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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困境与对策

2020-10-10王会极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7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乡约村民

王会极

关键词乡规民约 现代乡村治理 法制 困境

一、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困境

(一)乡规民约定位不明确

在乡村治理当中,乡规民约虽然已经起到一定作用,但其效果尚未得到完全认可,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乡规民约定位不清晰。如果将乡规民约视作普通的民事契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合意”是民事契约最突出的特征,也即契约的条款必须要满足每个成员的意愿,但乡规民约显然无法满足此项条件。如果将乡规民约视为行政行为,同样也不合理。乡村集体虽然是制定乡规民约的主体,但并不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主体。因此,乡规民约在定位方面不清晰,在解决纠纷问题时,无法提供相应的救济。

(二)乡规民约制定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规定

乡规民约的制定太过随意,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为增强乡规民约效力,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当中已经提出明确的规定,首先,只有当地的村民会议才有权利制定乡村公约;其次,村民会议拥有表决权,并且与会农户在本村农户中所占比例必须大于三分之二,表示同意的村民数量必须超过半数,所进行的表决才能生效。但就乡村治理的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在制定乡约时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章程进行,而是各行其事。部分地方在制定乡约时以乡镇的管理制度为参照,部分地方则是由当地的村委会,或村党支部开会讨论制定。乡约制定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民主性都未得到保障,所制定的乡约并不符合村民意愿,导致执行时处处受阻,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三)部分乡规民约不考虑民情或者和法律冲突

部分乡规民约的内容太过苛刻,片面注重响应国家号召,根本没有考虑本地村民的风俗,对村民的生活造成极大干扰,甚至引发民怨。以丧事为例,部分乡村硬性要求村民简化仪式,不允许祭拜活动等。虽然这些乡规民约在改变农村精神面貌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广大村民而言,短时间内移风易俗并非易事。如果一定要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管制村民,不仅会导致村民严重不满,甚至会引发更大的冲突,完全违背制定乡约的初衷。而部分乡约则完全参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是以上级部门颁布的文件作为样本,或者纯粹照搬他处的经验,根本没有考虑本村的实际空洞,可操作性明显不足,在本村治理当中也难以发挥任何作用。还有部分民约则是单纯沿袭当的风俗习惯,在内容方面与国家法律存在冲突,无法真正维护村民的利益。比如部分地方的乡约规定妇女没有继承权,而这一点显然不符合国家法律当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乡村治理的实践当中如果以类似的乡约为依据,必定会导致封建陋习大行其道,对乡村治理造成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乡村不断发展的同时,部分地区仍然沿用过去的乡约,并没有对乡约的内容进行更新,没有采取新的治理方式,导致乡約过于落后,难以满足乡村治理的需求。

(四)乡规民约涉及面太窄

乡规民约的作用十分丰富,比如协调村民关系、保护乡村环境等。提高农村地区治理水平等。但上述事宜仅是乡村治理的部分,明显缺少农村产业发展、帮助农民发家致富、加快农村合作社发展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在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方面难以发挥作用。

二、乡村治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一)提高基层干部意识

乡规民约实施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行政干预过度的情况,根本原因在于基层干部未能真正理解乡规民约。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乡规民约的具体作用;乡规民约并非只是纸面文字,更是党和国家在长期乡村治理实践当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在乡村治理、村民关系协调等方面,乡规民约可以进一步提高法治建设的水平;乡规民约可以为国家政策的具体实施提供保障,显著促进农村地区发展;乡规民约还具有一定的过渡作用,可以成为国家法律与村民习俗之间的衔接,确保国家法律得以逐步落实;在乡村医疗、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乡规民约也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可以提高新农村建设的速度。通过不同渠道广泛宣传乡规民约,还可以提高基层干部的意识水平,让他们充分认识到乡规民约在基层管理实践中的作用,自觉为制定乡规民约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但在具体的工作当中,通过提高干部意识来降低行政权力对乡规民约的过度干预,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上级政府如果太过看重乡规民约,基层干部反馈可能会太过激烈,导致行政干预过大。因此,在提升干部意识时,应尽量从宣传的方面着手,所给出的任务不宜太过具体。

