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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2013-04-29吕振华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8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进项税额营改增

吕振华

摘要:“营改增”是十二五规划下一项结构性的减税措施。增值税作为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营改增”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纳税负担,节约资金支出,而且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财务风险。本文从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入手,分析了“营增改”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并提出了“营改增”政策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 纳税筹划 进项税额

一、“营改增”政策的解读

“营改增”意思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在试点期间,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可采用抵扣制,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和外购劳务等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的,税率为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的,适用零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纳税影响

(一)减赋企业

首先,“营改增”从根本上解决了对企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税率过高等问题,进而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度;其次,增值税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降低了试点企业纳税负担;第三,由于所购买服务的增值税额可作进项抵扣的,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同时降低了试点行业及购买试点行业服务本来就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纳税负担。目前,从实行“营改增”的试点城市与试点行业的成效来看,有多数的企业都实现了税制改革的预期目标,有效地降低了原有的纳税额度,实现了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尤其是“营改增”中对于中小企业按3% 税率征税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生产力起到了大大解放的作用,扩宽了中小企业的未来发展空间。以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的第一季度的财务信息反馈来看,有近七成企业的财务负担有名下降。提高了企业的经济利润及市场竞争力。

(二)增赋企业

“营改增”推行后,在同样的税率前提下,由于某些企业长期适应于以前实行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的税制,会因为开始应对困难使纳税压力反而变大。其中负税增大的最突出原因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问题。许多企业过去并未缴纳过增值税,其合作客户也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实行了“营改增”后,虽然企业能够以进项税抵扣的方式降低企业实际赋税率,但是由于这些企业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渠道,导致了不但无法有效降低企业纳税额度,反而由于统一实行增值税纳税政策以及相关行业的纳税比例调整,而缴纳了比以前更多的税费。以上海试点交通运输行业为例,交通运输行业在“营改增”之后进行了税率上调,但由于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索取渠道,反而增加了纳税负担。

三、“营改增”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一)充分利用过渡期的税收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了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只取消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政策。在此过程中,纳税人应掌握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为了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方案规定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过渡期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此外,我国的“营改增”是分步骤、分阶段的推进的,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国税与地税的业务的衔接过渡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的预见性,利用时间差,达到税收收益的最大化。

(二)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具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对纳税筹划有着不同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财政部可以根据试点情况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该规定给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选择提供了较大操作空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转成一般纳税人身份时,要考虑一般纳税人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及可能增加的财务核算成本。另外,纳税主体可基于降低税负的考虑安排销售规模等内容,从而自愿选择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选择合理供应商,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为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应尽量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因为他们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起到增值税抵扣的作用,当然要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有所增大,从成本领域扩大到费用及固定资产领域,加之低征高扣的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例如,对于货代企业的非应税项目的仓库租赁费,可以通过外包仓库服务的方式获得6%的进项税额抵扣;车辆租赁费用按17%抵扣进项税,将运输业务外包则抵扣11%。另外,企业还应该考虑油费、人工等成本支出情况来进行选择,对较难取得的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集中购买充值卡或记账月结的方式来解决。

(四)从销项税核算入手,充分有效地应用“差额征税”政策

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差额征税”与进项税抵扣两项抵减政策同时实行,为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减税效应”,企业应学习“差额征税”的适用条件,抓住契机,从而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降低纳税风险。例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进项税额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另外,文件还规定,提供应税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的试点纳税人,允许其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从这我们可以看出,试点纳税人对于取得非试点地区运费发票的抵扣有上面两种方式核算销项税额。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单举例:当月的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月取得非试点地区某运输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运费小计60万元。 如果按照运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应纳增值税=100/1.11×11%-60×7%=5.71(万元); 如果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方法计算销项税额,应纳增值税=(100-60)/1.11×11%=3.96(万元)。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采用差额计算方法计算销项税额可以有效的减少纳税金额。

(五)从进项税额的抵扣入手,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

由于“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工作是在指定地区指定行业内实施,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和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试点企业对进项税额抵扣的充分获得,而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额度。因此,企业应有效地进行纳税筹划,从而最大程度的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我们都知道,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核算方法及要求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增值税的核算中要注意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进项税项目,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例如:企业用于运营而购入的车辆,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用于公司员工班车等福利则不予抵扣,但如果两者共用,则可全额抵扣;办公室装修费用的进项税不可抵扣,而由于装修需要购买的办公桌椅,则可通过单独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注意不要与整体装修合同混淆在一起。另外,企业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根据“营改增”试点地区及时间的安排,合理安排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的购买时间,但前提是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尽量推迟在试点开始之后采购物资,以实现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彭新媛.“营改增”试点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J].财会月刊,2013(4).

[2]周艳.浅析“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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