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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置规则刍议

2015-02-20

关键词:法律地位

程 梦

体外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置规则刍议

程梦

摘要:就体外冷冻胚胎的本质而言应将其定义为物,不应该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人的主体地位。体外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人格属性,应该得到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特殊保护。制定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应当坚持权利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保护不生育权方的利益,同时对冷冻胚胎实行分层级保护制度。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处置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5)07-0023-03

作者简介:程梦(1991-),女,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收稿日期:2015-04-23

2013年3月20日,一对年轻夫妇在车祸中双双离去,留下4枚冷冻胚胎。男女双方的父母都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死者留下的这份“遗产”。医院以权利人死亡为由,拒不交出胚胎。男方的父母提起诉讼,主张对受精胚胎的处置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胚胎为特殊之物,不能转让与继承。该案虽已有定论,但针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能否继承及有关立法模式等问题的探讨还在继续。

研究资料显示,我国育龄人群中不孕不育的比例达12.5%,而且该比例还在逐年上升[1]。高科技生命技术帮助许多年轻夫妇实现了为人父母的愿望,我国每年试管婴儿培育总量高达30万之多[2]。现实生活中冷冻胚胎数量在急剧增长,但司法实践中却尚无可以依凭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

体外冷冻胚胎为“人”或为“物”的问题,是解决相关纠纷的前提性问题。民事法律关系围绕主体、客体、内容而展开,而冷冻胚胎这一特殊的存在打破了这一常态。对此,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学界则众说纷纭。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有3中观点:一是将冷冻胚胎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人”,二是将其作为客体的“物”,三是将其作为“中介”性的过渡存在。

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冷冻胚胎存在于人体之外,处于生命体形成的最初期,与法律要求的“出生”条件不符,不是法律上所说的“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具有生命特征,为自然意义上的生命体,而胚胎只是卵子与精子结合后的生物体,还不具备生命迹象。另外,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堕胎行为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也就是说,当事人同意下的堕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医院不会因此被课以责任。若赋予冷冻胚胎法律上“人”的主体地位,那堕胎行为无疑就等同于扼杀生命,这不能为大众所接受。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人”与“物”对立,非此即彼,不存在任何中间地带。法学研究也是以人与物的二元区分理论为基础。现阶段,如果引入“人—中介—物”三极模式,则需打破现有的法律关系体系。在立法上确认冷冻胚胎的过渡性地位,将面临以下问题:哪些新型物种可以归入这一过渡存在,怎样认定他们在法律关系中的要素,如何规定其法律关系的内容,应该赋予其怎样的保护方式,等等。牵一发而动全身,立法成本高昂。

二元区分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在相关理论及制度架构尚未成熟之时,民法的基本原理及秩序不容撼动。因而,必须在传统的二元区分理论前提下来对冷冻胚胎进行法律定位。

冷冻胚胎应为具有潜在人格属性的“物”。人体器官或组织脱离人体之后,不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3]。现行《物权法》中没有关于“物”的严格界定。学界通说认为,“物”必须同时具备存在于人体之外、可利用及有用性3个特征。随着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人的可掌控范围逐渐扩大,“物”的概念也逐渐被扩充。尊重冷冻胚胎的自然属性,将其纳入“物”的范畴是遵循法律秩序的结果。冷冻胚胎存在于人体之外,非人身体之组成部分,不具有生命,无权利能力。将其认定为“物”,符合法理要求。

不同的物与人的情感联系程度不同,立法层面要考虑给予的保护亦有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被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法律在设定保护规则时考虑了主体的情感维系状态。冷冻胚胎作为生命的雏形体,当事人赋予了很多情感与希冀,一旦植入母体,就会实现从“体外物”向“生命体”的转换过程,因而有权获得更多的尊重,得到特殊的保护。

法律规则的设计,目的是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与秩序。司法解释中已有针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进行特殊保护的先例,那么,针对冷冻胚胎完全可以设定“具有潜在人格属性的物”的概念。在保护力度上坚持衡平原则,不能赋予其等同于人的保护力度,但又必须将其与纯粹财产物相区别。可以设立相关禁止性规范,保障冷冻胚胎在合理限度内发挥其物的效用,同时又保护其潜在的人格属性。

二、体外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

体外冷冻胚胎本质上为物,涉及权利主体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时,应尊重其自主决定权。当事人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不仅是相关法律关系维系的核心,亦是司法裁判的依据。对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立法应设计相关补充条款,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

