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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整合与政治合法性的建构

2014-03-11龙太江周光俊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合法性体制民众

龙太江,周光俊

(1,2.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始终在继续。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治合法性在打破领导人个人魅力的基础上开始注重有效性的建设,改革开放以来较好的经济绩效成为了政治合法性最重要的来源。90年代以来,经济绩效或有效性虽然仍然是政治合法性最重要的来源,但民众政治参与的热情高涨、权利意识觉醒使得政治合法性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某种困境,出现了“政绩困局”,迫切需要建构政治合法性。

当前,政治参与危机、意识形态认同危机、执政党合法性危机等“潜在的合法性危机”已然成为影响当前中国政治合法性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否仍然可以持续为政治合法性提供支撑?政权的“封闭”造成的腐败等政治弊端对政治合法性的建构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否可以消除?较低的政治制度化水平是否能有效应对民众日益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从现有的学术讨论与现实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等来看,存在“人们对现有的统治系统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不信任,直至抵触和反叛”[1]等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造就的中国模式能否持续为政治合法性的建构提供一定的支撑?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如郑永年所言,中国模式的核心就是开放,存在自身的灵活性与变通性。“‘开放’与‘参与’既是对中国文化环境中传统政治模式的反思,更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实践的总结。历史经验表明,中国政治的兴衰和政治过程的开放度紧密相关。当政治开放的时候,社会就有参与的机会,政治就兴旺;反之,当政治封闭的时候,社会就变得和政治毫不相关,政治就会衰落。”[2]可以说,如何建构开放性的政治是摆脱当前政治合法性困局的关键所在。

一、政治合法性的建构:开放与整合

政治是指向整体利益的,因此任何政治都应该是开放性的,确保政治过程需要对人民与所有合法团体开放,从意识形态到政权建构,从政治参与到透明政治;更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因此,政党体制的开放性显然是政治开放性的题中之义。如果政治是封闭的,那么就会出现精英政治、贵族政治、军人国家等非正常国家类型。开放性的政治使得社会可参与,存在一定空间让各方在政治舞台上进行游说,吸引选民,赢得选票,共同遵守确定的公的规则,任何人都存在获胜的机会或失败的风险,但都心甘情愿的接受而不会采取极端措施。如此,政治大众化应强调这样的过程,即以确定的标准来选择合适的政治。成熟的开放的政治能够最大限度的容纳个人与团体参与,允许各种意见表达,包容各种利益诉求。显然,只有这样,建构在所有社会成员利益与权利基础上的政治才能赢得最大限度的支持与认同,增强其合法性。

但任何开放型的政治绝不仅限于开放,更重要的是整合。如果一味的开放会使得社会利益分化,社会思潮多元化甚至极端化,社会走向分裂,政治失序,现有的政治体制合法性渐失,不仅不能赢得社会支持与认同,反而可能被颠覆。“合法性建设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信念:现存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3]而民众之所以认可该政治秩序,主要是因为他们相信该政治秩序能保障他们的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政治体制能够产生一定的绩效以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需要。然而,过于开放的社会易于分化,整合能力较低,可能连最基本的国家能力都存在质疑,显然是不足以保障与发展民众权利与利益的。

任何政治体制首先必须是开放的,但同时又是有能力整合各种社会思潮、各种社会力量的。政治整合的最低限度是认同现有政治体制与政治秩序,按照现有政治秩序进行既定的政治运作,即使存在一定的体制外反对思潮和力量;最高限度是认同现有秩序的前提下各种社会力量能为我所用,充实统治力量,增强治理能力。政治开放意愿与整合能力密切相关,政治开放的限度与政治整合的能力是成正比的,因而与政治合法性亦是成正比的:政治愈开放,政治整合能力就愈强,政治合法性就愈高;政治愈封闭,政治整合能力就愈弱,政治合法性就愈低;反之亦然。

历史上,但凡封闭型的政治体制最终都必然在自身的改革或民众的革命中结束。以秦朝与其法家意识形态为例,秦推崇法家,严苛对待其他学术流派,“焚书坑儒”更是意识形态与思想控制的典型。意识形态的封闭使得秦朝的统治手法单一,治理能力低下,政治的实用性与灵活性较低,极大地削弱了秦统治的政治合法性,最终在农民起义中走向了灭亡。而反观汉朝,汉武帝表面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事实上是兼揉儒法,甚至夹杂着阴阳家、墨家等思潮,有效地整合了社会各种思潮为我所用,这使得其统治手法比较多,治理能力较强,能够灵活应对,政治体制的适应性、实用性较强,极大地增强了汉统治的政治合法性。大凡统治时间较长的朝代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指导思想的一元化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并存现象,汉朝最为突出。

