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现状及对策探析
2015-04-29徐旭初韩玉洁
徐旭初 韩玉洁
摘 要:随着社会转型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传统和现代思想的碰撞下,农村妇女权利意识既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现代色彩,同时又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和传统因素的制约,呈现出传统性深重、现代性渐增的复杂表征。具体表现为:权利认知不断提高,但缺乏权利实现的理性选择;权利情感渐进发展,但仍然摆脱不了男权制压迫;权利主张逐步彰显,但与现代法治观念尚有差距;权利要求初见萌芽,但权利追求未成为群体认知;维权意识日渐苏醒,但权利行为倾向较为谨慎。因此要培养和提高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应在倡导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致力于现代法治观念的培养,推动其权利观念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男女平等;法制观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蓬勃兴起,权利意识作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范畴,日益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深入的学术探讨。近年来,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然而由于受农村传统文化影响较大,其权利意识还处在萌芽阶段,“无声无息”的状态还未真正改变。为深入探讨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现状,本研究结合2015年夏天对山东省X镇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实地调研,力图具体说明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现状,进而探讨提升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一、权利意识与农村妇女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与权利紧密相关的一个重要概念,既体现了权利主体对权利概念、权利价值的认知以及对权利现象的理性探索,又体现为人们对权利社会规范的科学把握。征汉年、马力(2007)指出权利意识不仅仅是人们对权利认知,又包括人们对权利社会规范意义和实现手段的认知。郑磊(2003)指出权利意識是一种基于人们主体性的一种法律意识和利益体验模式的主观能动性。夏勇、高鸿钧(1999)从权利的历史发展和分化的视角讨论权利意识,认为从道德权利的宣示到人权观念的形成,是主体关于权利的意识从利己的本能行动和简单的利益动机上升到维持自己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层次,表明权利主体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时有了一种终极的凭藉。石秀印(1994)认为人权本质上也是一种主观的社会存在,是权利主体的心理活动和心理存在,并指出权利意识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意识,是拥有主观能动性和自由意志的个体对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而文敬(1988)从权利与法律、民主的关系上看,指出权利意识是权利主体不仅意识到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且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觉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从而为民主发展和法治建设助力。刘文、吕世伦(2004)也将法与权利等同,认为法治意义上的法与权利是同义词,相应的法治意识要求相应的权利意识,知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尊严,进而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提出新的权利要求和主张。
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妇女的权利意识既是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而对妇女权利意识的讨论,不仅要着眼于纯粹的权利意识考量,其内涵必然包括对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关照,又要包括对两性权利意识差异的讨论。实质上,妇女权利观念是一种承认差异的权利观念,表现在两性问题上,就是在承认两性生理差异的基础上,对由受文化构建作用的社会性别差异进行理性思考和社会考察(尹奎杰,2013)。尤其是性权利意识根植于人性,并适应人的需要,是一种普遍的人权。性权利意识强调妇女不仅在政治、经济上拥有同男子一样的权利,而且在性生活上与男子一样具有支配权和自主权,妇女性权利意识就要在解除男人对女人性压迫的基础上,追求性的自由权和自主权(李拥军、周绍强,2008)。类似的研究还有赵颂平(2005)等从权利认知、权利态度、权利实现以及权利心理等维度探析女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并指出即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在权利意识上也呈现出明显的两性差异。无疑,培养妇女的权利意识不仅要培养其具有独立人格的理性思维能力和以性别差异为前提的权利观念,更要强调在两性关系上优先保护妇女权利的观点。社会性别意识是连接社会性别与权利意识的桥梁,从性别意识出发研究妇女的权利意识,既体现了性别权利是权利意识的核心要素,又彰显了社会性别在权利意识上的理论张力。