(一)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

冷冻胚胎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具有人身专属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是他们生育权得以实现的客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冷冻胚胎的处置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夫妻双方通过与医院方签订保管合同而行使其占有权能。此时,医院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而不具有处分权能。当夫妻双方怠于行使其义务时(如不缴纳保管费用),医院可通知并催告对方积极履行义务。超过合理的时间期限,夫妻双方仍不履行其义务,医院才能依据合同内容行使其处置权。如果合同对冷冻胚胎未规定如何处置,考虑到社会秩序及人情伦常,医院应当予以销毁。夫妻双方意见不统一时,不得按单方意志行使处分权。

在夫妻离异或一方已经死亡的情形下,如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生育,基于社会正义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其选择。生育权为人格性权利,自我决定是该权利的应然内涵,不能以原有协议限制权利人变更以自我人身利益为处分内容的约定。

夫妻双方培育冷冻胚胎,是为实现其特定的生育目的。如果夫妻双方均已死亡,该目的就从根本上落空了,这时冷冻胚胎就丧失了其人格属性,成为一般的普通物(通说为“剩余胚胎”)。作为一般的普通物,剩余胚胎当然可以成为继承标的。对剩余胚胎的处置,如果当事人生前有合法有效的意识表示,则应该尊重其处分权;当事人生前无任何指示或者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继承人可以取得相应的处分权。但是,对继承的处分权必须限定在特定的范围,防止出现买卖、代孕等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二)立法设定任意性规则

现实生活复杂多变,不能单纯依靠协议来处理该类问题。当事人的协议不可能面面俱到,这时就需要法律制定任意性规则,以补充适法漏洞。

1.权利行使方式的完善

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除此之外,无相关禁止性规定,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目前,通行的处置冷冻胚胎的方式有销毁、捐赠或用于科学研究。笔者认为,基于尊重当事人情感及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律应明确规定冷冻胚胎处置的次序。首先,以当事人的真意表示为准;其次,当事人无相关意思表示或者不能达成一致时,如有一方不愿生育,则应以销毁为首要处置方式。

2.不生育权方的利益优先

意思自治是处置冷冻胚胎的首选规则。当双方不能形成合意时,应优先考虑不生育方的利益。生育权具有人格专属性,是夫妻双方独立享有的权利,不能因一方生育权的行使而剥夺另一方不生育的权利。生育具有发展的不可逆性,如果强迫进行就会造成人身奴役现象,这在倡导自由公平的民法国度是坚决要抵制的。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各自独立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

3.继承人享有受限的继承权

我国的《继承法》未明确规定冷冻胚胎可以作为继承标的,但是它采用了开放性的立法模式。在失独老人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中,司法裁判肯定老人对胚胎的监管处置权,更多的是出于维护社会情感的考虑,是司法实用主义的个案做法。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剩余胚胎可作为继承的标旳。冷冻胚胎是在合法有效的合同规范下产生的,权利主体消亡,其所承载的人格专属性也随之消失,以生育为目的的效用随之失效,而成为剩余胚胎。继承人继承该冷冻胚胎,其处分权能要严格受到法律禁止性规范的限制。

(三)实行分层级保护制度

根据胚胎的效用与功能的不同,实施不同层级的保护。对以生育为目的的胚胎的保护,要更为全面与周严。第一,作为生育唯一可能性及唯一精神寄托物品时,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该胚胎毁损

或灭失,所有权人或者继承人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其相关费用(主要是医疗费用、胚胎保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精神赔偿责任。赋予相关主体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冷冻胚胎所具有的潜在人格属性。第二,当生育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已经完全落空),剩余胚胎如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毁损或灭失,所有权人只能请求一定数额的损失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时的冷冻胚胎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三、结语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人格属性,有关法律规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我国现有的法律尚未对冷冻胚胎的处理规则作出明确规定,立法上亟待完善。在相关立法出台前,司法裁判应当在现有的法理范围内,充分发挥能动性,援引符合法理的规则解决现实纠纷。设定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应以当事人的真意表示为首要准则,坚持不生育权方的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同时实行分层级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1]马林凤.不孕症综合诊疗体系可提高受孕几率[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11-15.

[2]赵玲.失独老人要求继承冷冻胚胎未获支持辅助生殖领域法律空白亟待填补[N].人民法院报,2014-05-20.

[3]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J].人民司法,2014(13).

(编辑:米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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