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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

2014-03-10熊振宇

税收经济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出租方承租方开票

◆熊振宇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

◆熊振宇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实施过程中,融资租赁出现了税负增加、退税难以实现、售后回租难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进行调整。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用易于理解的方式对税率、收入、税负率、13号公告等税企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对售后回租融资方不开票引发的财政、税务风险进行了剖析,从有利于为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构建一个较为公允平台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融资租赁;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和融物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融资租赁率先在上海纳入营改増试点范围,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实践,融资租赁企业取得了促进业务发展、打通产业链条、融合二三产业等方面的积极效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随着上海、部分省市、全国雁阵式地区扩围取得的经验,以及各级税务机关在试点实施中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和研究的深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文件,对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和明确。本文从案例出发,结合上海营改増实施两年来对融资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政策演变过程中,融资租赁行业、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售后回租融资方不开票引发的财政、税务风险进行揭示,有利于为融资租赁营改増政策的完善构建一个较为公允的平台。

一、直租业务的营改増政策分析

对直租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假设A融资租赁企业购入一项设备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120万元出租给B承租方,分六期取得收入,每期20万元。A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支出10万元。A企业该如何征税?原征收营业税,应缴纳(120-100-10)×5%=0.5万元;现改征增值税,应缴纳(120-10)×17%-100×17%=1.7万元。简单比较可知,营改増后,税收增加1.2万,税负增加2.4倍。

对比两种税制下的结果,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也会提高11至13个百分点。从直观上看,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2倍多。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的税制设计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融资租赁行业制定了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税务机关与企业经常就能否退税产生争议,其根源在于对税收政策的不同理解。

(一)适用税率分析

融资租赁适用“有形动产租赁”税目,按17%税率征收。行业常反映税率设定过高,是税负增加的主要因素。事实上,17%税率是充分考虑融资租赁行业“融物”特点的必然结果,原因在于:

一是满足业务开展需求。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以后,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多数承租人放弃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而直接采购机器设备,直租业务难以开展,陷入低迷。融资租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后,出租方购入设备按17%进项抵扣,将设备出租给承租方,因设备价值较高,计算销项税额必然按照17%征税,既可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畅通,又可以防范“高抵低征”问题,减轻因留抵税额较高形成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征管风险。

二是公平承租企业经营选择。一项资产是租进来还是买进来,是先买再从租赁公司回租,只要税率保持一致,在进项税额上持平,就不会对企业决策形成干扰。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在税制上的平衡,符合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二)应税收入分析

为了不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税改负担,营改増试点之初就实行了“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A企业交1.7万,能否退还超税负的增值税以降低税负?这取决于实际税负率的计算,而税负率决定于“收入”(分母)的掌握口径,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税、企双方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企业认为利息是自己的主营业务收入。融资租赁本质是融资,出租人提供的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是租息。因此,应从租赁公司取得的全部价款中区分出租息来征收增值税。这也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企业收入确认的原则,即A企业将利息收入20万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由出租开始时确认的递延收益中逐期转入。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现行政策规定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86号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由于收取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均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将开票收入确认为应税收入,体现了现金流和发票流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

(三)税负率分析

由于税、企对收入的确认不一致,就产生了税负率之争。企业认为,由于税务计税收入确定为120万,据此计算的税负率为1.4%,低于3%,导致无法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即征即退政策。但税务机关认为即使按照税务的收入口径,企业仍然可以退税,其税负率为8.5%。计算过程见表1。

表1 税企双方争议税负率对比

原因在于,企业分六期取得租金收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每期开具租金金额均为20万元),分期申报税款。因此,税负率应分期计算,增值税款也是分期退回。企业可能在前期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用缴税,而在租期的后期集中缴税,这时,税负率会呈现较高水平,从而实现退税(见表2)。第一期销项税额(120-10)÷6×17%=3.12万,进项税额17万,第一期不用缴税。直到第六期,此时销项税额不变仍为3.12万,进项税额还剩1.42万,抵扣后,缴税1.7万元。税负率1.7÷20=8.5%,租赁企业可享受退税1.1万元。

表2 分期确认收入的融资租赁税负率计算表 单位:万元

取得退税后,A企业实际税负0.6万元,与缴纳营业税【换算后的营业税0.5×(1+17%)=0.59万元】基本持平。与银行贷款相比,银行如取得20万利息收入,需缴纳营业税1万元。就取得同等利息收入来看,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比银行低。

