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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

2016-07-08郭晨晨

2016年22期
关键词:发展历史概念对策

郭晨晨

摘 要:刑讯逼供是一种现代国家所禁止的审讯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并且设立相关罪名,对违反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处以刑事处罚。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进入人们的视野,刑讯逼供再次引起我们的关注。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从立法上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形成制度常态,完善对刑讯逼供的立法规定和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机制及救济程序。

关键词:刑讯逼供;概念;发展历史;原因;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发展历史以及现状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即殴打、吊打、捆绑等折磨人肉体的手段,或者变相肉刑,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手段进行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不让休息等手段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的发展历史。从西周开始刑讯逼供便走进了国家司法机构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周礼》上就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的记载①。先秦法学家更是主张严刑峻法,轻罪重罚,刑讯逼供合法化。到唐宋以后发展为以杖刑为主的逼供的逼供方式。到民国时期,刑讯逼供的手段发展到了一个高峰,不仅有殴打、凌迟等手段,在特务间谍机构更有电刑、逼供药水等,手段多且及其残忍。

(三)刑讯逼供的现状。如今努力创建法治社会,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司法工作人员变相的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存在。杜培武案就是一个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件。刑讯逼供不仅国内有之,在国外局部战争中,阿富汗战场上美国士兵也曾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讯问俘虏,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性

第一,当下的司法活动中,人权观念没有得到实质意义上的肯定,人身自由的权利被漠视。一方面我国的公检法机关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是职业化法官,检察官和公安侦查等人员在各机关单位中没有得到普及。使得刑讯逼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第二,从表面上看刑讯逼供缩短了破案时间,提高了破案效率,有利于诉讼活动的进行,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两高对冤假错案查处力度的加大,以及司法系统纠错程序和制度的完善,冤假错案不可能一直被掩盖住。等到司法机关发现错误,启动纠错程序,额外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而且由于距离案发时间更久了,很多证据丢失或没有得到保存,更是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的结果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在纠错后需要对被冤枉的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巨额司法赔偿。

第三,例如在佘祥林杀妻案中,犯罪嫌疑人服刑十一年后,“死者”其妻离奇出现,这样的案件使得司法机关面临无尽的指责和猜疑。诸如此类的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影响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影响了公众对我国法治的信任。

三、刑讯逼供的原因

理念的缺失,功利诱惑,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到位,相关资金缺乏等等都是刑讯逼供可能发生的原因。

对现代法治的理解不够深入,正当程序理念的缺失

第一,侦查人员之所以会对犯罪嫌疑人刑讯,主要原因是缺乏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特别对于犯罪嫌疑人这样一类特殊的群体,在法院审判之前,侦查人员已将其定位为罪犯,而中国人对罪犯有一种天生的反感和厌恶。第二,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但实践中往往弃法律原则和规定不用,以侦破案件为第一原则,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第三,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②但是当下的司法机关侦查人员因破案率与个人政绩绑定在一起,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一部分人还可能立功,有利于个人的升迁,使得有关人员动机不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第四,许多现行的相关制度还不完善,尚有许多制度处以缺位状态。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规范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重要内容,也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间接保护。但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没有相关监督机制与其相匹配。第五,只有在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及重大案件的时候才对其审讯过程进行录像,其他案件司法机关还不能做到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摄像。有限的国家财政不能充分满足司法系统建立完善的防止刑讯逼供的体系。

四、刑讯逼供的对策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令我们沉重地反思,需要我们扛起重任,努力加入重塑人权与法治理念,构建法制高效的队伍,营造全社会法治氛围。

(一)树立人权意识理念。一方面应加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人权思想教育,监督相关人员研读、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进行办案,树立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树立正确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应避免口供至上的办案观念,应在认真分析、调查案件,并从案发现场、相关证人寻求有力证据,使办案的程序制度化与法律化。

(二)将现代法治理念纳入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机制中。现代法治理念强调保障人权和宪法法律至上。应当着力于培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现代法治理念,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禁司法机关仅将破案率、办案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核的重心。我们应当从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追求价值上入手,正本清源,彻底消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

(三)对讯问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并提供资金保障。为了如实有效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过程,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防止犯罪嫌疑人经常性翻供、诬告办案侦查人员,使得讯问过程全方位透明化。可借鉴国外如英国的做法,再现讯问过程,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这需要各方努力,整合闲置资源,加大对公检法办案经费的投入,专款专用,使得破案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合法权益兼顾。

(四)健全侦查羁押与讯问分离制度。在现行的司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是法定的执行机关,通俗地来说就是直接负责抓人讯问。通常情况下,在抓到人的十二小时内要进行一个简单的预审,然后再将犯罪嫌疑人移交拘留所。这十二个小时,被称为让犯罪嫌疑人开口的黄金时间。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刚刚被抓,内心是极为慌乱,心理防线脆弱,讯问人员抓住这个契机,往往能得到意外的收获,同时可能伴着刑讯逼供的发生。因此在拘留所接收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移送人员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并记录在案,落实好这样的制度,公安机关必然会在刑讯逼供上收敛许多。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人、家属都应当有权要求随时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的权利,以便于他们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

五、结语

刑讯逼供在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上已经被禁止,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却像百足之虫一样,死而不僵。不过我相信,刑讯逼供的全面禁止,人性化、透明化的审讯是世界法治历史潮流发展的必然趋势,刑讯逼供必将被法治发展的轮盘所碾碎,最终消失。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注解:

① 王存河、田庆峰《中国法制史》第一版,第2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

② 《刑事诉讼法》,元照法律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③ 潘封《论刑讯逼供的遏制》2010年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会议论文。

参考文献:

[1] 王存河、田庆峰.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 李香梅.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和对策[J].北京:新疆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3] 刘文化.刑讯逼供与刑事错案防范浅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4).

[4] 潘封.论刑讯逼供的遏制[J].法学杂志,2013(1).

[5] 陈汉中.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M].人民公安出版社

[6] 陈泽宪、张明楷.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7]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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