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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制度发展

2016-06-17刘桂香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13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

刘桂香

摘要: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究竟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孳息应当归何方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银行与消费者之间扮演怎样的角色,第三方支付有哪些潜在的替代品,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历史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脉络进行梳理,对上述提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孳息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2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

长久以来,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直属于法律地位缺失的状态。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央行2005年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定,电子支付账户必须是在银行开立的支付结算账户,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不能开立支付账户发起电子支付交易。在法律层面上,第三方支付机构避免称自己为金融机构,但是支付宝发行电子货币、利用时间差获取利息收益等经营模式与传统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十分类似。第三方机构主体地位受到质疑。

2010年,央行先后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一直以来处于“黑户”状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一个获取官方正式牌照的机会。不过,《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却十分严苛,相关规定内容涉及注册资本、出资人、高管数量、出资性质等多方面。例如,对于注册资本的限制为: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在申请时间方面,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央行颁发了三批共101张支付业务许可证。根据央行规定,全国剩下的超过三分之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退出了支付业务的历史舞台。可以说,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极其苛刻,这也是央行对一直以来处于鱼龙混杂状态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进行的强有力的整顿和规范。

二、第三方支付法律环境遗留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备付金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然而对于备付金孳息的所有权,央行一直未进行明确规定。

从理论层面来讲,由于备付金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其孳息属于消费者毫无疑义;然而从现实层面来看,由于绝大多数交易金额较低,在第三方机构停留周期较短,所以每笔交易产生的孳息金额极小,如果银行将每一笔孳息返还给消费者,则需要面对较高的成本。以支付宝为例进行估算,其年交易额4000亿,年交易量25亿单,平均资金停留周期为5天,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5%,则每年备付金产生利息为4000亿×5/365×0.5%=2700万。尽管孳息总量庞大,但平均下来每一笔交易产生利息仅0.01元,因此银行既没有精力也没有意愿将孳息逐笔返还。

2011年11月,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将备付金账户利息中不低于10%的部分用于计提风险准备金,剩余的利息可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这项法律的正式文件于2013年6月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外,有学者提出可以考虑将备付金孳息用于成立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这也是一种取之于消费者用之于消费者的解决方案。

三、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关系

在传统的网上银行支付模式中,消费者通过网络环境面对商家,并通过网络环境在银行账户中进行相应的支付操作。第三方支付公司则好比网络环境与银行之间的媒介,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消费者通过网络环境首先面对的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账户中进行相应的操作。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银行负责向第三方机构提供支付网关接口,第三方机构下面面对着众多商家。银行相当于支付产品的生产制造商,第三方机构相当于总代理商,而数量庞大的商户则相当于分销渠道。由于银行本身并没有精力直接面对数量庞大的商户并为其逐家提供网关接口,这一机制使得银行一次性获得了大量商户,节约了精力和成本。

第三方机构本身并不属于金融机构,也就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它需要把吸收到的备付金存放于正规的商业银行。《办法》规定,接受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机构应当且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获取这一身份成为了商业银行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中的重中之重。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消费者将备付金交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再将备付金存入备付金存管银行;待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第三方公司再将备付金从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给各家商户。在这一模式中,所有的货款不再经过原来各商业银行的网银渠道,而是经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资金池。

第三方支付具有以下优点:对于银行来说,只需要一次性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就可以获得第三方机构下服务的众多商户,不需要与各商户逐家签约;对于商户来说,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众多商业银行支付业务支持,手续快捷,不需要与众多商业银行逐家进行协商认证等操作;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各家商业银行账户进行支付,不存在银行间壁垒,操作简便。

尽管第三方支付存在着以上诸多优点,但我们仍然看到很多商家同时提供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两种支付方式,这主要是由消费者习惯差异导致的。因此我们看到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并存的状态,这也表明二者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竞争关系。

四、第三方支付的潜在替代品

尽管第三方支付存在着众多其他支付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但很多潜在替代品仍然存在,以货到付款为首的线下支付是网购付款重要补充形式。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第三方支付相比于货到付款具有较低的流动性,且货到付款不存在付款收不到货的风险。如果消费者收货时对商品不满意想要退货,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需要经过提交信息、验证等一系列流程之后才能从第三方机构收回货款,退货成本较高;而货到付款退货成本较低。从商户角度来说,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存在着第三方公司的信用风险,类似地,货到付款形式存在着物流公司的信用风险,货到付款还存在着路途资金风险。此外,两种支付方式均存在收款时滞。整体来讲,两种支付方式各有利弊。

从结算周期来看,传统货到付款需要由消费者将货款交给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交给商家,因此周期较长;自营物流周期相对较短,而货到刷卡周期最短。从资金风险角度来看,传统货到付款存在着物流公司的信用风险及路途资金风险,自营物流只存在路途资金风险,而货到刷卡则不存在上述两种风险。从投入成本角度来看,传统货到付款成本主要为与物流公司合作的费用,自营物流的成本主要体现为税款(商家向消费者收取的运费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高于物流公司的营业税税率),对于货到刷卡来说,成本主要体现为POS机及相关设备的铺设安装费用,这是一笔高额的费用。整体比较,三种支付方式各有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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