总之,我们对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现状的考察,既要重视法律权利对妇女权利意识的支撑意义,又要强调自然权利对权利意识的滋养作用。因此在本研究中,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是指妇女在追求男女平等基础上,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包括自身享有哪些权利,享有权利的界限以及如何行使权利的认识,尤其是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权利救济的积极心理状态,也包括妇女对自身特殊权利的关注和意识。
二、新时期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现状探析
农村妇女是一个数量庞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群体,其思想意识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实事求是地看,相对于过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并达到了一定的水平;然而也毋庸讳言,受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呈现出传统性深重、现代性渐增的复杂表征。
(一)权利认知不断提高,但缺乏权利实现的理性选择
权利认知是权利意识的起点,是人们对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享有权利范围以及行使权利条件的认知。长期以来,伴随着“男女平等”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的各种权利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承认,并成为妇女群体的普遍共识,尤其是在政府持续不懈的“送法下乡”活动的推动下,农村妇女的权利认知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不仅能清楚地认识到自身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同时对法律和权利的认同也不断提高。本次调查显示:对“妇女是否拥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74.4%的受访妇女认为自己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仅有2.3%的持否定态度;对“妇女是否拥有监督村委会及村干部行为的权利”,65%的受访妇女认为自己拥有监督权,仅有11%的认为妇女没有此项权利;同样,对“妇女是否拥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有67.6%的受访妇女认为自己拥有土地承包的权利,仅有8.7%的认为自己不享有此项权利;此外对财产继承权利和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认可比例也分别达到了67.6%和88.3%。这些都说明,农村妇女对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了较为充分的认知。
然而,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定场域下,受“无讼”、“息讼”、“贱讼”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视打官司为耻,即使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也不愿诉诸法庭而宁可私了或者干脆忍气吐声。相应地,农村妇女不管是对权利的认知还是维权行为的选择上仍然比较缺乏理性。本次调查中,对“人情大于国法”看法,仍有19.1%的受访妇女表示比较赞同,26.2%的表示非常赞同,对此观点持“不确定”态度的占29.4%;而当问到“宪法与您的关系如何”时,认为与自己没有关系的受访妇女占41.7%,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的占26.2%。由此可见,农村妇女缺乏对法律及法律科学的合理认知,权利观念仍然不成熟。还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她们意识到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比较缺乏维护权利的心理动机和行动倾向,比如在本次调查中,当问到“当您与人发生经济纠纷时你的第一选择什么”时,受访妇女选择“私了”的占35.6%,选择“找村里有威望的老人调节”的占21.3%,而选择“走法律程序”的仅占10.4%。现实中,农村妇女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在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可大部分农村妇女即便意识到,也是忍气吞声,至多采用骂街、自杀、以暴制暴等非制度化方式维权(唐云红,2010)。这说明农村妇女在权利认知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迈进,而其情感仍然向传统观念倾斜或者妥协。因此提高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既需要传统社会意识的转变,又需要现代法治意识的形成与逐步发展。
(二)权利情感渐进发展,但仍然摆脱不了男权制压迫
权利情感是指人们对权利所产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或情结反应。与先前相比,现代农村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同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妇女对“男女平等”已從最初的认识逐步内化为自身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次调查也验证了这一点。在对“在性生活方面女人也可以主动”看法上,36.3%的受访妇女表示赞同,仅有12.6%的表示不赞同;71.9%的受访妇女认为女人应该像男人一样积极参加村委会的选举与被选举活动;而当问到“妇女没有必要参加农业技术的培训家里男人懂就行”时,38.8%的受访妇女表示非常不同意;66%的妇女认为女人应该像男人一样有自己的事业,认为家里的大事也不能只让丈夫说了算的占48.9%。这说明在“男女平等”的心理态度上,农村妇女已经走出了男权制的阴影,日益寻找和争取自由。
