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静制动”侦讯法
2015-02-12陈闻高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陈闻高(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论“以静制动”侦讯法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摘要:以静制动侦讯法,是侦查员以较少的侦讯行为,将不明案情的劣势转化为已知案情的优势的方法。要将这一方法丰富完善,使之形成一种侦讯模式,需要研究其主客观条件制约的情势。在缺少案件材料、缺乏用证时机、需要隐蔽证据、掌握嫌疑人心理、创造讯问氛围等条件下,要实现以静制动,就需要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需要在收集案件信息基础上精心谋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嫌疑人性格特点等采取动静交错的策略,以取得较好的侦讯效果。
关键词:侦讯方法;以静制动;侦查讯问;预审
以静制动、以不变应万变,源于老子“无为而治”的道家思想,其广泛地应用于治国理政、经营管理、炒股理财、为人处世等领域。世界是运动的,没有静止的事物,静止只是暂时的均衡状态。控制犯罪也是如此。刑侦活动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追究罪责与逃避罪责的一场博弈,其行为的静和动是相对而言,其动静之间充满了辩证思维的玄机。侦讯活动双方的动与静,也就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攻守博弈,双方都可能采用以静制动的方略,达到制胜目的。
一、以静制动的基本含义
以静制动侦讯法,是侦查员以较少的侦讯行为,将不明案情的劣势转化为已知案情的优势的方法。在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对峙中,犯罪嫌疑人处于知道案情的优势,而无辜嫌疑人虽不清楚案情却知道自己不涉案的实情。相对而言,侦查员不完全清楚嫌疑人与案件之间的真实联系,他们收集的案件材料有可能出错,需要在侦查中仔细核实。但是,他们又不能像庭审那样直白地向嫌疑人进行质证。如果直白地讯问,一般也问不出他们想要的结果,嫌疑人都会说自己冤枉,和案件没有关系,同时,这就让作案嫌疑人摸到了警方掌握证据的底细,使之能够有针对性地防御,这是更不利于侦讯的被动局面。侦查员不能去冒这个险,而犯罪嫌疑人也不完全知道警方掌握案件证据的情况。在这种案件信息不对称的情势下,双方都需要试探摸底,静观其变,以静制动。
侦讯中的“静”就是侦查员说得少一点,若说得和嫌疑人一样多,甚至比其还多,言多必失,胜算就少之又少。“制动”就是千方百计先让对手动起来,让嫌疑人能开口说话,聊起来,再与其周旋。在和嫌疑人的周旋中,侦查员要想方设法,让其暴露矛盾、暴露弱点、暴露案情,这时侦查员就可以开始进攻。最后,迫使嫌疑人处于少动和不能动的地位,直到制服嫌疑人。这时嫌疑人的“静止”状态,就是无力反击,缴械投降的状态。因而,以静制动并非消极不动,更非绝对不动。侦查员以“静”示人之目的,不是自认不明案情的无能,而是以“后发”之势,“制”对方之“动”,使其动弹不得、坐以待毙。这时候,侦查员要做的便是快速攻破嫌疑人的心理防御,及时获得口供。反之,嫌疑人摸到了警方底细,他们也要以静制动,沉默以对,迫使侦查员无法进攻。
二、以静制动的谋略要义
欲以静制动,侦查员先要知己知彼。谋人先谋己,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侦查员只有做到胸有成竹,才能气定神闲。有了这个“定”和“闲”,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地迷惑犯罪嫌疑人,后发制人。
