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2016-03-11张祺
张祺
长春理工大学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张祺
长春理工大学
在《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制度是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同时,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公司要想具备完善的独立法人人格基础,就要保证所有股东都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使公司资本得以充实。然而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股东都能及时的履行出资义务,层出不穷的违反出资义务的现象给我国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因此,对股东出资责任相关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股东出资瑕疵;出资;民事责任
一、股东出资瑕疵类型及表现形式
1.股东出资瑕疵的概念
法学界对于到底什么是出资瑕疵在各方面存在很多的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股东出资瑕疵的行为是指股东在以实物出资时,交付给公司的物品存在瑕疵,主要是质量不合格或者物品所有权上有争议。
在公司成立之际,股东应当将出资的物品交付公司。若股东交付公司的物品在质量上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此时称之为出资物品的质量瑕疵。而当股东的交付的物品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上存在瑕疵从而影响公司正常合法使用时,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瑕疵。
2.股东出资瑕疵的类型
(1)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股东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但公司的财务账目中却并未体现。主要情况有:股东先将出资打入公司账户上,在公司成立后又立即转出,或以虚假合同的形式将出资转出。
(2)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即出资履行迟延、给付瑕疵及出资不实。由此可见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就是指股东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并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该履行行为违反了公司发起人协议,法律相关规定或公司的章程。
(3)不履行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虽然在公司设立时承诺出资,但实际上却没有按照发起人协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进行出资,即股东根本未出资。不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不愿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
二、我国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制度现状分析
1.股东出资的民事责任体系
股东的出资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首先,有人认为,出资责任承担主要是指在股东出资瑕疵时对其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在协议约定违约金时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责任。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只有在股东承担一般的出资责任时才使用上述的违约责任。
其次,资本充实责任在追究出资责任时只适用于公司的发起人,不仅要求在发起人出资瑕疵时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还要通过发起人之间互相约束、督促,使得他们对公司资本的充实承担重要责任。
2.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
(1)股东出资瑕疵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展。我国《公司法》中虽对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尚且规定甚少。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使得在实际适用法律时出现困难。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受害人的相关权利不得更好的维护。只有扩大法律中对股东瑕疵行为的分类,才能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对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不明确。在公司设立前,股东之间都会签订合同,因此,公司是否最终成立,足额履行出资的股东与出资瑕疵的股东之间都会受此合同约束。但彼此之间仅仅是违约责任,不能完全补足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损失。此种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更为严重。
(3)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方面不健全。一般公司的设立倚仗于股东的出资,很多公司都由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等瑕疵出资行为而没有设立成功。若因股东的瑕疵出资最终并未成立,出资瑕疵的股东不需要向并未存在过的“公司”承担责任。而该股东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财产期待权,更损害了公司的期待权,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4)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不明确。第一,在我国《公司法》中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然而当公司股东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债权人却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究竟应该怎样承担民事责任尚不明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加难以适用此制度来追究出资瑕疵的股东的民事责任。第二,当股东出资瑕疵时,债权人对该行为进行举证虽然尚有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时,债权人对其具体行为很难举证,因股东出资瑕疵行为一般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正是举证困难,使得股东出资瑕疵的行为日益猖獗,从而让大多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三、我国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1.将股东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进一步完善
在设立公司时,虽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中都会规定股东出资瑕疵时的违约责任,但在公司法中规定尚不完善。应当在公司法中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瑕疵的相关情况,进一步细化股东在出资瑕疵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违约责任适用的场合,责任对象及具体承担方式。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中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股份及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但公司法中并未对出资瑕疵的股东予以限制,因此,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也享有上述权利,甚至仍然具有表决权。就是由于此种法律制度缺失,使得公司在日常经营周转中存在着重大的交易安全隐患。我国应尽快完善法律制度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首先,将我国的追缴出资制度进一步完善。股东与公司地位的不同,致使在维护自身利益时,公司的地位不如股东更为主动。因此,我国应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追缴股东出资制度。以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其次,完善催告失权制度。催告失权制度是指公司法中一种特别的救济制度。这种手段既有利于督促股东按时缴纳出资,又可以防止因股东拖缴出资款而妨碍公司的正常设立。因此设立完善的催告失权制度可以对股东出资瑕疵起到重要的救济意义。
四、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繁荣,新的《公司法》中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虽然公司法在股东瑕疵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对其防范和治理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并不能对遇到所有问题都予以解决。因此我国的公司法不仅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还要根据我国的现状进一步细化,这样才有强有力的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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