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后四个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2017-02-01尚连永
孟 坤 雒 毅 尚连永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浅析“营改增”后四个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孟 坤 雒 毅 尚连永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为了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财政部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解决了增值税核算“无规可依”的困境。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维持了“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处理,其中,借方科目包括进项税额。贷方科目包括进项税额转出。新增了“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等7个二级科目。
一、三级科目“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
这两个科目是原有科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月有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账户,登记在借方。另外,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需要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账户,登记在贷方。
二、二级科目“待抵扣进项税额”和“待认证进项税额”
(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从取得的日期起分2年从发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在抵扣期内抵扣比例为60%,后期抵扣比例为40%。购入不动产或购进物资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发票并经税务认证,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发票上的税额60%入账)”,然后剩下的金额在以后期间进行抵扣,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按发票注明税款的40%入账)”,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账户。
2016年7月15日,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一项,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7月20日,收到一张认证后的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万元,其中税额为11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110万元Χ60%)
——待抵扣进项税额440000(110万元Χ40%)
贷:银行存款11100000
若2016年10月,将办公楼改造成了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了。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660(把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
同时还需要计算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10000万元-10000万元÷(20×12)×4〕÷10000万元=98.3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万元×98.33%=1081.63万元。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421.63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21.63
2017年6月,剩余部分达到允许抵扣条件(440-421.63=18.37),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37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8.37
(二)待认证进项税额
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认证的进项税额、超过180天认证期限还没有认证的进项税额。按照两步会计处理:
1.第一步认证前的账务处理。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账户,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指已经认证的可抵扣税额)”“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可抵扣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账户。
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万元,税额6万元,该应税设计服务专门用于建筑业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并于当月末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时:
借:在途物资等10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60000
贷:银行存款1060000
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60000
2.第二步认证后的账务处理。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比较四个科目
“待认证进项税额”核算的是还没有认证,但是往后可以认证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是认证了,但是按规定以后期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的是当期认证后或者不需要认证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核算的是认证通过或不需要认证但不得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前两个分别是认证过的和没有认证的;后两个都是认证过的,一个让抵扣一个不让抵扣。
[1]王延生.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商情,2017(23).
[2]薛玉玲,朱宣蓉.“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商业经济,2013(12).
[3]苏洪琳,杨良,陈雪.谈“营改增”后不动产的会计核算.财会月刊,2016(2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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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23-0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