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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密尔对个性自由的伦理考量

2015-02-20范成梅

关键词:密尔功利主义

范成梅

约翰·密尔对个性自由的伦理考量

范成梅

摘要:介绍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个性自由思想。阐述了密尔个性自由的道德内涵、个性自由的价值性功利意义、个性自由的道德原则及实现个性自由需要克服的问题。

关键词:密尔;个性自由;功利主义;价值性功利

中图分类号:B56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5)07-0012-03

作者简介:范成梅(1983-),女,硕士,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教育心理学。收稿日期:2015-04-05

基金项目:安徽省重点教学研究项目“高职生职业素养培养的理论与实践”(2012jyxm827)阶段性成果。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年),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功利主义政治思潮的代表人物之一。《论自由》(On Liberty)是密尔的最具个人特色也是影响最大的一部著作。该书的第三章“论个性为福祉要素之一”专门探讨了个性(individuality)问题。

一、个性自由的道德内涵

密尔认为,人们应当有按照其想法而行动的自由,只要他的行动不对他人造成妨碍。他说:“人们应当有按照其想法而行动的自由——把这些想法在生活中付诸实践而不遭到其同伴身体或道德上的阻碍,只要是由他们自己去承担风险和危害。”[1]59《论自由》的第三章内容就都是围绕此核心问题展开的。准确理解密尔个性自由的内涵,须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想法”自由

一般来说,人们的行动总是受其“想法”的支配。有无自己独立的“想法”,是行动自由是否存在的前提。根据密尔的论述,人们的想法是由很多因素构成或促发的。根据人们的认识过程,可以将这些因素分为2类:感性的和理性的。感性方面,密尔用了“爱好”“愿望”“性格”“自发性”“欲望”“冲动”“情感”等词语;理性方面,他用了“判断”“推理”“理解”“辨别”“理性”“慎思”等词语。密尔还强调说,构成个性自由的“想法”必须是“自己”的,必须“是他自己本性的表达,由他自己的教化所发展和改变”[1]64,而不是“其他人的传统和习俗”强加给自己。“密尔讨论个性问题时,强调个性就是个人具有独立意志,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性格与利益对外界事物作出判断,而不是根据他人、社会、传统、习俗作出判断。”[2]密尔分别用了“按照自己的想法”、“按照自己的爱好和判断而行动”、“将自己的想法付诸实践”、“欲望和冲动都是他自己的”等说法予以表达。如果“想法”不是“自己本性的表达”,便谈不上个性自由。

(二)不受阻碍地把想法付诸实践

仅仅有个人自己的想法还不能构成个性自由,个性自由还要求不受外界阻碍地把想法付诸实践。由思想层面上升到实践层面是个性自由更高阶段的要求,这也是人们有时很难跨越的阶段。不少人有了自己的想法以后,鉴于“其他人的传统和习俗”,或者由于身体上或道德上某种外部强制力量(外部性),而不能、不愿或者不敢付诸实践。只有想法,没有行动,其行为仍然是缺乏个性的。这样的例子很多。毛泽东曾经就提出“要打倒贾桂作风”。京剧《法门寺》中的贾桂,在没有遭受某种外在强制力量必须站着的时候,由于传统和习俗的力量即对于奴才身份的强烈自我意识,当有机会坐下的时候,他却说“我站惯了”[3]。

(三)把“想法”付诸实践时不得妨碍他人

密尔在界定个性自由时的最后一句话“只要是由他们自己去承担风险和危害”,点出了个性自由的范围和限度。他强调,“上面这句话中的最后的附带条件是不可或缺的”[1]59。同时,他还花了较多的笔墨来论证这个问题。他以粮商为例:“粮商是让穷人挨饿的人,或者说私有财产权是一种掠夺。此观点如果只是通过报纸流传,那就不应受到妨害,但如果是对一大群聚集在粮行前的愤怒的民众进行口头宣讲或者以布告形式对这群人发布,那就可以正当地给予惩罚。”[1]59

(四)不存在非人类的个性自由

个性自由的外延仅限于人类,不存在非人类的个性自由。对此,密尔没有指明,但在字里行间隐含了这层意思。他拿“猿猴”“机器人”“树木”“牛”来与人作比,说明只有人类才具有个性自由,非人类的动植物,以及各种机械形式的“机器人”、“蒸汽机”等,

都与个性自由无关。

二、个性自由内含两种道德价值

密尔对个性自由重要性的阐述,花的笔墨最多,也是最为出彩的部分。密尔是功利主义学说的集大成者,在这里他也主要是从功利的视角来论证个性自由的价值和意义的。他通常把功利分为2类,即手段性功利和价值性功利。他说:“所有为人渴望的东西(在功利主义理论中与在其他任何学说中一样都不计其数)之所以为人所渴望,要么是因为其本身固有的快乐,要么是因为它们可以作为一种手段来催生快乐,阻止痛苦。”[4]19所谓手段性功利,即是个性自由对于他人、社会,对于真理、知识、道德、进步等方面的意义。所谓价值性功利,即是个性自由对于个人幸福的意义,关注的重点是个性本身的内在价值。密尔个性自由的手段性功利,主要体现在个性对智力、道德和人类进步的价值和意义上。对此,已有论者进行了分析[5]。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个性自由的价值性功利意义。