孙子有言:“上兵伐谋。”侦讯造势是为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做好心理铺垫。在侦讯谋略中,以静制动是一种造势类谋略,其立足于侦讯对抗的活动势态,辩证地用活了动静之间的讯问态势。当代法律都严禁刑讯逼供,非常强调讯问的“自愿性”,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侦讯也就必须合法地让其愿意开口。侦查员采用以静制动侦讯法,在让犯罪嫌疑人充分陈述的过程中,发现矛盾,利用矛盾,在使用证据的虚实之间形成“心证”之攻击力,配合以说服规劝的心理操控,对嫌疑人形成加压或减压的心理影响,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许多侦讯实践证明了它的有效性,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使之形成一种可供借鉴的侦讯模式。
侦讯模式是侦查讯问的一种固定形式[1]。“以静制动”作为一种充满灵活性的谋略理念,它能不能“固定”下来,形成一种成熟的侦讯模式呢?抽象而论,要将其灵活性固定下来,这确实是十分困难的,甚至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固定模式”也只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有自身的规律性;只要找准了这些规律,就有希望发现这样的侦讯模式,也就能将这种侦讯经验传授给别人。这种能够传授与模仿的侦讯方法,就形成了一种侦讯模式。
三、以静制动的情势条件
每一种侦讯模式的成形(或其方法的运用),都是有条件的,都是在一定具体情势下的产物。以静制动的主客观条件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缺少案件材料
案情不明,缺少证据,没有主动追讯的条件。这些是侦讯初期常有的情况,无确切证据材料的侦讯是被动的。这种客观情势迫使侦查员只能以静制动,在让嫌疑人充分陈述中寻找追讯时机。但是,如果嫌疑人沉默不语,这就又使问题回到了侦查员的智谋能力上。这些问题留待对策的谋划和实施中去讨论。
(二)用证时机不成熟
在侦讯中,有时不是一点案件材料都没有,但却缺少用证铺垫,突破口供的时机还没有出现。这样,虽然案件并不缺少证据,但其用证时机还没有到来,侦查员也只得以静制动地寻找突破点。缺少材料和时机,这两种情况都使侦讯的客观条件受限制,只得被动地以静制动。
(三)隐蔽警方证据
侦讯需要隐己露彼,这就需要隐蔽警方的案侦情况。侦查员为寻找更佳战机,而让嫌疑人“言多有失”,这是主动地以静制动。无论哪一种情况,侦讯中的以静制动,都是以案侦之先动为基础的。这里的“动”,就是广泛收集案件材料,在信息碰撞中发现和扩展案件线索,等等。如无此先动,侦查员之静就不能制嫌疑人之动。侦查员静观其变之目的是要试探嫌疑人的底牌。
(四)掌握嫌疑人心理
要嫌疑人动起来自我暴露,就需初步了解其个性,把握其心理走向。如果嫌疑人是一个性格内向、沉默寡言的人,要他滔滔不绝地述说就非常困难;如果嫌疑人心理防范很严密,要让他倾诉案情也相当不易。要让嫌疑人动起来,侦查员自己也要动一动,找到嫌疑人感兴趣的话题,在互动之中调动其述说。有时候,针对有书写能力的嫌疑人,侦查员则无需大动,只要给他一支笔、几张纸,让其书写相关内容,他就很可能会写出警方所要的东西。总之,要让嫌疑人“动”,除了掌握案情和证据等客观条件,还需要把握住嫌疑人的个性和心态等主观情景。
(五)创造相应的氛围
侦讯要创造一个适宜对话的气氛,让健谈的嫌疑人找到一吐积郁的快感,让不愿陈述的嫌疑人不得不开口应对,让不善言辞的嫌疑人能够找到倾诉的形式,比如书写等。在形成这种情势的条件下,给嫌疑人一个交代问题的范围。侦查员立足于不说或少说,主要让嫌疑人无所顾忌地自由陈述,这才有可能从中发现案件的证据线索。当然,要让嫌疑人“无所顾忌”地陈述,这也是有相当难度的。嫌疑人面对严酷的法律追究,不可能没有顾忌,这就需要给嫌疑人心理减压。这些谋略实施问题需要在侦讯实践中解决。
四、以静制动的记录方式
针对那些具有外向性格的嫌疑人,侦讯可利用其性格特点,设计一些他们乐意交流的话题;而针对戒备心理较强的嫌疑人,可设计一些攻击性不强的话题,创造促使其倾诉的情境。情境条件是使用以静制动侦讯方式的前提。
从讯问方法和记录方式上看,通常一问一答的问话方法和笔录方式,双方的动静是对等的,最不便于以静制动。相比较而言,让嫌疑人一个人笔供,或者让其一个人讲述,而采用录音、录像等记录方式,是较便于以静制动、察言观色的。侦查员应该根据案情和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侦讯方法。
(一)巧用笔供侦讯,静观其变
