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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研究

2024-12-31郇鑫

秦智 2024年8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反垄断

[摘要]2022年末,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在加强反垄断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两年后,我国对平台企业的监管进入新阶段。如何更好地对平台企业进行监管,促其良性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介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面临的严峻形势,对平台经济特性、垄断行为界定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剖析,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路径,提出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平台经济;反垄断;比较法研究;垄断行为认定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8.015

一、绪论

2020年底以来,随着政策导向的变化,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出现井喷的现象。至2022年,行业监管逐步步入正轨,案例数量出现下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执法数据显示,2022年的89个案例与2021年的39个案例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案件总数出现显著下降。罚款数额方面,2021年,阿里巴巴与美团的“二选一”罚款超过216亿元,过亿罚款达7个。2022年,未出现上亿级罚单,最大的案例系知网垄断案,被处8760万元罚金。2022年的39个案例中,38个案件被判定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对每个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按照修订前的《反垄断法》,已是最高处罚。

互联网时代下的平台经济对传统反垄断理论提出了许多挑战,主要有以下三个理论难点:一是规模很难作为垄断判定的单一标准。对于平台经济而言,规模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大是必须的。二是平台反垄断涉及经济学领域。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平台企业管理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其中既有反垄断法对竞争秩序的维护,也有经济学对企业的保护。三是平台经济对社会影响的判断更加困难。平台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具有复杂表象,其对社会的影响需要时间检验,所以处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需采取新策略。面对复杂的反垄断形势,笔者试图探究平台经济的特性,梳理不同观点,进而丰富反垄断理论。

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现状

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领域最重要的文件和依据莫过于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和2021年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强化了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一是新增了关于平台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第9条和第22条第2款针对一些平台企业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垄断的行为进行规制。二是进一步降低了反垄断执法门槛。当有可能发生排斥或限制竞争时,执法机关可要求经营者向其申报。三是增加对垄断企业的惩罚,对罚款金额进行了大幅度的增加。

《指南》是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结合平台经济自身特点制订的一份特别规范,是目前我国在反垄断方面最为完善的一份文件。针对备受瞩目的“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热门话题,《指南》提出,针对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行为,应首先对相关市场进行定义,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判断。该准则对经营者的技术条件、市场占有份额、对其他经营者的依赖性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1]。同时,对不公平价格、低价销售、限制交易、差别待遇等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指南》中的一章专门论述了如何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问题。

总体来看,我国对平台经济的政策及法律呈现先发展后规范的现象。平台发展之初各种问题尚未清晰,管理相对宽松,但如今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垄断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建立必要的秩序。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发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框架逐步建立。

三、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困境

(一)垄断行为认定难度大

相较于传统行业不同,平台经济领域对垄断行为进行认定需要更大成本。平台企业拥有大量数据资源,可对消费者的消费的习惯、能力、意愿等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复杂技术成为反垄断机构判断企业行为的壁垒。平台经济的许多特性使得相关市场界定、社会影响评估变得复杂。此外,平台巨头为了消灭潜在的竞争对手,常利用自身雄厚的资本进行扼杀式并购,此类并购常因未达申报门槛而未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视。

(二)监管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存在显著的滞后性。首先,传统法律政策难以迅速回应,故一些行业中,平台企业建立庞大体系并利用雄厚资金不断扩张影响力。再之,平台经济拥有显著的网络和规模效应。资源、技术和用户被平台企业所聚集,进而产生更高的市场进入门槛。同时,因反垄断诉讼程序冗长,从启动到实施救济需要较长时间,损失能否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也是一个突出的题。在“政府—平台”的垄断治理体系中,政府功能毋容置疑,但其无法仅凭借自身就能完成平台垄断治理这一庞大系统工程,政府主导下的面向平台的反垄断事前监管、事后执法只是市场竞争保护机制的重要一维,而非全部[2]。对已经根植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乃至成为一种新型公共服务设施的平台来说,其后续的监管以及救济手段能否充分发挥作用,成为监管者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标准单一

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多将市场份额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但在判断平台企业时,市场份额的认定效用被弱化。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是实施问题而不是立法问题,相关市场界定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具有一定的政策性[3]。平台经济中,尽管平台公司拥有大量数据资源作为核心竞争力,但由于数据竞争的加剧,平台公司所构筑的壁垒很难持续。即使是规模较大的公司,也有可能因技术滞后而被淘汰。一旦平台在技术和商业模式竞争中落后,消费者即快速流失,商户亦会迅速退出。因大型平台的垄断具有较强的脆弱性,平台公司总是要面对其他公司的挑战,故平台公司往往注重技术创新。综上,不能仅因市场占有率高就对其实施一刀切的反垄断规制,否则,许多优秀的平台企业都将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反垄断规制的重点对象。目前,学界、实务界系统探讨平台垄断合规治理的成果较少,在何种层面治理平台垄断,如何构建契合本土实践的平台垄断合规治理规则等议题更是未及展开。