密尔最为看重个性自由的价值性功利意义。密尔把《论自由》第三章的标题拟定为“论个性为福祉要素之一”,可见他论证的核心是个性自由对个体幸福的意义,把个性看成个体幸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密尔看来,个人追求个性自由,其原始动机应该是对自身幸福的意义,看中的是在实现个性自由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体存在、自我认同等意识,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幸福与快乐,而对于他人、社会与人类进步所具有的意义,那是第二位的。乔治·萨拜也说过:“人们按自己的方式生活,发展自己天生的特性和能力,这并不是寻求快乐的手段;确切地说,它是幸福的实质部分。”[6]个性自由的价值性功利意义,集中体现在它是个人幸福的首要因素。个性自由不仅能够彰显个人存在的价值,而且能够增强个人的自我认同。

密尔认为,一个人的真正价值不仅体现在他做了什么,而且体现在做事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假如他是一个受传统或习俗奴役而未能使其本性中的欲望和情感得以表达的人,那他就无异于一部“机器人”,一部“蒸汽机”,他也便失去了作为个人存在的价值,又何谈幸福?因为欲望和情感是构成人性和个性的“原材料”,是“完善的人之一部分”。压抑欲望和冲动,人也便失去了个性自由和幸福。“哪里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其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作为行为准则,哪里就缺少人类幸福的基本因素之一”。[1]63

随着个性的自由发展,个人才能体验到自己不仅对于自己更有价值,而且也能对他人、社会甚至民族更有价值。个性自由发展能够增强个人的自我认同,使其成为“高贵而美丽的沉思之客体”。首创性能够为他人“树立更开明的行为、更好的趣味和见识的榜样”,能够为他们打开眼界,能够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并且在此过程中增强个人的自我认同感。如密尔所说,具有首创性的人都是比其他任何人都具有更多个性的天才。

三、个性自由的道德原则

(一)有限原则

在密尔看来,个性自由意味着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爱好、旨趣、意愿、性格和想法,自由而不受约束地行动。然而,他同时也认为享有个性自由的人的自由,绝非是无限的自由,绝非天马行空,我行我素。一个再有个性的人,他的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多次强调过这个原则。他指出:“个人自由必须限制在一个界限内;他绝不能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1]59他还专门分析了个性自由的限度之必要性。在人类社会早期的一段时间里,个性的因素过多,又无有效的法律和纪律的控制和约束,便导致了损害他人安全保障等自由权利的不良后果。保持个性自由的限度,不但是重要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否则,自己的个性自由也实现不了,人类将回到“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中去。“过去,一些在地位或个人禀性上的强者,其激情已习惯地处于违抗法律和命令的状态,因而需要严格地约束起来,使其影响可及的人们能够享有些许安全保障。”[1]64。密尔说,“对于各种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就应当给予自由发展的空间”。给予自由发展的空间,这个空间的边界就是“对他人没有损害”。确立个性自由的限度,最终目的是为了让人们普遍过上安全和平的自由生活。

(二)宽容原则

个性自由要求社会要有宽容的态度和精神。在密尔看来,社会中还存在着形式多样的不宽容的现象。首先,表现为公共舆论的不宽容。他说:“当前公众舆论的方向有一个特征,特别容易让它不能宽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现。”[1]73社会上大多数智力和意向上均显平庸的人,对于那些特立独行,“做不同寻常事情”的人,不仅不能理解,反而以“鄙视”的态度“把这些人划入狂野不驯、不懂节制的一类人”。当一个人做了“无人会做的事情”或者是不做“人人都做的事情”的时候,众人就会贬议他,就会从道德上谴责他。“如果他们性格强悍,打破了身上的枷锁,那他们就成了社会的下述努力挫败的一个标志,即把他们压低到平庸,以严正的警告指责他们为‘野人’、‘怪物’以及诸如此类的称呼”[1]69。其次,是宗教的不宽容。密尔以加尔文教为例,说明宗教的不宽容。加尔文教教义之一便是“人的一大罪行就是自我意志”,他们强调人类最大的善在于服从,要“压碎人的任何功能、能力和感受性”,“除了向上帝的意志投降