以美国与中国为例比较两国政治参与。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民众的政治参与能力是高于中国的,但热情可能不如中国,甚至出现政治冷漠。但美国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显然是高于中国的,其政治整合机制是比较完善的,因而其政治参与的渠道是开放的,其开放显然是与其较高的政治整合能力相关的。因此,美国就很少存在因政治开放性导致的政治合法性问题,更不会因为政治绩效不足导致的政治合法性流失。反观中国,人大制度是民众政治参与最重要的渠道,然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停留在县、乡(镇)两级,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水平较低导致政治整合能力较弱。这与中国的国情有关,影响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因素比较复杂。在开放性不足的时候,政权运作的有效性就成为了影响政治合法性的关键所在。然而,“把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之上的努力产生了可以被称作政绩困局的东西”[4],把经济增长等同于政治合法性的观点存在根本缺陷[3]。因此,对于当前的中国而言,必须逐步开放政治,同时努力提高政治的整合能力,增强政治合法性。

二、政治参与的开放与整合

政治合法性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在不同的时期需要充实不同的合法性基础,汲取合法性资源。经济的发展提高了民众的政治权利意识和民主政治意识,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增强了民众参与政治的能力,然而,目前的政治制度化的水平显然不足以满足民众的政治参与要求。但是,这不是问题的重点。重点在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充分保障民众参与政治的权利与诉求,如若不然,其政治合法性将存疑,但我们又不可能等到制度建设到一定程度时才开放政治,政治的开放与整合只能在探索中前进。按照一些学者的分析,政治参与至少可以克服三个层面上的合法性危机:当局合法性危机、体制合法性危机、共同体合法性危机等[5]。

因此,从政治合法性建构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需要加强政权开放的力度,保障民众的政治参与诉求与利益表达,并逐步在政权开放与整合的过程中张弛有度,确保政治秩序稳定,克服政治参与层面的合法性危机。

基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民众自发开启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决策过程中,群众性利益输入与表达,是政治系统正常运作和作出合理输出行为的前提条件。”[6]公共政策因为有了公众的参与而使得其得到的支持增多,利益表达更加顺畅,更好的体现公共利益,培育社会信任资本,在民众中形成正当性、合法性。

政治社会的发展需要民众普遍而深入的政治参与,需要国家提供一定的制度化渠道回应民众政治参与诉求。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乡两级,村民自治等人民当家作主的渠道增多、范围扩大,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显然不能满足现代公民广泛政治参与需求。因此,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基于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和社会主义的宗旨,政治参与需要进一步放开,确保更多的公民进入政治过程,国家吸纳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国家治理,这其实存在着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体制互动。

在中国,一旦放开政治参与,可以预见的是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将是爆炸性的。亨廷顿阐述的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与政治动乱的正反比关系明显说明了在政治制度化水平不足的情况下,失控的政治参与必然会带来政治动荡[7]。

中国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将会有各种利益的交融,各种利益的代表都会借助放开的政治参与渠道和机制进入政治过程,而国家的政治制度化水平比较低,不足以满足参与的需要,不能很好地吸纳社会上的精英,利益的表达亦未必能实现,这就使得制度产生超载,社会走向动荡。因此,目前政治参与的开放仍然是有限度的,是需要经过论证的,特别是在作为政治整合能力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不足的前提下更需要有限度的放开政治参与,力图使政治参与的步伐与社会发展的步伐相一致。如此,方不会给民众过高的政治期待,同时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制度化建设。逐步的可控的开放与整合既不会造成政治失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民众的政治期待,使得政治参与可控,有效提高政治合法性。

如果说政治参与是自下而上的政治参与模式,那么,政治吸纳可以说是自上而下的政治沟通模式。某种程度上说,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须,而政治吸纳则是国家面对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热情,出于维护政权稳定需要而启动的主动吸纳社会精英人士参与政治的过程,因为体制内的异见者总比体制外的反对者对政权的威胁要小。黄卫平与陈文针对深圳市公民自发政治参与三个案例的解读,认为民间政治参与和体制吸纳存在互动,总结出了三种不同的民意吸纳方式,即立法吸纳、组织(机构)吸纳与行政吸纳,积极、谨慎、理性和灵活的应对公众的诉求,较好地化解了相应的挑战[8]。

