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视域下的现代大学制度诠释与建构
2013-04-29高树仁
高树仁
摘要: 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实现了大学管理诸多要素的相对稳定与动态平衡,这种平衡状态可以从机制、内容、形式和结果等方面加以描述,具体体现在制度安排与大学本质的匹配性,并最终体现一种“自由与秩序”的相融,制度内容上越来越趋向于关注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力均衡关系,制度形式上实现了大学章程与大学治理程序的协商一致,制度结果上实现大学功能绩效的充分发挥。“问题导向”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应坚持的政策范式,通过对我国大学制度的失衡状态分析,以解决高等教育制度层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关键词: 现代大学制度;大学治理;大学章程;平衡理念
中图分类号: G64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3)01-0008-05[HT〗
当前,学界十分重视制度之于社会发展的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大学制度这个“沉睡”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内生变量逐渐引发理论探究与构建的争鸣。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面对高等教育发展的诸多困境,唯有追求现代大学制度的精义,才能不断改善大学内外部关系,优化大学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大学成为自身利益追求的主体。本文在平衡视阈下重新诠释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论蕴意,反思我国大学管理的内在冲突和消解路径,审视现代大学制度的推进策略,以寻求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新思路。
[HS2][HT4”H][JZ]一、 现代大学制度的平衡理念[HT]
制度的建构是个多元博弈的过程。只有当这种博弈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并得到社会认可,最终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制度构建才得以完成[1]。现代大学制度作为大学制度生命力的直接表述,其重要特征就是实现了大学管理诸多要素在机制、内容、形式和结果方面的相对稳定与动态平衡。这一围绕现代大学制度要素禀赋的存在性博弈,从本源上支撑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逻辑及其基本关系的规定性。
(一) 平衡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机制[HT]
在平衡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机制体现为制度安排与大学本质的匹配性,并最终体现一种“自由与秩序”的相融。
学者体悟现代大学制度总离不开大学本质,有什么样的大学本质观,就有什么样的大学发展观,从而产生对现代大学制度的不同理解。大学作为社会重要的学术组织,是社会发展运行的重要推动力量。有学者从大学运行管理的角度认为,学术性是大学本质属性,并进而提出大学要强调学术权力和学术自由,以实现大学去行政化和自主办学的改革诉求。然而,综观世界的大学教育发展史,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无限制的学术自由可以说从未根本实现过[2]。学术自由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布鲁贝克认为:“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3]这一观点进而引发了学者对大学本质观的重新审视,并提出了“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对立统一”的大学本质观。现代大学制度作为现代大学运行与发展的制度规范与准则,其目标就是遵循大学本质并最终体现为实现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对立统一。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应当以自由为本、秩序为用,通过维护学术秩序来保障学术自由;应当通过内部机制改革和相关系列制度的结合以理顺行政和学术的关系;应当以人为本,尊重学术组织特性,实现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对立统一,推进大学功能的最大释放。
(二) 平衡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容[HT]
在平衡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容以基于自身发展和多元利益驱动为主的自主制度创新为价值取向,实现多元权力的有机结合、规范运行。
现代知识社会将大学置于更为广阔的社会网络背景中以审视大学的社会属性。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必须以理顺大学内外部关系为宗旨,以建立一种以学术性为基础,能够有效回应“自身发展逻辑和多元利益驱动”的制度创新取向为目的,以合理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谐的大学关系以及明晰的外部控制边界为内容框架。现代大学制度不仅是大学在政府与社会交织的关系网络中独立运行的规则依托,而且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内在价值主张的规范体现以及多元利益主体权力诉求的汇聚荟萃。因此,在制度内涵上,现代大学制度必然承载着多重复杂功能属性,实现多元权力的有机结合、规范运行。现代大学制度要求以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为导向明确政府管理边界,以平等原则构建有利于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与战略合作的制度架构,以多元互补原则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有效运行,增进多元权力主体的相互沟通和相互影响[4],最终实现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民主参与、权力共享的行政运行的理想目标。
(三) 平衡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形式[HT]
在平衡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形式体现为以制定大学章程为途径,加强顶层设计,进而完善治理结构,保证制度平衡。
