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性收入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中国居民收入分配中的逆向调节机制
2015-10-24田卫民
田卫民
(河北金融学院 数量经济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51)
【国民经济研究】
转移性收入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中的逆向调节机制
田卫民
(河北金融学院 数量经济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51)
我国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存在明显的逆向调节作用。虽然城镇自2005年、农村自2006年起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微略的正向调节作用,但是由于城镇居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远多于农村居民,导致2002—2010年平均的城乡居民收入比由自有收入的2.57扩大到可支配收入的3.25,从而使得总体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了11.98个百分点。除2008年略高于0.4以外,2002—2010年所有年份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数均未超过国际警戒线,居民收入分配相对合理。加上转移性收入转化为可支配收入后,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大幅度扩大,并且所有年份的基尼系数均超过国际警戒线,进入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区段。
转移性收入;收入分配;基尼系数;逆向调节
一、引 言
自从陈宗胜基于库兹涅茨(Kuznets)倒U定理提出“公有制经济收入差异倒U曲线假说”及其“阶梯形变异”以来,国内外学者开始了对中国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广泛研究。概述起来,学者们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对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进行了探索。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Kuznets“倒U曲线”的形状只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Nafziger建立的用于计算基尼系数的回归方程式的解释变量只有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虽然他们的观点存在激烈争论,但毫无疑问,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基尼系数变动的重要因素。因此,陈宗胜认为经济处于较快发展时期时不应过多关注收入差别的扩大,这一时期收入差别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是经济规律。Hussain、Lanjouw、Stern和李实、赵人伟分别考察了农村非农收入和非国有经济发展对农村、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周云波证明了城市化是导致倒U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全国总体收入差距将在2006—2009年迎来倒U曲线的拐点。二是体制变革。国有部门内部旨在提高效率的就业和工资体制改革拉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城镇住房改革以及住房公积金、公房购买优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制度和政策设计的局限性扩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陈宗胜、周云波的测算表明,1988—1997年间非法、非正常收入平均使基尼系数扩大17.64%,并使1994和1995年两年的基尼系数突破0.5,分别为0.51115和0.51733。三是政府政策。李实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与城乡收入比的关系进行了测算,认为城乡收入比与同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显著负相关。陈宗胜、周云波证明了按人头分摊的农业税必然会引起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刘怡、聂海峰证明了间接税具有略微的累退性。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关注了金融发展、对外贸易等因素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2000年以来,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开始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陈宗胜、周云波从基尼系数分析分解的角度分析了各种收入来源对基尼系数的影响,在对天津农村的研究中,他们认为转移性收入在全部农户中的分配差别很大,获得此项收入的家庭比重较小,拟基尼系数小于总基尼系数,表明主要由财政支付的收入到达了较为贫困家庭的手中,转移性收入抑制了基尼系数的扩大。黄祖辉等采用GE指数及其相应的分解方法,基于转移性收入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研究表明:在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城乡不平等、农村区域内不平等、城镇区域内不平等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分别为69.67%、24.78%、5.54%;在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相应的区域贡献率平均值则分别为60.47%、32.03%、15.38%。1993—2000年间,劳动收入是总区域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因素,但其贡献率呈单调下降趋势,而转移性收入对不平等的贡献上升态势显著,从1993年的21.1%增长到2001年的32.27%,增幅为52.94%。杨天宇以GE指数度量居民收入差距,计算了包括转移性收入的居民收入GE指数和不包括转移性收入的GE指数,计算结果表明我国收入再分配在结构上存在明显的逆向调节:当前我国收入再分配存在明显的城镇偏向,同时收入较高的居民得到了更多的转移性收入,由此导致转移性收入全面扩大了全国、城镇与农村的居民收入差距。但逆向转移的情况自2000年以来有所改善,尤其是自2002年以来的改善更为明显。
在陈宗胜的研究中,转移性收入仅仅是众多影响分配差距的收入来源之一,并且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有限的。黄祖辉、杨天宇关于转移性收入对收入分配影响的研究采用的是GE指数及其分解方法。GE指数虽然能比较和度量收入差距的大小及其变动趋势,但不能确定收入差距是否合理。本文将计算居民自有收入和加上转移性收入后的可支配收入的(拟)基尼系数,分析和比较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从而具体判断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本文剩余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界定并描述居民的转移性收入;第三部分计算居民自有收入与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判断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最后一部分为总结性评论。