显然,这样的政治互动更加完善了政治运作的方式与政治参与的制度建构,提高了政治制度化的水平,最大限度整合了社会智力,最大限度将社会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最大限度满足了全社会政治参与热情,最大限度调动了民众对现有政权的认同及对现有政治体制的支持,提高政治合法性。

三、意识形态的开放与整合

作为政治合法性资源结构中最为基础、最为深刻的意识形态,诠释着民众的心理认同与思想支持。“现代社会统治合法性的阐释、辩护主要是借助于意识形态活动来实现的”[9],意识形态论证某种政治体制与政治秩序的合法性[10]。

“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功能建立在逻辑自洽性和现实的解释力之上。”[11]马克思主义作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真理在几百年的发展中已经被证明在理论上和实际生活中是正确的,其理论上的自洽性与严谨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理论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滞后性。意识形态对于现实的解释力一方面表现在需要对由于社会发展带来的对意识形态本身的自洽性与严谨性的冲击作出回应,显然,对于马克思主义而言,这是与时俱进的工作,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即是对此项任务的回应。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社会思潮的冲击加剧,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利化与功利化现象加剧,党员信仰呈现多元化,尤其是网络社会的到来使得民众接受信息的渠道大大扩展,“执政党通过意识形态策略运作来维持合法性的空间受到挤压”[12],利益的多元化与对国外自由、民主、博爱等观念的推崇等需要意识形态做出符合现实的解释,需要包容不同的社会思潮,这就需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大众化。因此,如何在全球化、信息化的背景下保持自身意识形态的魅力与活力,使得自身的意识形态呈现出与时俱进的开放性,整合不同的社会思潮是执政党必须予以注重的问题。

回顾苏联,其意识形态领域的封闭导致的政治合法性的流失尤其值得注意。苏联僵化的意识形态与体制只是后来历经赫鲁晓夫与勃列日涅夫等人小修小补,且这种小修小补并未能挽救现实危机,修的不正确,补的不彻底。苏联的意识形态至少在戈尔巴乔夫之前是固化的,未能将其转化为现实的政治运作,呈现出意识形态与现实的严重脱节,始终未能呈现柔性与弹性,也就是说其意识形态始终是封闭的,不是开放的。戈尔巴乔夫上台之后,苏联开始了“新思维”,强调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然而积重难返的意识形态此时已经成为了社会前进的桎枯和阻力,“骤然放开的舆论氛围使公众茫然不知所措,容易被极端思潮所俘获”[13],民众长期的失落感与日俱增,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在苏联已经成为了虚化的目标,已经不能成为整合社会力量的工具,相反,它已经成为了社会的分化器与社会矛盾的引爆点,同时,这种否定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必然是失败的。

“意识形态的弹性和包容性是其对合法性促进作用发挥的基础, 僵硬的意识形态只能使执政党和政府远离群众、远离社会。意识形态工作必须要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 主流意识形态必须包容和反映社会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和要求”。[3]

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占指导地位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反映民众利益的多样化的社会思潮存在,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元化的指导思想不能变,否则意识形态领域就会失序,出现意识形态真空,引发社会认同危机,危及政权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引发政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困境。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一元化的指导思想与多元化的社会思潮之间的关系,坚持开放与整合、包容与批判的原则,做到继承与发展的统一。

开放的意识形态必然需要相应的意识形态整合能力作为支撑。吴文勤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困境及其化解》一文中梳理了我们党从历史上应对意识形态危机的四种方式:剥离、吸纳、回避与创新。[14]张广辉在《意识形态合法性面临的困境及其超越》中提到的近年来西方国家及其政党从实用主义出发“以合作代替对抗,以吸纳代替排斥,以包容代替拒绝,以中间代替极端,以开放代替封闭”[15],纷纷对意识形态进行变革和调整,或许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四、政党体制的开放与整合

中国的政治合法性更为突出和更为明显的表现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中国共产党是现在执政并将长期执政的党,因此,共产党选择什么样的政党体制显然与其执政合法性存在更为密切的联系。中国的政党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种政党体制的开放性要求:第一,党外加强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合作,加强对各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使党成为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第二,党内不断地扩大与巩固执政基础,打破僵化的利益格局、吸收社会精英、吸收新兴阶层,使党真正成为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水平。因而,作为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不可能回避政党体制开放性的问题,如何通过政党体制开放性的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成为影响中共执政的关键所在。