的能力以外,人本来不需要能力;人运用其能力,除了更有效地执行那个假设的意志以外,如果还有任何其他目的,那还不如没有能力为好”[1]65。最后,表现为人们漠不关心的态度。人们对于个性自由的价值目标本身“漠不关心”,不仅如此,对于有个性的天才的重要性,以及允许他们“在思想和实践上自由展示的必要性”,“实际上几乎每个人都对此漠不关心”。密尔认为,个性自由发展需要消除这些不宽容,需要反对社会中存在的一切不宽容的个人和势力。只有坚持宽容的原则,个性自由才能成为可能。房龙在其专著《宽容》一书中也指出,在现今世界上,对宽容的需要超过了其他一切,而提倡宽容,即意味着跟不宽容的势力、“偏执和暴徒精神”作斗争[7]。

(三)多元原则

多元是个性自由的内在要求。多元并非意味着共识,也非意味着冲突,而是意味着异见。差异(而非清一色)、异见(而非众口一词)和变化(而非僵化),都是好事。密尔在《论自由》第三章中用了“多样化”“旨趣多样性”“不同的人”“差异”“差别”等词,还从多元的反面用了“一个模子”“千篇一律”“同样的”“千人一面”等词来表达这个意思。在密尔看来,个性代表了多样性、代表了美、代表了活力、代表了自由,而个性的对立面则是一致性、专制与停滞。多样化的个性是人类社会中最美丽的事物。每个人有自己的爱好、自己的追求、自己的性格、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主张人的生活方式应当多样化,认为多样化的生活方式不仅是一个人获得快乐的不可缺少的方面,也是他提升精神、道德和审美水平的重要条件。他强烈反对用同一个模子塑造人性:“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并且开动它按部就班地去做它规定好的工作;它毋宁是一棵树,需要按照使它成为活物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并在各方面发展起来。”[1]63

四、个性自由的道德实现

密尔说,个性自由的实现及其享有,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几种因素(如传统或习俗、迎合众意与同化现象)的压制和阻碍,实现并享有个性自由的现实途径就是对这几种力量的克服。

(一)克服习俗势力的消极影响

密尔认为,“在任何地方,习俗的专制对于人的进步都是一种持续的障碍”[1]74。人类赖以发展的自由的精神与进步或改进的精神会受到习俗的阻碍。现在的人们“除了合乎习俗的意向外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意向”,人们的心灵受到奴役,个性化的生活方式也不存在。因此,为了实现个性发展,必须消除习俗势力的消极影响。当然,密尔也不是不加辨别地反对习俗,他看到人们可以通过习俗了解人类经验已经确立的结果并从中获益,他反对的是那种没有独立思考、没有辨别、不加选择地接受习俗的做法。习俗仅是他人经验的总结,并非具有普适性。“习俗是为适合习俗的情景和性格而生成的,而他的情景或性格有可能并不适合习俗”。假设习俗既好又适合他,但如果他仅仅因为是习俗而遵从习俗,那就并不会对他有什么教益,也不会让他作为人特有的禀赋的任何品质有什么发展。总之,欲实现个性自由之目的,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没有独立思考、没有辨别、不加选择地接受他人传统与习俗的做法,消除习俗势力的消极影响。

(二)克服迎合众意的弊端

迎合众意,结果必然压制个性自由。密尔对控制言论的做法表示愤慨。“在我们的时代,从社会的最高阶段到最低阶段,每个人都如同生活在敌意和可怕的检查制度的目光之下”。人们不是反思“什么是我所偏好的”,而是探究“地位和状况胜过我的人通常做什么”。受传统或习俗的影响,个人开始向众意屈服,开始迎合众意。“甚至在人们进行娱乐的事情上,迎合众意也是首先想到的事情;他们喜欢往人群中靠;他们只在常做的事项中进行选择;对趣味的独特性,行为的怪癖性,要像对犯罪一样尽力避免。”[1]65因此,实现个性自由,则必须克服这种迎合众意的从众心理。

(三)抵制同化的侵蚀

同化也会抑制个性自由。密尔说,时代的一切政治变化,如教育、交通工具、商业和制造业以及更强有力的公众舆论都在促成同化。“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惧也指向相同的对象,拥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相同的手段”[1]77。同化的势力变得越来越强大,使个性“保住领地”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个性自由,必须抵制同化的侵蚀。密尔认为,解决同化问题的最佳时机就是在其未完成之际。“如果等到生活已几乎降低到一个统一的类型之后再进行抵制,则一切偏离此类型的生活就将被认为是不敬神、不道德,甚至是恐怖的、违反人性的了。人在一段时间不习惯于看到多样性以后,很快就会变得连多样性的想法都荡然无存了。”[1]78

参考文献:

[1]密尔.论自由[M].顾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

[2]李强.自由主义[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159.

[3]曾珺.从毛泽东点评人物看他的人格独立性[J].湘潮,2009(11). [4]约翰·斯图尔特·穆勒.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19.

[5]余艳红.密尔论个性[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1).

[6]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盛葵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86:785.

[7]房龙.宽容[M].迮卫,靳翠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5:388.

(编辑:米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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