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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乡规民约的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

2025-02-09钟吉惠

智慧农业导刊 2025年3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现实困境乡村

摘" 要:乡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规范,对传承乡土文化、协调社会关系、净化风气、保障村民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是新时代推进乡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然而在乡规民约建设过程中,存在村民主体性问题凸显、指定内容有待优化、实施机制尚待完善的现实问题。为此,需要从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凝聚多方建设合力;优化乡规民约文本,确保合法合理有效;完善乡约实践机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挖掘乡规民约的时代价值,利用其推进乡村基层治理和文明乡风建设,对于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规民约;乡村;现实困境;优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267" " " 文献标志码:A" " " " " 文章编号:2096-9902(2025)03-0082-07

Abstract: As an autonomous norm of traditional rural society in China, ru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nheriting local culture, coordinating social relations, purifying customs, and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villagers. They are important measures adopted to promote high-quality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new era.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township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re are practical problems in which villagers' subjectivity is prominent, the designated content needs to be optimize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needs to be improved. To this end,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main role of villagers and gather the joint efforts of various parties in construction; optimize the text of rural regulations and regulations to ensure that they are legal,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and improve the practical mechanism of rural regulations to help comprehensively revitalize the countryside.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exploring the contemporary value of ru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using them to promote rural governa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ized rural custom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aking the path of socialist rural revitaliz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regulations and regulations; rural areas; practical difficulty; optimization paths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1]”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一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要求[2]。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既是新时代推进乡村高质量发展,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选择。乡规民约作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内生型的自治规范,发挥了传承乡土民俗文化、协调乡村社会关系、净化乡村社会风气、保障村民利益、约束村民行为的重要作用,是中国本土乡村治理的历史经验和智慧结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3]”因此,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利用乡规民约推进乡村基层治理和文明乡风建设,对于新时代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1" 乡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功能

乡规民约在中国存续近千年,自《吕氏乡约》肇始,成文式乡规民约在“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基本价值理念指导下不断演化和创新,引导乡民村民向善向美,发挥着维持秩序、净化风气、社会教化的积极作用。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挖掘乡规民约时代价值,对于新时代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意义。

1.1" 维护乡村社会秩序

1.1.1" 构建行为规范,推动社会和谐

乡规民约的根本目的在于构建乡村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推动乡村社会和谐发展。乡规民约作为中国本土自治的重要手段,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北宋吕大均等深受关学创始人张载“经世致用”“尊礼贵德”“重视教化”等思想的影响,在陕西蓝田创立并推行乡约制度,《吕氏乡约》成为最早的成文乡规民约,它开篇明确建立乡约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基本原则,主张推行社会教化,提倡村民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体现传统儒家对大同理想社会的追求。在明代中后期,王阳明为解决南赣地区寇乱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颁布《南赣乡约》教化乡民,并与“十家牌法”相配合,基本达到规范村民行为、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传统乡规民约发展近千年,在内容方面,涵盖调节社会关系、道德教化、发展生产、生态保护和团结互助等乡村社会发展的具体问题,是乡村社会引导村民行为和思想教化的重要工具。新时代乡规民约传承和吸收传统乡规民约的合理内核,延续其所倡导的孝悌、敬老、爱人和睦族等价值观念,促进村民团结互助,有利于构建新乡土社会秩序。

1.1.2" 调节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相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等强制力保障的“硬治理”而言,乡规民约是基于熟人社会道德规劝和舆论监督的“软约束”。乡规民约作为民间“软法”,发挥着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村民利益、维护乡村秩序的重要作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制度是指为建立秩序而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正式制度是指通过国家强制手段保障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国家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正式制度无法囊括乡村社会生活的复杂状况,从而为非正式制度运行留下充足空间[4]。乡规民约是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基于共同文化习俗、伦理道德、行为准则、意识形态而衍生的一种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两者之间存在相互支撑、相互替代的复杂关系。正式制度为乡规民约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为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落地生根”提供群众基础和秩序空间。相较于正式制度的“上纲上线”,非正式制度则更加“灵活”和“柔软”。诺斯[5]认为,“人之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在实际生活中,乡规民约等内生性非正式制度更贴近村民的生活逻辑,以较低成本约束村民行为选择,与自治法治德治资源相协同,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持生产生活秩序方面更具实用价值,能够有效提升制度治理水平、降低治理成本,提升基层治理效率。

