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职务犯罪案件预审机制探析
2017-01-28黄清玉
黄清玉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汉源 625000
建立职务犯罪案件预审机制探析
黄清玉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汉源 625000
近年来,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高度重视,反腐败势如破竹,如何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将反腐败斗争继续推向深入,是职务犯罪部门面临的艰巨挑战,加之,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有序的推进,办案责任制也在逐步的落实,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案件预审机制,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对搜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通过增加一道审查机制,来确保案件质量。
预审;案件质量;职务犯罪;改革
我国现行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尚无对于检察机关的预审机制进行规定,仅《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可以对案件进行预审,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何建立和运用的案件预审机制需要我们去探索。
一、职务犯罪案件预审机制的概念及重要性
(一)案件预审机制的概念
所谓职务犯罪案件预审机制,即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对搜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对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的预先审查活动。
(二)案件预审机制的重要性
1.是适应改革的重要举措。“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反腐败乃国之大计,关系着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反腐败斗争社会关注度高,如何应对人民关切,形成反腐败持续高压态势,如何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需要我们建立一套完善的案件预审机制,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在源头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案件证据合法有效,程序规范,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让人民看到改革的成果,不断将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
2.是解决侦查困境的有效方法。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两个证据规定①”的实施,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确保调取的证据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如何规范执法办案,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形,都是侦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证据的取得有时效性,要求在侦查环节就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否则退查后很多证据将失去补查的条件,迫切需要建立案件预审机制,在侦查终结前对案件的证据锁链进行梳理,及时发现并补充缺少的证据。建立案件预审机制不仅能有效的检查、提升案件证据质量,还能及时的监督和规范办案程序,有效的应对翻供现象。
3.是应对办案模式改变的迫切需要。检察体制改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司法责任制,打破原有的办案模式,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办理案件或者事项,办案组由多名入额检察官、辅助人员组成,如何应对办案模式的改变对案件质量的影响,更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前瞻性的案件预审机制,由独任检察官或办案组以外的检察官对案件进行预审,设置案件质量防火墙,保证案件质量,更好的保护独任检察官和办案组成员,以适应新的办案模式。
4.是弥补自身不足的有力手段。自侦工作本身具有特殊性,干警成熟所需时间长,导致自侦干警新老交替、青黄不接,自侦队伍存在结构年轻化、侦查水平不高、经验不足、证据意识不强等问题,加之职务犯罪案件要求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具有实用性的案件预审机制,在案件的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等重要节点,启动该机制,选派具有丰富刑检案件办理经验的干警,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确保案件质量,用于弥补自侦部门自身的不足。
二、如何建立和运用案件预审机制
(一)部门和领导充分认识预审机制的重要性
各级院党组和自侦部门应充分认识建立预审机制的重要性,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存在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如何在矛盾加剧的情况下建立案件预审机制,保证案件质量,是院党组和自侦部门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要把思想统一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到若案件质量得不到提高,再多的侦查工作只会付诸东流。案件预审机制,这是新时期下的新要求,是改革洪流中的自我强化,不是超越法律规定的乱作为,而是应对新问题的创新探索;不是简单的将公诉环节前移,而是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更不是自找麻烦的增加工作量,而是确保案件质量的自我提升。
(二)选派经验丰富的专人负责
对于有条件的市级院、省级院可成立由入额检察官组成的预审机构或部门,开展预审工作,但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无法成立专门的预审部门或机构,各基层院可根据自身的院情,挑选一名或数名办案经验丰富、法律水平较高的入额检察官组成预审小组开展预审活动。对于预审人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预审人员不宜参与办案。一方面防止先入为主,当局者迷情况的发生,保证预审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对案件的每个环节进行审查,保证案件的质量。自侦部门一般包括反贪局和反渎局等,对于预审人员的选择可以实行交叉预审,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可以选派反渎局没有参与办案的人员进行预审,对于渎职侵权案件可以选派反贪局没有参与办案的人员进行预审。
二是预审人数以单数为宜,预审意见以多数意见为准,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在预审意见书(报告)中载明,或在案件讨论时进行阐述。
三是要注意预审人员素质的培养。预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着预审案件的质量,为了增强预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应加强对预审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在自侦部门办案空窗期可派预审人员到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学习,熟悉刑检部门的办案流程和审查方法,必要时也可采用上挂、下派等方式到其他院学习,增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确保预审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预审的方式、内容及预审意见的处理
