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9-12-13李庚泉
李庚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简易程序的司法实用性,是简易程序能够成为审判程序的前提条件。即使是拥有“实用性”的简易程序,其依然拥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在实践中仍需要及时回应与解决。比如“损害司法权威、管理模式不完善、独立性差”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发挥简易程序应有的作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压力过大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一、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分析
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诉讼组织架构定位不明,其概念的界定还有些不清晰。不同国家的学者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争议较大,简易程序的规定也会根据不同国家的司法环境而有所不同,虽然各国司法对建议程序的称为不同,但是其实质都是“简易程序”,比如《布莱克法律词典》里,将简易程序定义为:快速且简单的案件处理程序,无需陪审团的参与,即可在简化与便捷的条件下完成案件处理;《美国法律词典》则将其解释成为特定法律问题快速解决而采取的方式和方法;而《日本法学词典》关于简易程序的定义与美国有所不同,日本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处理案件的效率是简易程序追求的目标,其关键词是方便迅速。我国理论界对于简易程序的界定,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别,狭义的简易程序与日本对于简易程序规定相类似,即区别去普通程序的复杂,简单处理案件的民事审判程序。广义的简易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如缺席判决和督促程序等,同样是简易程序的一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狭义的简易程序观点是主流,笔者赞同狭义的简易程序观点。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现存问题
(一)独立性欠缺
简易程序的民事诉讼的目标是化繁为简,简化易于处理的案件的审理程序,所以其区别于普通审判程序的独立性、完整性就显得非常关键。根据目前的司法实务情况来看,民事案件日益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不能满足现状的需求;其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界定并不完整,这也是简易程序在适用上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第157条,对简易程序使用范围进行明确: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在这一法条的规定中,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太模糊不清,因此这也就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还有所不健全,导致的问题不仅仅是适用范围的模糊,而且还会导致审判管理中的许多问题;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的适用性不明确还会导致法官在选择审判程序上不会轻易适用简易程序,造成了简易程序被架空的现象,反而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此处的症结所在是简易程序的管理并不明确,使得界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出现困难。除此之外,管理简易程序的人才匮乏也是大致这一问题的原因,由于法院缺乏对简易程序的系统学习,使得法官在巨大审判压力下,难以抽身对简易程序进行学习,也就会导致适用简易程序效率低下。
三、加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性应采取的措施
(一)健全简易程序体系
简易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非诉程序有着重要的区别,简易程序拥有较强的独立性。如果是将简易程序看作是普通程序的特殊形式,则会降低“简易程序”独立性。对简易程序的完善并不会局限于简易程序本身,同时还要考虑到特别程序和非诉程序,注意合理构建三者的层级。同时注意保持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对简易程序的概念界定需要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使其具备类似于普通诉讼程序的条件,完善简易程序的层级与体系。
(二)简化诉讼程序
第一,在起诉和受理案件的阶段:民事案件的起诉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允许当事人用快速而且方便的方式进行起诉;立案登记制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也就是在立案的阶段就应该确认案件的简易与否的性质。
第二,在审理阶段: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简化案件的审理流程,和环节,以达到快速结案,快速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目的。在简化的这一部分,可以限定为,简化辩论和质证这两部分,对于那些易于查清的事实且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就可以合理引导当事人进行迅速裁决。
第三,在法律文书方面:对于裁判文书的要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适当简写,其余的要求与规范与普通程序并无二致。但是简略的缩写容易造成一种与普通审判文书混淆的现象,因此除了简便书写内容之外,还应表明与普通诉讼程序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