1.2" 培育乡村道德风尚

1.2.1" 强化道德观念,重视道德教化

乡规民约诞生于传统的乡土社会,是村民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既包含了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也涵盖着区域色彩浓厚的独特乡村传统,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首先,乡规民约承载着深厚的道德内涵。它以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方式,将仁、义、礼等儒家精神内核融入村民的价值观教育和行为教育,激发人民培育“向善”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不断提升村民的道德实践能力,强化乡村的道德底蕴,促进乡村和谐稳定。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村民对亲族睦邻、互助合作等传统道德伦理认可并内化为行动自觉,有利于村民互信互帮互助,从源头上减少乡村矛盾纠纷的发生,构建伦理有序、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其次,乡规民约是以约束村民行为的道德为准则。杨开道在《中国乡约制度》指出,乡规民约是“在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制裁社会的行为,谋求大众的利益”。与国家法律的强制约束不同,乡规民约的约束力来自村民内心的认同和自觉遵守,通过教导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遵循公序良俗、明晰善恶界限,使村民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其达到道德教化效果。村民在道德实践中明确可为和不为的界限,同时,若有村民违反公约,乡村熟人社会的舆论谴责和道德压力不断督促村民改正自身行为,反之,则对带头遵守乡规民约的村民进行褒奖,从而达到乡规民约的教化和约束效果。

1.2.2" 净化陈规陋习,塑造文明乡风

乡风文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乡村振兴不仅要富口袋,更要富脑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不能只盯着经济发展,还必须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重视农民思想道德教育,重视法治建设,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家教家风作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乡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制度下,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制定和实施乡规民约的目的在于教化乡民,以礼成俗。乡规民约的内容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强调利用文本训导村民去恶扬善。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大量陈规陋习,赌博、偷盗等不端行为屡禁不止,乡规民约通过劝善性规范劝告乡民行教化而厚风俗,再罗列惩戒性规范约束乡民行为、打击陋习遗毒。以禁赌博为例,明清时期,赌博等陋俗贻害已久,统治者在律令中严禁赌博,乡里民间集众议立禁赌碑,规劝和制裁赌博行为,浙江浦江县郑氏制定的《义门规范》中对赌博等有违礼法的行为,偶然为之,允许改过自新,复犯则“会众而痛箠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乡规民约因其独特的区域性、自治性、通俗性和传承性特征,成为在推进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制度工具,乡规民约立足社会教化,训导村民“明礼教,敦风俗”,提升村民道德修养,规范村民言行,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展现乡村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最终达到民风淳朴、秩序井然、社会安治。

1.3" 创新乡村治理能力

1.3.1" 强化基层民主,促进群众自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乡规民约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农村基层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弘扬公序良俗。”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强化村规民约激励约束功能”,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处理公共事务、实现村民自治,由村民共同商议、共同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6]。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村民经济生产、日常行为、道德规范等行为逻辑的“集体契约”,彰显村民的共同意愿和集体意志,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重要载体,具有鲜明的自发性和自治性。在自治实践中,村民自觉参与乡规民约的发起制定,自觉维护和遵守乡规民约的实施,自觉监督违反乡规民约的行为,村民不断增强对乡规民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乡村善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乡规民约整合了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反映了村民对乡村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关系的共同期盼,它契合了最广大村民的利益和需求,因此能够获得广泛的共识和普遍的认同。村民是基层自治的实践主体,依托乡规民约平台,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不断增强村民的自治能力和主人翁意识。同时,村民是乡村治理的最大受益者。在基层自治实践中,村民的自管自治能力不断提升,同时,他们的政治认同、自治精神、法治素养以及公共参与能力等现代化素质得到显著增强。这一系列的积极变化,有助于夯实基层基础,增强村民法治观念,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治理氛围。

1.3.2" 促进协同共治,强化合作机制

走好中国特色乡村振兴道路,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乡规民约通过促进功能协同和利益协同,有效推动农村社会协同共治。一是各治理主体功能协同,明确乡规民约助力农村社会协同共治的功能差异,确保各治理主体在乡规民约构建体系中权责明晰、协调运作。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实质上是“一核多元”乡村治理主体共同参与、良性互动、协同共治的治理过程,这种协同不仅包括横向党组织、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村民之间的紧密配合,还包括纵向上县、乡、村、民之间的广泛联动。二是各治理主体利益协同,乡村治理关系到各治理主体的共同利益,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共同利益是推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内在动力。