笔供是犯罪嫌疑人就案件情况自己亲笔所写的供述或辩解材料。在法律层面,我国《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2]在现实层面,我国的文盲已经不多,针对有较强书写能力的嫌疑人,能够让其亲笔交代问题的条件也在增加。
笔供可在审讯室里让嫌疑人当场写,也可在讯问场所以外让他们完成。虽然笔供不能同时记录嫌疑人的非言语信息,但侦查员可以在一旁观察其书写神态,这也是以静制动的好方式。当然,嫌疑人在书写过程中也会推敲词句,不易出现“失误”,容易以笔设防。笔供最大的优势,是内容无记录人员的主观取舍,它类似嫌疑人的内心独白,无论真伪都是其思想的表达,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白。它们在笔迹、用语、风格上都体现了嫌疑人的心迹,只需签名,无需核对。自愿书写的笔供,更加符合“口供任意性规则”,其证据可采性极强。
一般需要笔供的情况:案件中有需要搞笔迹鉴定的;难以口述,需勾画现场和物品的;当供述到侦查员不精通问题时,为避免嫌疑人以此构筑反审讯防线的;出于对比笔供内容、发现矛盾等需要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侦查员只有不动声色地隐蔽其意图,要求他们笔供,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二)运用录音侦讯,倾听陈述
对于一些不能写而善于说,有很强表现欲望的嫌疑人,侦查员可以给他出个话题,让其自由倾诉,并在此过程中使用录音记录。录音记录内容没有遗漏,语音语调中的表情达意也能记下来。这就便于将每天的相同话题进行比对,从中发现矛盾和问题。
使用录音记录在法律上也是符合要求的。《刑诉法》第121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只不过,法律层面的“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3],才具有证据价值。而对策层面的录音记录,只要能够从中发现嫌疑人作案的蛛丝马迹就行。当然,从侦讯记录的效能看,能同时记下双方对话内容的记录,是更经济更具有效益的。
(三)同步录音录像侦讯,寻找蛛丝马迹
单纯的录音,缺陷是不能记录体态、表情等非言语情态。如能将同步录音录像用于侦讯记录,讯问速度便可挥洒自如,不必担心记录有所遗漏。音、像记录可以音形互为诠释,相得益彰;视听兼备,也能够确保直观全面,信息容量更大,捕获的案件信息更多。通过对其体态、语气、语调和言语内容进行分析,就更能够把握嫌疑人的真实内心。
采用规范的全程录音录像,可同时记录侦讯双方的言语与非言语信息,这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这种无刑讯的全程录供是价值较高的情态证据,它除了能为诉讼提供合法视听资料,还能为侦讯对策的调整提供相关信息。
人在潜意识里都有倾诉的欲望。如能创造便于嫌疑人倾诉的环境条件,调动其宣泄喜怒哀乐的欲望,就可实现让其自我暴露的目的。嫌疑人暴露得越多越彻底,侦查员就越能够实现以静制动的侦讯目的。
如今,将录音录像运用于侦讯之中已经相当普遍,除了法律提到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录音录像还可用于记录案件中生命垂危者的言行,以及讯问未成年嫌疑人、聋哑人、言语不通者的过程中。
同步录音录像,可同时用于各类侦讯环境,或实施合法的明拍,或进行秘密的暗拍。同时,回放这些录音录像,有助于在观察中寻找问题,发现矛盾,确定对策。但是,同步录音录像的缺点也是明显的,既然是“同步”,它们也就有松散冗赘的毛病。要在其中发现问题,不但需要当场耐心地倾听,而且需要反复地回放和观看。
五、以静制动的对策谋划
侦讯之中,侦查员的“静”态是相对于嫌疑人的不断陈述而言的。侦查员要先“谋”,才能后“静”;谋是积极的策划,静是有心计的静听。常言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这里的“天”,就是“天道”,即事物运行的规律性。侦查员之谋只有合于嫌疑人的心理规律,才能调动其言,从而发现其“失”。
(一)案件信息的收集和碰撞
谋划侦讯对策的能力不在侦讯本身,而在侦讯之外。宋朝大诗人陆游在给他儿子传授写诗经验时说:“功夫在诗外。”[4]学习作诗,不能就诗学诗,而应把功夫下在掌握渊博的知识和参加社会实践上。侦讯的对策谋划也不能闭门造车。侦查员需要浸润于案侦实践中,把功夫下在收集证据材料、碰撞案件信息、对比分析案情上。有了这样的背景,侦讯谋划才可能立足案侦实际,接近侦讯活动的客观情况。
