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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善法与恶法之争

2015-05-30李平夏邦水

2015年17期
关键词:阶级性

李平 夏邦水

作者简介:李平(1989-),女,山东邹城,温州大学在读硕士,马克思主义公共管理学。

夏邦水(1989-),男,安徽合肥,温州大学在读硕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摘要:善法与恶法之争一直在法学界存在着,并由此产生了“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两大命题的对立。本文通过分析善恶标准的不确定性、法的阶级性、法的社会成本以及法非万能来说明法本身不具有善恶之分,并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制建设的举措。

关键词:善法恶法;阶级性;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以德治国

善法与恶法之争实乃伪命题

2014年习近平主席提出“四个全面”,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再次强调了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观点、立场不同,对法的制定程序以及执行结果的好坏产生了“善法”与“恶法”的纷争。笔者认为,法,并没有善恶之分,善法与恶法之争其背后是人的观点、立场以及利益点之争。

一、 法没有善恶之争。善恶标准不确定。善恶是一个道德标准,是指道德的善恶与其它相近范畴的区别,属于指向事物存在的本体论范畴。而善恶评价的标准是一事物为善或恶的尺度,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自古以来,无数东西方先哲都尝试给善恶一个区分和评价标准,但是至今为止,如何评价善恶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以人为例,康德认为人天生是善的或者天生是恶的无非意味着“人,而且是一般地作为人,包含着采纳善的准则或者采纳恶的(违背法则的)准则的一个(对我们来说无法探究的)原初根据,因此,他同时也就通过这种采纳表现了他的族类的特性”。对此,他认为,人的本性中有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即动物性的禀赋、人性的禀赋和人格性的禀赋,也有三个趋恶的倾向的层次,即人性的脆弱、人心的不纯正和人心的恶劣或人心的败坏。而我国孟子在《孟子·告子上》中提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主张人性本善。而同为儒家学派代表人物的荀子则认为人性本恶,他批判孟子的性善论和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知良能说,认为孟子是不了解性和伪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把善恶标准放在人类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明确指出,善和恶的观念,“完全是在道德领域中,也就是在属于人类历史的领域中运动”,“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现在国内的主流观点是,凡是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但是这样的观点也经不起推敲,如按照历史的观点,人类从懵懂无知的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无疑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但是从道德的角度而言,完成这个巨大进步的手段和过程一点都不值得提倡。因此,善与恶的区分和以及其评价标准无法确定,因而基于法的层面上的善法和恶法,其区分和评价标准,也无从判断,因而法没有善恶之分。

法具有阶级性。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的阶级制定或认可的法,实质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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