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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徐 丹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

徐丹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近年来,很多刑事冤假错案的产生严重危害着我国司法活动的公正性。2013年浙江省高院再审张氏叔侄强奸致死冤案时,正式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做法被法学界认为具有风向标的意义。本文以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及该冤案的成因,剖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最后提出对该规则的完善建议,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帮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刑讯逼供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8-0252-01

作者简介:徐丹,女,汉族,河南信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一、浙江张氏叔侄冤案

(一)案情概要

张氏叔侄二人是从事长途运输的安徽农民,2003年5月18日,叔侄二人开货车去上海送货,同乡17岁的小姑娘王某想搭乘该货车去杭州。5月19日凌晨1时左右,他们俩先将王某送到了离目的地很近的地方之后,离开杭州开往上海。5月19日,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一个水沟里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经侦查,被害人即是小姑娘王某,2003年6月,公安机关对张氏叔侄二人进行逮捕。2004年4月,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氏叔侄二人无期徒刑和死刑。同年10月,浙江高院二审对张氏叔侄二人分别改判为15年的有期徒刑和死缓。判决生效后他们不断申诉。2012年2月浙江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对本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张氏叔侄二人无罪。

(二)本案争议焦点及该冤案的成因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刑讯逼供所得的被告人有罪供述的非法言词证据没有排除。一审时当事人当庭把满是血迹的衬衫拿出来给法官看,要求调查并排除通过刑讯逼供所得的非法证据,但最后法官没有实质调查,而是把刑讯逼供所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为了定案依据。经过分析发现他们的有罪供述有如下漏洞:第一:张氏叔侄二人在关键作案细节上存在严重的不吻合。二人就强奸和抛尸的先后顺序说法严重不一致。第二:他们没有作案时间,其实王某死亡之前张氏叔侄二人已经离开杭州。因为王某是5月19日凌晨被杀的,二人19日凌晨1点多就已经离开杭州。二人也曾多次分别向办案人员提出,调取当晚货车进出杭州沿线路口的监控录像,但侦查人员未对此作出说明。三:DNA检验报告结果排除叔侄二人的作案的可能性。公安局对被害人指甲里的混合DNA作出了DNA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混合人类基因DNA可由死者王某和另外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氏叔侄二人与王某混合形成。即叔侄二人不是凶手。

本案中只有被告二人的有罪供述属于直接证据,但是该有罪供述存在很多漏洞,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没有任何目击证人,从受害者王某指甲中提取的DNA混合物鉴定意见也没有呈堂。”①因此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办案机关遵循了“利用有罪推定,来填充有罪证据”的错误办案思维,以至酿成冤案。

二、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现状

实践中对非法排除证据举证难,因为非法证据的取得往往发生在封闭性较强的侦查中,大多数是采取欺骗、诱供、精神摧残的方式搜集证据,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要查实和证明非法证据困难很大。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是侦查人员怎么会愿意主动承认自己的非法取证呢?很多存有非法取证的证据成为定案的依据,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实践中的“疑罪从轻”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因证据不够充分,在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产生犹豫,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量刑从轻。通过从轻保住了被告人的性命,“但是这只是相对于‘最恶’的‘较恶’,不能改变这种处理案件‘恶’的本质,尽管使司法人员的心理得到了平衡,但导致冤案出现。所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克减冤假错案。”②

(二)完善非法取得言词证据手段的范围

我国刑诉法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手段规定的过于模糊。侦查人员很容易以违反法律的手段取得证据,法院再以这些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定案,非常容易导致冤案错案的出现。因此为了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应明确完善取得非法言词证据的手段范围。

(三)建立毒树之果即衍生证据的排除规则

毒树之果是指以非法证据为线索所获得的证据,毒树之果的收集程序本身虽然是合法的,但是侦查人员发现该证据的线索是非法的,即以前的程序是违法的。“对毒树之果,应采取裁量排除的规则,即由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原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排除。”③

四、结论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不让正义打折,才能不让正义迟来。正如当事人张某在法庭上所说:“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检察官和法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会被冤枉,也可能会徘徊在死刑的边缘”。该冤案让我们深切的感受到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

[注释]

①谢澍.认真对待证据裁判—以张辉、张高平案为样本的分析[J].东方法学,2013(3):110.

②刘宪权.克减冤假错案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J].法学,2013(5):67.

③赵彩玉.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