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媒体更正制度探析
2010-03-30窦志伟孙建礼
窦志伟 孙建礼
摘要:更正制度,是一项国际公认的新闻职业规范,但对电视媒体是否需要更正、如何进行更正这一问题,学术界普遍少有探讨,本文指出电视媒体实行更正制度的必要性,并对电视媒体的更正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更正制度 公众事务主编 电视媒体 印刷媒介
更正与答辩制度,是一项国际公认的新闻职业规范。研究者多是从报纸等印刷媒介的角度进行分析,指出更正与答辩对印刷媒体的重要性。电子媒体,如广播、电视与网络是否也需要实行更正制度呢?电子媒体的更正方式与印刷媒体有何不同?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以电视为例做一简要分析。
更正制度的历史演变
大众传播媒介每天报道的新闻内容越来越多,很难保证完全不会出错,关键是有了错误怎么办?相关人向传媒提出更正与答辩的要求,便成为一种自然的权利,同时大众传播媒介犯了错误及时更正,也有助于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是媒体对公众负责的一种表现。
马克思1843年将报纸的这一工作特点概括为“有机的报纸运动”。他写道:“在有机的报纸运动下,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①
关于新闻报道更正的观念与做法,我国早在19世纪末已有明确的规定。国际上,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该草案包括三个相互制约或有联系的公约:第一公约“国际新闻采访及传递公约”(美国代表团提出)、第二公约“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法国代表团提出)、第三公约“新闻自由公约”(英国代表团提出)。更正与答辩权的概念,被提到与新闻自由的概念几乎同等重要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国际社会的确认。
就实践而言,更正与答辩制度被国外众多权威媒体普遍接受,《纽约时报》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纠错制度,它每天要在第二版显著位置上开辟专栏,将该报前日收集到的差错集中刊出。近年来,更正与答辩制度也被中国印刷媒体认可,2003年6月30日,《北京青年报》A叠第二版出现一个加框的小栏目“本报更正”,对该报6月28日和29日消息中出现的差错提出更正,并向读者致歉。同时,该栏目还告诉读者与之联系的E-mail地址。目前,包括《新京报》、《南方周末》在内的国内众多印刷媒体都设有更正栏。
电视媒体使用“更正”制度的必要性
在当代社会中,电视对社会生活及普通受众的影响力要远远超过报纸,尤其是对儿童。儿童的心理及性格尚未成型,电视媒体对他们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有专家把这种影响称为“隐暴力”。北京师范大学儿童心理所教授陈会昌在北京市200多名4~5岁儿童的抽样调查中发现,90%以上的孩子最喜欢看的电视节目,第一是电视广告,第二是动画片,第三是少儿节目。孩子的模仿力强,对于电视上出现的错误或者有害信息,他们很容易全盘接受并进行模仿,从这一点上看,电视媒体使用“更正”制度,不仅有助于媒体公信力的提高,同时也是媒体对受众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但就实践来看,与报纸不同,电视媒体很少采用“更正”方式改正报道中出现的错误。同时,电视节目中各种各样的错误却层出不穷,如果电视媒体不主动做更正,则会对媒体自身的形象以及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会损害电视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比如中央电视台《咏乐汇》节目开播时间并不长,观众在其官方网站上指出的错误却不少,摘编如下:如在《李咏对话刘晓庆》中,李咏和刘晓庆都将意大利诗人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说成是鲁迅的。在《李咏对话余秋雨》中,将“十斗为一石”的“石”读作shí(二声)。而《汉语大字典》中对“石”的注释则是:石,量词,今读“dàn”。计算容量的单位,十斗为一石……(1991年版《汉语大字典》第七卷980页)。字幕错误,如《李咏对话刘晓庆》中,“清一色”写成了“青一色”、“经典影片”写成了“精典影片”。有观众批评:“还请幕后工作人员以后不要出现这种低级的错误,中国作为一个上下传承五千年文明的古国,在堂堂中央电视台的荧屏上居然出现错别字,实在让人有些汗颜。”