二、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中的转移性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界定,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金和记账补贴后的收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是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纯收入是相对应的概念,都是居民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它们的区别在于:农村居民纯收入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购买化肥、种子、农药等次年的再生产投入。在计算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时,使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这一统计口径的数据已成为学术界的共识。我国学者陈宗胜、周云波、李实和赵人伟等,程永宏,陈昌兵等均使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杨天宇以GE指数度量居民收入差距同样使用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这一统计口径的数据。
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均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构成。与转移性收入不同,前三部分收入是居民自己的劳动或资产经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的收入,本文称之为自有收入。转移性收入是政府或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它包括三个层次的收入转移:一是政府转移给个人的收入,如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等;二是单位转移给个人的收入,如辞退金、住房公积金等;三是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如赠送、赡养等。在一般情况下,转移性收入是城乡居民在二次分配中得到的所有收入,是城乡住户及其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与我国城乡分割的实际情况一致,我国居民收入的统计数据也相应地分为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2002—2010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如表1所示。
表1 2002—2010年城镇和农村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
由表1知,2002—2010年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城镇居民从2002年的2003.16元增长到2010年的5091.90元,其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则由2002年的26.01%,经过小幅下降,然后小幅上升的过程,2010年为26.65%。农村居民则无论是转移性收入总额还是其占纯收入的比例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转移性收入由2002年的98.20元增长到2010年的452.90元,其占纯收入的比例由2002年的3.97%增长到2010年的7.65%。
虽然农村居民的转移性收入总额与其占纯收入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城镇居民相比,无论是总额还是其占纯收入的比例均远小于城镇居民。2002—2010年城镇居民每年获得的转移性收入人均为3211.73元,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平均为25.32%。农村居民每年获得的转移性收入人均为226.11元,占纯收入的比例平均为5.41%。城镇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的平均值为农村居民的16.26倍。转移性收入对于农村居民的重要性远低于城镇居民。不过,虽然城镇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远高于农村居民,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的倍数基本是逐年下降的,由2002年的20.40倍增长到2003年的21.82倍,然后逐年下降到2010年的11.24倍。
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远高于农村居民,表明城乡分离的转移性收入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自有收入和加上转移性收入后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如表2所示。
表2 2002—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
由表2可知,转移性收入显著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02—2010年,自有收入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平均为2.57,最高为2.67(2008年),最低为2.40(2002年);加入转移性收入后,城乡居民收入比平均为3.25,最高为3.33(2007年和2009年),最低为3.11(2002年)。转移性收入平均导致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了68.32%。与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的倍数逐年下降相对应,转移性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比的贡献也是逐年下降的,由2002的71.41%下降到2010年的66.40%。
从转移性收入占各收入组自有收入比例的变动情况,可以大致判断基尼系数的变化方向。定义转移性收入占自有收入的比例为:
式中,tr为第i组的转移性收入占第i组自有收入的比例,TRAN为第i组的转移性收入,W为第i组的自有收入。
基尼系数是衡量居民收入差距最常用的指标,泰尔指数、广义熵指数(GE指数)、标准差、极值差和倍率等也常被用来度量居民收入差距。虽然这些指标的取值与含义互不相同,但是它们之间又有一定联系,从一个指标的变动趋势可以大致判断另一个指标的变动趋势。定义最高收入组得到的转移性收入与最低收入组得到的转移性收入的倍率为:
式中,dr为倍率,TRAN为最高收入组得到的人均转移性收入,TRAN为最低收入组得到的人均转移性收入。
