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新婚姻法的思考探析
2019-12-14吴尚坤
吴尚坤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之前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强化,同时也对之前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提高了新婚姻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本文首先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以及新婚姻法取得的进步进行分析,然后再分析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我国新婚姻法,充分发挥新婚姻法在促进我国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和进步之处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
与其他法律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道德理论性,法律条文中有很多关于社会道德方面的内容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共同遵循忠诚度的原则,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完整,这都是新婚姻法中新添的内容;同时新婚姻法主张婚姻的自由平等,增加了对生育制度的详细规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除道德方面的内容外,新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内容也做出了补充,新婚姻法中对离婚双方的财产归属以及夫妻共同拥有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对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修整。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
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
首先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以往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部分进行了补充。以往的婚姻法中缺乏对家庭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家庭事务这一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对以往的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补充,同时也为法院处理相关的婚姻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新婚姻法中关于保护个人财产的规定,不仅可以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提高结婚双方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其次新婚姻法在立法模式方面有了进步,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更加关注,新婚姻法中设立司法,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进行有效的完善,还明确规定,其他人不得享有或者侵占夫妻双方或者任何一方的财产,对夫妻财产的效力和财产范围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最后在立法技术方面的进步,新婚姻法将一些抽象内容,模糊内容变得具体化、明确化,同时新婚姻法中的立法语言更加的言简意赅,且用语流畅,用词明确,既可保证立法语言的通俗易懂,又提高立法语言的规范性。另外新婚姻法在内容的安排方面也得到很大的进步,实现了从内容抽象到逻辑清晰,从一般到特殊的转换目的。新婚姻法是一项法律机制,特别强调法律正面的规范以及反面的保障,尤其在立法三要素方面,对其进行了更加系统化、合理化的配置。新婚姻法的立法三要素指的是制裁、管理和假定,在新婚姻法中同时也设立了三个反面责任的体系,一个是与婚姻制度相对应的对婚姻无效的规定,以及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制度和可撤销的制度。第二是与亲属财产规定向对应的,即对引入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第三个是针对社会公益方面的一些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制度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对以往婚姻法的不足进行补充,同时也对人们的一些消极行为起到制约的作用,对人们的积极行为起到鼓励的作用。
二、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
(一)新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不足之处
夫妻财产是新婚姻法中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新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法定财产的规定存在很大的不足;例如对于夫妻双方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为司法机关处理离婚案件提供了有效的依据,提高了法律的可行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列举财产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些列举是无法有效使用的,无法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均等划分。因此新婚姻法中,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从而有效解决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
(二)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
生育是每个家庭中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必须面临生育问题,由此带来很多有关子女生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婚姻家庭的和谐产生了一定影响。我国实行的新婚法中并没有生育方面的明确规定,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生育制度,这就导致家庭婚姻中一旦出现有关生育方面的问题,没有可靠的法律条文来进行借鉴,人们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新婚姻法在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
受我国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男女双方结婚后秉承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模式,如男方买房,女方承担家庭事务,照顾老人孩子等,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在婚姻法中却没有明确体现出来,婚姻法中对有财产一方的权力进行了保护,却忽略了女性对家庭做出的贡献,女性为家庭做出的贡献是非财产所能评估的,这也是法律进行重点保护的,但这些内容在新婚姻法在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新婚姻法中的一大缺点。
三、完善新婚姻法的有效对策
(一)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实施准则
新婚姻法对之前的婚姻法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在具体的试行中仍存在很多的不足,如对于某些婚姻问题的规定还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和探索,待得出结果后再进行立法,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新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进一步落实各项婚姻制度,对婚姻法的实施进行有效保障。
(二)不断完善婚姻财产制度
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夫妻双方谈钱伤感情,即使在结婚之前有口头或纸质方面的财产规定,今后一旦出现问题,夫妻双方不愿针对此进行谈论,导致财产分割不了了之。在新婚姻法中,可以根据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参考民法中的立法原则,在婚姻家庭中注入契约化观念,使人们树立正确的契约观念,在夫妻双方出现财产矛盾时,将夫妻结婚时的约定作为参考依据,男女双方也可将财产约定作为结婚时的必要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婚前财产约定可作为结婚的必要程序,不作为必备程序,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不进行财产方面的约定。新婚姻法中应将这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进行适当的调整,提高其法律性,在执行方面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来执行,从而提高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
新婚姻法中不仅仅包含了婚姻家庭中的一些道德规定,同时也包含了其他法律条文中有关婚姻家庭的一些内容。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仍不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存在体系混乱、不完整的缺点,因此相关立法部门需要对其他法律中有关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将这些法律中的有关家庭婚姻的法律条款进行整合,从而不断完善新婚姻法的法律体系,对社会上出现的婚姻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四)完善司法环节
立法和司法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司法可为立法积累更多的经验,不断对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立法也可以为司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举证难、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司法的重视和探索。在司法执行方面,不断加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力度,提高取证的法律权威性;另外还需加强居委会以及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司法执行工作的参与度,从而提升司法取证的可靠性,提高基层组织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配合度,通过这些措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虽然对之前婚姻法中所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新婚姻法本身以及实行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在夫妻财产规定、生育制度以及女性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这些方面的重视,不断完善新婚姻法的法律法规,完善婚姻家庭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我国新婚姻法对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