大学章程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大学追求管理卓越的自我建构过程。大学章程是大学管理的依据,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学章程建设的本质是完善大学治理结构,规制大学权力的运行,促进并保障大学形成自主发展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大学章程包含着大学自主发展与自我约束的发展要求,这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宗旨和内涵具有内在一致性。现代大学制度的实现,在形式上表现为大学章程的有效运行,而大学章程的合理建构、逐步完善与依法落实,又恰恰是大学自治的触发、大学自主发展的促成、大学自我约束的推进,并且最终落实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实现。大学以学术性作为其固有属性,学术活动是大学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学术的基本准则是大学坚守的首要原则。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在大学章程建设中遵循学术自治的逻辑和大学自由的诉求,强调通过大学章程达成共识,以保证大学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保持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等若干范畴之间寻找平衡,保证分权与制衡原则、民主协商原则、问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的有效落实。
(四) 平衡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结果[HT]
在平衡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的结果以“制度效能”作为客观标准,体现为大学效率与效益的统一。
大学制度构成了大学有效运行的现实空间。从这个意义来审视现代大学制度,“制度效能”应成为其客观衡量标准,“有效性”是其基本的价值选择。有效的现代大学制度是通过组织制度的安排促进大学功能绩效的最大化,必然涉及“效率”和“效益”两个方面。大学作为遵循学术活动的规律和逻辑的教育机构,运行效率主要体现为通过组织制度安排,加强民主参与,提升决策效率,落实绩效责任;而效益主要体现为以组织制度安排利于大学功能的有效发挥,现代大学通过制度优势释放出的综合效益使高等教育的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地位更加巩固,大学对社会的贡献率和社会对大学的满意度整体提升。现代大学治理是效率和效益的统一,必然成为现代大学制度设计的焦点。现代大学制度通过隐性的观念和价值体系以及显性的绩效机制和规则体系的安排,确保教育决策的公平性、民主性和合理性,并最终取得良好的效果。
[HS2][HT4”H][JZ]二、 我国大学制度转型中的冲突与失衡[HT]
现代大学制度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语境下提出的,是具有丰富内涵的时代命题。我国正经历着“由计划经济体系向市场经济体系、由集权管理体制向分权管理体制、由大学行政化运作向去行政化”3大转型[5] 。我们所要建立的现代大学制度理应回应社会背景的变迁,并对传统大学制度的缺陷与问题加以诊断。“问题导向”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应坚持的政策范式。当前我国大学制度的失衡状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深层次问题:
(一) 自治与控制的失衡[HT]
自治与控制表达了大学自身的存在状态、运行空间以及与政府等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作用与被作用、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大学在现代社会体系中的角色扮演及受控程度[6]。现代大学制度是以实现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不可分割的两个要素。而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属于行政权力模式,官僚制逐渐消弭了大学本该有的学术本位,并衍生了一种以政府外部行政控制为主的运行模式,纵向约束的行政化环境使大学正在异化为以官僚机构模式运转的另类机构。这种历史承袭的传统制度模式产生了一种大学的本位危机。复归现代大学的精神气质,需要复归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进而复归大学制度的生命力。从这个意义来看,当前高等教育亟须深化以理顺大学内部自治和外部控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改革,将以“大学去行政化”为标志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作为国家意志和顶层的制度设计。
(二) 权力生态的失谐[HT]
和谐的权力生态系统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也是大学制度理性的必然要求。我国高校中的权力结构,包括党委权力和校长权力、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组织权力与个体权力等维度。就目前高校管理实践而言,我国大学权力关系的博弈存在权责不清、责任不明、权力异化、民主失范等弊病,导致权力生态的失谐。这种权力失谐主要体现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界限模糊,大学的学术本质、科学精神受到工具理性的挤压;高校行政权力泛化,把本属于学术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让位于行政权力,导致大学管理趋于“行政化”;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权力的有效制衡机制仍待完善等。和谐的大学权力关系要求廓清“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涵及其外延,减少决策层内部矛盾;重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和谐关系,以充分体现学术组织属性;规范大学组织行为,使高校的行政权力从行政执行中得以凸显,学术权力从学术管理中得以体现,以实现“学术决策、行政执行”的运行管理模式[7],提高大学组织运行的合理性。
(三) 章程维度的缺失[HT]
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8]。大学章程伴随中世纪大学而产生,有大学“宪法”之称,是大学运行与管理的总纲领。大学章程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基础,也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环节,深刻影响着现代大学的日常管理及其基本运行。目前,我国大学仍存在章程维度缺失的问题,大学章程的制定仍处于思考或探索阶段,未能通过章程保障大学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行。同时,我国在推进大学章程建设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制定程序不合理,内容结构不明确,实施效果不佳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进行了规划部署,也再次将大学章程建设提升到教育改革与发展前沿。“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成为未来高校规划与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 集权与分权的偏失[HT]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点是形成合理的大学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决策模式。大学的决策模式必须体现公共行政的民主精神,具备有效吸纳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真实意愿的能力,要能够将决策权合理分权于不同的治理主体。目前,在民主协商、分权管理和权力制衡等方面,我国高校仍存在制度设计的缺陷,表现在集权特征明显,行政干预性较强,分权的法制化程度较低,分权的稳定性较差等;学术机构官僚化使代表学术权力的学术委员会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教代会在权力上处于弱势地位。这必然违背大学运行规律,与大学本质和价值理念产生冲突。