考察转移性收入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需要按居民收入分组的转移性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数据。在我国公开出版的统计年鉴中,刊载城镇居民收入分组数据的年鉴主要有国家统计局编撰的《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编撰的《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刊载农村居民收入分组数据的年鉴主要有《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撰的《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和《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年鉴》。上述年鉴或者由国家统计局编撰,或者由国家统计局的内设机构编撰,且均由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同一统计项目的数据并无差别。此外,《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居民收入分组数据持续时间最长。因此,除城镇居民收入分组项目下的转移性收入数据来自历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统计年鉴》外,本文所有有关居民收入分组的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1年及其以前的农村居民收入分组数据只有按纯收入分组的户数占调查户比重的数据,如收入在400~500元区段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5000元以上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由于这些设定的收入区段是多年不变的,随着收入的增长,农村居民5000元以上的户数占总调查户数的比重不断增加。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1995年5000元以上的户数占总调查户数的比重仅为2.26%,而到2010年,这一比重已达到52.41%。依据这样的收入分组显然不能准确地计算基尼系数,因此,本文计算基尼系数的居民收入分组数据是按平均收入分组的数据。2002年之后,《中国统计年鉴》提供了按收入五等分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即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各占调查户数的20%。关于城镇居民的收入状况,《中国统计年鉴》提供了1985年以来按收入等级分为7组的基本情况,其中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均占调查户数的10%,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户均占调查户数的20%。为确保计算基尼系数的数据口径统一,本文将分析的时间范围确定为2002—2010年。根据公式(1)可计算出转移性收入占自有收入的比例,根据公式(2)可计算出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得到的转移性收入的倍率,具体计算结果见表3。
表3 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各收入组收入增长的贡献
表3是转移性收入占城镇居民自有收入的比例,亦即转移性收入对各收入组城镇居民收入的贡献。由表3可知,2002年转移性收入对收入组的贡献先由最低收入组的33.01%依次下降至中下收入组的29.78%,然后较大幅度地依次上升到最高收入组的40.22%。2003年先由最低收入组的30.80%波动下降至中等收入户的27.51%,随后较大幅度地上升至高收入户的34.60%,最高收入组为31.03%,高于最低收入组的占比。这表明中低收入组得到的转移支付相对较少,而高收入组得到的转移性收入相对较多,转移性收入可能扩大了2002年和2003年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2004年与2003年的变动趋势相似,但从中等收入组上升至高收入组的幅度小于2003年,并且高收入组和最高收入组占比小于最低收入组,因此转移性收入影响收入分配的方向和程度需要具体计算基尼系数才能判断。2005—2010年转移性收入对各收入组的贡献先由最低收入组较大幅度地下降到中等收入组,然后至高收入组有所上升,但上升的幅度不大,并且随后对最高收入组的贡献大幅度地下降,最高收入组较大幅度地低于最低收入组。这表明2005—2010年转移性收入可能缩小了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
表4 转移性收入对农村各收入组收入增长的贡献
表4是转移性收入占农村居民自有收入的比例,亦即转移性收入对各收入组农村居民收入的贡献。由表4可知,2002年转移性收入占自有收入的比例呈现明显的由低收入组到高收入组依次上升的趋势;2003年先由低收入组的3.29%下降到中低收入组的2.77%,之后依次上升到高收入组的4.75%,且2002年和2003年高收入与低收入组得到的转移性收入的倍数分别为12.52和10.44。因此,转移性收入扩大了农村居民收入差距。2004—2007年转移性收入在各收入组的分布总体上呈现了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不过,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不容易判断,需要具体计算基尼系数才能确定。2008—2010年转移性收入在各收入组的分布呈明显的由低收入组到高收入组依次下降的趋势,并且转移性收入对高收入组的贡献远低于低收入组,表明转移性收入可能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
三、转移性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
假设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则测算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公式为:
则G为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即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导致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增加值;R为这类增加值在总收入差距(G)中的份额;G为包含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在内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G为不包括这类收入在内的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即G是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数。
式中,P为总人口,W为总收入,W为累积到第i组的收入,P为第i组的人口。
