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高学历”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2024-12-31刘悦忻
摘"要:网络购物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权益受侵害的风险。近期,一些网络平台商家为所售食品附上“某大学”“某科研院所”研制的高学历标签,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网络具有虚拟特性,消费者与商家掌握的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有关部门和平台要加强监管,严格审查商品广告的内容,引导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权。
关键词:网络购物;虚假广告;知情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7.064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迅速,选择网上购物的人数逐年增加,根据统计,2022年的全国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额达到了43.8万亿元。相较于传统的购买方式,网上购物更加便捷,消费者只需要打开手机上的购物软件,搜索需要的商品,网络购物平台上可供挑选的商品种类很多,消费者可以多家比较,选择自己喜欢且实惠经济的商品,在挑选之后进行下单支付就可以完成购物。网上购物的方式减少了以往的购物流程,节省了大量去实体店铺选购的时间,深得消费者的喜爱。网上购物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实践中,频频出现网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1.1"商品“高学历”现象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的商家在对商品的宣传中加入“某某大学开发”“某农科院研制”等描述,为其所卖的零食产品打上“绿色健康”的标签,引导消费者认为自家所卖的食品更加健康,质量更好,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实际上,这些宣传并不真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调查,标签上宣传的高校表示不对外展开经营活动,否认和商家宣传的商品有关联,网络购物平台商家进行的商品宣传是不真实的。相关机构在对产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实际的数据与商家的宣传不符,不仅广告内容不真实,商品质量也不过关。商家试图通过伪造产品虚假的“高学历”来误导消费者,达到提高产品的销量、最终赚取利益的目的。
对于仿冒科研院所的产品或者直接以某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名称等进行网络食品销售造假的情况,相关平台和部门应该怎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怎样监督管理,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这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1.2"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在网络交易中,商家和消费者以网络为载体,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消费者只有了解了商品的真实信息,才能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法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和商家不像传统的购物方式那样面对面交易,整个交易都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消费者看不到商品,不能当场接触和检验商品,只能通过商家的宣传描述和商家提供的商品图片了解商品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准确把握网上的商品信息是否真实和可靠。商品的品质和广告内容与实际的情况不相符合,商家的这些行为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和《广告法》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如果商家为了利益,用虚假的广告欺骗消费者,应当认定商家存在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1.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困境
我国在完善消费者网络购物中知情权保护、公平交易权保护等权益保护上,面临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首先,网络购物的经营主体既有企业也有个人,若消费者掌握不了商家的具体信息,在投诉的时候会因为提供不了商家的具体信息,使得监管机构无法监管相应的商家。其次,监管机构在处理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时,没有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方法来处理纠纷,行政调解也有局限,行政调解的手段不够有力,调解的方式不具有强制性,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商家不愿意也无法强制其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终止调解的程序,消费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即便买卖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如果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家不履行调解协议,监管机构也没法强制执行,最终调解协议起不到实际效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2"网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成因
2.1"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尚不完善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网上交易环节多,需要通过更加全面和具体的规定进行规制,要完善专门针对网络交易中纠纷解决的规定。其次,目前的法律对网络商家和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较少,导致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时,具体法律责任的划分难,使消费者难以维权。法规的不健全还会导致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在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或遇到各个部门之间推卸责任,使得消费者即使积极维权也解决不了问题。
2.2"市场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难度较大
网络购物行业发展迅速,给市场监督管理带来了挑战。首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不够,对进入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审查不充分,一些经营者提供的基本信息不真实,监管部门没有仔细审查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情况,这就为网上交易带来了风险。其次,网络经营主体数量多,一些网络经营者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只在网上开店,展开监管工作难度较大。随着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投诉增加,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任务较重,要处理消费者的各种投诉,针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调解,监督管理的力量不足,精力不够。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监管力量不足,行使职权较为被动,无法做到全面检查,缺少对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管理,如果能够提前规范侵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有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实际上,监督管理部门只是在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之后才对相关问题进行监管,这个时候,类似问题已经很多了,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2.3"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首先,网上购物模式是以网络购物平台为依托,具有虚拟特性。消费者通过网络数据获取信息,知情的内容来源于虚拟的数据。这大大增加了网络购物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具体来说,消费者在进行传统的线下消费时,可以直接看到购买的商品,对商品有充分的了解,而消费者和商家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中交易时,不能亲眼看到商品,获得的信息是片面的,都是商家有意展示给消费者的,消费者没办法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只能依据商家广告描述和产品图片判断商品质量以及是否满足自己的需求。由于网络平台交易的虚拟特性,消费者的知情权很容易受到侵害。