(二)静观其变的对策谋划
谋事在人,但又不完全取决于人。侦查员需要关注案件之“天道”,重视嫌疑人心理变化的规律。在掌握案件必要信息的基础上,谋划是对侦讯情势的分析、判断和预计。静听是尊重嫌疑人表象之下的专注,是想有所发现、有所算计。只有在暗藏玄机之中,才有平静。这种平静中的玄机,就在侦查员直觉的细微之处,就在嫌疑人微表情的神态之中,在双方的观察、思考、反馈的转换中。所谓“杀机四伏”,突破案犯心理防线的时机,可能时时处处都有,关键看侦查员能否抓得住它们。机会总是给有准备之人准备的。不在侦讯之外做足功课,懒于思索和谋划,时机出现了也抓不住。因而,静静地倾听是一种蓄积能量的准备过程。这种准备过程,会使侦查员将之转化为一种能力,即抓住突破口供时机的能力。若能如此,静听之“静”,就是即将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宁静。
嫌疑人和侦查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有一个中介,这就是同一案件事实。双方对这一案件事实的认识,是其心理对同一中介事实的反映。这种反映会在双方心中留下痕迹,会在双方心中造成心理现场的“场共振”。案犯在作案过程中,会留下相关情景的记忆,这是他们特有的“内心证据”;侦查员在收集案件材料时,会形成具有主观意向的“内心证据”。在案侦中,形成侦查假说的推论过程,是侦查员的“内心证明”。在侦讯中,嫌疑人在接受信息、猜测案侦的过程中,也会形成其“内心证明”。双方的这些“心证”,虽然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却会在案件的信息交流中产生“场共振”。在给予相应心理刺激却又信息不明朗的情况下,这种共振会根据各自猜测的方向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推理结果。当他们各自运用其案件信息进行判断、推理时,就会在内心形成证明,这就是双方都可能有的“心证”。在调动嫌疑人、静观其变的过程中,侦查员就会向其输入一些特定信息。这些信息有可能是真实的,也有可能是虚假的,更有可能是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它们会影响嫌疑人的思维,干扰其判断和推理,使之按照侦查员谋划的思路行进。优秀的侦查员会以静制动地引导嫌疑人扩张其心理现场,使其认识到除了选择供述事实,别无退路。
六、以静制动的侦讯实施
沉默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国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对沉默权①“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说,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保持沉默。尽管侦查当中,“与本案有没有关系”是个很难判断的问题,具有主观随意性,但如果嫌疑人这样认为了,并且不怕具有态度不好的嫌疑,他们就可以以此为借口保持沉默。笔者将其视为相对沉默权,以区别国外的绝对沉默权。参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如果嫌疑人沉默以对,以静制动这一招就可能不灵,侦讯也就陷入了僵局。那么,侦查员有没有可能“以动制静”呢?回答也是肯定的。谋略运用充满了辩证法,“变”体现着谋略的灵魂。有时候,双方动静均衡,势均力敌;有时候,双方一动一静,一方被动。但动不一定是主动,静不一定是被动,以静制动之静,便是掌握主动权之静。在一些重点突破的供述临界点,嫌疑人的沉默是一种穷途末路的无言以对,其正在犹豫不决,难以下定供与不供的决心。这时,侦查员不能冷场,需要针对其摇摆不定的症结,给予不断的说服引导、规劝引导、供认引导、供述引导,直至其交代整个案情。这就是“以动制静”,在静动之间实现了卓有成效的转换。
(一)动静交错,以适应侦讯环境
现实的侦讯不可能是单纯的“以静制动”或“以动制静”,事实上侦查员需根据具体态势不断调整侦讯策略。下面,我们就从具体案件入手,去探讨以静制动的实际操作。
