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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4-04-08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诉讼法小额

段 炼

(淮北矿业集团,安徽淮北 23500)

完善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段 炼

(淮北矿业集团,安徽淮北 23500)

为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我国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于2013年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引入小额诉讼程序,旨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公民诉讼权利。该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一年多,其价值作用逐步显现,但其作用发挥和制度建设仍不及美国、日本等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小额诉讼;诉讼制度;制度建设;完善

一、小额诉讼制度概述

(一)小额诉讼制度的产生

第一、“获得司法协助运动”的推动。获得司法协助是接近正义运动的真实意思,这作为一种理念,植根于英美法律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种纠纷明显增多,人们纷纷寻求法律帮助,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过高的诉讼费用成为人们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一大障碍。正因如此,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卡佩莱蒂提出清除诉讼的程序障碍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理论,并在此理论的指导下,发起了涉及许多国家的“接近正义”的运动。这一运动在最后一个阶段提出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第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小额诉讼制度。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借鉴了美国、台湾地区等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来降低人们寻求司法协助的费用并且节约法院司法资源,以便于法院把有限的司法资源使用在更加重大的案件当中。小额诉讼制度最早产生在美国设立的小额法庭。继美国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之后,许多国家也相继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并逐步细化、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司法程序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诉讼制度的设立,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使普通大众可以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降低费用,从而达到司法的高效、便捷。

第三、小额诉讼制度的产生具有现实的实践基础。已有诉讼制度却因为诉讼周期漫长和诉讼费用过高,无法满足人们解决纠纷的需要。同时,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逐渐突出,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多的案件之间的矛盾逐步显现。在此基础之上,人们呼吁寻求建立可以使普通大众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司法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二)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体现

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小额诉讼制度具有更加简便、快捷、节约司法资源的优势,从而在各国逐步推开并成熟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小额诉讼制度使得司法的广度增加,平民诉求渠道增多,并可以得到简便快捷的保护;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由于程序简便,使用的司法资源相对比较少,大大提高了效率,降低了费用;第三,小额诉讼程序是有利于司法多元化审判程序的建立和完善;第四,小额诉讼程序设置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二、中外小额诉讼制度现状

(一)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2013年,我国新民诉法首次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没有进行严格区别,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司法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狭义小额诉讼程序,其特点如下:第一,受案范围特定;第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更简便、快捷、费用低、周期短;第三,更加注重调解。

(二)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美国作为小额诉讼制度最早的发源地,其法院组织体制为联邦和州组成的双重组织体系。对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规定也不同。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可供我们借鉴:第一,很多市级法院和初审法院都设置小额诉讼法庭,同时规定了小额诉讼具体程序;第二,限制原告的资格。对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特定侵权纠纷等一些类型的案件,不在小额诉讼受案范围之内。动产纠纷标的额较小,一般在1000到5000美元之间。同时,对小额诉讼程序中,原告提起诉讼的次数进行限制,防止滥用小额诉讼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第三,小额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的追求简便、快捷的处理纠纷,并且诉讼费用较低,一般情况下,排除律师代理、简化诉讼程序、鼓励周末或夜间开庭审理;第四,答辩更加灵活自由。允许被告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等方式进行,判决作出后一般不允许上诉。

(三)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

日本民事诉讼法的简易程序早在1996年就已经修订,并从中分离出了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存的格局。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也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标的额低于30万日元以下,可以由简易法院实行一次性审结并当场作出判决,从而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体程序设计如下:第一,在适用范围方面,仅仅适用于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币支付请求;第二,在程序启动方面,需要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方可进入小额诉讼程序,否则,必须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单方同意不可以适用小额程序;第三,在审理程序方面,小额诉讼实行一次审结制度,一审终审,当庭宣判,并且禁止被告反诉、禁止当事人上诉。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并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有些粗糙,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我们应当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司法实践,对我国小额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一)明确小额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诉讼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但仅规定在简易程序当中,并没有将其独立于简易程序之外。笔者认为这有不妥之处,小额诉讼程序在性质上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应将其作为民事诉讼法中单独的一种诉讼程序单列,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旨在降低诉讼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还应当依法转为其他诉讼程序。

(二)调解程序的自愿决定

当前,很多国家的小额诉讼制度都非常重视用调解来解决纠纷,比如调解前置程序、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和调解前置作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更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但是我们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宜规定强制先行调解程序。在此,我们可借鉴美国在利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时,法官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是是否进入调解程序,则由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

(三)程序的不可选择性

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最终确立,并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和完善,如果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客观上必然会剥夺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民事诉讼法通过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设置数额要求来限制小额诉讼的范围,防止任意扩大小额诉讼受案范围,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

(四)诉讼程序上的简化

首先,应对原告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进行限制,防止滥用小额诉讼制度,节约司法资源;其次,为真正减低诉讼费用,迅速公正地解决纠纷,可鼓励法院利用周末或其他非工作时间开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第三,小额诉讼程序也应从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寻求一系列的简化。比如庭审尽量一次性开庭审结;当天可以制作的文书,当天制作、当天送达。对于通过调解结案并可以及时清结的案件,用调解笔录代替调解书,并由法官、书记员签字加盖法院章送达当事人。

(五)法律外的解决方法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也告诉我们,在纠纷提交法院之前,我们也可以选择很多其他渠道解决纠纷,比如调解、仲裁等。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有利于我国加快法制化进程,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化解社会矛盾。但同时也存在某些民众烂诉的倾向,一些本可以通过其他非诉渠道解决的问题也提交到法院,导致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变得更加紧张。我们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外的解决途径,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的调解矛盾纠纷的功能,组建有力的调解队伍,让矛盾纠纷化解在调解中,化解在最基层。

结语

小额诉讼制度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诉讼费用,提高了司法效率,有利于我国司法的平民化、大众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规定尚且比较笼统,条文不够细化,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以达到更好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之目的。

[1] 罗东川.美国加州小额诉讼程序指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16.

[2] 张玉兰.浅谈小额诉讼新规则—对新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解读与建议[N].四川法制报,2012-10-30(4).

[3] 高木丰三.日本民事诉讼法论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1.

[4] 江必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48.

责任编辑:之 者

D925

A

1671-8275(2014)05-0129-00

2014-09-20

段炼(1974-),男,安徽灵璧人,淮北矿业集团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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