2"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规民约的实践困境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乡规民约推进乡村振兴的功能和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乡规民约作为存续千年的传统基层治理方式,以扬善惩恶、明礼厚俗、淳朴民风为己任,在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价值意义更加凸显。但乡规民约在推进乡村振兴的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现实困境,制约着乡规民约在新时代转型升级。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村民主体性问题凸显、乡约制定内容制定存在缺陷、实施机制尚待完善。

2.1" 村民主体性问题凸显

村民是乡规民约的建设主体与实践主体,其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直接影响乡规民约的实效性和公信力。目前,乡规民约的整体实施效果却不容乐观,提升农民主体性,实现农民工作仍任重道远。

2.1.1" 村民的主体力量薄弱

囿于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教育、医疗、就业和养老等公共资源与服务严重倾向城市,导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资源流向城市。据《2023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7亿人,其中,40岁以下农民工占比44.6%,女性农民工占比有所上升。农村大量劳动人口外流,即“身不在村”,导致农民主体性在农村场域缺失,乡村“空心化”和衰败化现象严重,乡规民约的建设主体处于空白状态。进城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和适应度不断增强,农民主体对乡土社会存在情感缺失,依靠乡土地缘等维系的“生于斯长于斯”情感联结逐渐销蚀,农民的乡土情也随着人际关系的疏离而逐渐弱化,即“心不在村”。同时,农村留守群体以老年人、幼龄儿童为主,受教育水平等自身因素影响,难以支撑乡规民约日新月异的发展需求,对乡规民约建设心有余而力不足。

2.1.2" 村民的主体意识稍弱

目前乡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倡、干部干、村民看”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乡规民约的内容制定方面,仍然是政府主导,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责任意识弱,不清楚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充分理解将自身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权利落实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这表现为村民不能充分理解乡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的秩序生成、道德培育和文化涵养功能,农民对建设什么样的乡规民约、怎样建设乡规民约缺乏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对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表现冷漠甚至抵触态度,缺乏主动建设乡规民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在推进乡规民约建设方面“集体失语”。其次,由于城镇化、市场化以及农民个体化等思想影响下,农民内部的经济条件、政治地位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分化,农民的组织观念更加淡化,乡村社会结构变得愈发松散,农民逐渐呈现分散化和原子化倾向,乡村利益共同体难以形成,集体行动困境加剧。农民利己主义思绪蔓延,进一步加剧了乡村社会的信任危机,导致乡规民约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2.1.3" 农民的主体能力欠缺

农民的自身能力和个人素质限制了农民主体性的发挥,根据《2023年中国人力资本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农村劳动力人口中高中及以上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比22.44%,远低于城镇的57.43%。农民整体的受教育水平偏低,直接影响农民对乡规民约的认知、理解和参与能力。一方面,影响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社会责任感,面对乡规民约建设表现出消极被动态度;另一方面,农民较低的文化水平也影响获取信息和表达诉求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农民对自身权益保障的迷茫、诉求表达的无力和组织能力的缺乏。乡村人才资源大量流失,农村大学生毕业返乡意愿低,农村人才资源“贫血”现象严重。

2.2" 制定内容有待优化

乡规民约在构建乡村社会秩序、传播法律方针政策、传播乡土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原因,乡规民约文本质量有待提升,具体表现为内容参差不齐、缺乏特色、与实际情况脱节和与法律原则相悖等问题。

2.2.1" 高质量乡规民约范本供给不足

在基层治理实践中,乡规民约是有别于国家法律、自治章程的社会规范,但是部分地区制定的乡规民约重义务轻权利、内容高度行政化,成为国家法律规范的再版或政治口号的翻版。有些地区的乡规民约内容陈旧、更新缓慢,未能与时俱进,已不适应新时代条件下乡村振兴的发展要求。许多地区的乡规民约未充分挖掘地域性文化资源,缺乏区域性的乡土特征和独特的文化标识。有的乡规民约内容片面追求“朗朗上口”,内容单一空泛,缺乏具体操作性和实施细节,村民难以理解与遵循。有的乡规民约长篇大论,过于复杂,广大农村地区的村民文化水平有限,难以理解生涩难懂、不接地气的框架条文,村民对具体内容一知半解,直接影响乡规民约功能发挥。

