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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思考

2014-03-24喻志强陈敬贵孟宪超

中国国情国力 2014年6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财产性转移性

◎ 文/喻志强 陈敬贵 孟宪超

成都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思考

◎ 文/喻志强 陈敬贵 孟宪超

成都市于2007年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明确提出了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面完成现代农业产业倍增计划,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多功能作用发挥、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农民持续稳定增收长效机制等方面形成全国示范,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生态有机高效农业、高端种业产值和乡村旅游业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将在2010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

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变化

以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两番的时间节点,剔除价格因素换算成2010年不变价,更能直观地反映成都市相对于2010年的收入增长水平。

2003-2013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可分为三个阶段。缓慢增长阶段,增长率在7%-8%之间;快速增长阶段,增长率保持在10%左右;稳定增长阶段,增速放缓,但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从人均纯收入水平变化来看,呈现出指数型增长态势,2013年农民人均收入绝对数是2003年的2.51倍,前期增速平稳,后期增速加快。分析环比情况,在2004-2006年间呈现出平稳增长,维持在7%-8%之间。2007-2008年间,增速有所提高,但在2009年增长速度趋缓,只有9.70%。到2010年在增速触底之后随即反弹持续上升,特别是2011年涨幅达到14.40%。2012-2013年增速又有所放缓(见图)。

农民收入结构分析

对农民收入结构的考察主要是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4个方面。

2003-2013年以来,农民收入构成变化:工资性收入增长迅速,到2008年超过经营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经营收入保持平稳;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处于上升过程(见表1)。

表1 以2010年不变价计算的农民四大收入

从2003年和2013年收入构成对比来看,2003年,经营性收入占比51.8%,为最大的一项;其次是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小。而到2013年,工资性收入占比扩大到49.4%;家庭经营收入占比缩减到32.3%;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比分别是9.4%和8.9%。

经过10年的经济发展,在农民收入的组成部分中,最显著的是家庭经营收入与工资性收入的变化,反映出农民收入来源从过去的第一产业为主向从事第二、三产业转变的趋势。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虽然占比较低但提升明显,显示出增长的较大潜力。

农民人均纯收入横向比较

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为成都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农业提供了重大战略机遇,但农民生活水平与发达地区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从表2看出,成都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处于副省级城市的中游位置,差距有逐年缩小趋势,但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副省级城市相比差距较大。2003年成都农民人均纯收入3655元,占比为该年排名第一位的深圳市的32.2%;到了2013年,人均达到12985元,占比为排名第一位的宁波市的63.2%。与同为西部城市的西安市相比,优势比较明显。与东北部城市哈尔滨市、长春市相比,仍然有较大优势。增速方面,自2010年起成都排名都在副省级城市中名列前茅,体现出较强的增长势头,2011年增长率达到20.6%,创历年新高,在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二。

促进农民“收入倍增”的建议

笔者分析认为,成都市农民收入倍增目标是可以实现的。然而如何将这一计划落到实处,拓展农民收入增长的潜在空间,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结合成都市情调研提出以下建议:

1.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

目前,经济发展仍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要促进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拓宽农民非农就业的增收渠道。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对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意义重大,要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农业,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基础上,切实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快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吸纳农民就地就业。鼓励工商资本进农村,适应不同产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推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户籍制度改革,促进进城人员有序实现市民化,降低进城务工成本。形成农民“家乡就业,以农为主;进城务工,长期稳定”的格局,实现农民工资性收入稳定增长。

2.拓展非农产业增收渠道,突破家庭经营收入增长瓶颈

家庭经营收入曾经作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对“收入倍增”目标的实现也至关重要。伴随经济发展带来的产业变革,农业产值占比必然呈现下降趋势。条块分割、零碎经营下的农业并不能给农民带来经营性收入增加的变化,农产品价格保护、产品收购措施仅是短期内的权宜之计。

长期来看,加快构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尽快提高农业产业化带动面与土地规模经营率,才是农民经营增收的有效途径。但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到后期演变出的机械化自动化,又会使农民通过种地获得直接经营收入的难度加大。因而,综合开发利用农村的生态环境资源,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开拓非农领域,降低发展家庭非农产业经营进入门槛,改革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机制,解决乡镇企业与农户融资难,拓展农民非农经营渠道,是实现农民经营收入增加的路径选择。

3.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提高财产性收入的贡献度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无疑是对土地市场的一份改革红利,更是实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一次良机。如何最大限度地释放土改红利,关键在机制设计。

当前有借鉴意义的是安徽宿州实行的土地信托形式,通过引入金融机构,将土地经营权证券化,既解决了种粮大户对土地规整、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又让农民获得了租金收入,效益好时还能得到分红,而中小投资者也从中获得了不错的回报,是一项“多赢”的方案。

成都市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先行先试,加强与农户的沟通协调,寻求土地出让金之外财政收入来源的机制设计。随着土地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切实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征地制度有待改进并加以完善。促进农民财产增收,农村金融市场作用不可忽视,一方面要鼓励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村镇银行和农商行等金融机构,适时引入保险与证券机构走进农村;另一方面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农民特殊的投资需求,创新适合农民的投资理财产品。此外,还要加大农村房屋改造力度提高房屋增值潜力,鼓励农民购置农业机械增加租赁租金收入。

4.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确保转移性收入的提升

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增长离不开国家惠农政策的支持,在多种补贴与扶持款项的国家标准基础上,地方政府有必要增加财政的惠农支出标准。惠农政策应该更多地聚集在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农村道路和科技应用等基础设施上。在统筹城乡的背景下,“三农”资金的投入要扩充种类和层次,改进支农补贴形式,使补贴落实更能惠及农户。要借力市场资源,整合财政资金,朝着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业发展环境,促进农民增收方向努力。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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