然而在广大农村,由于长期受传统文化及男性霸权的影响,农村妇女的意识在较大程度上依然处于一种被奴化的状态。家庭暴力的存在就证明了这一点。本次调查显示:55.3%的受访妇女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这个比例足以证明,家庭暴力在农村还是普遍存在的,而妇女就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者。同时,在对“您有没有跟丈夫打过架”的回答中,52.8%的受访妇女的回答是“有”。这首先说明在父权制文化下,社会准则和行为标准向男性意识倾斜,却又被女性意识收纳为自身的行为准则,甘心情愿地接受男性意识强加给自己的各种压迫,又或者对此浑然不知,陷入自我丧失、地位沦落的境地。其次是农村妇女对权利意识的消极态度。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固守男主外、女主内,男人是天、女人是地,男人是树、女人是藤的思想(郭华茹,2006)。同时,一些农村妇女也缺乏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缺乏独立生存的能力。从而,造成了一部分妇女缺乏独立人格、安于现状、自甘懦弱、顺从依附、任人凌辱的心理特征,致使她们不能有效地开发自身的潜能和创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妇女权利意识在男权文化的束缚下也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异化。异化是指她们在外界的压力下,对自身的权利意志和未来行为做出判断时,呈现的矛盾的心理状态甚至出现自我意识的深层的破碎和分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权利意识的自卑心理与“阿Q”精神。当农村妇女的权利长期得不到满足,并在追求权利的过程中屡屡受挫,农村妇女心理上的权利感无法实现时,就会自我封闭,认为“自己不行”,久而久之,内心的自卑感就会形成并逐步积淀为一种思维方式。在这种“阿Q”精神下,获得无权利无意识的“幸福感”。二是,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行动倾向不一致。一些农村妇女在维护和争取自身权利的过程中,明明有“保护自我权利”的目的,却又缺少维护权利的思想动机或者行为倾向。当维护权利的积极的心理需求与现实的侵权现象发生碰撞时,妇女往往倾向于妥协。更进一步地看,这种奴化和异化状态也恰恰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长期积淀的结果。
(三)权利主张逐步彰显,但与现代法治观念尚有差距
权利主张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当自身和他人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及司法救济的积极心理状态。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妇女开始走出田野,走向城镇,她们的人生阅历和权利体验已不同于以往,在与现代文明的交融过程中,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经历了重大转变,当其面临自身权利或者利益遭受侵害以及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和歧视时,经历了从隐忍到抗争的演化过程。
然而也毋庸讳言,相当部分的农村妇女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予以主动确认和维护的动力不足,维权意识还处在休眠状态,这也是妇女权利意识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问到“您对有人在家打老婆”怎么看时,仍有7.4%的受访妇女认为“打了就打了”,15.5%的觉得“打得不严重就没关系”。更值得注意的是,当问及“当你挨了丈夫的打”时,竟有23.9%的受访妇女选择“忍气吐声”,还有23.9%的选择“向朋友倾诉”,而选择积极途径解决问题的却只有4.9%,这表明当农村妇女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及司法救济的心理意志和行为模式不稳定,权利主张的彰显力不足。同时,如果一个人对自身的权利和利益都熟视无睹,他又怎么会为他人的权利而斗争?鲁道夫·冯·耶林(2012)指出,抵抗不法是义务,不仅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主体对集体的义务,只有当抵抗不法成为普遍现象,成熟的权利意识才能成为可能。不难看出,我国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包括对自身权利的争取和他人权利的维护意识,都还没有达到一个法治国家对公民的要求。
(四)权利要求初见萌芽,但权利追求未成为群体认知
权利要求指社会成员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社会或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请求,这是权利意识的高层次表现。随着社会转型进入新阶段,农村妇女权利意识提高主要体现在不仅拥有相当水平的权利认知,而且具有了初步发展的权利要求,并开始用实际行动争取自己的权利,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提出新的权利需求。本次调查显示:40.5%的受访妇女愿意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新的权利和利益需求,而其中4.2%的曾有过向乡镇党委反映自己在生活中遇到的問题。当问“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妇女应不应该得到更好的政策照顾”时,48.1%的受访妇女认为非常应该,32.1%的认为比较应该,只有12.3%的认为不应该。这说明农村妇女的权利要求意识正在慢慢觉醒和不断发展,并经历着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然而从社会基层来看,中国社会一直比较缺少为权利斗争的历史传统和社会需求。老百姓总是秉持着“清官”思想,寄希望于清官能为自己做主,一旦有了冤屈,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级别的部门上访告状,把权利看成是上面的赏赐,只能由上而下才能得到实现(吴斌,2009)。而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村妇女,她们不仅缺乏提出权利要求的自身素质基础,也缺少提出要求的社会资本,因此其缺少主动要求权利的意识,只是处于被动的接受那些被赋予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反映了这一点,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及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基本上都是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立法来授予的,社会层面没有主动要求权利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动机。