其次,从表面上看,网络商家和消费者是在购物平台上做平等的交易,但实际上,商家和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等,商家比消费者更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详细情况,在网上交易的过程中,商家掌握着主动权,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就为商家打虚假广告引导欺骗消费者提供了客观条件,网络商家为了赚取利润,利用双方掌握信息的不平等,使用虚假广告单方面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甚者,一些商家在遇到消费者正常协商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以其知道消费者的地址来威胁消费者。
2.4"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
当网络购物消费者发觉自己被虚假广告欺骗而购买了商品、自身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会先和商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涉,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商家不愿意退赔消费者的损失,下一步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或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维权不顺利,整个过程会比较繁琐。一般来说,消费者不愿意走维护自身权益的程序,特别是不愿意提起诉讼,因为诉讼的程序过于复杂,会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此外,还要承担诉讼成本和输官司的风险,这导致消费者的维权意愿不高,很多中老年人在遇到虚假宣传和欺诈时不知道怎样处理,最后只能自认倒霉。在实践中,如果消费者走完投诉这一步还不能解决问题,一般就会放弃维权。这助长了网商的欺骗行为。
网络的虚拟特性使得商家和消费者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等、平台监管不到位以及消费者维权的意愿不高,这些因素都间接纵容了网络商家实施欺骗行为。网购中不真实的广告信息严重破坏了良好的网上购物环境,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3"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
解决网络购物中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问题、完善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权益保护,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3.1nbsp;完善法律规定
消费者网上购物,需要一个诚信和安全的网络环境,这离不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制。首先,在立法上,完善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重要权益的保护,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网络商家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划分,可以配上相应的司法解释,使法官在理解和适用时更明确,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还应加大对商家实行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达到震慑的目的。除此之外,还要完善消费者的司法救济机制,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消费者在证据的收集方面面临困难,可以适当减轻消费者的举证难度,还应简化诉讼程序,适当降低诉讼成本,尽可能解决网络购物消费者面临的诉讼成本高的困扰,减少消费者对诉讼的担忧,更好保障消费者维护权益。
3.2"加强监督管理
针此类商品“高学历”等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都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监督管理职责。各个平台和部门之间要密切联系,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解决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网络交易平台给小商户提供了便利的销售平台,平台为了利益降低进入门槛,以此来吸引商家,商家只需要简单的注册步骤就能成为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家,很多不合格的商家浑水摸鱼,加入进来。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对进入网络购物交易平台的商家仔细审核,确保商家提供的信息真实。各大电商平台需要尽到审核义务,严格防控不良商家浑水摸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不能缺位,要明确划分监督管理职责,把监管贯穿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对虚假广告现象应该主动着手进行处理。
3.3"建立广告监管平台、提升监管技术
网络信息复杂多样,网络购物平台虚假广告数量多,隐蔽性强,威胁着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建立广告监管平台,严格审查网络商品广告的内容,加强对广告的监督和审核,确保商品广告的真实性。如果平台知道商家广告虚假,依然继续发布,平台应受到处罚。同时,要培养专业的技术人才,创新技术手段,开发检测软件,加快网络监督管理技术的更新升级。针对监督管理工作量大的问题,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进行智能发现、追踪虚假广告,实现“以网管网”。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定期收集分析网络平台商家的商品质量情况和投诉情况,向消费者公布,让消费者及时了解网络平台商家的信用和产品的质量问题。
3.4"引导消费者积极维权
针对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理性思考,不盲目信任广告描述,增强对虚假广告的辨认能力。对于消费者维权意愿不高的现象,要通过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消费者在知情权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法律积极维权。建议网络购物消费者在遇到此类虚假广告事件时,注意留存有关证据,向商家或者平台索取赔偿,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网络平台商家虚构所卖的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制的食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涉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被冒名的学校和科研院所也要敢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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