在一走私黄金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是一个知识女性,心高气盛。侦查员运用上海公安高专的侦讯教学环境,制造了加压气氛。在审讯室,侦查员让孙某看了她丈夫和父亲的逮捕证,及她父亲受审的照片,使其知道罪行败露,累及家庭。在成功营造了讯问气氛后,侦查员让助手给孙某笔和纸,不出题目,让她自己写交代材料。经简短交锋,孙某的高傲一扫而光。她接过笔和纸,洋洋洒洒地写了三大页。这是利用笔供以静制动,掌握讯问主动权的例子。在第二场讯问中,侦查员轻蔑地把三张笔供纸往边上一放:“这东西,我根本没兴趣看。不过,我倒想请你看一幅图。”接着,侦查员给孙某看了一幅倒卖黄金的路线图,然后给她出了一个“沙头角内幕”的题目,要她再写交代。在第二份笔供中,嫌疑人交代了沙头角金店付给他们2%的好处费的事实。第三场讯问,侦查员使用了孙某儿子的录音,影响其情感;再使用逮捕证,冲击其侥幸心理。此后,让她写了第三份材料。这次,孙某交代了与其丈夫和父亲在发票上做文章,每一件饰品提高5至10元加工费等非法获利的事实。
(二)巧妙运用笔供,以静制动
这里,以2014年2月4日夜晚11点多,发生于四川巴州闹市区的一起抢劫杀人案,说明以静制动侦讯法。
该案没有目击者,监控视频资料只有9秒,嫌疑人影像模糊,侦查员只能根据身高和体态判断其是一男子。在无其他线索的情况下,警方经过未破案件的信息碰撞和梳理,发现1年前当地发生过一起手机抢夺案。该案发生在晚上8点多,时空比较接近。于是,侦查员从手机入手并案侦查,寻找嫌疑人线索,并通过机主找到了手机。其时,被抢手机还在使用中。侦查员顺藤摸瓜,又找到了嫌疑人彭某。彭某有犯罪前科,出狱后在一家保安公司上班。警方对其实施传唤,试着要他讲述“那天晚上在做什么”。使用模糊语“那天晚上”,正是侦查员在试探彭某的反应。彭某应答:“是杀人那天晚上?当晚,我出去耍,路过那里才知道杀人了。”侦查员一下觉得找对了人,不然彭某为什么一来就想到了杀人案子。当然,彭某不会轻易就承认自己杀了人。侦查员不动声色,要他写交代材料,而在法律层面,却以手机被多次销赃为名,对彭某实施了30日刑拘。然后,侦查员要彭某以杀人抢劫那晚的活动为中心写笔供。每天所写,都被侦查员及时取走。这样写了几天。彭某说:“你们在给我用心理战术。”侦查员仔细比对彭某每天所写的内容,写到第7天,发现彭某写下“我这次完了”之类的话。见时机成熟,侦查员说:“你可以安排后事了。”经短暂思考,彭某要求跟家人通电话。侦查员同意后,彭某在电话中对其母亲、老婆做了财产分配。此后,彭某便交代了杀人抢劫的过程。根据其交代,警方找到了他扔在河里的匕首、毁灭证据的痕迹物证,查获了被抢赃物等。此案寻查嫌疑人的线索具有偶然性,彭某涉嫌杀人案的证据几乎一点没有,客观上只能以静制动。让其每天书写供述材料是一种较好的方法,这样,彭某根据其与案件的真实联系实现了“自由心证”。他是作案人,就容易“自证其罪”。否则,侦查员过多地与之对话,就可能暴露警方证据不足的弱点。
此案告破后,彭某却不承认一年前的手机抢夺案是其所为,始终坚持手机是在二手市场上买的。侦查员百思不得其解:罪重案件都交代了,为何不交代较轻的罪行?笔者要指出,不能排除彭某没有抢夺手机的可能性,虽然抢劫杀人案是由手机抢夺案“碰撞”出来的,但这种信息碰撞也可能是一种巧合,在逻辑上不能排除这种巧合。当然,也有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比如心理因素等,促使彭某拒供。这里,仍然是“功夫在诗外”,不能仅在侦讯中求证,而要广泛收集外部证据,继续在侦查活动中求证。
(三)根据嫌疑人性格特点,秘密录音,以静制动
人际交流要看对象,侦讯活动更是如此。以静制动侦讯法的运用,要根据案情实施,更要针对嫌疑人的性格特点顺势而为。
在北方一城市,蒋某入室盗窃被现场抓获。对现行犯罪,他供认不讳,一再要求警方尽快处理。当侦查员令其交代“别的事儿”时,蒋某不屑一顾,反讽道:“最好别蒙人,有本事拿出证据来。”侦查员大怒,拍了一下桌子。“咱能不能别拍桌子?”蒋某嘲弄着。侦查员怒不可遏:“小样儿,我拍了又咋的!”跟着又拍一下。蒋某眼珠子一瞪:“少来这一套。你再拍一下试试,我把桌子给你掀了!”讯问形成僵局。
从蒋某携带的物品中,警方发现了十几张山东某药厂信笺。根据该线索,蒋某被移交山东警方审理。经查,2年前,药厂办公室丢失过一部手机和3000多元钱,案子一直未破。关押蒋几天后,经监控观察,向同监人了解,蒋某确实脾气十分暴躁。警方决定施计审讯蒋某。
“你坐下吧。”蒋某进了审讯室,侦查员从公文包里拿出一本厚厚的书,斜靠着椅子看起来,再无二话。眼前一杯水,别无他物。这就初步形成了以静制动的情境。蒋某起先根本不搭理侦查员,跷着二郎腿望着窗外。过了一会儿,他回过头来:“你怎么了?”