总之,我国传统大学制度的失衡实质上就是高校组织结构所凸显的矛盾与冲突,是高校组织内个人、群体或组织间由于某种抵触或对立状况而产生的差异和矛盾,是高校组织内个人、群体或组织间由于某种抵触或对立状况而产生的差异和矛盾。多方面复杂问题的耦合迫切需要探寻制度创新,构架新的发展思路,深层次探讨问题本源。
[HS2][HT4”H][JZ]三、 平衡视域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HT]
我国大学制度层面的失衡给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的许多消极的效应,削弱了大学制度建设的积极作用,形成教育对象和教育者关系的对立。处于十字路口的大学制度改革,迫切需要对制度建构路径的反思。显然,解决失衡问题是我国大学制度摆脱困境的前提及基础,而解决失衡问题的关键,在于以平衡的理念引领大学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改善大学治理结构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挖掘制度建设对于大学持续发展的潜力,提升大学制度的功效。
(一) 在关系视域下审思大学外部权力主体的界限和责任[HT]
所谓在关系视域下审思大学外部权责结构,是指从宏观层面提出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建立能够协调我国公立高校多元利益主体、实现大学自主办学与社会责任有机统一的制度模式框架。要以现代民主社会机构治理的普适性原则为基本要求,用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权衡政府与大学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这既是解决当前我国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困境的应时之需,也是我们探索现代大学制度的新尝试。大学要寻求政府的支持,同时也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只有自由与独立的大学,才能彰显出现代大学的精髓。承认并尊重大学的法人地位,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成为现代大学的标志。其次,要以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行为为着力点,审思大学外部权力主体的界限和责任。目前来看,政府管理规范的缺失带来了高等教育发展的困境,也阻碍着人们探索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架构的步伐。规范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思维中对大学与政府之间附属、依存关系的“应然状态”的惯性假设。政府需要习惯于采用法治精神和理念来管理高等教育,遵从大学的逻辑并廓清政府在高等教育治理中的边界与责任,用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来办大学和管理大学,努力寻求现代民主社会中政府对大学管理的普适性原则。
(二) 以“大学治理权平衡”的视域架构大学内部权力框架[HT]
制度的构建应以权利的有效实现为宗旨。现代大学组织具有系统复杂性、主体多样性以及需求多样化等特点,是一项多利益主体相关的事业单位。因此,现代大学制度要在理性权衡标准下才能有效地建构。就大学制度而言,理性的权衡标准,基础是大学治理权的平衡,实质是大学多元权力主体参与管理的机会平等。教育决策只有吸纳多主体参与,全面整合不同主体的价值诉求,才拥有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并获得社会的广泛支持[9]。现代大学制度应当遵循以大学的学术本性和实现“自治、自主、自由”为生命根基,重视多元权力主体的互补功能,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共同参与,强化责任,将集权和分权决策科学统一起来,最终实现多元权力主体的平衡体系。首先,现代大学制度设计应体现“包容性发展”的趋势,从个体权力拓展到集体权力,从教师权力拓展到学生权力,从单纯强调对权力的尊重转变为强调附带义务的权利实现等。其次,大学章程的建设应体现治理权平衡的思想,在章程建设中要让各利益主体都充分参与进来,保证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要重视章程建设中各利益主体的充分参与,重视对大学内部机构设置、管理模式、各种委员会职责的明确规定,重视在学校层面而且在学院、系科层面多个权力中心的形成,重视纵向分权制衡和横向分权制衡的统一[4]。最后,现代大学制度还须认真考虑控制、监督和反馈等机制的设计,特别是学术人员作为监察者的资格的认定,他们往往促成了现代大学治理权平衡的特殊性保障。
(三) 以“委员会制度”增进大学决策与治理过程的协商与合作[HT]
现代大学制度应当充分尊重不同主体的民主权利,以大学的治理过程和决策程序为着力点,改变过分依靠行政权力进行决策管理的现象。建立以党委会为主导的大学委员会决策体制,以校长为枢纽的专业委员会执行体制,以政府、高校和社会相结合的监督反馈体制,依靠多主体、多中心、开放性的公共选择机制平等协商确立共识[10],以制度保障现代大学治理的有效进行。首先,建立一种以“多元参与”为起点,共同对话为核心,民主协商为手段,以实现公共行政、民主决策为目标的委员会式学校治理制度;通过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确立社会公众的共识和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次,现代大学制度框架下的决策过程应当推崇一种开放性思维方式,主张进行“一些人的对话”,主张包容的态度和开放精神,主张倾听一切人的声音,提供合适的平台来保障公共话语的权力。最后,现代大学制度框架下的治理结构应当是开放式的。开放的结构强调民主参与、过程公开、信息透明,尊重利益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健全审议咨询、信息公开、监督反馈的运行机制。[HT][HJ1*2][H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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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