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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网络购物

张 品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简析网络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

张品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现在网络信息技术发达,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各种网络购物方式都已经发展成熟,典型的有C2C和B2C购物模式,尽管技术方面已经成熟,但是网络购物的法律保护却一直有所欠缺,我国的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部分并没有规定网络购物合同,最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也没有提到网络购物合同,但是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许多网络购物纠纷,特别是在合同的成立这一方面,典型的如2011年某图书购物网站图书错价案。对于网络购物的要约与承诺认定不同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对此的认定有很多问题。

关键词:网络购物;要约;承诺

中图分类号:D923.6;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71-01

作者简介:张品(1995-),男,湖南长沙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现今的网络购物大部分以C2C和B2C为主,购物流程大致上都一样,消费者在购物网站上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在商品页面点击购买后填写收货信息然后付款,但是这种网络购物合同何时成立呢?这就涉及到要约与承诺的认定,购物网站的商品信息页面是否是要约?消费者下单的行为是否是承诺?2013年夏某起诉某购物网站A擅自删除订单一案中,原告在A网站上购买了手表,原告在下单付款后被告知手表无货并被取消订单,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本案中法院认为A网站上商品的购物页面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订单并付款的行为构成承诺。而在2011年某购物网站B图书促销图书标价错误的一案中,B网站将图书标错价格导致很多消费者下单,但B网站拒绝发货并取消订单,消费者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B网站向消费者发出发货通知时合同才成立,即法院认为购物网站的商品页面是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的行为是要约,购物网站的发货通知为承诺。可见法院对于网络购物要约与承诺的认定也没有一致意见,学者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有部分观点认为网络购物网站的商品是要约邀请,理由是:1.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中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网站中的商品实质上与商业广告没有区别2.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标的和数量,而网络购物的商品数量是由消费者来提出的,因此网站上的商品缺少数量这个必要条款,不符合要约要件中的内容具体确定,不构成要约。3.在一些大型电商的网站的用户条款中有规定:“本网站上所展示的商品信息只是要约邀请,只有当我们发出发货通知时合同才成立”。

而笔者认为:购物网站的商品页面构成要约,消费者下单购买的行为构成承诺,消费者下单后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1.在民法理论中一般把买卖合同归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也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双方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认为只有当网站发出发货通知时合同才成立的话,那么此时的网络购物买卖合同成为了单务合同、实践合同,因为消费者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经付款,购物网站也已经发货,这种认定显然与民法理论不一致。而且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下订单时都必须要付款,如果不付款的话订单是不生效的,而在民法中,无约定无法定便无义务,如果没有合同的话双方自然无合同义务,如果认为消费者下订单是要约网站发出发货通知时承诺的话,那此时买卖合同并没有成立,消费者并无合同义务,此时不能解释消费者为何一定要支付价款,这与民法理论冲突。

2.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现实中购物网站中的商品页面往往介绍得很详细,包括商品的基本信息、特点等,还会写明商品的保修、三包条款等质量条款,而且商品的库存也在商品页面显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明确,至于有些观点认为缺少数量这一条款,笔者认为网站上的商品数量实际上代表着N个要约,N就是商品数量,消费者选择商品数量时是对几个要约同时作出承诺。

3.某些网站在用户服务条款中注明:“本网站上所展示的商品信息只是要约邀请,只有当我们发出发货通知时合同才成立”。此条款并不能对用户发生效力。根据一般社会大众观念,大众认为消费者下订单时合同已经成立,而购物网站用格式条款改变此规则,但是普通消费者对此却不知情,购物网站没有用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在购买页面上也没有用明显的语言解释此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此条款无效。在商事交易的安全方面,如果任由卖方确认订单会导致卖方承担的责任明显小于买方,卖方可以自由决定合同是否成立,不利于商事交易。并且这种条款一般只出现在B2C购物网站中,而像淘宝这种C2C网站一般是没有这种的条款,如果确认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会导致B2C网站与C2C网站中合同成立的时间不一样,同样的买卖合同成立时却不一样明显不合理。

综上所述认定网络购物网站中的商品为要约比较合适,消费者下订单的行为构成要约。当然这样也会导致网站经营者责任加重,违约风险增加,因此,网站如果想降低违约风险并且想有主动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话,基于意思自治,网站可以在购买页面以明显方式提醒消费者只有在网站发货时合同才成立,并且将“购买”字样改为“申请购买”,而不是将这些格式条款隐藏于用户无法发现的地方。这样既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给予了经营者降低风险的自由。

[参考文献]

[1]雷秋玉,苏倪.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及标价错误[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4(01).

[2]朱兴叶.网络购物标价错误的法律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朱敬知.淘宝模式下C2C网络购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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