由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可得到2010年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的数据,城镇居民按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和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分成7组。由相应组的调查户数和平均每户家庭人口数可得到相应组的人口总数,由人口总数和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可得到相应组的收入总额。利用基尼系数计算公式(5)计算可得到201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3192。由《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1》可得到2010年各收入组居民得到的人均转移性收入。将可支配收入替换为转移性收入,重复上述过程可得到2010年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的拟基尼系数。《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1》提供的转移性收入是在“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目录下,但由于转移性收入是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收入,是二次分配得到的收入,因此,它在可支配收入中不会发生变化。将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减去相应组的转移性收入,可得到相应组的自有收入。将可支配收入替换为自有收入,重复上述计算过程可得到2010年城镇居民自有收入的基尼系数。运用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2002—2010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数和转移性收入的拟基尼系数,具体计算结果见表5。
由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可得到2010年按收入五等分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农村居民抽样调查收入分布数据是按平均每人纯收入分组的,每一等份的调查户数占总调查户数的20%。《中国统计年鉴》的农村居民收入分组数据给出了转移性收入的数据,并且转移性收入是在“平均每人纯收入”目录下的。将农村居民总调查户数概念化为1,由该组户数占总调查户数的比重(20%)乘以平均每户常住人口,得到该组总人口,由该组总人口乘以平均每人纯收入,得到该组的总收入。利用基尼系数计算公式(5),可计算出2010年农村居民纯收入基尼系数为0.3550。将人均纯收入替换成人均自有收入,重复上述过程,可得2010年农村居民自有收入的拟基尼系数为0.3587。将人均纯收入替换成人均转移性收入,重复上述过程,可得2010年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的拟基尼系数为0.3087。运用同样的方法可计算出2002—2010年的农村居民纯收入基尼系数、农村居民自有收入和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的拟基尼系数,具体计算结果见表5。
根据公式(3)和(4),测算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影响,需要具体计算居民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自有收入基尼系数和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是:
表5 转移性收入对城镇与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
由表5可知,2002—2004年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起了逆向调节作用,即扩大了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但其扩大的程度逐年降低;2005—2010年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起了正向调节作用,即缩小了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并且总体上呈现对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的力度逐年加大的趋势。2002—2005年转移性收入扩大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但其对农村居民的逆向调节作用逐年减弱;2006—2010年转移性收入缩小了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并且其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正向调节作用逐年增强。这表明转移性收入逐步发挥了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但是,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无论是正向调节还是逆向调节,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均十分有限。除2002年使得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5.07个百分点,2010年使得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缩小3.16个百分点外,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多数年份未能超过1%。
在计算出城镇、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拟基尼系数和自有收入、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基尼系数的基础上,利用Sundrum提出的“分组加权法”计算出全国居民自有收入、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
式中,G、G分别是城镇居民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与农村居民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P、P分别代表城乡人口比重,u、u分别代表城乡人均收入,u代表全国人均收入。
2010年城镇和农村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数G和G分别为0.3296和0.3587,人口比重P和P分别为49.95%和50.05%,全国人均自有收入u、城镇居民自有收入u和农村居民自有收入u分别为9737.52元、14017.50元、5466.10元。由公式(5)可以计算出2010年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数为0.3884。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G和农村居民纯收入基尼系数G分别为0.3192和0.3550,人口比重分别为49.95%和50.05%,全国人均收入u、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u和农村居民纯收入u分别为12064.48元、19109.44元、5919.01元。由公式(6)可以计算出2010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431。运用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2002—2010年居民自有收入与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具体计算结果见表6。