(二)规范乡规民约的适用范围

只有规范乡规民约的适用范围,才能解决乡规民约和国家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乡规民约并非民事契约,也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是乡村的自我规范,这种行为由国家法律授予,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作用,但不能超出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其次,制定乡规民约要遵从多数村民意愿,通过大部分村民表决的乡规民约,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所有村民均需服从。如果有村民违反乡规民约,或者表示反对,应采取方法进行约束,但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制定乡规民约的过程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要符合大多数村民意愿。最后,要清晰体现乡规民约的地方性,在制定乡规民约时需要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创新。明确乡规民约的定位和性质,可以让更多群众了解乡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从而自觉地配合基层干部开展工作。

(三)政府行政部门应该充分尊重乡规民约

目前乡规民约在运用当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究其根由是因为与国家法律存在冲突,要想成功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构建宽松的环境。首先,要明确国家法律在制定乡规民约当中的重要作用。乡规民约制定不可超出国家法许可范围,而且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的指导,这是乡规民约真正具有约束作用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乡规民约得以实际执行的根本所在。不符合这一前提的乡规民约不会得到国家法的支持,在乡村治理实践当中也难以发挥任何作用。其次,国家法必须给予乡规民约充分的尊重。在基层管理当中,乡规民约可以充分发挥辅助作用,弥补国家法的不足,所以,对于乡规民约,国家法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国家法在立法层面应当注重与乡规民约之间的沟通,要吸收乡规民约中有积极意义的成分,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赋予乡规民约相应的法律效力,确保乡规民约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司法层面应当注重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调节功能,使国家法和乡村具体实践得以完美融合。两者之间的协调可以营造和谐的氛围,确保乡规民约充分发挥作用。

(四)充分监督规范乡规民约制定过程

1.监督制定程序

要想改变乡规民约制定主要取决于基层干部、村民参与纯粹只是形式的现状,在制定乡规民约时就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程序逐步进行。乡镇政府必须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把控好乡规民约制定的每一个环节,在具体操作时可参照村委会选举流程进行;派遣乡镇政府代表对制定的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为避免干预制定的过程,乡镇政府代表只负责进行监督,不能参与发表意见。确保乡规民约制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与会农户数必须在本村总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通过人数必须过半,所制定的乡规民约才真正具有效力。严格的监督可以确保所制定的乡规民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真正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能够充分地保障村民的权益。乡规民约由大多数村民表决通过后,还需要提交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备案和核查,确保不会出现违反国家法规的问题。

2.规范完善内容

其一,乡规民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以国家的法律作为指导,不能出现任何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损害村民应有的权益。对乡规民约的内容体系进行重构时,必须注重其合法性,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落后的部分必须全部剔除,比如侵犯妇女继承权益的条款,或者是损害村民人身自由权的部分。

其二,乡规民约的内容要具有可行性。乡规民约并非简单的文字条约,其内容必须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要适当增加部分能够促进基层管理、乡村建设的内容,比如家庭矛盾纠纷处理、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

除此之外,乡规民约还必须响应国家的号召,要结合时代需求进行更新,比如新的土地法实施之后,乡规民约当中应增添部分与农村土地管理相关的内容,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成立专门的执行组织

建立专门的组织负责落实乡规民约,可以增强执行的效果。乡规民约的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取任何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方式。实际操作时可以建立专门的组织负责执行,比如评理会、仲裁会等。由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成员,负责评议与乡规民约相关的人和事,充分发挥他们在乡规民约执行当中的辅助作用,确保乡规民约真正执行到位。

(五)依實际情况扩大乡规民约适用范围

在乡村治理当中,乡规民约确实具备一定的进步作用,比如环境治理及矛盾调解等方面,但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还没有表现出太大的效力。在今后的实践当中,应不断扩大乡规民约具体的适用范围,比如乡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导致大量土地荒芜的问题,可以适当增加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条款;再比如因养殖禽畜而导致的环境卫生问题,可以适当增加规范养殖的内容。此外,还可以结合本村情况,适当增加与农村个体经营相关的内容,确保在基层管理当中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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