确立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结晶。要不断巩固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同的、牢固的政治基础,“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武当派认识团结合作,促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力、行动上同心同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人士担任各级国家机关领导职务”[16],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新时期的历史作用。显然,这种结构多元但目标一致的政党合作体制最大限度地团结了各种社会力量,增强了党执政的政治联盟范围。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存在着不可回避的差异,但这并不妨碍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纵观历史,如果说党执政合法性在政党间合作领域出现了问题,那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党自身的原因。建国后,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以及“文革”的错误导致各民主党派生存困难,领导人与部分成员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甚被迫停止活动。此时的中国共产党虽然执政,但其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合作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极大影响了执政合法性,所以就有了随后的拨乱反正。反观当前,党的统战政策的成功使各民主党派始终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巩固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发挥自身在各自领域的优势与潜能,通过既定的渠道发挥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与中共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又保持民主党派自身的政治独立性,将其吸纳进自己的执政联盟中,较好地整合了各民主党派的力量为我所用,提高了自身执政的合法性。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私营企业主等各种新兴的社会阶层,党如何对待他们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方面,他们经济上的成功迫切需要政治上的保护,入党和参政的愿望强烈;另一方面,共产党如何对待他们的入党与参政愿望成为检验党执政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与执政合法性。在经过长期的考察与论证之后,江泽民代表中央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允许私营企业主等新兴阶层与社会精英入党,这首先解决了他们的入党与参政愿望,使他们得以进入体制内,增强了他们对现有体制的信心与认同感;同时,党对待社会新兴阶层与精英人士的参政愿望的态度与做法为以后树立了标准,使党保持了一贯的开放性;再次,更为深层次的意义是新兴社会阶层与社会精英的进入分化了原有的利益分布格局,打破了过去僵化的利益分布格局,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类似于腐败等威胁执政合法性的因素。

政党体制的开放性使得党最大限度的向社会新兴阶层与社会精英开放,充实社会力量打破现有的既得利益格局,最大限度整合了社会各阶层的力量,使得更多的社会力量进入体制内,充实了党的执政团队,充实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增强了党执政的合法性,使整个社会更好的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同心同德向着既定的政治目标迈进。党在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统一战线”与“三个代表”等重要的理论在实践中被证明为完全正确,同时,政党体制的开放性亦有其明确的底线,那就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历史和人民选择的中国共产党已经证明了自身的合法性,并且随着政党体制的开放与完善,中共整合社会利益的能力日趋增强,中共执政合法性将会持续,自始至终都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因此,无论政党体制开放性如何增强,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能改变,否则只会亡党亡国,社会主义将会改旗易帜。

社会的发展,政治的进步使得政治合法性必然是趋于向前的,如何更好建构政治合法性成为执政党必须考虑的问题。一味的固步自封与一味的盲目开放必然导致政治合法性出现过于封闭与过于开放的两个极端,这不利于社会的整合与控制。走向现代的政治合法性必然需要从开放中汲取资源,在封闭与开放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如此,方可实现政治合法性的上层整合、控制与下层参与、认同。政治的开放与整合所建构的政治合法性应该是普遍的、合理的、合法的、灵活的。整合需要以开放为前提,开放需要以整合为后盾,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政治愈开放,相应的政治整合能力就应该愈强,政治合法性当然愈强。因此,迈向现代政治社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政治参与、意识形态与政党体制三个最重要的方面更加走向开放,同时加强相应的政治整合能力,提高社会认同与支持,增强执政的政治合法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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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永年.开放是中国政改的生命. http://www.chinareform.org.cn/gov/system/Practice/201012/t20101212_54567.htm,2010-12-12.

[3]龙太江,王邦佐.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兼论中国政治的合法性基础[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4][美] 塞缪尔 享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M].上海三联书店,19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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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42-43.

[8]黄卫平,陈文.民间政治参与和体制吸纳的互动——对深圳市公民自发政治参与三个案例的解读[C].见权利、责任与国家——复旦政治学评论第四辑,2006,(1):123-126.

[9]沈湘平.合法性与意识形态建设[J].天津社会科学,2002,(1):38.

[10]张广辉:意识形态合法性面临的困境及其超越[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9,(2):44-45.

[11]吴文勤.现代化进程中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困境及其化解[J],理论视野,2011,(7):58.

[12]李沛武,范天森.国外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困境与启示——基于政治合法性视角的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7,(11):39.

[13]戈尔巴乔夫改革,http://baike.baidu.com/view/473466.htm.

[14]吴文勤.现代化进程中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困境及其化解[J].理论视野,2011,(7):59-60.

[15]张广辉.意识形态合法性面临的困境及其超越[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9,(2):59.

[1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R].人民出版社,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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