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不足之处
2020-12-12任娅萁杜梦杰沈圳
任娅萁 杜梦杰 沈圳
(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河北 唐山 063200)
引言
从整体上看,在新婚姻法中既包含了生育权和财产权方面的问题,也包含了夫妻房地产等一些社会上的争议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新婚姻法是更加符合实际应用情况的。新婚姻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缔结婚姻的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也为我国的婚姻制度的利实施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但是新婚姻法从整体上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的,因此对新婚姻法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及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1 新婚姻法的进步分析
1.1 明确家暴行为的界定
缔结婚姻的双方在结婚之后经常会存在着家暴的行为,家暴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感情方面出现了破裂而出现的一些家暴行为,在新的婚姻法中,一些立法人员对婚姻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暴力婚姻纠纷案中更加突出个性化和共性化的特征,能够对施暴者进行严格的惩处,并且也保护了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婚姻法中对于施暴行为的界定更加的明显,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缔结婚姻双方的合法利益,这是新婚姻法中的进步[1]。
1.2 立法技术和立法模式方面
在新婚姻法中对男女双方的权益进行了精准性而具体性的界定,这是对旧婚姻法的有效改进,从而使得一些原则性的问题更加的清晰,相关立法人员在制定新婚姻法中,从立法机制和立法管理体系入手,凸显了现代化的法律价值以及法律体系,和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进行了相互的连接,并且在新婚姻法中一些法律条规逐渐走向规范和细致性,代替了在以往就婚姻法中粗放型的法律规范,从整体上提高新婚姻法系统的科学性[2]。
1.3 责任和救助内容更加的丰富
时代是不断发展的,缔结婚姻的双方在婚后会出现诸多的问题,新婚姻法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修正以及优化。在新婚姻法中,随着男女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所涉及到的纠纷类型也逐渐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在实际中很有可能由于一方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一定的维护而出现后续的矛盾,使得实际风险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此在新婚姻法中为了维护婚姻双方最大程度的利益,进一步的丰富了有关法律救助和救助责任方面的内容。
以上就是有关新婚姻法中的进步之处,从中可以看出新婚姻法得到了有效而科学的修正以及优化,并且以维护婚姻双方的个人利益为主,增加了一些条款和内容,从而使得新婚姻法更加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特征。
2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
2.1 女性权益维护内容有待完善
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在婚后生活中女性属于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虽然在新的婚姻法中增设了一些有关女性权益的内容,但是从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女性群体的综合性权益在维护方面经常会存在一定的偏差[3]。
2.2 生育制度的漏洞
随着近几年来我国二胎政策逐渐实施,新婚姻法中根据国家这一政策进行了细致性的调整,优化了一些内容[4]。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有关生育制度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伦理问题。
2.3 无效婚姻规定不明确
在新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规定方面还存在着不够清晰的情况,例如婚姻双方在没有达成法定年龄时,婚姻规定为无效规定这一条款就没有全面的考虑和考量缔结婚姻男女关系的具体情况,假如一方到达法定的年龄,另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的年龄,那么在实际中,假如按照单一的依据来按照婚姻法中的内容进行实施的话,那么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很容易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损害[5]。
2.4 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完善
解除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通常会由于财产方面的问题争执不下,这也是新婚姻法中的一个不足之处,虽然在新婚姻法中对于男女关系的双方财产进行了一些细致性的裁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个条例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
以上就是有关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相关立法人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新婚姻法中的内容进行有效的修正以及调整,不断的提高新婚姻法的有效性。
3 总结
虽然在新婚姻法中既有进步的地方也有不足的地方,但是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婚姻法中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及解读,促进婚姻关系缔结男女双方权益的平等,需要从女性权益保护、生育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进行有效的完善以及优化,从而使得新婚姻法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效果,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