运营,同时加上政策上的监督和引导作用,这样可以促使改革稳步前行,并且对各现象间的复杂关系进行调节,促使其和谐统一,所以民商法与市场经济配合的问题以及市场经济构成部分法律所规定的问题也随之形成了。例如我国的股份制的试行,就应当先把股份制的试行条例确定后,再借助证券市场法对故事进行相关管理。

2.3 社会经济的变革需要经济法的出现

因为市场存在上的缺陷,如何维护市场秩序与经济发展就成了重中之重,首选就是依靠国家行政干预经济市场经济发展。如果市场经济中的新问题在以民商法为核心的时代没有得到解决,那么久无法保护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从生产社会化资本主义制度的改革路线以及世界历史上对于不稳定经济危机的处理方法上来看,国家干预对于经济管理是非常有必要也是可行的。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倘若缺少了国家对于市场的监管,那么市场经济极有可能出现混乱的局面,使得经济发展受损,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作为一个大荒经就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以及政府的宏观调控从而使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的作用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分批额关系,同时规范主体的地位,进行交易行为调整。

3.1 对于平等与公平的保护

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就是人民,对于这些参与者应保护他们的利益和资源分批额公平,并且尽可能地发挥民法与商法的价值取向作用,既强调公平, 也不忽视效率。只有以平等为基础,效率才能最好滴保证经济利益。同时我们还需要完善社会个体的经济机制,这样才能切实地保障个体的公平与和平。

3.2 强调兼顾与和谐

商法在追去效率的时候也在强调公平,而民法本身就是公平和其他多项原则的结合,这也就是一种小胡协调、相互促进的和谐系统。价值往往就是在兼顾了其他的价值以后才发挥出它的功效。而对于价值地位的评估则可以对他们进行排序,不过只有当兼职实现兼顾以后,并且是内部达到和谐,这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4 强化民商法体系的建设,改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4.1 完善民商法制度建设

在过去民商法的立法原则还不够全面,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民商法运用之际,使得执法者过于随意,难以掌控民商法,从而会对民商法的权威性与其功效造成相当额负面影响,同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也难以进行良好的解决。在面临这种困境时,在对已有的立法原则进行调制之际,首先要把过去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立法原则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现实需求制定新的立法原则。同时我们还需要了解并不是几种简单的法律制度就可以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仅是适合市场经济的一种法律体系,更是为其服务的法律体系。所以我们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进行实际预测,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来完善民商法,以避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的盲目性,保障社会主体的权益。

4.2 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实现经济司法程序制度健全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非由几种简单的法律制度就可以组成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如果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完整的统一体,那么其内部就不会产生不协调、不匹配的现象,不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阻碍。所以在对经济法进行立法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以显示需求为依据制定相应立法规范,放置工作进行中的盲目行为,使得各类法律和谐统一,彼此共同发展,从而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提高立法效率。而为了能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需要不断加快立法速度,努力加强立法质量。

民商法作为一种实体法,它的贯彻落实是要与司法程序紧密相连的。所以加快对于我国现有的法律程序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使得落实民商法有更为坚实的程序保证,这是十分重要的。此外还应对现有的审判庭制进行完善,可以根据专业分工的不同,从而对不同类型的经济审判进行区分,以此来审理不同种类的案件。

4.3 完善法律运行机制

可以说完善的法律运行体制决定了法律制度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这也是法治化的国家能够在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继续发展的基础原因。法律运行体制的基本保障包括以下几个内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制定良性法律制度,由此为社会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律体系,并且实现对法律的监督与管理;行政机关在根据法律获得相应的执法权以后,必须依法执行公务,保卫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和公民们都应当做到自觉自愿的遵守目前的使用的法律,同时也加强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保证法律的威慑力和权威性。这样整个法律制度在运行时才能真正完成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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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吴正淮.基于公平和效率的民商法法律价值取向探究[J].法学杂志,2011:142.

[3] 熊堃.经济法司法实施之应用研究——以“民商事”审判中经济法思维引入为视角[J].中国现代法制(电子版),2013(19):256.

[4] 李爱华,黄迎.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J].基层法制论坛,2011(2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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