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2011-07-13刘凤芹
刘凤芹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受托方代销时,只有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或全部或大部分货款;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委托方才能按协议价确认为收入。代销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二者不同的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需要处理将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的业务。其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手续费: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收到代销商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
二、销售代销货物
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和销售自购的货物一样,销售收入全部列为受托方的营业收入。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受托方只将手续费收入列为营业收入。会计处理如下:收到代销商品时,两种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销售完成并开出代销清单时,视同买断的代销销售完成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借记“代销商品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的代销销售完成时,计税但不确认所销商品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委托单位”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冲销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收到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委托单位”;转账付款:借记“应付账款——委托单位”,贷记“银行存款”。
三、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行为。受货机构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为移送发出时:借记“应收账款——委托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结算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委托单位”。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在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由于货物并没有实质性转移,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还是归企业所有,其相关风险和报酬也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会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首先要判断该项交换是否存在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计量。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人,同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如果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以换出货物的账面价值和销项税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确认收入。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企业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表现为企业负债减少,是一种间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利润”,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单位内部的集体福利项目,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需按成本转账的同时按正常售价计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以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应当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即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按货物的公允价值和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同时按照货物的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赠送虽然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不符合确认收入条件,按成本结转。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总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应税行为所作出的特殊规定: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这些行为并不适合采用统一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应就具体行为的条件和结果区别对待。
[1]姜春燕,杨爱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J].财会通讯2009(3):108.
[2]曾富全。交易及事项视角下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新探[J].财会通讯201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