2.2.2" 制定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乡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不得突破法律规范。但是在乡规民约的具体实践中,囿于乡村干部、村民法治素养较低、传统宗法观念浓厚、内容缺乏合法性审查等因素,部分乡规民约惩罚和制裁机制随意,出现了与法律政策相悖、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财产等问题。一些地方对违反村规民约者进行经济处罚或限制福利待遇;有的村规民约对空挂户、再婚迁户、再婚生育子女等人上户需缴纳1~5万元的公益金;对出嫁女、外来人口不准落户、不分田地、财产;寡妇另嫁他村不能继承丈夫遗产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乡规民约谋取私利,加重群众负担;甚至部分村民以乡规民约为由,依照“土规矩”“土办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这事实上阻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出现了乡规民约大于国法的情形。

2.2.3" 制定内容未反映村民实际需求

乡规民约作为村民共同制定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应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制定流程应始终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但较多乡规民约是在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等外力作用下推动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存在“一言堂”的官僚心态、“走过场”“完成任务”的过关心理和“做样子式”的应付心理。部分乡镇政府直接起草乡规民约的范本,村委会仅对其进行“微调”,再召集部分村民表决通过,制定过程流于形式,文本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千篇一律、照搬照抄,对本地独特的自然环境、风俗习惯、文化资源等缺乏综合考量,忽视了乡规民约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制定原则,村民的实际需求被边缘化,导致乡规民约失去了应有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部分乡村规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充分征询民意和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内容未能充分关照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村集体的公共福祉、集体利益,村民参与度低,乡规民约的自治属性弱化,村民执行意愿不强。

2.3" 实施机制尚待完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乡规民约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村民对乡规民约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生成。当前,我国乡规民约实施机制整体上呈现出执行能力不足和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阻碍乡规民约功能发挥。具体表现为实施主体不明确、宣传机制乏力、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2.3.1" 治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发展,治理主体逐渐由单一走向多元,便于更好发挥各主体的价值和功能,推动乡村社会“善治”。但是在乡规民约的践行过程中,乡镇政府越位、村委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乡规民约制定,大包大揽,忽视村委及村民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村委长期“听命于”基层政府,负担过多行政事务,导致其职能逐渐行政化,公权力对乡规民约制定过程干预过多,压制村民自治空间;村民自治意识、民主精神淡薄,公共参与能力有待提升。此外,村民参与渠道相对有限,普通村民的公共话语权相对较弱。村民的需求反馈渠道不畅,村民难以表达真实诉求。同时,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不明确,信息、资源共享理念淡薄,缺乏多元主体民主协商、共同治理联动的体制机制,乡村协同共治机制呈现形式化、虚设化倾向严重。

2.3.2" 执行监督机制不健全

乡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乡规民约的执行制度存在虚设和空转现象。部分乡规民约缺乏明确的执行主体、执行细则和监督流程,在操作层面只能依靠村委干部的自觉和村民的默认配合,违背成本低,监督机制与法律规范相比缺少刚性约束,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约束力降低。有的乡规民约成为应付检查的工具或者成为村务的“附庸”,在实际工作中被忽视。有的乡规民约即使成立了专门的执行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实施过程与乡土“熟人社会”中的人情、面子和利益关系发生碰撞时,其执行过程容易发生简单化递减式执行、抵触式应付性执行、选择性偏差性执行的错误现象,长此以往,其实施机制逐渐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实质性的约束作用。部分村委或执行人未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关键少数”的引领力不强。部分村委对乡规民约的监督力度不足,对违反规约的行为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使乡规民约逐渐丧失群众根基,削弱其权威性。

2.3.3" 宣传方式刻板单一

对乡规民约进行宣传教育是提升村民认同感和参与度的重要方式。乡规民约的制定主体虽然是广大村民,但由于群众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的差异,加上乡规民约是对各主体意见的集中整合,内容表达较为复杂抽象,部分文字生涩难懂,部分村民对乡规民约的理解存在偏差。在传统以地缘或血缘为主的乡土社会,乡规民约易被民众知晓,现代城乡人口流动频繁,村民在村时间有限,影响村委会干部对乡规民约的宣传工作。宣传方式传统落后,有的村落仅仅将乡规民约在村民大会简单介绍后,就悬挂在村务公开栏和村委办公室,或者张贴横幅和标语,未能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进行推广,亦未对宣传活动形式进行创新,缺乏互动性和吸引力。

