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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中对夫妻房产认定的不足

2014-03-11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新婚姻法婚姻法出资

石 超

(华中科技大学 文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即新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比于旧婚姻法而言新婚姻法对于夫妻房产的方面规定的更加细致了,但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对于夫妻房产问题的认定还存在不妥与不足。

一、 覆盖面不足,实践难以认定

新婚姻法中就指明了婚前婚后赠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以及双方父母共同购买房产这三种情况,而在实践中远远不止这三种情况。因此新婚姻法中对于房产认定问题还不足。例如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若是一方父母出资付首付,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又该怎样解决。再比如一方婚前交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产是算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又如何认定等等。这些问题都说明新婚姻法对于房产认定覆盖面不够广,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

同时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认定。比如说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按父母出资份额共同占有。这种情况就在社会实践中很难去认定。首先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在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必然不会讨论此问题,怕影响亲家和夫妻间的感情。因此很少会在意也不好意思在意这些事情。其次证据很难收集。这种认定一般都是按收据欠条或者汇款单来进行认定。但事实是大家基本上不会去保留这些证据因此很难取证。

法律是规范并解决社会矛盾的,因此司法审判人员还必须去解决此类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以维护社会秩序。但是新婚姻法中对于解决此类问题不仅没有相关条款依附也没有明确一个法律精神或法律原则,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没法可依时,司法审判人员也没有一个原则或精神来进行判断。我国又是一个依法行政的国家,审判也必须依据法律,对于这样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而且婚姻方面的纠纷又多出现在基层法院,这对我国基层法制建设和基层审判人员的工作提出了难题。

二、 界定模糊,显失公平

在新婚姻法中有关于父母出资这一种情况,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项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弊端。新婚姻法中对于该情况界定的比较模糊,仅仅表明是父母出资。出资可以理解为完全出资也可理解为部分出资,若是完全出资当然无可非议,但是部分出资的话就值得商讨。部分出资就会出现,父母出首付,子女及其配偶还贷、父母出部分房款,子女及其配偶自己负担、子女及其配偶付首付,父母出资还贷等等情况。新婚姻法中并没有表明是哪种情况还是全部包括。若是全部包括的话显然就有失公平。拿其中一种情况即父母出首付,子女及其配偶还贷来说。在这种情况中子女的配偶也对房产做出了一定的经济贡献,若是按条款来说,离婚时该房产归另外一方所有的话,显然配偶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损失,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最后,笔者认为该条款也不符合立法目的。在婚姻法领域,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却出现以父母出资时间来指引的推定,这显然偏离了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夫妻间的财产认定应根本夫妻双方的行为或行为的时间点来进行认定,根据第三人行为来认定显然有所偏差。笔者认为,对于该条款可以在其他部门法中进行补充说明,没有必要列在婚姻法之中。

同时新婚姻法无意间削弱了对于女性的保护。中国自古就有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同时由于身体因素等原因,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通常是处于劣势的。但是女性对于家庭的贡献并非必然小于男性,夫妻缔结婚姻除了在经济上共同经营,也要在感情和生活上共同经营。男性虽然在经济在可能占主导地位,但女性在家庭感情生活方面的付出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男女应平等享有权利。但新婚姻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就会损害女性权利。中国大多数家庭还存在着男方父母买婚房的习俗,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父母仅付首付,女性仍需和配偶共同还贷,但房产认定为男性个人财产,显然损害了女性权益。因此重视个人财产的保护,其实质更可能是重保护男性利益。女性的合法权益也就受到了侵害。

三、 结语

尽管新婚姻法的出台并不能完全解决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但这是法所固有的弊端所致。不难看出,经过从婚姻法的立法到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我国婚姻法还是取得了不小的进步。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者及婚姻法的研究学者还需继续加强对婚姻法的探索,不断完善,取得更大的进步,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锦上添花。

[1]刘丽芳,肖亮.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婚后房产归属问题[J].湖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

[2]梁分,熊海燕.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之解读与探究[J].法律适用,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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