二、售后回租业务营改增政策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企业的主要业务,从结构和规模来看,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远远超过直租。售后回租业务本质上讲是一项特殊的抵押借款行为,承租方出售资产与租回的过程是同时发生的。租赁公司如能从承租方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回租的处理与上述直租的处理没什么不同。上例,直租是A公司从第三方C公司买了设备,将设备租给B公司,而回租是A公司从B公司买了设备,再将该设备租回给B公司。即直租涉及三方当事人,而回租涉及两方而已。但是,现行政策规定,承租方不得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后回租业务因抵扣链条断裂,业务难以开展。因此,租赁公司直观上认为,应允许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修复抵扣链条,与直租政策保持平衡。但这与税务机关对售后回租业务本质的理解产生冲突。

(一)13号公告存废之争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该政策并未因营改增废止,承租方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票给出租方,税企双方对此争议较大。

1.必须把握售后回租业务实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的出售行为是形式上的,出售资产的风险与报酬没有完全转移。从财产所有权来看,物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融资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四权是分离的,承租方至少还保有占用、使用及部分处分权。由于售后的环节没有完成货物全部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把售后回租的资产作为一项货物的出售来征收增值税不合适。因此,13号公告将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确定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理由是充分的,符合售后回租的经营实质。

2.废止13号公告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承租方除一般纳税人外,还有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单位,这些都无法直接开出专票,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票税率只有3%,出租方据此开展业务进项抵扣不足,抵扣链条仍不畅通。

(二)对本金扣额办法的进一步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106号文件作出重大调整,允许出租方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凭发票扣)作为销售额。同时规定,在收取租金开票时,本金对应的金额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利息部分允许开具专票。

但承租方能否开出发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就税收征管实务来看,一般来说交税就能开票,免税项目履行一定的程序后,也可开票。但不属于营业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项目,能否开票,如何开票,各地执行并不统一。我们担心,企业如不能开出发票,将造成财政负担加重,税收风险激增,企业税负增加等不良后果,亟须上级部门出台政策加以完善。下面区分开票与不开票两种情况,分别对本金扣额结果进行深入分析。

1.承租方能开票

上例,售后回租时,B承租方将资产100万卖给出租方,开出普通发票。出租方收到资产,作为本金处理。因为取得了普通发票,可采用销售额中扣除办法,将扣减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有两种填写方法,一是全额扣,二是分期扣。采用哪种方法,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出租方企业倾向于分期扣,每期可以控制税负率,以便每期拿到退税款。税务机关倾向于全额扣,就像进项税额抵扣是一次性抵扣一样,便于管理,减少风险。如按照全额扣法,则计算过程如表3。前5期不用缴税,第6期税负率8.5,可拿退税1.1万。

表3 承租方能开票模式下售后回租超税负即征即退计算表 单位: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比较直租与售后回租:

(1)退税金额一样。直租、售后回租退税都是1.1万。

(2)抵扣金额不一样。出租方开出两张票,100万的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20万的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对利息部分抵扣20×17%=3.4万,与直租业务承租方可抵扣18.72万相比,承租方少抵扣15.32万,但较为合理,因为承租方的固定资产原值已经抵扣过一次了。

2.承租方不能开票

106号文件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假设A企业没有取到票,则第一期税款(20-1.67)×17%=3.12万,税负3.12÷20=15.58%,退税3.12-0.6=2.52万。之后五期均同理计算,六期合计退税15.12万。见表4。

这时,租赁企业缴税18.72万元,退税15.12万元,实际税收负担3.6万。

表4 承租方不开票模式下售后回租超税负即征即退计算表 单位:万元

第五期 20 1.67 18.33 3.12 0 3.12 15.60% 2.52第六期 20 1.67 18.33 3.12 0 3.12 15.60% 2.52合计 120 10 110 18.72 0 18.7 15.60% 15.1

不允许扣额情况下,比较直租和回租:

(1)租赁企业税收成本大幅增加。实际税收负担由0.6万上升到3.6万,翻了6倍。税负成本太高,做回租业务可能会亏损,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业务萎缩。

(2)财政收入面临压力。大量存量固定资产通过售后回租方式间接纳入抵扣范围,届时财政收入将面临较大压力。特别是融资租赁公司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在承租方是中西部地区企业时,这些省市因固定资产进项两次抵扣将进一步侵蚀当地财政收入,形成内地财源支持发达地区的倒挂局面。另一方面,在部分省市财政补贴政策尚未完全退出情况下,出租方增值税负超过原营业税部分,可申请当地财政补贴,则又加剧出租方所在地的财政困难。