(五)维权意识日渐苏醒,但权利行为倾向仍较为谨慎
权利行为倾向不等同于行为本身,而是一种心理和态度因素,主要指权利主体的行为意图,尤其是在维权中为采取行动的准备状态,而这种态度的行为倾向并不一定转化为现实行为。当下,农村妇女的权利认知、权利情感、权利主张不断提高,并达到一定的水平。然而维护权利的行动力不足,维权行为的选择上普遍较为谨慎。本次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当问到“在村干部的选举中,如果有人不让你填写选票,你的反应是”,只有10.4%的受访妇女选择“找负责人理论,一定要求投票”,却有30.9%的选择放弃投票,26.2%的认为无所谓。当被问到“假如您对现有婚姻不满意,想离婚而丈夫和娘家人不同意你会怎么选择”时,26.2%的受访妇女选择“坚决不离”,22%的选择“可能不会离”,仅有18.4%的选择“坚决要离”。当问到“假如现在您有两个女儿,丈夫想要男孩,而你自己不想生,你会怎么选择”,仍有42.7%的受访妇女表示要“听从丈夫的意见”。由此可知,不管是公共的村委选举还是个人的婚姻自由和生育自主权,相当部分的农村妇女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选择屈从别人的意志。这说明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虽然比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志不坚定,行动倾向不强烈。需要说明的是,维权行为未必是在权利意识的理论引导下才有的,在特殊情况下,维权行为先于权利意识而产生,维权行为只是出于权利主体的自我需求而产生。
总之,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进程的加快以及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改善,与之相伴而生的则是其自我意识不断觉醒和权利意识不断发展、完善及现代化。然而另一方面,中国农村是一个礼俗性深厚强大的社会,传统的生活理念和思想对农村妇女的意识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农村妇女权利意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依然会呈现出落后、奴性、异化等问题。
三、培育和提高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对策思考
权利意识的提升和进一步发展成熟,不仅需要农村妇女内在需求的成长,还需要良好的制度安排,需要其他主体有目的的引领和培养,当然,还要注意农村妇女处于农村和城市的漩涡中的特殊生活状态。基于此,才能探索出培养和提高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的有效方法和必要途径,引导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由感性认知向理性认知发展,激发农村妇女由权利意识到维权行为的动力。
(一)必经之路:增进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内在认知
人的需求是衍生权利意识的根源,因而只有当权利需求成为农村妇女的内在要求时,其权利意识的提高才拥有持续不断的动力源。因此,要提高和培育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首先要培养农村妇女权利认知的自觉性。自觉的权利意识是农村妇女权利意识觉醒的基础,也是其权利意识走向自为阶段的重要标志。妇女不是没有主体性的“他者”,而是同男人一样是具有能动和自主性的权利主体,享有作为主体所能拥有的一切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其次,要提高农村妇女权利认知的积极性。权利意识的积极性是权利意识的强烈的情感诉求,农村妇女要认识自己不仅有主人翁的权利地位,同时,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开始进行主动的确认和维护。再次,要促进农村妇女权利认知的科学性。这里的科学性,即权利意识的理性化和合法性思维。农村妇女在积极维权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维权的理性化和合法化,既不要“忍气吐声”,又不要以暴制暴或自我放弃,也不要走极端。而培育农村妇女权利认知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文化程度越高,权利意识就越强烈,反之亦然。“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一个文盲群体不可能培育出自觉的权利意识及其需求。因此,扩大农村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覆盖面,疏导妇女从初级教育通往高等教育的通道,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是提高妇女权利意识及其内在认知的必经之路。
(二)必要环节:发展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性别情感
