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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2012-04-29梁利想

会计之友 2012年26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

梁利想

【摘 要】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理财素质在提高,对自己的收入进行合理理财也成为一种时尚。由于国家加大了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全国各高校的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也在不断增加,跟随着增长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如何筹划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就成了不可忽视的话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键词】 高校教职工; 工资薪金; 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及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高校教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及年终加薪等,工资收入是固定的,其他收入是不定的,要降低税负,可以通过合理发放津贴、福利补助等项目,使得应纳税额降低。

(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每一个纳税人的权利,有其合法性。教职工的纳税筹划,就是指对教职工工资收入、奖金津贴、课酬补贴等收入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的一种规划。看看如何合理安排发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意义:

1.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使教职工的税负减轻,无形中增加了教职工的收入,减少了支出,还可以增强每一个教职工的理财意识,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财理念。

2.纳税人为了节约更多的税收,会密切留意国家税法和最新税收政策,在不知不觉中钻研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增强纳税意识,也避免了偷税、漏税的行为。

3.进行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税负在合法化的前提下降至最低的水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纳税筹划正在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和行业,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促进税法的改进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新规定实行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表1可以看出,税负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的,但在每一级的附近,收入可能只差一点点,所承担的税负就差一大截,只有通过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才可以避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二、如何合理筹划

(一)用足用好年终奖的政策

年终奖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就是说把年终奖平均除以12个月按照每个月对应的税率来缴纳税款,这样比直接用年终奖所对应的适用税率来缴纳税款所缴的税额低得多,所以只有通过科学的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政策,才能减轻教职工的税负,以达到减税的目的,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教职工在申报年终奖时要统筹考虑月收入与年终奖的发放金额,通过合理安排各项津贴奖金的发放时间,使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税率尽量靠近适用的低税率(年终奖最好比工薪税低一点)以降低整体税负。

(二)尽量使教职工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起伏不大

我国现在使用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额的增加,所采用的税率也提高,应交所得税也就高了。如果每个月的收入有时达到3%的税率,有时又达到20%的税率,这样大起大落的税率,最终也导致税负的增加。

(三)要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调节税收的作用,纳税人只要在使用这些政策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尽量使用。如对每个月的起征点、免扣税等方面可以用足,还可以在规定报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才申报个人所得税等等。

(四)在合理区间发放年终奖

在发放年终奖的同时,要避开纳税的临界区间。

所谓临界区间是指在此区间发放年终奖的税后所得,将低于等于区间下限相邻整数发放的年终奖税后所得。

三、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分析

(一)工资、薪金及年终津贴的发放筹划

1.某位教师每月扣除免税以后的工资、薪金为5 500元,全年兴华人才津贴18 000元,那么这位教师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1)将全年兴华津贴按月均衡发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 500+1 500-3 500=3 5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3 500×10%-105)×12=2 940(元)。

(2)将全年兴华津贴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 =18 000×3%=540(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 =(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税额=540+95 ×12=1 680(元)。

从以上来看,这位教师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不小于零,且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率刚好比月平均工资的税率低,第二种发放方式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最少。

2.某位教师每月扣除免税以后的工资、薪金为5 500元,全年兴华人才津贴24 000元,那么这位教师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1)将全年兴华津贴按月均衡发放

24 000÷12=2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 500 +2 000-3 500=4 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4 000×10%-105)×12=3 540(元)。

(2)将全年兴华津贴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24 000÷12=2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24 000×10%-105=2 295(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税额=2 295+95 ×12=3 435(元)。

(3)将全年兴华津贴留18 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其余6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均衡发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6 000÷12+5 500-3 500)×10%-105=145(元),全年税额=540+145×12=2 280(元)。

从以上来看,第三种发放方法最好,与第二种发放方法相比较,第三种方法中将预留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兴华津贴做了调整,使年终奖的税率比第二种发放方法中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低,且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额适用的税率还是10%,所以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最少。

3.某位教师每月扣除免税以后的工资、薪金为5 500元,全年兴华人才津贴240 000元,那么这位教师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1)将全年兴华津贴按月均衡发放

240 000÷12=20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 005。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 500+20 000-3 500=22 0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 005。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22 000×25%-1 005)×12=53 940(元)。

(2)将全年兴华津贴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240 000÷12=20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 005。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240 000×25%-1 005=58 995(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税额=58 995+95×12=60 135(元)。

(3)将全年兴华津贴留108 000元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其余132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均衡发放

108 000÷12=9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 =108 000×20%-555=21 045(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132 000÷12+5 500-3 500)×25%-1005=2 245(元),全年税额=21 045+2 245×12=47 985(元)。

(4)将全年兴华津贴留54 000元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其余186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均衡发放

54 000÷12=4 5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54 000×10%-105=5 295(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186 000÷12+5 500-3 500)×25%-1 005=3 370(元),全年税额=5 295+3 370×12=45 735(元)。

从以上来看,第四种发放方法,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最少。虽然第三种跟第四种的发放方法中,年终奖的税率都比月平均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低,但是在第四种方法中还综合考虑了年终奖所得税税额,通过合理筹划,全年的整体税负就降低了。

综上所述,从以上几种不同的工资、薪金总收入中,我们可以看出,工资和年终奖的组合方式不同,其纳税税额也不相同,有时相差数额还比较大。因此,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将工资和奖金进行组合发放,尽可能使年终奖的税率比月平均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低一点,同时在预留年终一次性津贴时还要考虑清楚年终一次性津贴的所得税税额,然后才将其余的年终津贴放在平时均衡发放,这样全年工资、薪金税率最少。

(二)发放年终奖时临界区间适用税率的运用

例:某位教师年终奖18 000元,则应纳所得税税额是 多少?

年终奖应纳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

例:假如这位教师年终奖18 005元,则应纳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年终奖应纳所得税税额=18 005×10%-105=1 695(元)

由此可看出,年终奖多发5元,应纳所得税税额多1 155元。这就是年终奖的临界区间,所以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要避开这些临界点,才不会出现多发钱少收入的奇怪现象。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终奖的临界区间为:

1.18 000.01—19 283.33

2.54 000.01—60 187.50

3.108 000.01—114 600.00

4.420 000.01—447 500.00

5.660 000.01—706 538.46

6.960 000.01—1 120 000.00

我们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当年终奖超过临界区间时,把超出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月工资、薪金中发放,避开这些临界区间就可以了。

【参考文献】

[1] 朱会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1(9).

[2] 艾桂芳.浅谈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当代经济,2009(18).

[3] 高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现代物业,2010(1).

[4]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S].2011.

[5] 周桂芳.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8(5).

[6] 杜晓梅,廖特明.高校教师工资奖金发放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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