(3)税务风险增加。税务退税金额与直租和可取得发票的回租业务相比,大量增加(从上例看增加近15倍),加大了税务人员退税审核责任,形成了潜在的征管风险。

因此,在不开票的情况下,只有承租方是最大受益方,获取额外税收利益。承租人买入设备后已正常获得进项抵扣一次;现回租又获得了同一设备的第二次抵扣。但损害了出租方、财政、税务等多方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承租方开票问题进行明确。不是可以开票,而是必须开票。

三、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评价

融资租赁在征收营业税时,属于金融保险业范畴,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行营改増,相当于在金融保险行业打开一扇窗,对金融保险行业营改增进行了率先的探索。但融资租赁业务比较复杂,其税收政策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引起不少争议,主要是税收政策调整较多,变化较大,与企业政策预期存在一定反差,因此有必要对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作出客观理性评价。

(一)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十分必要

1.增强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吸引力。以往融资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将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传递给承租企业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营改增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到增值税征税主体,使设备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鼓励了企业采用购入租赁服务。改在租赁业,利在工商业。

2.拓展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与银行贷款业务相比,融资租赁提供方式较为灵活,既可以根据企业需求购入设备,也可对已购入设备用售后回租方式融资,多层次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要。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后,还提高了与银行贷款的竞争力。承租人支付租金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减轻税负、减少现金流出。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退税占用资金。超税负即征即退意味着融资租赁企业要先交税,再退税。税务机关退税审批程序较为严格、时间长;每个申报期都要计算审批退税,税企双方工作量大;涉及国库、银行、税务等多部门,退税不及时易占用资金。

2.跨期难以退税。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税负跨期效应。单个项目来看,项目前期进项大于销项,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后期集中缴税。现行超税负返还政策2015年12月31日结束,若企业的后期缴税时间与优惠政策截止日不能同步,有可能拿不到退税。因此,若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延续,那么企业存在租期内增加的税负得不到补偿的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増税收政策

(一)关注营改增相关试点政策与增值税原理的协调

现行营改增对售后回租采用本金扣额,且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基本解决了租赁企业后顾之忧,降低了征管风险。但对本金采用扣额方式,而非进项抵扣方式,与增值税链条式抵扣原理存在不协调、不一致问题。营改增的本意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实现税收环环相扣,但13号公告对出售资产不征税,事实上阻断了税收链条,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因此,本金扣额处理是当前的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应对13号公告进行政策评估,在营改增全面完成后的增值税立法阶段时统筹考虑,以重塑售后回租增值税链条。

(二)明确承租方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资产出售必须开具发票

直租业务与回租业务本质上并无不同,在13号公告没有废止的情况下,总局采用的扣额办法解决了企业问题,租赁企业没有多退税,承租企业没有多抵扣,与直租业务达到了政策上的平衡。但为防止承租企业不开发票引发的承租方二次抵扣、出租方多退税款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应发文强调承租企业开具发票的必要性,告知其开票的责任和义务。

(三)将融资租赁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予以固化

考虑到融资租赁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的特点,从规范融资租赁经营、保障企业利益出发,对于融资租赁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设定优惠截止期(现行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或给予较长的优惠期限,或在优惠期截止后给予滚动延期。总之政策要稳定企业预期,从而不干扰正常经营。

(四)将保理费、信托费、手续费等纳入扣除范围

现行政策对直租业务,允许扣除借款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费,但是随着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在企业融资多元化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保理费、信托费、手续费等具有融资性质费用也构成了企业新的成本,当前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在政策调整时,可考虑将上述与利息类似的融资费用纳入扣除范围,并对上述扣除凭证的合法有效形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五)关注租息收入价格变化

由于融资租赁营改增对承租方有减税效应,租赁公司可能在经营时提高租赁物资金成本,通过调整租息率或手续费等,分享下游一般纳税人的减税效应。对此,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要充分关注融资租赁公司在营改增前后租息价格变化情况,深入研究价格与税收优惠的替代关系。

(六)制订有利于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有利于推动企业设备更新、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高科技和节能环保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还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应该受到国家财税政策的持续支持和扶助。同时,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在金融保险行业下一步纳入营改增的背景下,应加快研究融资租赁与贷款、信托、担保、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服务的异同,评估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与公平性,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保险行业整体营改增时的统一适用。

[1]王 军.营改增是打造经济升级版一项重要战略举措[J].求是,2013,(14).

[2]胡怡建.我国“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J].国际税收,2013,(8).

(责任编辑:东方源)

F812.422

A

2095-1280(2014)03-0012-06

熊振宇,男,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研修班学员,上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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