3"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规民约的优化路径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就要把握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乡规民约作为促进乡村文明进步和治理效能提升的关键突破口与着力点,既能延续传统文化、传播法律知识、教化村民崇德向善,又可以推动村民自治、宣传民主法治精神,最大限度发挥乡规民约维护乡村社会秩序、推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创新乡村治理能力的功能。针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规民约面临的新挑战,必须从发挥村民主体力量,凝聚多方建设合力;改善乡规民约的文本内容、完善乡规民约的实施机制3个方面入手,以促进乡规民约在推动乡风文明和实现有效治理方面的优势。

3.1" 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凝聚多方建设合力

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坚持村民主体地位是乡村实现治理有效的关键,必须发挥村民的主体力量,增强村民参与乡规民约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发动多种乡村治理主体协调联动,凝聚多方建设合力。

第一,要动员村民广泛参与,发挥村民主体作用。村民是乡村建设的主体,是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优化乡规民约要坚持以村民为主体,始终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不断激发村民在乡规民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村民是乡规民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只有村民参与乡规民约建设的全过程,乡规民约的实施效果和建设质量才能有所保证。村民要在乡规民约制定前、中、后各环节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建言献策,不断突出乡规民约的自治性和民主性。其次,提高村民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就是要加强农村地区的素质教育,提升村民的整体受教育水平,增强村民自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村民的意识引导作用,通过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表决和全民监督等制定与实施机制将传统道德伦理和现代法治精神融入乡规民约,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建设,加大宣传集体主体和乡土文化,打破民众“小我”观念,塑造共同利益激发村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促进乡村“善治”。最后,要抓住“新乡贤”等关键少数,重视乡贤理事会、老年协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本土权威作用,发挥其在乡规民约修订和宣传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支持乡规民约落地落实,带头遵守和推广乡规民约,为村民树立良好榜样。

第二,加强多元主体协调联动,助力乡村协同共治。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在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具有政治领导力、组织覆盖力、群众凝聚力、社会号召力和发展推动力等显著优势,引领乡村治理方向。发挥基层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动员多方参与作用,推动乡规民约制定、实施监督全过程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化,解决乡规民约落实难、监督弱等问题。村“两委”要提升参与度,厘清职责定位,避免推诿扯皮、互相掣肘。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石磁村通过村民大会决议,对村“两委”职责作出明确解释,明确村党组织是决策的受理者,村委会是决策的执行者。村委会要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推动村民自治,坚持“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鼓励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畅通民意反馈渠道,广泛听取本村村民和外来人口的意见建议,突出乡规民约的民主性和自治性。基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科学构建自身角色,明确政府在乡规民约的引导、监督和审察作用,为乡规民约建设提供更多优质服务。一是要尊重乡村自治,引导和协助乡规民约的制定流程,鼓励各村制定符合群众期待、尊重本村实际、具有乡土区域特色的乡规民约,避免越位代管,防止错位缺位,杜绝懒政怠政。二是基层政府要深入乡村调研乡规民约实际状况,坚持以人为本,协调人才、资源、政策等资源,把执行乡规民约和乡村工作相结合,及时纠正执行中的问题,确保乡规民约的有效实施。三是建立健全监督审查机制,对乡规民约制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

3.2" 优化乡规民约文本,确保合法合理有效

乡村振兴视域下,重塑乡规民约在维系乡村秩序、传递文明风尚、弘扬乡村精神的时代价值,破解困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乡风文明难题,就要完善乡规民约的具体内容,提升乡规民约文本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坚持价值引导,提供科学合理的乡规民约。一是要坚持内容和流程的合法合规。制定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乡规民约的文本内容要和现代法律衔接,改造文本的不合法之处,反对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加强法律对乡规民约的引导、整合和规范作用。明确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不同功能,发挥乡规民约的柔性规范作用,实现乡规民约和国法的治理功能互补。二要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合理部分,坚持辩证取舍、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吸收借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等优秀传统乡规民约的价值理念,分析其中“夯实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农民素质、净化社会风气、加强法治建设、守望互助”等适用于现代乡村振兴战略的合理要素,实现优秀传统乡规民约的现代性转化。三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突出乡规民约的教化功能。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乡规民约的价值引领作用,剔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价值观念,不断提升乡规民约的思想教育功能。