“什么怎么了?”侦查员眼皮儿都懒得抬一下。“我是说,你怎么不说话?”蒋某责问。“说什么?”侦查员放下书,一脸儿的严肃。“咦?怪事!是你要审我的呀,你不问,让我怎么说。”侦讯初步地调动了嫌疑人。
“怎么说?到了这个地方,你该说什么,自己难道还不知道?”说完,侦查员又拿起书接着看。蒋某不吭声了,又跷起二郎腿。过了一阵子,真坐不住了,他声音高了八度:“我说,你能不能不看那玩意儿!有什么好看的。”
“你有事儿?”侦查员抬起头,满面的庄重。蒋不满:“你到底还审不审了?要是不审,干脆让我回号里睡觉去。真没见过你这样的!”侦查员不急:“我要是问你,你能说真话吗?”蒋某说:“那得看你问什么。”侦查员说:“你提的这条件没道理。算了,咱们没什么可说的了,你还是自己想去吧。”“别,别。”蒋某有点儿急了,主动找话说:“咱聊聊,光这么坐着我真不舒服。”
“说到不舒服,我倒想问问你。你这脸色不大好,是不是来山东有点儿水土不服呀?”侦查员开始转换话题,想从生活问题着手,试探其来历。蒋某接茬:“水土不服谈不上。哎,你还别说,我要提个要求。”侦查员非常爽快:“可以,提吧。”蒋某说:“来山东好几天了,光是馒头吃不惯,能不能换成米饭?”侦查员面露难色:“这恐怕不大好办,进来的人都一个待遇,你不该搞特殊。”蒋某说:“我是南方人呀,不习惯。这也算特殊?”至此,蒋某暴露了他的生活范围。侦查员仍不动声色,再试探他:“可以理解。你打小就只在家门口转悠,没出过远门儿,就更谈不上适应北方人的生活习惯了。”侦查员故意刺激嫌疑人的虚荣心。
“你说什么!”蒋某眼一瞪:“我打小就没出过远门?哼!我去过的地方,没准儿你还没去过呢!”侦查员火上浇油:“就你,能去过什么地方?”蒋某卖弄地说:“去的地方多了。北到黑龙江,南到广州,往西新疆……这东边,就说你们山东吧,我来了也不止两次。”侦查员又激他一下:“吹牛谁不会。我告诉你,昨天下午,我刚从南非飞回来;明天还得去加拿大,忙着呢!要不,今天这么累,懒得问你话。”蒋某不服气:“你这才是吹牛呢!”侦查员继续调侃:“不吹牛,真的。我有凭据。怎么,还得我把机票给你看看才相信?”见侦查员始终不相信他,蒋某急了:“照你的话,是说我没凭据了,是不是?”侦查员不温不火:“我没这么说,就是说了,你也拿不出什么凭据来,那样太难为你了。”侦查员说完伸手又要去拿那本书。
“等等!一本破书有什么好看的!”蒋某涨红着脸不高兴了:“你们警察怎么都有这个毛病,瞧不起人是不是?”侦查员说:“算了算了,用不着发火生气,就算我说错了,还不行?”蒋某说:“什么就算你说错了,你就是错了。你不是要凭据吗?那好,你听着。在青岛,我待过一个月,还有济宁。两年以前,那药厂是不是丢东西了,案子破了吗?啊?破了吗?要破了案,那才叫天大的笑话呢!告诉你吧,那就是我干的!嘿嘿!”