性别情感是指对性别意识的充分认识和积极肯定。而性别意识是承认或者意识到现实生活中男女的不平等,并积极地消除这种不平等,其核心是实现男女平等和两性的协同发展。因此,在社会性别所构建的性别秩序的影响下,培育农村妇女权利意识大致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农村妇女要具有积极的性别意识和性别情感,意识到社会性别秩序下的两性关系和两性分工不是自然的过程,而是一个社会文化和社会关系的构建过程。女性和男性一样具有天然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女性不是男性的附庸,而是具有思想独立和权利自主的权能个体。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妇女要善于从社会性别角度观察和思考问题。另一方面,要促进性别意识的主流化或者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妇女权利意识的增强和不断提高,需要妇女的权利自觉和摸索,但是也需要适合的土壤和精心的培育,然而自古男女不平等在我国就是一个普遍现象,要改变这种现象就需要促进性别意识的主流化,公民需要培养和锻炼性别觉悟和性别敏感度,同时政府也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张晓玲(1996)指出决策者不是中性地关注男女两性的发展问题,而是要充分注意到妇女特殊的不利地位,重点关心作为人类一半的女性,自觉地调节两性的巨大差距,使政策向妇女倾斜从而促进两性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大力宣传性别意识,使性别意识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全社会形成积极追求男女平等的氛围。
(三)重要基础:提升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的提高是增强权利意识的前提,权利意识的增强又会促进法律意识的提高,权利意识是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而提高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是权利意识增强的基础性工作。增强农村妇女的权利意识,提高妇女对权利及其价值的认同,需要法律信仰为基础和依托。只有当妇女的权利及其利益受到重视并真正得到维护时,她们才会从内心真正地认同和信仰法律,并逐渐形成这个群体的普遍意识。首先要科学立法,尤其是完善关于妇女权利的专门法。对侵犯妇女权利的突出现象进行专门立法,如反就业歧视、反对家庭暴力、抗性骚扰等方面需颁布专门性法律。其次要严格执法,树立为人民之权利服务的理念。人们在感受到法律主管当局的行为正当的时候,才更愿意主动守法。当妇女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却要他们信仰法律,恐怕只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罢了。再次,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改进妇女权利维护的机制。尤其是涉及到妇女权利救济和权利维护的配套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如建立妇女权利听证会,设置妇女维权法庭等。因此,让农村妇女信仰法律,对权利产生坚定的信心,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立法的公平正义以及维护权利的现实可能性的保障。
(四)现实归宿:强化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心理意志
从心理学上来看,意志是主体自觉地确定行为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种种困难,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因此权利意志不仅指主体对权利现象的理性认知和积极探索,而且指主体为了追求权利做出的自觉而又顽固的努力,并用自己的意志力排除外在干扰,坚持到底的恒心,是权利意识发展的高级阶段。一般地说,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权利的本质在于权利主体的意志,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并具体表现为个人意思的自由或个人意思的支配(丁南,2013)。在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如果说妇女有了权利认知就是有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和基础,那么权利意志则使权利意识内化为妇女权利的一种稳定的心理素质。然而权利意志的形成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农村妇女权利意识发展和成熟的一道难题,这不仅需要妇女内在意志力的磨练,同时,还需要从意识到实践,再从实践到意识的多次反复、曲折的过程才能实现。说到底,权利意志的形成就是权利意识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则涉及到紧密相关的众多环节,如果有个环节出现断裂,妇女权利意志的形成就会终止。比如法律宣传或者送法下乡的不到位,妇女权利认知缺失,妇女权利意志失去支撑,又比如执法不公、司法救济不及时,打击了妇女维权的积极性和信心,妇女权利意志的形成也会半途而废。因此,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形成、发展与成熟任重而道远,既需要正确的政策引导,又需要妇女自身的努力与发展,更需要社会各部门的普遍共识和通力合作。
四、結语
在市场化和城镇化的大背景下,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成为农村妇女追求自我发展的一个重要出路。进城务工的农村妇女视野不断开阔,思想观念受到城市文化的熏陶,其权利意识开始萌芽并不断发展。同时,政府一直以来不懈的普法宣传,使得法治思想、权利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尤其是年轻一代,一般而言都受过比上一辈更好的教育,其文化水平较高,并且几乎都在外务工、求学,权利意识与城里人没有什么差异。年轻一代现代化的权利意识不仅冲击着老一辈的传统思想,也重构着农村整个的文化氛围和思想意识。总之,而要改变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现状,既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只靠农村妇女自身或者社会环境的改变就能实现。在一个社会中,只有当权利意识成农村妇女普遍的思维方式,权利意识成为公民的普遍认知,当权利及其价值为整个社会所认同和赞赏,当“抵抗不法”的行为成为一个社会的公民普遍的行动时,权利意识才能发挥引导社会发展的正能量,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提高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