坚持因地制宜,提供合理有效的乡规民约。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乡规民约要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为要旨,立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总要求,制定“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内容丰富、贴近村民生活的乡规民约。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回应现实关切。针对地方存在的高额彩礼、大操大办、散埋乱葬等问题进行抵制和约束,坚持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相结合,不断推进移风易俗。二是要立足现实生活,实现合理有效。要立足村民实际生活需求,充分考虑村民的生活习惯和风俗特点,关注乡村生活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充分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凸显乡规民约的人民性。同时以乡规民约为载体,传播惠农优农政策,提高政策传播面向,丰富内容,拓宽农民的知识视野。立足合理规划,对自然环境、风俗习惯、文化资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吸收借鉴省县乡先进文明示范村的合理经验,结合本土特色,形成独具特色的乡规民约体系,反对照搬照抄,忽视地方差异的乡规民约体系。三是坚持与时俱进,提升可执行性。乡规民约语言简洁明了,朗朗上口,做到浅显易懂。在部分方言集聚地,可以使用带有方言色彩的语言或文字对乡规民约进行再呈现,照顾不同年龄群体、不同文化水平的村民需求。另外,还可以细化条文,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上增设奖惩手段,明确乡规民约执行监督机制的运行规则,做到主题明确、奖惩公开、合情合法合理,切实提升乡规民约的可操作性。

3.3" 完善乡约实践机制,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完善乡规民约的实施机制,关键在于依靠健全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贯彻执行能力,确保乡规民约实施机制常态长效、落地有声,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一是建立健全执行机制。设立保证乡规民约执行的专门组织机构,确保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流程,对违反乡规民约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对执行人员定期开展普法培训,鼓励执行人员自发学习,提高其业务素质,配套资金、管理、考核晋升机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建立乡规民约建设反馈制度,鼓励村民表达乡规民约发展建设意见,拓宽村民表达意见渠道,推动村民积极参与乡规民约建设实践,深化群众自治基础。鼓励乡贤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自治组织评估运行状况,及时调整不适宜的条款,确保乡规民约与乡村振兴战略同频共振。开发利用宗祠、村民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使之成为确定固定的乡规民约执行场所,增强乡规民约调节处理纠纷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二是制定合理的奖惩机制,突出乡规民约的道德涵养、教育教化功能。利用公开嘉奖、积分奖励、荣誉表彰等方式表彰村民,对违反规约的村民进行警告、训斥等方式进行惩戒,反对制定侵犯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惩戒措施,突出强化乡规民约的道德引导作用,提倡村民自觉遵守,形成良好的乡村风尚。安徽省金寨县以村规民约为依托,建立“红黑榜”积分兑换制度,对遵守乡规民约的村民予以表扬,对不赡养老人、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假贩假的村民则通过“黑榜”进行曝光。河南省轵城镇将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实行积分量化管理,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进行扣分,建立道德积分储蓄站,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乡村有效治理。

三是完善监督体系。联动多元主体,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构建乡镇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村委和村民等多元一体监督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确保乡规民约的执行公正透明。乡镇政府要对乡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贯彻落实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不违反村民自治原则的情况下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与帮助,确保乡规民约程序正当、内容合法、执行有效。依照村民自治原则,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号召村民代表、村干部、新乡贤等组织乡规民约监督会,定期对乡规民约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是创新乡规民约的传播教育方式。新时代乡规民约的传播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坚持树立典型与言传身教相统一、传统与现代传播方式多管齐下,不断提高传播效能。积极树立典型,挖掘关心集体、孝敬父母、诚信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践行移风易俗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引导村民向先进典型看齐。开展乡村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星级文明户”评选等活动,引导村民向善向上的价值追求,营造社会崇德向善的良好乡村风尚。同时,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以弘扬乡村正能量为主,利用乡村电视广播、宣传栏、互联网等形式推广家风家训、乡风文明故事,激发村民见贤思齐意识,推动乡规民约的普及和落实。

4" 结束语

新时代新征程,中国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交汇期,乡村振兴战略关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大局。乡规民约是内生于传统乡村社会的行为规范,在新时代维护乡村社会秩序、培育乡村道德风尚、创新乡村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传统乡规民约制度迎来了乡村振兴战略新机遇,面对乡村振兴视域下村民主体性问题凸显、制定内容有待优化、实施机制尚待完善等新挑战,唯有将乡规民约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从发挥多方主体建设合力、优化乡规民约文本、完善乡约实践机制3方面着手,促使乡规民约不断与时俱进、焕发生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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