侦查员乘虚而入:“看来,我还真小看你了。这样吧,你先把这事儿说详细点儿。”蒋某一怔:“什么事儿?”侦查员挑明了:“药厂盗窃的事儿呀。”
蒋某猛地清醒过来,跟着就收口:“我说了吗?我什么时候说了?空口无凭嘛!人民警察可不能随便诬陷好人哪。”侦查员命令道:“你起来,起来。”接着,不急也不恼地走到蒋某跟前,从其椅子下面取出一部微型录音机,回身又从口袋里取出另外一部,“你好好听一听,这里边除了我,还有谁的声音?”
蒋某的脸一下子成了猪肝色,边听边搓揉着两手:“无所谓,嘿,无所谓……”
“本来不想这样。”侦查员摆弄着微录机,语气平淡地说道:“听说你挺难对付,那不妨咱就比试比试,分个高低,不服咱接着来。不过,我倒觉得,你不是那种敢做不敢当的人。把事情都说清楚,这对你没坏处。你说对不对?”侦查员继续使用激将法,利用其意气用事、性格急躁的特点刺激他。
蒋某很狼狈,没正面回答,主动套起近乎来:“我说,这个……你看的什么小说?”侦查员说:“你也感兴趣?”接着把书递过去,“好好学学。”蒋某接过书一看——《汽车修理技术教程》:“怎么,你这么大年纪还学修车?”“你说呢?”侦查员满脸慈祥。
蒋某叹了口气,仰脸冲侦查员竖了竖大拇指:“……想想也是,这不丢人,嘿嘿,不丢人。你老人家坐过去吧,不用你问,我有什么都跟你说。你放心,绝对真话……”侦查员这才摊开“讯问笔录”[5]。可见,此前的讯问,侦查员没用公开记录是为麻痹蒋某,使之放松戒备,却在暗地里使用了秘密录音。
此案侦讯,硬碰硬地施压,形成僵局,而同一案件同一嫌疑人,不同侦查员使用不同的对策,出现了不同的结果。针对蒋某急躁的性格特点,侦查员换了一种侦讯情境,通过看书、不搭理蒋某等细节,营造了一种令蒋某疑虑不安的气氛,起到了以静制动的作用。此后,通过闲聊生活习惯,逐渐引入查案事实;同时,通过秘密录音,制服了蒋某。由此,嫌疑人开始供述。这时的供述,转入了新一轮动静关系。犯罪嫌疑人开口认罪,这是使他动,即“供认”之动;侦查员注意倾听,这是听之静,静观其变,发现口供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又使他转入“供述”之动,自由陈述其犯罪事实。
七、结语
个案是不胜枚举的。虽然每个案件都是特殊的,但是,这些特殊案件中反映出了以静制动的一般规律。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归纳出这些规律的主客观条件,就可以形成相对固定的侦讯模式。侦讯不是万能的,“以静制动侦讯法”更非万能。它们都需要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需要选择笔供、录音、录像,明记、暗记、不记等合适的记录方式。总结这些侦讯方法,是希望后来者进一步收集素材,在此基础上将之完善为成熟的侦讯方法。
参考文献:
[1]陈闻高.侦讯模式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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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陆游.剑南诗稿(卷七十八)[M].钱仲联,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26.
[5]陈真,陈闻高.审讯学实用教程[Z].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3:148-150.
责任编辑:贾永生
On the Interrogative Method“To Subdue Activities with Inactivity”
Chen Wengao
(Sichuan Police College, Nanjing 210012, China)
Abstract:The interrogative method, to subdue activities with inactivity, is such a method being used by investigators to change the disadvantage of an unknown case to the advantage of a known one by taking only a few interrogative activities. We need study the situation restricted by both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if we try to improve the method to be a pattern of interrogative method. On the conditions of lacking the material of a case, being short of the opportunity for providing evidences, requiring hiding the evidences, holding the suspect’s mind, creating interrogative atmosphere, etc., if we want to subdue activities with inactivity, we should choose a proper recording method and plan carefully based on collecting concerned information. In practice, the strategy of using both active and inactiv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uspects in order to obtain good interrogative result.
Key words:interrogative method; to subdue activities with inactivity;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preliminary hearing
作者简介:陈闻高,男,四川雅安人,四川警察学院《预审探索》副总编,教授、研究生导师,全国精品课程审讯学主讲教师,研究方向为刑侦预审、侦查心理等。
收稿日期:2014-10-08
文章编号:1009-3192(2015)01-0047-0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