这种电视媒体不主动更正错误的现象让人忧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关于更正制度,陈力丹说:“比较难的是影视媒体。”②这主要是电视媒体更正的具体方式难以把握,电视不同于报纸,可以直接以文字的方式进行更正,电视声画结合的特点决定了单纯用文字方式更正电视中出现的错误效果并不好,电视媒体的具体更正方式与报纸有着很大差异。
电视媒体具体更正方式探析
电视节目类型化是目前学界探讨的一个热点话题,一直到现在还没有被普遍接受。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八分法。《中国应用电视学》③将电视节目分为电视新闻节目、电视教育节目、电视文艺节目、电视文学、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专栏节目和电视广告;徐舫州、徐帆按照“‘电视学科理论逻辑、电视业界实践模式与电视观众收视习惯相结合的‘偏重内容属性的‘三结合分类原则,初步确定了以下八种电视节目类型:电视新闻资讯节目、电视谈话节目、电视文艺节目、电视娱乐节目、电视纪录片、电视剧、电视电影和电视特别节目”。④2.六分法。朱羽君教授认为电视节目类型主要有六种:电视娱乐节目、电视谈话节目、电视新闻节目、电视现场直播、电视评论节目、电视纪录片等。分类的依据各不相同,“类型的概念被借用到电视节目中,就是用来区别某个节目形态与另外的节目形态”。⑤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笔者依据电视节目有没有主持人(播音员)将其分成两类。
第一,有主持人(播音员)的电视节目类型,可采用主持人(播音员)口头更正与滚动字幕更正结合的方式。如中央电视台《咏乐汇》,在一期节目中,介绍某明星经历时,将“辍(chuò)学”误念成“zhuì”学,下一期节目开始时可由李咏向观众做口头更正,在节目播出过程中以滚动字幕更正的方式为补充,这种更正方式适合一切有主持人(播音员)的电视节目。
第二,没有主持人(播音员)的电视节目出现错误如何更正?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报纸尤其是《纽约时报》的做法,设立“公众事务主编”纠错的制度。
2003年9月,为了处理纽约时报记者布莱尔造假新闻事件,《纽约时报》设立代表读者监督该报的“公众事务主编”,“现在如果读者对报道有任何疑问和不满,对记者行为有何质疑,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信件的方式,直接向‘公众事务主编反映,‘公众事务主编会根据读者提供的情况展开内部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⑥“公众事务主编”扮演的是监察员的角色,既检查报纸的报道是否有错误,又受理读者对报纸的投诉。电视媒体也可以设立类似的“公众事务主编”,既受理来自观众的投诉,更主要的是主动发现并更正电视节目中出现的各种差错。在没有主持人的电视节目类型中,“公众事务主编”还应该承担“更正员”的角色,对于电视广告、电视剧、电视电影中出现的错误及时发现,并迅速在重要时间段(比如节目播出前或播出期间)予以更正。在这一类型节目中,更正的方式应该是“公众事务主编”口头更正与滚动字幕更正结合的方式,另外,对于电视电影、电视剧、电视广告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应该本着谁出错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适当的惩罚,对影响较大的娱乐节目及少儿节目中出现的错误,惩罚力度应该加大。
更正的时间应该及时,一般应该是发现后立即更正,本期节目没有发现,下期节目开始前更正,更正的态度应该诚恳,语言应该简明扼要。
总之,电视媒体出现错误之后及时更正,不仅是对公众负责任的一种表现,还可以使这种错误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电视媒体出现错误后主动更正,还可以增强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译文有改动),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②李彬、杨芳、尹力娟编:《清华新闻传播学前沿讲座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③北京广播学院电视系学术委员会:《中国应用电视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④徐舫州、徐帆编著:《电视节目类型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⑤方德运:《试析电视节目类型化和节目市场化》,《声屏世界》,2002(11)。
⑥罗筠:《纽约时报的纠错制度》,《传媒观察》,2004(2)。
(作者为聊城大学文学院讲师)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