四、完善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的路径

(一)坚持包容审慎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理念

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是毋容置疑的,但在监管中要坚持包容审慎的反垄断理念即包容创新、审慎监管。包容并非置之不理,而是给其一定的试错余地,以促其发展。欧盟反垄断重视保护中小企业追求公平竞争,忽视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投资,抑制了正当竞争和创新,结果是欧盟缺乏本土的大型数字平台,缺乏国际竞争力。相反,美国以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的目标,促使数字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尽管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已居世界第二,但核心技术和技术强国还是有一定差距。因此,为企业营造促进自主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所在。审慎监管应避免“从不监管”和“宽松监管”走向“严监管”和“过度监管”。对于谨慎的“度”的掌握,要求执法机关在适当的时候进行适当的监督。过早或过晚的介入,易扰乱平台经济的发展状态,抑制其创新动机。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包容审慎理念的前提是要有监管,如果无监管,则包容审慎即失去意义。

(二)针对平台经济进行专门立法

可借鉴美国的立法思路,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制定针对平台经济的法律。虽然《反垄断法》规定的规制原则以、理论体系均可用于平台经济,但是,面对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其创新程度之高、范围之广、特殊性之大,亟需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规范[4]。2022年6月通过的《反垄断法》对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存在内容少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至于《指南》,则是一部由行政部门颁布的指导性文件,而非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对司法机关并不具有约束力,所以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南》,但不应受其约束[5]。建议将《指南》的部分内容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上升到法律层面,形成我国针对平台经济的专门性立法,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对于企业而言,这也有利于形成长期一致的反垄断标准,便于从业者形成稳定的司法预期,更好地制定长期发展战略[6]。

(三)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前期监督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体系建设,属于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一环,为了增强反垄断执法主导与行业规制协同模式的权威性、威慑力和实际效能,需要对现有反垄断体制进行完善和改革。平台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具有动态创新之特点,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经营行为的突出特征,如恪守事后执法模式,不仅增加反垄断法的事实与错误成本,还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回应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时代要求。结合美国、欧盟等反垄断实践,可加强我国对平台企业的事前监督,贯彻“包容审慎”的反垄断理念,实现更理想的执行效果。相对于在反垄断执行中的“事后”,事前进行的市场调研和竞争评价能够帮助反垄断部门了解到数据市场的竞争状况,准确了解被指控为垄断的平台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反垄断监管。

(四)构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案例指导制度

法律法规均具有滞后性,反垄断领域亦如此。可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补充和解释功能,将其运用于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性监管。及时公布各级法院审理完毕的、有代表性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推动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案释法、扩大影响。司法实践中,一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导案例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效果,对问题的回应不够及时,需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并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案例指导制度项下,还需结合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共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制定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以此来回应社会关切。

在平台经济领域中,反垄断的重点并不在于对平台公司实施处罚,也不在于对其进行拆分,而在于对有关的规制进行健全。让平台公司能够在一个井然有序的环境中进行竞争,通过反垄断规制引导平台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数据、算法、资本等要素,使其在科技创新中的价值和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使其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五、结语

本文揭示了我国在平台经济领域实施反垄断法规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并提出了一系列完善路径。为此,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平台企业也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竞争法规,确保其经营活动不会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此外,公众亦应提高对平台垄断行为的认识,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杨楠.哈佛学派视角下平台经济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J].互联网周刊,2022(17):15-17.

[2]李子文.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及对策[J].中国经贸导刊,2021(3):60-64.

[3]王先林.论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J].江淮论坛,2021(2):7-15.

[4]易靖韬,陈煜,李三希.数字平台反垄断的目标考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4):15-28.

[5]黄周奕.平台经济时代算法共谋的反垄断规制路径[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7):36-41.

[6]宗良,徐田昊,叶银丹.平台经济全球发反垄断新流向与中国健康发展路径[J].新视野,2021(3):27-32.

作者简介:郇鑫(1991.10-),男,汉族,山东莱芜人,法学硕士,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事诉讼、经济法、审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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