1.预审的方式方法。对于常规案件应在侦查终结前启动预审机制;对于重要案件或者关键节点、关键证据,可经过分管检察长决定,临时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弥补预审人员提前介入不及时的情况。
在案件审核中,预审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书面审查的方式。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原则,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查、判断证据。预审时间不宜过长,预审人员应当在3天内,对案卷材料从事实、程序、证据本身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2.预审的内容。预审前,承办案件的人应将所有案件证据和材料移交预审人员。预审人员负责审查案件承办人移交的待审查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对案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证据进行审查。(1)审查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一般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每笔犯罪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2)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刑事诉讼证据锁链,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调取证据手续是否齐全,书证复印件是否有单位印章,是否与原件一致,笔录上是否有嫌疑人、证人签字和捺印,询(讯)问时间、地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侦查人员签字,是否存在询(讯)问时间重叠,侦查人员签字重叠的情况等。(3)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无剪辑,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等。(4)程序性方面主要审查是否依法办案,案件是否超期,是否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进行录入、操作,侦查活动中使用的文书是否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出具,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通知家属,是否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相关权利义务等。(5)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犯罪金额、情节认定是否准确,法条引用是否准确。(6)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其他暴力、威胁手段取证的情况,是否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行为。
3.预审意见的处理。预审小组或预审人员对案件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的审查意见,制作“预审意见表”或“预审报告”,并将其提交主任检察官审阅后,交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执行。(1)对于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应建议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将案件提交办案组讨论后移送审查起诉。(2)对于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制作《继续侦查提纲》,建议案件承办人员继续侦查。(3)对于审查认为存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的,应列明具体的“非法证据清单”、“瑕疵证据清单”,并提出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予以补正的具体建议。(4)对于审查认为定性错误和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对案件的定性、法律法规的适用提出具体的分析意见,并将该意见提检察官办案组讨论。(5)对于审查后发现侦查人员、嫌疑人、证人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其他的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议依法处理。
若预审意见出现分歧,可提交办案组讨论或提交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对于以上审查意见的处理,案件具体的承办人员应当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预审人员反馈完成的情况,预审人员将完成情况记录在案。
三、完善预审制度法律依据的几点建议
(一)在法律法规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先行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至上而下对预审工作提出要求,进行先期的探索实践,为今后建立预审机制积累经验。
(二)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修改法律法规为契机,完善有关刑事预审的条款。可将2012年《刑诉法》第3条规定的“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或监察委员会、监狱以及军队保卫机关对各自依法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预审”。
(三)调整有关刑事预审的编、章和节。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3条规定,“预审”和“侦查”应该是并列的。因此,应该将该法中有关刑事预审的内容从刑事侦查中独立出来,自成一章。即:2012年《刑诉法》第二编的名称应该由“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改为“立案、侦查、预审和提起公诉”;2012年《刑诉法》第二编设立专章,其名为“预审”。并对预审的方法、内容及意见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使预审机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真正可操作的案件预审机制,切实保证案件质量。
案件预审机制不仅是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道重要过滤程序,也是内部的一种自我加压,更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一次重要尝试。建立和运用案件预审机制,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干警取证意识和能力,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将更有利的打击职务犯罪,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胜利。
[ 注 释 ]
①两个证据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判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王晨晖.构建检察预审机制的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3(11):49-50.
D
A
2095-4379-(2017)24-0129-02
黄清玉(1969-),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本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