图1和图2分别为城镇和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拟基尼系数、自有收入和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基尼系数。由图可知,拟基尼系数和基尼系数存在如下关系:当转移性收入拟基尼系数大于自有收入基尼系数时,转移性收入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当转移性收入拟基尼系数小于自有收入基尼系数时,转移性收入缩小了居民收入差距。
表6 居民自有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
由表6可知,虽然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数从2002年的0.3658增长到2010年的0.3884,但除2008年略超0.4为0.4011以外,其余年份均在0.4这一国际警戒线之内,总体的居民收入差距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加上转移性收入之后,基尼系数在考察期内的所有年份均超过0.4,进入收入差距较大的区段。
表7 转移性收入对基尼系数贡献率的分解
根据公式(3)和(4),可计算出从自有收入到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率,亦即转移性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具体数据见表7第2栏。由数据可知,居民自有收入加上转移性收入后,2002—2010年所有年份的基尼系数均有较大幅度的扩大,平均扩大了11.98个百分点,最大扩大了16.21个百分点(2002年),最小扩大了9.45个百分点(2008年)。由转移性收入对基尼系数贡献率的分解可知,在由转移性收入导致扩大的11.98个百分点中,由转移性收入导致的城镇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贡献了1.65个百分点,最高贡献了2.92个百分点(2002年),最低贡献了0.92个百分点(2008年);由转移性收入导致的农村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贡献了基尼系数变化的-2.52个百分点,即加上转移性收入后,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平均使得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缩小了2.52个百分点,最大缩小了3.17个百分点(2002年),最小缩小了2.14个百分点(2010年);转移性收入使得城乡差距扩大,平均使得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扩大了12.85个百分点,最大扩大了16.45个百分点(2002年),最小扩大了10.72个百分点(2008年)。上述阐释表明,转移性收入使得城乡差距扩大,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大于自有收入基尼系数的根本原因。
四、总结性评论
我国居民自有收入基尼系数虽然在2002—2010年间有所扩大,但除2008年略高于国际警戒线外,其余年份均未超过国际警戒线,居民收入分配相对合理。转移性收入在2002—2004年扩大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但其扩大的程度逐年降低;2005—2010年缩小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并且正向调节的力度逐年加大。2002—2005年扩大了农村居民收入差距,2006—2010年缩小了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并且总体上呈现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正向调节的趋势。但无论是正向调节还是逆向调节,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均无显著效果。由于城镇居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大大多于农村居民,因此转移性收入使得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转移性收入导致的城乡差距扩大显著拉大了居民收入差距,样本期间内平均使得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扩大了12.85个百分点。2002—2010年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均值比自有收入基尼系数扩大11.98个百分点,并且所有年份均超过国际警戒线,进入收入差距较大的区段。加上转移性收入后,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平均扩大了11.98个百分点,并且由收入差距相对合理区段进入收入差距较大的阶段。这表明,我国居民收入再分配中存在明显的逆向调节机制。
转移性收入之所以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而扩大了总体的居民收入差距,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分割的再分配制度。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通过户籍、统购统销等制度构筑起城乡壁垒,城乡分离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城乡壁垒的内容之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城乡分离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未根本改变。农村居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2002—2010年间城镇居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平均为农村居民的16.26倍。因此,在当前城乡统筹发展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政府应将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放在突出的位置,扭转转移性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逆向调节作用。发挥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调节作用,除进一步发挥转移性收入对城镇、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调节作用,构建有助于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制度外,更重要的是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居民特别是农村低收入者的扶持和补贴力度,促进农村居民收入增长,不仅是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
[责任编辑 王治国 责任校对 王景周]
F062.6
A
1000-5072(2015)02-0092-10
2013-08-27
田卫民(1969—),男,湖南郴州人,河北金融学院数量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转型经济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制度变革效应研究》(批准号:12BJL001);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研究》(批准号:HB14L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